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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0189 (271) 《元史》卷81,《选举志》一;《庙学典礼》卷2,“成宗设立小学书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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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0191 (272) 戴表元:《于景龙注朱氏小学书序》,《剡源集》卷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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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0193 (273) 欧阳玄:《虞集神道碑》,《圭斋集》卷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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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0195 (274) 张养浩:《长山县庙学碑阴记》,《归田类稿》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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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0197 (275) 《元史》卷81,《选举志》一;《庙学典礼》卷2,“成宗设立小学书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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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0199 (276) 王恽说,以“手抄义疏、口颂集解、心熟笺注”相比高的明经科,是“使天下之人舍精就简、去难从易”。见《论明经、保举等科目状》,《秋涧集》卷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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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0201 (277) 袁桷:《送薛景询教授常熟序》,《清容居士集》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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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0203 (278) 程端礼:《送王秀方序》,《畏斋集》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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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0205 (279) 程端礼:《弋阳县新修兰山书院记》,《畏斋集》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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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0207 (280) 袁桷:《辅汉卿先生语孟注序》,《清容居士集》卷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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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0209 (281) 范椁《赠海康(治雷州)举进士者》诗:“圣主征儒用文学,翩翩五士起海角”。见《范德机诗集》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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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0211 (282) “今高丽得自官人,而其秀民往往已用所设科仕其国矣,顾复不远数千里来试京师者,盖以得于其国者不若得诸朝廷者之为荣”。“然多缀末第,或授东省宰属,或官所近州郡。既归,即为其国显官,鲜更西度鸭绿水者”。见陈旅:《送李中父使征东行省序》,《安雅堂集》卷4。唐朝虽亦有高丽进士,大概都是寓居中土的高丽人,情况与元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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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0213 (283) 许有壬:《冗食妨政》,《至正集》卷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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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0215 (284) 刘基:《送月忽难明德江浙府总管谢病去官序》,《诚意伯文集》卷5。伯颜时还曾下诏,各省台院部司及郡府幕官之长用蒙古、色目人。如果他们仍不能读书识字,恐怕难以担当其任。见《元史》卷39,《顺帝纪》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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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0217 (285) 黄溍:《拔实神道碑》,《黄金华集》卷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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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0219 (286) 马祖常:《送李公敏之官序》,《石田集》卷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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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0224 蒙元制度与政治文化 [:1703126855]
1703130225 蒙元制度与政治文化 论元朝刑法体系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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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0227 蒙元制度与政治文化 [:1703126856]
1703130228 一 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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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0230 中国古代法律处置侨寓中土的他国居民乃至周边某些羁縻部众同类相犯的司法政策,按唐律和宋刑统的表述,是为“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1]。辽金前期,它的适用性超出了所谓“诸化外人”的范围,曾明确成为同样地适合于对汉族、契丹或女真等族施行不同刑法时的普遍原则之一。而后,这两个王朝也都或迟或早地制定了统一行用于内地各族(包括迁入内地的契丹、女真居民)的刑法。它们都以“汉法”为主体,同时掺杂以若干契丹或女真“旧制”的成分。这时候,只是在某些涉及比较特殊的民族习俗的法权规范方面,“各依本俗法”原则才得继续实行。金泰和律将唐律的上述条文删改为“同类自相犯者,各从本俗法”[2]。这里所谓“同类”,仍包括汉族在内。元代的情况与辽、金时期又不完全相同。它一直到灭亡,也没有制定出蒙古、汉、回回各人群通用的完整统一的刑法。元朝裁判同类相犯的案件时采用本俗法的范围虽然也在不断缩小,但始终占着较大的比重。这与不断地来自于漠北“祖宗故地”的蒙古法影响显然密切有关。所以,准确地说,元朝的刑法体系,始终没有成为一个统一的完整的有机体,而是包括了蒙古法、汉法以及部分回回法在内的多元素联合体。不同性质的刑事立法,有各自不同的施行对象;同时也在不同程度上相互渗透和影响。尽管如此,元朝刑法体系的主体部分,毕竟还是施行于汉地的中原传统的刑法,而且它本身亦自行构成一定的体系。这里所讨论的元朝刑法体系,即指后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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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0232 从蒙古国时代在中原汉地实施的极其紊乱的刑法,到元成宗在位期间元朝刑法体系的基本定型,前后大约经过了七八十年时间。在这个过程中,元朝在刑事立法方面,曾采取各种方式来系统地吸收金代的“泰和律”。这对于元朝刑法体系产生了很深刻的影响。研究金元法制史的学者们很早已经注意到,元初的断例或其他法令公文书中所引用的许多规格整齐划一的“旧例”,即来源于金泰和律、令等法典[3]。当然,“旧例”或者说“泰和律”在元朝刑法体系形成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以此为线索,可以把这七八十年的时间,划分为1260年以前、1260至1271年、1271至1302年这样三个发展阶段,从而显示出整个过程既是连续的,同时又是有层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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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0234 在元朝刑法史研究方面,沈家本、安部健夫、仁井田陞、小林高四郎、宫崎市定、拉契内夫斯基等前辈学者,曾先后贡献过很有分量的成果。在岩村忍、田中谦二等人主持下进行的《元典章·刑部》校点工作,为我们阅读和使用这部重要文献,提供了很大的便利。我自己因为受这些成果的启发,在研读《元典章》的过程中小有心得。所以试撰此文,企图按照上面所说的三个阶段的划分,比较系统地阐述元朝刑法体系形成确立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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