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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地区的民户,在著名的丙申分封之后,就这样被区别为两大类。一类是诸王、功臣的封户,因为要从每五户所纳丝料里抽取二斤交给封主,所以称“二五户丝”户。王恽告诉我们:“诸投下五户丝,译语曰‘阿合答木儿’”。松田孝一最早揭出,它在拉施都丁的《史集》里写作aghār tamār[47]。对aghār一词的释读颇多曲折,此不赘。答木儿(tamār)当源于突厥语词tavar,由游牧人作为普遍财货形式的牲畜而兼有货物、财货、财富等义。它在新疆的突厥方言中还有丝货的意义[48]。另一类是完全属于政府的民户,称“系官五户丝”户。他们交纳的丝料,全数归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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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地民户之被划分为上述两大类,所依据的,其实就是将草原游牧人口划分为各枝儿宗王所有的忽必和被保留在大汗手里、并归他直接支配的部众这样两个部分的原则。如果说两者之间还存在某些不同,那就是除各支宗王外,还有一部分参与作战的功臣也被纳入了汉地分封的行列,虽然他们所分得的民户数要远少于宗王所得。而按草地体制,接受分封的权利原本只属于黄金家族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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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学者爱宕松男在研究元朝赋税制度时,曾将以上两类汉地民户与元初一份奏章里提到的“诸王位下户计”和“大官数目内”[户计]的称谓相联系。他以为“大官数目”这个词颇有难解之处,提出它恐系由“大数目”一称衍误所致[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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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爱宕松男揭出的“大官数目内”一语,其实并非用指“系官五户丝”户。它所指的还是“二五户丝”户。这段史料的原文是这样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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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见目今除诸王位下户计外,系大官数目内送纳差发、米粮、种田等户,如耶律丞相、南合中书、杨中书、贾达、阿喽罕等投项甚多。其各官头目俱有长次,及首领官、令史、催差人等。各人既无俸禄以养廉,则侵扰之弊,不能不无。以此参详,既是依例纳丝银人户,合无照依合并州县、鄂勒转运司体例,并入见住州县,与民一体通行科差。若有合回付丝银去处,令于官府内验数支取。不必更为设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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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引文字看,所谓“系大官数目内”的各种民户,实为由耶律楚材、粘合南合、杨惟中等人家族继承的分封人户。他们也是“二五户丝”户,但不属于诸王位下户计,而别称为投下(或投项)户计。尽管如此,爱宕仍然非常准确地领悟到,真正与“诸王位下户计”及诸投下户计相对应的民户类别,在元代文献里被叫做“大数目里”户计。《元典章》提到他们时作“大数目里人每”,“大数目里人”,“大数目当差的军、站、民户”,“大数目的户计”,乃至“大数目里富的百姓”,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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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大数目”,是否有可能是某个蒙古语词的汉语对译呢?我们知道,拉施都丁曾把除诸王们的兀鲁思以外处于大汗直接支配下的游牧人口及其游牧区域称为“大兀鲁思”(ulūs-i buzurg)[51]。如果我们可以相信这个词汇并非出于《史集》作者的臆撰,那它就理应源于蒙古语的yeke ulus,虽然后者未见于任何现存蒙文历史文献。《史集》所谓大兀鲁思,或许可视为与《元朝秘史》提到的qol-un ulus(译言“中央兀鲁思”)大致等义[52]。如果说中央兀鲁思之内自始即含有拖雷的份民与份地,那么波斯文史料里的大兀鲁思,除了以大汗本人的忽必形式存在的黄金家族共有家产外,同样包括了属于拖雷后王们的部落在内,甚至还可能把实力与独立程度都远不如西道诸王那样强大的东道诸王封地也囊括于其中。此种情况的发生,与以下两项原因密切相关:一是拖雷系夺得大汗的汗位,淡化了qol-un ulus内部大汗的份子与拖雷家族份子之间在归属上的区别;二是相比于大汗兀鲁思与西道四汗国之间权利关系的判然分划,蒙元皇族内部的权利分割似乎就不再那么引人注目了。透过由稍后的历史造成的含糊性,我们仍不难发现,在草地旧制的原型中,大兀鲁思所指,本来应即处于东西道诸王领地之间、由大汗直接管领的草原本部游牧民及其游牧地。是则yeke ulus的基本含义,即大汗支配下的“百姓”、“国土”之谓。在西部蒙古帝国,与大兀鲁国相应的制度成分很早便采用了一个更带本土化色彩的概念,即dalai来指代,于是源于yeke ulus的ūlūs-i buzurg就被保留下来仅用于描写东部蒙古世界的政治地理。但在中原汉地,却存在着一个与之两相对应的汉译语词,即“大数目”。其中所谓“大”,是对蒙古语yeke的硬译;而以“数目”意译被秘史旁译为“百姓”或“人烟”的ulus,盖专就此种“人烟”之经过被计点、登籍的性格而言也。大数目里户计之与诸王位下及投下户计的区分,恰与草原游牧人口之被划分为大兀鲁思与各枝儿里诸王兀鲁思的制度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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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申分封的主要对象是人口,而不是土地。就这一点而言,与前面讨论的波斯情况相比,它与草地旧制之间似有更近的联系,因而也有更多的相似性。由此推想波斯的īnjū wa dalāī,如将这一对与分封制相联系的观念范畴还原到它最原初的形态,那么它的出发点同样应当是人口、而不是土地。那时侯的īnjū wa dalāī,就可能像在蒙古草原本部乃至中原汉地一样,可以覆盖全部被征服的编户。只是在它被引入伊朗复杂多样的土地关系领域的过程里,便在本土制度环境的强大影响下游离其原初形态而渐行渐远。