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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0610 (62) 如《元典章》卷42,“走马撞死人”引旧例云:“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故唐律疏议》卷26《杂律》:“诸于城内街卷入众中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还有许多类似的例子,不赘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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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0612 (63) 《刑统赋解》引用的金代律文,与《元典章》所引旧例之间,少数也有一些出入。仁井田陞和牧野巽认为,赋解中的律文乃“泰和律”原文,而典章中有些旧例则反映了金政权后来的敕令对“泰和律”文所作的修改调整。见《故唐律疏义制作年代考》下,《东方学报》第2册(193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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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0614 (64) 孛术鲁翀:《大元通制序》,《国朝文类》卷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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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0616 (65) 至元八年前有关强、窃等罪的刑事法规,后来差不多全部被新制定的法规取代了。这个情况比较特殊,下面还要专门加以叙述,故未列入此项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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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0618 (66) 《元典章》卷18,“牧民官娶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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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0620 (67) 《紫山大全集》卷12。植松正在《关于元初法制的一个考察》中认为,紫山此信写成于至元初期,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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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0622 (68) 《元史》卷4、卷7,《世祖纪》一、四;王恽:《建国号事状》,《秋涧文集》卷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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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0624 (69) 《元史》卷14,《世祖纪》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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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0626 (70) 《元典章》卷50,“奴拐主财不刺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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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0628 (71) 《元史》卷9、10、14,《世祖纪》六、七、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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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0630 (72) 《元典章》卷35,“隐藏军器罪名”;宫崎市定:《宋元时代的法制及其裁判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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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0632 (73) 《元史》卷6,《世祖纪》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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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0634 (74) 《文献通考》卷168,《刑考》七引罗点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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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0636 (75) 《元史》卷11,《世祖纪》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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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0638 (76) 《吏学指南》“杂刑”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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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0640 (77) 见《元典章》卷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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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0642 (78) 《元史》卷19,《成宗纪》二。这个圣旨节文,保留在《元典章》卷49,“配役遇闰准算”条内,可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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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0644 (79) 《元史》卷19,《成宗纪》二。《元典章》卷46“军官取受例”(大德五年)内提到的“十三等例”及“十三个体例”,即指此。《元典章·刑部》日本校订本页251校记曰:“三当作二”。校订者大概把它与大德七年颁布的《赃罪条例》(十二章)搞混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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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0646 (80) 见《元典章》卷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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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0648 (81) 见《元典章》卷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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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0650 (82) 《元典章》卷49,“流远出军地面”。“是”字依《元典章·刑部》日本校定者之见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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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0652 (83) 《元典章》卷49;又见《元典章新集·刑部》,“发付流囚轻重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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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0654 (84) 《刑统赋疏》“刑异五等”条引“通例”,按此书将《通制条格》一书的书名写作《通例条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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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0656 (85) 《晋书》卷30,《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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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0658 (86) 《辽史》卷61,《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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