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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由于泰和诸法典今已全部佚失,这一类“旧例”成了关于金代法制史的极其珍贵的史料。参见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研究·刑法篇》,东京,1959年版,页459。仁井田陞等人曾计划进一步搜检诸书,将散见的金代律令加以裒辑编次,以部分地复原泰和法典。其后,台湾学者叶潜昭在他的《金律之研究》一书中,发表了由他完成的泰和律辑佚工作。见小林高四郎:《关于元代法制史上的旧例问题》,《江上波夫教授古稀記念論集·历史篇》,东京,1977年。关于“旧例”对于研究元代法制史的意义,详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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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宋景祁:《赵仲墓志》,《山右石刻丛编》卷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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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日本学者认为,蒙古对北中国统治的确立,在1215年或1217年之后,此处仅指其大致年代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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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姚燧:《高泽坟道碑》,《牧庵集》卷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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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太宗之八年丙申(1236年),州县守令上皆置监。”见姚燧:《谭澄神道碑》,《牧庵集》卷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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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蒙古灭金后,在中原汉地“析天下为十道,沿金旧制,画界保之”,企图加强对世侯的控制,在北方引起一场政治斗争。见王磐:《张柔神道碑》,《畿辅通志》卷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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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岁辛亥(1251年),朝议吏(厘?)定官制,州郡武职多见易置”。见刘敬立:《王氏世德碑》,《山右石刻丛编》卷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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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宋子贞:《耶律楚材神道碑》,《国朝文类》卷57。关于藏亡法,可参见元好问:《严实神道碑》,《遗山集》卷26;刘因:《段直神道碑》,《静修集》卷16。这个法令,当源于成吉思汗的札撒:“凡发现逃亡之奴隶及战俘而不将其送回主人者处死”,“凡未经主人许可而将衣食给予战俘者处死”。参见梁赞诺夫斯基:《蒙古各部习惯法》,英译本,哈尔滨,1929年,页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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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元典章》卷22,“恢办课程条画”。条画颁于中统二年(1261年)。但其部分内容属于“今因旧制,再立明条”。另据《经世大典序录·五刑》,亦可知对私盐等罪的科刑,确系沿用“建元以前”的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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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元史》卷125,《布鲁海牙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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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蒙古人屠宰牲畜严禁抹喉,而是将牲畜四肢缚住后,把手伸进被剖开的牲畜胸腹,按住它的心脏,直到它死去。这样的屠宰法,使牲畜的血仍有相当部分可以保留在躯体内。又,蒙古人在处死宗族成员或其他出身高贵的敌人时,常采取“教杀时血不教出”的处决方式,似乎以为这样做将会给逝者在冥界带来某种好处。上述颇为特殊的屠宰法应与“教杀时血不教出”的处决方式具有某种相类似的出发点,大概被认为这样做会有利于牲畜在“另一个世界”中的繁衍。如果这个推论能够成立,那么蒙古统治者用严厉的手段强制推行这种屠宰法,同样是出于其切身利益的考虑。因为牲畜正是游牧民最主要的财富。参见梁赞诺夫斯基:《蒙古诸部习惯法》,页57;《元典章》卷57,《禁回回抹杀羊做速纳》;《元朝秘史》第210节;《鲁卜鲁克行纪》,柔克义英译本,伦敦,1900年,页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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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元史》卷125,《布鲁海牙传》。以札撒为代表的蒙古法与中原汉地长期实行的传统刑法颇不相同。蒙古札鲁忽赤以蒙古法治汉地,也是造成汉地刑制混乱的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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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宋子贞:《耶律楚材神道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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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魏初:《梁瑛神道碑》,《青崖集》卷5;杨奂:《汪世显神道碑》,《还山遗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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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元朝名臣事略》卷10,“平章宋公”引李谦《宋子贞神道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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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胡祗遹:《送冯寿卿之官无极令序》,《紫山大全集》卷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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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元史》卷157,《刘秉忠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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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元史》卷158,《姚枢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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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刘因:《寇靖墓表》,《静修集》卷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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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王恽:《荆祐墓碣铭》,《秋涧文集》卷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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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元明善:《董文直神道碑》,《国朝文类》卷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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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王旭:《康玉墓碑铭》,《兰轩集》卷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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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胡祗遹:《蒙古神道碑》,《紫山大全集》卷15。这件史料提到“元戎察罕知公廉明宽仁,每遇诸路解送死囚,即委公审问”。可知对死囚的复审制度,在蒙古国时期亦已部分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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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元史》卷102,《刑法志》一。中统后,对《泰和律》的量刑标准已实行折抵制度,绝对谈不上什么“颇伤严刻”。因而这段话只能被理解为是指的中统以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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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王恽:《论重刑决不待时状》引,《秋涧文集》卷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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