正因为如此,虽然在波斯的īnjū和蒙古的忽必、汉地的诸王位下及投下户计之间的形态联系尚可辨认,但dalāī观念则受到更深程度的本土化浸染,以至于很难再发现它与大兀鲁思、“大数目里”户计等观念之间似曾有过的渊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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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元制度与政治文化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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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可以把本文对西域文献中因朱问题的研究,简单扼要地概括为下列表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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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名词 蒙古语名词 突厥语名词 波斯语名词 份子 qubi inchü īnjū 梯己 emchü khāss ah 梯己份子 emchü qubi īnjū-yi khāss 大数目里户计 yeke ulus(?) dālāi 表式中不同语言的专名之间的对应关系,呈现出同一种蒙古制度的或观念的成分向不同征服地区传播的线索。同时,存在于具有对应关系的那些专名之间的种种内涵差异,则反映出蒙古草地制度或其观念的成分在各征服区经历不同程度地方化的过程中被赋予的特定历史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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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载《南京大学学报》,1991年第2期。收入本集时做过较多的修改与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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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迦特梅尔译注:《波斯的蒙古人史》,巴黎,1836年,页130—131。按、此书即蒙古时期的波斯文史料《史集·旭烈兀传》的法文译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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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参见彼特鲁舍夫斯基:《13至14世纪的伊朗农业和土地关系》,莫斯科—列宁格勒,1960年,页24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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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兰普顿:《中世纪波斯的存续性与变迁》,纽约州立大学,1988年,页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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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契浩维奇:《14世纪的布哈拉文书》,塔什干,1965年,页146、151。牙黑雅献出的这批产业中,或许包括了约一世纪之前由拖雷长妃唆鲁禾帖尼买下来供养布哈拉大经院(madrasa)的瓦各夫地产。沙菲迪纳当时被任命为这份瓦各夫的经管人。该经院已在1270年代毁于蒙古诸王间内哄的战火。参见前引书页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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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见前引书,页224。又见加富罗夫:《自远古迄止中世纪的塔吉克史》,莫斯科,1972年,页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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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参见克拉克作为申请博士学位的部分研究成果提交的《13至14世纪东突厥斯坦畏兀儿公文书研究导论》,印第安纳大学,1975年,页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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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吉洪诺夫:《10至14世纪畏兀儿国家的经济及社会制度》,莫斯科—列宁格勒,1966年,页128—135。基彼洛夫书未克寓目,他的观点见吉洪诺夫书引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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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参见德福:《新波斯语中的突厥与蒙古语成分》卷2,威斯巴顿,1965年,页32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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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见《元朝秘史》第208节;《元史》卷120,《怯台传》;王恽:《中堂事记》中,《秋涧集》卷81;《热河志》卷119,《竹温台碑》。媵哲思、引者思系inje的复数形式injes的音写。弗拉基米尔佐夫《蒙古社会制度史》引《藏蒙辞典》谓:“引只乃合敦侍者、婢仆”,见刘荣峻汉译本,北京,1980年,页256。又、《辽史·地理志》载有以辽公主“媵臣户”所置投下军州的建制。惟此处所用的媵臣一词究竟是纯粹的汉语词汇,抑或亦兼有用以译写契丹语原词字音的成分,现在已无由确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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