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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不得携带、载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违禁物品;携带、载运违禁物品的,边防检查站应当扣留违禁物品,对携带人、载运违禁物品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非法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边防检查站应当予以收缴,对携带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出境、入境的人员携带或者托运枪支、弹药,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边防检查站办理携带或者托运手续;未经许可,不得携带、托运枪支、弹药出境、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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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综合国力的日益增强,来华旅游、工作和定居的外国人越来越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对如何管理可能在中国停留或居留的外国人作了相应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对停留居留证件的签发查验,外国人在中国的活动区域、住宿、就业的管理,外国人在中国出生或死亡的管理,难民以及具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的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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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居留期限可以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延长。一般来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能获得居留证件:(1)所持签证类别属于不应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的;(2)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3)不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4)违反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适合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证件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年满16周岁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应当随身携带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接受公安机关的查验。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验外国人居留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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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限制外国人、外国机构在某些地区设立居住或者办公场所;对已经设立的,可以限期迁离。未经批准,外国人不得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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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24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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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属于非法就业的情形包括:(1)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2)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3)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聘用外国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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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其父母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婴儿出生60日内,持该婴儿的出生证明到父母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出入境管理机构为其办理停留或者居留登记。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死亡的,其家属、监护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持该外国人的死亡证明向县级以上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注销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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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本人申请和公安部批准,取得永久居留资格。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永久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居留和工作,凭本人的护照和永久居留证件出境入境。外国人被取消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资格的情形包括:(1)对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2)被处驱逐出境的;(3)弄虚作假骗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资格的;(4)在中国境内居留未达到规定时限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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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难民地位的外国人,在难民地位甄别期间,可以凭公安机关签发的临时身份证明在中国境内停留;被认定为难民的外国人,可以凭公安机关签发的难民身份证件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中国的难民主要是来自印支半岛的难民。自1978年以来,中国政府先后接收了28.3万印支难民,为他们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必要的就业机会,扶持和鼓励难民发展生产,促进其在安置的过程中逐步融入当地社会。迄今为止,中国为大部分印支难民及其子女发放了居民身份证,但是并没有给予他们中国国籍。[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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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边境通行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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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边防管理的实际情况,中国在陆地边境地区划定边境管理区(含深圳、珠海经济特区),实行边境管理区通行证验查管理制度。边境管理区一般由边境省、自治区划定,以边境乡镇的行政区域范围划定。除中朝边境外,我国其余的陆地边境都有边境管理区。中朝边境的管理制度和方式除边境通行证外,与边境管理区相同。[15]公安部边防管理局是全国边境通行证的主管部门。各边境省、自治区的公安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边境通行证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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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通行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可多次往返使用;对常住或者经常入出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其证件有效期最长可到一年。针对不同的主体,边境通行证的管理方式有所不同。对普通公民来说,凡常住边境管理区年满16周岁的,凭居民身份证在本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通行;前往其他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凡居住在非边境管理区年满16周岁的,前往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凡经由边境管理区出入国的人员,凭其出入境有效证件通行。军人在进出边境管理区时,须分别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通行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通行证和本人有效证件;驻在边境管理区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凭本人有效证件进出。外国人、无国籍人前往未对外国人开放的边境管理区时,须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旅行证》。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前往未对外国人开放的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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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边境通行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有犯罪嫌疑的人员;(2)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员;(3)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4)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前往边境管理区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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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部门有权阻止进入边境管理区:(1)未持边境通行证件的;(2)持过期、失效边境通行证件的;(3)持伪造、涂改的边境通行证、冒用他人边境通行证或者其他证件的;(4)边境通行证未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或者与假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的;(5)拒绝接受查验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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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边境地区居民出入境通行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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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与有关毗邻国家签订的双边协议或协定,中国在中蒙、中朝、中缅、中越、中老、中印、中尼边境地区,实行边境地区居民出入境通行证制度。边境地区居民出入境通行证的发放对象为双边协定中规定的中国边境一侧县、市、旗的常住居民。边境地区居民申请出境,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旗)公安边防大队或其委托的边防派出所申领申请办理边境地区居民出入境通行证。执行公务人员申领边境地区居民出入境通行证,凭本人工作单位的证明,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外事部门批准,向县(市、旗)公安边防大队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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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边境应急与处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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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边境地区突然发生的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大影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破坏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扰乱社会稳定秩序,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及涉及邻国利益并造成一定影响的重大事件的应急与处理,是边境管理的重要组成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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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边境应急与处突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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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边境应急与处突涉及的突发事件或重大事件包括:(1)边境地区发生大规模的聚众闹事和群体性治安事件;(2)边境地区发生大规模的群体性外逃和群体外流事件;(3)邻国政局动荡或发生武装冲突,危及边民生命财产安全或者发生大量难民或境外人员涌入事件;(4)边境地区发生大规模的冲击边防口岸的非法犯罪活动;(5)边境地区发生的政治动乱、骚乱及危害国家安全的暴乱、民族叛乱等事件;(6)大规模的走私、偷渡、贩枪、贩毒等违法案件;(7)在边境地区通过设卡、堵截、搜索、围捕等勤务,缉拿和驱返越境人员事件;(8)边境地区越境火灾、界河污染等其他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事件;(10)边境地区发生地震、洪水、干旱等自然灾害或者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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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边境应急与处突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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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应急与处突是一个复杂的工作,需要一个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边境应急与处突工作涉及公安(边防、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江(河)搜救、矿山救护、森林、防洪抢险、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民航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在边境发生突发性事件时,各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能负责不同的工作。其中,解放军边防部队负责对边境地区的巡逻,严防境外非法武装组织进入我境活动,并严防我国公民发生集体外逃事件。武警部队承担边境地区处置突发事件的机动增援任务,森林部队要防止边境火灾入境越境。公安边防检查部门负责出入境管理工作,公安消防部队承担防火、灭火、洗消任务。公安部门是缉捕或歼灭恐怖分子和违法犯罪分子的重要力量。外事部门负责对外联络和交涉,安全部门提供相关的情报信息。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境外入境避难人员临时居住地进行各种传染疾病的监测和预防。海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因境外突发事件进入我国的临时避难人员的物资进行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卫生防疫工作,严防各种疾病的发生。商务部门负责向境外企业发出预警,协助境外企业撤回,统计上报企业损失。民政部门对边境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所涉及的救济问题进行上报,并实施必要的救助。交通部门确保道路畅通和物资的运输。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供经费保障。红十字会等社会组织对因境外突发事件进入我境内临时避难的人员,进行必要的人道主义援助。广电部门根据处置边境突发事件的需要,进行新闻报道。电信部门则要确保处置突发事件时的通信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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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边境应急与处突相关的一支力量是公安边防机动部队。作为国家部署在边境沿海地区的一支重要武装执法力量,该部队担负着以维稳处突为核心的多样化任务,在边境维稳、反恐处突、专项安保、维和防暴、抢险救灾、服务群众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12年底,公安部批准在新疆、西藏、云南、吉林等重点方向边境地区组建新的机动支队和机动大队,进一步完善边防应急防控网络。[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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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边境应急与处突能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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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应急与处突能力的高低对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和国际形象,确保边境地区的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还关系到与邻国的友好合作。因此,在处置边境突发事件时要严格遵守我国与邻国政府签订的相关协议、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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