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3134349
1703134350
冈崎教授论文之结论云:
1703134351
1703134352
隋以军兵同于编户云者,仅古制之复旧而已。北齐虽于法令上规定受田与兵役之关系,其实行如何,尚有问题,综合两方面实施者,唐之兵制也。
1703134353
1703134354
寅恪案:北齐法令之实施与否,于此可不论。兹所欲言者,即据上引开皇三年令文及唐宋诸贤之解释,似可推知隋代先已实施兵民合一之基本条件,不必待李唐开国以后,方始创行之也。又以其他法制诸端论,唐初开国之时大抵承袭隋代之旧,即间有变革,亦所关较细者,岂独于兵役丁赋之大政,转有巨大之创设,且远法北齐之空文,而又为杨隋盛时所未曾规定行用者,遽取以实施耶?此亦与唐初通常情势恐有未合也。然则府兵制后期之纪元当断自隋始欤?总之,史料简缺,诚难确知,冈崎教授之结论,要不失为学人审慎之态度。寅恪姑取一时未定之妄见,附识于此,以供他日修正时覆视之便利云尔,殊不敢自谓有所论断也。
1703134355
1703134356
总合上引史料及其解释,试作一结论如下:
1703134357
1703134358
府兵制之前期为鲜卑兵制,为大体兵农分离制,为部酋分属制,为特殊贵族制;其后期为华夏兵制,为大体兵农合一制,为君主直辖制,为比较平民制。其前后两期分画之界限,则在隋代。周文帝、苏绰则府兵制创建之人,周武帝、隋文帝其变革之人,唐玄宗、张说其废止之人,而唐之高祖、太宗在此制度创建、变革、废止之三阶段中,恐俱无特殊地位者也。
1703134359
1703134360
附记:本文中所引《通典》诸条,后查得宋本舆通行本并无差异,特附识于此。
1703134361
1703134362
1703134363
1703134364
1703134366
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 唐代政治史述论稿 七 财政
1703134367
1703134368
近日中外史家论吾国南北朝隋唐经济财政制度者颇多,其言有得有失,非此章范围所能涉及。此章主旨唯在阐述继南北朝正统之唐代,其中央财政制度之渐次江南地方化,易言之,即南朝化,及前时西北一隅之地方制度转变为中央政府之制度,易言之,即河西地方化二事,盖此二者皆系统渊源之范围也。考此二事转变之枢纽在武则天及唐玄宗二代,与兵制选举及其他政治社会之变革亦俱在此时者相同。但欲说明其本末,非先略知南北朝之经济财政其差异最要之点所在不可也。
1703134369
1703134370
今日所保存之南北朝经济财政史料,北朝较详,南朝尤略。然约略观之,其最不同之点则在北朝政府保有广大之国有之土地。此盖承永嘉以后,屡经变乱,人民死亡流散所致。故北朝可以有均给民田之制,而南朝无之也。南朝人民所经丧乱之惨酷不及北朝之甚,故社会经济情形比较北朝为进步,而其国家财政制度亦因之与北朝有所不同,即较为进步是也。北魏均田之问题此章所不能详,故仅略举其文,至北魏以后者亦须稍附及之,以见其因袭所自,并可与南北互较,而后隋唐财政制度之渊源系统及其演进之先后次序始得而明也。
1703134371
1703134372
《魏书》一一〇《食货志》略云:
1703134373
1703134374
太和九年下诏均给天下民田,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还受之盈缩。诸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于分虽盈,没则还田,不得以充露田之数,不足者以露田充倍。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给一亩,依法课莳榆、枣,奴各依良。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诸麻布之土男夫及课别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依良,皆从还受之法。诸宰民之官各随地给公田,更代相付,卖者坐如律。
1703134375
1703134376
《隋书》二四《食货志》云:
1703134377
1703134378
晋自过江,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无文券者随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为散估,历宋、齐、梁、陈如此以为常。以此人竞商贩,不为田业,故使均输欲为惩励,虽以此为辞,其实利在侵削。又都西有石头津,东有方山津,各置津主一人,贼曹一人,直水五人,以检察禁物及亡叛者,其荻、炭、鱼、薪之类过津者并十分税一,以入官。其东路无禁货,故方山津检察甚简。淮水北有大市百(寅恪案:《通典》一一《食货典》杂税门百字作自)余,小市十余所,大市备置官司,税敛既重,时甚苦之。
1703134379
1703134380
〔北周〕闵帝元年初除市门税,及宣帝即位,复兴人市之税。
1703134381
1703134382
〔北齐〕武平之后,权幸并进,赐与无限,加之旱蝗,国用转屈,乃料境内六等富人,调令出钱。而给事黄门侍郎颜之推奏请立关市邸店之税,开府邓长颙赞成之,后主大悦。于是以其所入以供御府声色之费,军国之用不豫焉,未几而亡。
1703134383
1703134384
《通典》二《田制下》云:
1703134385
1703134386
北齐给授田令,仍依魏朝。每年十月普令转授,成丁而授,丁老而退,不听卖易。
1703134387
1703134388
《隋书》二四《食货志》略云:
1703134389
1703134390
至〔北齐〕河清三年定令,乃命男子十八已上六十五已下为丁,十六已上十七已下为中,六十六已上为老,十五已下为小。率以十八受田,输租调,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调(此节前《兵制》章已引)。京城四面诸坊之外三十里为公田,受公田者,三县代迁户执事官一品已下逮于羽林、武贲各有差,其外畿郡华人官第一品已下羽林、武贲已上各有差。职事及百姓请垦田者名为受田,奴婢受田者亲王止三百人。(中略)八品已下至庶人限止六十人,奴婢限外不给田者皆不输。其方百里外及州人一夫受露田八十亩,妇四十亩,奴婢依良人限数,与在京百官同,丁牛一头受田六十亩,限止四牛。又每丁给永业二十亩为桑田,其中种桑五十根、榆三根、枣五根,不在还受之限,非此田者悉入还受之分。土不宜桑者给麻田,如桑田法。
1703134391
1703134392
又同书同卷略云:
1703134393
1703134394
〔隋高祖〕颁新令,制人男女三岁已下为黄,十岁已下为小,十七已下为中,十八已上为丁,丁从课役,六十为老,乃免。自诸王已下至于都督皆给永业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顷,少者至四十亩,其丁男、中男、永业、露田皆遵后齐之制,并课树以桑、榆及枣。其园宅率三口给一亩,奴婢则五口给一亩。京官又给职分田,外官亦各有职分田,又给公廨田,以供公用。
1703134395
1703134396
《唐会要》八三《租税上》(参考《通典》二《田制下》及《旧唐书》四八《食货志》、《新唐书》五一《食货志》等)略云:
1703134397
1703134398
〔武德〕七年三月二十九日始定均田赋税,凡天下丁男给田一顷,笃疾废疾给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十亩。所授之田十分之二为世业,余为口分田,身死则承户者授之,口分则收入官,更以给人。
[
上一页 ]
[ :1.703134349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