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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1925 (47) 《亚洲诸回教王朝通史》,雷弗提英译本,页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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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1927 (48) 见那珂通世:《成吉思汗实录》(即秘史的日文译注本),页311—312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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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1929 (49) 见罗依果在《秘史》英译本第201节注文中引用的Jean-Paul Roux的部分论点,澳大利亚大学远东历史系:《远东历史论丛》第21期(1980年),页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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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1931 (50) 见《末代阿拔斯哈里发之死》转引J.G.Frazer之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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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1933 (51) 马克里兹著录了成吉思汗的这一条札撒。见梁赞诺夫斯基:《蒙古各部习惯法》英译本,页57;志费尼《世界征服者传》也提到这条禁令,见何高济译本,页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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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1935 (52) 《元典章》卷57,“禁回回抹杀羊做速纳”;伯希和:《马可波罗注》,页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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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1937 (53) 《鲁卜鲁克行纪》,柔克义英译本,页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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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1939 (54) 《马可波罗行纪》,页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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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1941 (55) 陶宗仪:《辍耕录》卷2,“叛党告迁地”条;伯希和:《中亚和远东的基教督徒》,《通报》,1914年,页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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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1943 (56) 《元史》卷203,《靳德进传》。赵孟頫《靳德进墓志铭》记其言曰:“叛王惑妖言,致谋不轨”。见《松雪斋集》卷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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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1945 (57) 佐伯好郎:《景教的研究》,页97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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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1950 蒙元制度与政治文化 [:1703126891]
1703131951 蒙元制度与政治文化 关于元朝“东诸侯”的几个考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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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1953 蒙元制度与政治文化 [:1703126892]
1703131954 一 “东诸侯”中的“王及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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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1956 元代的“东诸侯”之名应有两指。其一指金末元初兴起在山东河北地区的诸多汉人世侯,他们中以严实最为著名。其二则指被分封在蒙古草原东部的一批诸王和贵族。中间势力最大的,属成吉思汗幼弟斡赤斤后王一支。成吉思汗的其他诸弟合赤温、合撒儿和别里古台的份地都在蒙古草原东侧,与斡赤斤系份地相错。他们无疑也属于东诸侯之列。本文讨论的,是后一种含义的“东诸侯”。这样的用法可见于郝经《复与宋国丞相论本朝兵乱书》、元明善《廉希宪神道碑》等文献[1]。姚燧《平章政事忙兀公神道碑》则把他们统称为“东诸侯王及侯”[2],包括斡赤斤系诸王,以及弘吉剌惕、亦乞列思、札剌亦儿、兀鲁和忙兀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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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1958 被概指为东诸侯的这些蒙古贵族之间,身份地位的差别是很大的。其中有“可兀惕”,有“古列格惕”,也有一般的万户、千户“那牙惕”。元代蒙语中的可兀惕(kö’üd,kö’ün的复数形式)、古列格惕(küreged,küregen的复数形式),作为普通名词分别译言儿子、女婿,惟当时亦分别用于专指黄金家族的男性直系后裔和黄金家族的门婿。所谓那牙惕(noyad,noyan的复数形式)在元代汉译作“官人”;他们本身既是黄金家族的“哈剌出”(qarachu,元译“下民”),又是为黄金家族成员管领普通哈剌出(“白身人”)的世袭长官。按照在蒙古草原实施分封的最初体例,只有可兀惕才具有被授予份地与份民的资格。东诸侯中属于可兀惕的,是成吉思汗诸弟后裔;弘吉剌惕和亦乞列思世世与黄金家族联姻,属于古列格惕部落;而札剌亦儿、忙兀、兀鲁三部长官的身份都是那牙惕。姚燧对东诸侯的不同身份有很明确的区别意识,因而在上引碑文中将他们分别为“王及侯”两类。这里的“王”是指可兀惕,而弘吉剌惕等五部则被合称为“五诸侯”。可见这些古列格惕和那牙惕的身份都是“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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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1960 但是姚燧对“王”与“侯”的界定,与《元史·诸王表》的叙言不太符合。后者明确断言:“元兴,宗室驸马(按即古兀惕和古列格惕),通称诸王”[3]。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差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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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1962 按蒙古旧制本无“王”或“诸王”的概念。凡汗的直系男裔,均以可兀惕一词特指,汉语中用“大王”、“诸王”来对译。元室采纳汉式的封王制度后,先后被赐予印信与名位,或者仅赐印信而无国邑名号的“宗室驸马”,主要是忽必烈一支的后人及其门婿。此种赐封,显然没有、而且也不可能遍及黄金家族的所有男性子孙或其女性后裔的夫婿们。尽管如此,对那些未尝特别赐封的可兀惕,汉语对译词“大王”、“诸王”依然是可以适用的[4]。但是古列格惕就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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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1964 古列格惕在元代汉语中虽然可以用作为专指名词的“国婿”、“驸马”来对译[5],惟其所指与古兀惕即大王、诸王完全是两种身份。古列格惕之被通称为诸王,只是元廷采纳汉式封王制度的结果,而且仅只限于那些获得特别赐封的驸马们。少数那牙惕之受封为王,与驸马通称诸王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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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1966 当蒙古人把他们传统的分封制度推行到被征服的农耕城居地区时,其形态与最初的草地体例相比自然发生了很多变化。无论是在汉地或者伊朗,当地社会中传统制度文化对于在那里实行的蒙古分封制度的影响都是显而易见的。此外,草地体例自身也在变化:即在蒙古本部以外,受封的范围不再限于可兀惕,而扩大到古列格惕和若干战功卓著的那牙惕。正因为这样,在元朝立国中原,先后定赐印之等,颁位号之称,建立汉式的封王制度的过程中,封授王位的对象也逐渐不止于可兀惕。古列格惕受封为王者固然大有其人,东诸侯的亦乞列思部有受封为昌王者,弘吉剌惕部有济宁王、鲁王、宁濮王等;兀鲁和忙兀则都有郡王之封。那牙惕中也有受封为王的例证,如月赤察儿封淇阳王、床兀儿封句容郡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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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1968 在姚燧记载博罗欢有关乃颜之乱的议论而述及东诸侯往事时,两驸马部似尚无人封王。但他关于东诸侯中“王及侯”的划分,实非仅只适用于两驸马部未曾封王的特殊场合而已。就表述蒙古统治集团内部身份差别的更一般的意义而言,它也是完全可以成立的。元代“国制”(即蒙古旧制)和汉式制度成分相互衔合而形成复式结构的方式不一,殊难一概而论。所谓“受份地而建王爵”的制度[6],即对蒙古分封体例与中原王朝传统的封王制度兼纳并容的特殊形式,不过显示出元代对不同制度文化进行整合时所采取的途径之一而已[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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