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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荡公护,字萨保,太祖之兄邵惠公颢之少子也。护至泾州见太祖,而太祖疾已绵笃,谓护曰:“天下之事属之于汝。”护涕泣奉命,行至云阳,而太祖崩,护秘之,至长安,乃发丧。时嗣子冲弱,强寇在近,人情不安,护纲纪内外,抚循文武,于是众心乃定,先是太祖常云:“我得胡力”,当时莫晓其旨。至是人以护字当之。护性至孝,得(母阎姬)书,悲不自胜,报书曰:“受形禀气,皆知母子,谁同萨保,如此不孝。当乡里破败之日,萨保年已十余岁,邻曲旧事犹自记忆。太祖升遐,天保未定,萨保属当犹子之长,亲受顾命,虽身居重任,职当忧责。不期今日得通家问,蒙寄萨保别时所留锦袍表,年岁虽久,宛然犹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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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恪案:萨保即宇文护本来之胡名,其后别命汉名,乃以其原有胡名为字,此北朝胡人之通例,故护报其母阎氏书即自称萨保,其明证也。考《隋书》二七《百官志》载北齐鸿胪寺典客署有京邑萨甫二人,诸州萨甫一人。又同书二八《百官志》载隋雍州萨保为视从七品,诸州胡二百户已上萨保为视正九品。《通典》四〇《职官典》二二“萨宝符祅正”条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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祅者,西域国天神,武德四年置祅祠及官,常有群胡奉事,取火咒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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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宇文护字之萨保与隋之萨保同,亦即北齐之萨甫、唐之萨宝,此名与火祅之关系,自不待论,火祅教入中国之始末亦非此文所论也。兹所欲论者,即宇文护既以萨保为名,则其母阎氏或与火祅教有关,而阎氏家世殆出于西域,又观阎庆之祖提即宇文护母之父,其人曾为敦煌镇都大将,敦煌为交通西域要道,或亦因是与西域有关耶?至宇文恺虽氏族出自东北,而世居夏州,其地较近西北,与西域交通亦易发生关系,故其技术之养成,推原于家世所出及地理环境,则不难解释。总而言之,若技术人才出于胡族,则必于西胡而不于东胡求之,盖当中古时代吾国工艺之发展实有资于西域之文明,而东方胡族之艺术殊不足有所贡献于中国,故世之称扬隋唐都邑新制归功于胡族,即东方胡族实行性之表现者,似仅就表面笼统推测,而无深刻之观察,但此点史料缺乏,本极难断定,固不敢固执鄙见,特陈其所疑,以求通人之教正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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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 唐代政治史述论稿 三 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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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职官之名号任务,其渊源变革记载本较明显,而与此章有关之隋唐制度之三源复已于前章详悉考论,其涉及职官者尤为易知,故此章仅择其要点言之,其余可从简略。但有二事,实为隋唐制度渊源系统之所系,甚为重要,而往往为论史者所忽视或误解,则不得不详为考辨,盖所以证实本书之主旨也。其第一事即宇文泰所以令苏绰、卢辩等摹仿《周官》之故及其制度实非普遍于全体,而仅限于中央文官制度一部分。第二事即唐代职官乃承附北魏太和、高齐、杨隋之系统,而宇文氏之官制除极少数外,原非所因袭。开元时所修《六典》乃排比当时施行令式以合古书体裁,本为粉饰太平制礼作乐之一端,故其书在唐代行政上遂成为一种便于征引之类书,并非依其所托之《周官》体裁,以设官分职实施政事也。观其书编修之经过,即知不独唐代职官与《周礼》无关,且更可证明适得其反者。然则论者据《唐六典》一书竟谓唐代施政得《周官》之遗意者,殆由不能明悉唐代制度之系统渊源所致也。兹依时代先后,略述职官渊源流变之史料,而附以辨证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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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书》一一三《官氏志》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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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太祖至高祖初,其内外百官屡有减置,或事出当时,不为常目,如万骑、飞鸿、常忠、直意将军之徒是也。旧令亡失,无所依据。太和中,高祖诏群僚议定百官,著于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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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庄初,以尔朱荣有扶翼之功,拜柱国大将军,位在丞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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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书七下《高祖纪下》(《北史》三《魏本纪》同)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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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十七年六月乙巳诏曰:“远依往籍,近采时宜,作职员令二十一卷,权可付外施行,其有当局所疑而令文不载者,随事以闻,当更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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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年十二月乙未朔引见群臣于光极堂,宣示品令,为大选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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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恪案:北魏在孝文帝太和制定官制以前,其官职名号华夷杂糅,不易详考,自太和改制以后,始得较详之记载,今见于魏收书《官氏志》所叙列者是也。《新唐书》五八《艺文志》史部职官类有《魏官品令》一卷,其书谅与太和十九年十二月朔宣示群臣之品令有关也。魏孝文之改制,即吸收南朝前期发展之文化,其事已于前论《礼仪章》考辨证明,兹不必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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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书》二六《百官志〈序〉》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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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高祖职官之制因于嬴氏,其间同异,抑亦可知。光武中兴,聿遵前绪,唯废丞相与御史大夫,而以三司综理众务,洎于叔世,事归台阁,论道之官备员而已。魏晋继及,大抵略同。爰及宋齐,亦无改作。梁武受终,多循齐旧,然而定诸卿之位,各配四时,置戎秩之宫,百有余号。陈氏继梁,不失旧物。高齐创业,亦遵后魏,台省位号与江左稍殊。有周创据关右,日不暇给,洎乎克清江汉,爰议宪章,酌酆镐之遗文,置六官以综务,详其典制,有可称焉。高祖践极,百度伊始,复废《周官》,还依汉魏,唯以中书为内史,侍中为纳言,自余庶僚颇有损益。炀帝嗣位,意在稽古,建官分职,率由旧章,大业三年,始行新令,今之存录者,不能详备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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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书》四六《〈百官志〉序》(《旧唐书》四二《〈职官志〉序》略同)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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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之官制,其名号禄秩虽因时增损,而大体皆沿隋故。其官司之别曰省,曰台,曰监,曰卫,曰府,各统其属,以分职定位。其辨贵贱,叙劳能,则有品,有爵,有勋,有阶,以时考核,而升降之,所以任群材,治百事。其为法则精而密,其施于事则简而易行,所以然者,由职有常守,而位有常员故也。方唐之盛时,其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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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恪案:上引史文,不待解释,若能注意“高齐创业,亦遵后魏”,“(隋)高祖践极,复废《周官》,还依汉魏”及“唐之官制……大体皆沿隋故”数语,则隋唐官制之系统渊源已得其要领。兹更依旧史之文,略诠论一二以资参证,至前所谓忽视及误解之点,则于此章之末论之,庶于叙说较便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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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书》二七《百官志》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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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齐制官,多循后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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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恪案:高齐职官之承袭北魏,不待赘论,惟其尚书省五兵尚书之职掌及中书省所领进御之音乐诸官则与后来兵制及音乐有关,俟于后《音乐》章及《兵制》章详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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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书二八《百官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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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高祖既受命,改周之六官,其所制名多依前代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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