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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恪案:高齐职官之承袭北魏,不待赘论,惟其尚书省五兵尚书之职掌及中书省所领进御之音乐诸官则与后来兵制及音乐有关,俟于后《音乐》章及《兵制》章详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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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书二八《百官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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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高祖既受命,改周之六官,其所制名多依前代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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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恪案:所谓前代之法即所谓汉魏之制,实则大抵自北魏太和传授北齐之制,此隋官制承北齐不承北周之一例证也。杜佑于《通典》二五《职官典》七“总论诸卿”条子注中论隋之改制颇为有识,其后宋人论《唐六典》其意亦同,其言当于下论《六典》时再详引之。杜氏《注》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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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周依《周礼》置六官,而年代短促,人情相习已久,不能革其视听,故隋氏复废六官多依北齐之制。官职重设,庶务烦滞,加六尚书似周之六卿,又更别立寺监,则户部与太府分地官司徒职事,礼部与太常分春官宗伯职事,刑部与大理分秋官司寇职事,工部与将作分冬官司空职事。自余百司之事多类于斯,欲求理要,实在简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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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恪案:杜君卿谓隋之职官多依北齐之制,自是确实。然尚有一事关于职官之选任者,初视之似为隋代创制,而唐复因之。实则亦北魏末年及北齐之遗习,不过隋承之,又加以普遍化而已。其事悉废汉以来州郡辟署僚佐之制,改归吏部铨授,乃中国政治史上中央集权之一大变革也。故不可不略考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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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书》二八《百官志》(《唐六典》三〇“刺史”条、《通典》三三《职官典》“乡官”条同)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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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皇三年〕旧周齐州郡县职自州都郡县正已下皆州郡将县令至而调用,理时事,至是不知时事,直谓之乡官,别置品官,吏部除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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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皇〕十五年罢州县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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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书七五《儒林传·刘炫传》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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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弘又问:“魏齐之时令史从容而已,今则不遑宁舍,其事何由?”炫对曰:“往者州唯置纲纪,郡置守丞,县唯令而已,其所具僚则长官自辟,受诏赴任,每州不过数十,今则不然,大小之官悉由吏部,纤介之迹皆属考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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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三三《职官典》“总论县佐”条“汉有丞尉及诸曹掾”句下杜氏《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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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以本郡人为之,三辅则兼用他郡,及隋氏革选,尽用他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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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恪案:若仅据此,似中央政府之吏部夺取地方政府州郡县令自辟之权,以及县佐之回避本郡,均始于隋代,然若就其他史料考之,则知殊不然也。如《北齐书》八《幼主纪》(《北史》八《齐本纪》同)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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帑藏空竭,乃赐诸佞幸卖官,或得郡两三,或得县六七,各分州郡,下逮乡官,亦多降中者,故有敕用州主簿、敕用郡功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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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一四《选举典》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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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汉代)州郡佐吏自别驾长史以下,皆刺史太守自辟,历代因而不革。洎北齐武平中,后主失政,多有佞幸,乃赐其卖官,分占州郡,下及乡官,多降中旨,故有敕用州主簿、郡功曹者。自是之后,州郡辟士之权浸移于朝廷,以故外吏不得精核,由此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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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周其刺史僚佐则自署,府官则命于朝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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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牛弘为吏部尚书,高构为侍郎,最为称职。当时之制,尚书举其大者,侍郎举其小者,则六品以下官咸吏部所掌,自是海内一命以上之官州郡无复辟署矣。(原注云:自后魏、北齐州郡僚佐已多为吏部所授,至隋一切归在省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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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恪案:北周刺史尚自署僚佐,而后魏、北齐州郡僚佐则已多为吏部所授,至隋一切归之省司,此隋代政治中央集权之特征,亦即其职官选任之制不因北周而承北齐之一例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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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隋书》二八《百官志》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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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祖又采后周之制,置上柱国、柱国、上大将军、大将军、上开府仪同三司、开府仪同三司、上仪同三司、仪同三司、大都督、帅都督、都督,总十一等以酬勤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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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六典》二四“左右卫大将军各一人正三品”注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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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两汉至北齐大将军位视三公,至隋十二大将军直为武职,位左右台省之下,与右(近卫本考订云:“右”疑当作“古”)大将军但名号同,而统务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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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恪案:此为隋制之因于北周而不承北齐者,似为变例,然考所谓柱国大将军之号其实亦始于北魏之末年,而西魏北周承之,故隋采此制,可言祧北齐而承魏周。盖杨氏王业所基,别是一胡化系统,当于后兵制章详之,兹仅节录旧籍关于此名号之源流,以备参证,观者自能得之,可不详论也。如《周书》一六《侯莫陈崇传》后(《北史》六〇《王雄传》后、《通典》二八《职官典》“将军总叙”条及三四《职官典》“勋官”条俱略同)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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