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3140063
出入我国国境的人员包括进入、离开或通过我国国(边)境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以及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交通运输工具上的工作人员。出境、入境的人员进出境需携带能够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按照规定填写出境、入境登记卡,向边防检查站交验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经查验核准后,方可出境、入境。当出入境旅客手续不符时,如确有理由或情节轻微,出入境边防检查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签证加签(加注),检查放行。证件检查是边防检查机关发现非法出入境人员,审查被阻止出境和境外遣返人员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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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以下情形,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中国公民出境:(1)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2)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3)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4)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5)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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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边防检查机关有权不准有下列任一情形的外国人入境,并可以不说明理由:(1)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2)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3)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4)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5)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6)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对未被准许入境的外国人,边防检查机关应当责令其返回;对拒不返回的,强制其返回。外国人在等待返回期间,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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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除了已持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情形外,入境外国人在下面两种特殊情形下,可以免办签证:(1)根据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互免签证协议,属于免办签证人员的;(2)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车从中国过境前往第三国或者地区,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不离开口岸,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内停留不超过规定时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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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40071
外国人出境,应当向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一般来说,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1)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2)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3)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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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离、抵口岸时,应当接受边防检查。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境边防检查,在其最先抵达的口岸进行;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出境边防检查,在其最后离开的口岸进行。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出境检查后至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入境后至入境检查前,未经边防检察机关按照规定程序许可,不得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在特殊情况下,经主管机关批准,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境、出境检查,也可以在特许的地点进行。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不得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力驶入的,应当立即向就近的边防检查机关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接受监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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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前向边防检查机关报告入境、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抵达、离开口岸的时间和停留地点,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并有责任提供有关交通运输工具、服务员工、载运旅客、载运货物、物品申报单、检疫证书等各种证件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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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防检查机关按照规定对处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1)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出境边防检查开始后至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入境后至入境边防检查完成前;(2)外国船舶在中国内河航行期间;(3)有必要进行监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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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入境;已经驶离口岸的,可以责令返回:(1)离开、抵达口岸时,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的;(2)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3)涉嫌载有不准出境入境人员,需要查验核实的;(4)涉嫌载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物品,需要查验核实的;(5)拒绝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管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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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不得携带、载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违禁物品;携带、载运违禁物品的,边防检查站应当扣留违禁物品,对携带人、载运违禁物品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非法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边防检查站应当予以收缴,对携带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出境、入境的人员携带或者托运枪支、弹药,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边防检查站办理携带或者托运手续;未经许可,不得携带、托运枪支、弹药出境、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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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综合国力的日益增强,来华旅游、工作和定居的外国人越来越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对如何管理可能在中国停留或居留的外国人作了相应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对停留居留证件的签发查验,外国人在中国的活动区域、住宿、就业的管理,外国人在中国出生或死亡的管理,难民以及具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的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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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居留期限可以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延长。一般来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能获得居留证件:(1)所持签证类别属于不应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的;(2)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3)不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4)违反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适合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证件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年满16周岁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应当随身携带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接受公安机关的查验。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验外国人居留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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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限制外国人、外国机构在某些地区设立居住或者办公场所;对已经设立的,可以限期迁离。未经批准,外国人不得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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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24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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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属于非法就业的情形包括:(1)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2)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3)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聘用外国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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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其父母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婴儿出生60日内,持该婴儿的出生证明到父母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出入境管理机构为其办理停留或者居留登记。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死亡的,其家属、监护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持该外国人的死亡证明向县级以上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注销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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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本人申请和公安部批准,取得永久居留资格。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永久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居留和工作,凭本人的护照和永久居留证件出境入境。外国人被取消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资格的情形包括:(1)对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2)被处驱逐出境的;(3)弄虚作假骗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资格的;(4)在中国境内居留未达到规定时限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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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难民地位的外国人,在难民地位甄别期间,可以凭公安机关签发的临时身份证明在中国境内停留;被认定为难民的外国人,可以凭公安机关签发的难民身份证件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中国的难民主要是来自印支半岛的难民。自1978年以来,中国政府先后接收了28.3万印支难民,为他们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必要的就业机会,扶持和鼓励难民发展生产,促进其在安置的过程中逐步融入当地社会。迄今为止,中国为大部分印支难民及其子女发放了居民身份证,但是并没有给予他们中国国籍。[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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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边境通行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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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边防管理的实际情况,中国在陆地边境地区划定边境管理区(含深圳、珠海经济特区),实行边境管理区通行证验查管理制度。边境管理区一般由边境省、自治区划定,以边境乡镇的行政区域范围划定。除中朝边境外,我国其余的陆地边境都有边境管理区。中朝边境的管理制度和方式除边境通行证外,与边境管理区相同。[15]公安部边防管理局是全国边境通行证的主管部门。各边境省、自治区的公安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边境通行证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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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通行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可多次往返使用;对常住或者经常入出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其证件有效期最长可到一年。针对不同的主体,边境通行证的管理方式有所不同。对普通公民来说,凡常住边境管理区年满16周岁的,凭居民身份证在本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通行;前往其他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凡居住在非边境管理区年满16周岁的,前往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凡经由边境管理区出入国的人员,凭其出入境有效证件通行。军人在进出边境管理区时,须分别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通行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通行证和本人有效证件;驻在边境管理区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凭本人有效证件进出。外国人、无国籍人前往未对外国人开放的边境管理区时,须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旅行证》。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前往未对外国人开放的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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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边境通行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有犯罪嫌疑的人员;(2)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员;(3)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4)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前往边境管理区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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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部门有权阻止进入边境管理区:(1)未持边境通行证件的;(2)持过期、失效边境通行证件的;(3)持伪造、涂改的边境通行证、冒用他人边境通行证或者其他证件的;(4)边境通行证未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或者与假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的;(5)拒绝接受查验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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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40109
4.边境地区居民出入境通行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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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与有关毗邻国家签订的双边协议或协定,中国在中蒙、中朝、中缅、中越、中老、中印、中尼边境地区,实行边境地区居民出入境通行证制度。边境地区居民出入境通行证的发放对象为双边协定中规定的中国边境一侧县、市、旗的常住居民。边境地区居民申请出境,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旗)公安边防大队或其委托的边防派出所申领申请办理边境地区居民出入境通行证。执行公务人员申领边境地区居民出入境通行证,凭本人工作单位的证明,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外事部门批准,向县(市、旗)公安边防大队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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