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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口岸工作的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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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作为对外开放的门户,涉外单位较多,而各单位隶属关系又不统一,各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因此相互间经常出现一些矛盾,如果各自为政,势必妨碍工作的开展,甚至对外造成不良影响。为了加强口岸管理工作,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口岸领导小组关于地方口岸管理机构职责范围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口岸所在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由一名主管副省长(副主席)、副市长直接领导口岸管理工作,目的就是使口岸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正规化、制度化、规范化、现代化,并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日益增长的对外贸易、科技交流及人员往来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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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口岸在协调处理口岸各单位矛盾时,所遵循的原则有:(1)凡属国务院几个部门联合下达的规定,应共同贯彻执行。对于未征得原联合下达部门同意,单方改变规定的,地方口岸管理机构有权不予执行。(2)因国务院各主管部门之间的规章制度不一致而造成的争议,地方口岸管理机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解决。(3)地方口岸管理机构对于在工作中发生的涉外问题,必须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属于口岸各单位不能自行决定的一般的涉外问题,应请示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属于重大的涉外问题,应连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单位的意见一起报请国务院主管部门研究处理。对时间非常紧急的重大涉外问题,可以直接请示国务院主管部门并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单位。(4)口岸各单位在工作中有认识不一致的问题,应遵循国家有关规定,首先协商解决对外问题。如不能协商一致,由地方口岸管理机构或由地方口岸管理机构请示当地人民政府作出决定。(5)属于协作配合方面的矛盾和纠纷,当地口岸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协调,遇有紧急情况有权作出仲裁。口岸各有关单位对于地方口岸管理机构按上述原则作出的决定,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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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口岸工作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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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口岸管理工作常常会陷入“控制”与“便利”两个原则之间的矛盾之中。控制原则的目标是保证安全,而便利原则的目标是加快流动速度。这两个目标存在一定的矛盾,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借助现代技术找到一个平衡点。中国口岸工作当前所面临的困难便是这一矛盾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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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随着国家实施更加主动的开放战略和“一带一路”战略,推行对内对外开放相互促进、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结合,促进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的政策,不断增多的口岸开放需求与口岸综合效能最大化的矛盾日益凸显,快速发展的对外贸易和日益扩大的国际交往对口岸通关服务要求越来越高,做到既“通得快”又“管得住”,妥善解决口岸便利通行与安全运行之间的矛盾,变得越来越紧迫。另一方面,随着口岸业务量的不断增长,口岸财力、物力和人力投入相对不足的矛盾也日益突出。当然,现代信息技术、通讯技术等高新技术的广泛应用,为进一步改善口岸基础设施、发展口岸查验装备以及改进口岸管理模式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手段。近些年来,中国在借助新技术大力推动“电子口岸”建设和“大通关”建设方面取得了不小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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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边境贸易与经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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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把边境贸易形态分为边民互市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两种类型。在这两种类型之外,边境地区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也逐渐成为促进边境地区经济发展,增强民族团结,促进边疆繁荣、稳定,巩固和发展中国同周边国家睦邻友好关系的重要经济活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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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边民互市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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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民是指毗邻两国陆地边界线两侧乡(镇)的本国常住居民。边民互市贸易是指居住在边境地区的边民在边境线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截至2010年,中国边民互市贸易区(点)的主要分布情况为:西藏4个、广西25个、云南37个、黑龙江1个、新疆2个、吉林2个和内蒙古1个。[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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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边民互市贸易由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统一制定管理办法,由各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边境地区的居民和对方国家边民可进入边民互市贸易区(点)从事互市贸易,边民互市进口的生活用品免税额度为每人每日8000元。边境双方居民和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企业均不得携带或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出入边民互市贸易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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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边民互市贸易需满足以下条件:(1)互市地点应设在陆路、界河边境线附近;(2)互市地点应由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3)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应有明确的界线;(4)边民互市贸易区(点)的海关监管设施符合海关要求。[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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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边境小额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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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小额贸易是指沿陆地边境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边境小额贸易包括了边境地区已开展的除边民互市贸易以外的其他各类边境贸易形式。边境地区的商店、供销社等企业,如在边民互市贸易区(点)设立摊位,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按照边境贸易进行管理。开展边境小额贸易原则上不受贸易方式和经营分工限制。边境小额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与中国的周边外交战略是一致的。边境小额贸易对促进边境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中国与周边国家的贸易增长,乃至周边国家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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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边境贸易的省区主要有广西、云南、西藏、新疆、内蒙古、黑龙江、吉林,它们分别与越南、老挝、缅甸、印度、尼泊尔、巴基斯坦、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俄罗斯、朝鲜、蒙古等国的边境地区开展贸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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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小额贸易最初受到贸易主体资格和数量、进口配额等方面的多重限制。根据1996年的规定,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营权,要依据外经贸部统一规定的经营资格、条件以及在核定的企业总数内,由各边境省、自治区审批,报外经贸部核准,并抄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边境省、自治区可各指定1—2家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指定边境口岸,经营向毗邻国家出口边境地区自产的国家指定公司联合统一经营的商品,以及进口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国家还对边境小额贸易进行配额管理和许可证管理。[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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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以后,为了履行对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适应外贸发展新形势的需要,促进对外贸易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中国放开了在对外贸易领域的若干限制。2006年开始施行的新对外贸易法规定,除了法人和其他组织外,自然人也可以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这一规定,在一定意义上将边民互市和边境小额贸易融为一体。同时,新的法律取消了对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限制。国家还加大了对边境小额贸易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自2008年11月1日起,国家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的办法替代边境小额贸易进口税收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的政策,并逐年增加资金规模,专项用于支持边境小额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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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边境小额贸易过程中,对结算货币和结算渠道的管理也很重要。2003年9月,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规定:第一,边贸企业与境外贸易机构进行边境贸易时,除了可以用可兑换货币和人民币计价结算外,还可以采用毗邻国家货币,还可以采取易货贸易结算和境内转账结算等方式。第二,允许以可兑换货币、毗邻国家货币、人民币以及境内转账支付等结算方式办理核销手续。第三,积极开通银行结算渠道,逐步将边贸结算纳入银行体系。新办法要求边境地区的商业银行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商业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开通银行直接结算渠道。边境地区商业银行还可以增加结售汇网点,设立外币代兑点,并加挂人民币兑毗邻国家货币的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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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边境经济合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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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边开放是我国中西部地区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边境经济合作区是中国沿边开放城市发展边境贸易和加工出口的区域。1992年,为进一步加快对外开放,发展与周边国家的经贸合作,繁荣沿边少数民族地区经济,中国继沿海沿江开放后,加快了沿边开放步伐,批准了14个沿边开放城市,并对应成立了14个边境经济合作区。截至2013年,经国务院批准的边境经济合作区有1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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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16个边境经济合作区分别是:东兴边境经济合作区、绥芬河边境经济合作区、二连浩特边境经济合作区、河口边境经济合作区、畹町边境经济合作区、瑞丽边境经济合作区、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塔城边境经济合作区、凭祥边境经济合作区、满洲里边境经济合作区、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黑河边境经济合作区、吉木乃边境经济合作区以及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目前,16个边境经济合作区总核准面积约95平方公里。[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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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2年以来,边境经济合作区利用地缘和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特色产业,兴办了一些经济效益较好和技术水平较高的企业,带动了当地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建设和发展,使边境小镇逐步发展成繁荣现代的口岸城市,对发展中国与周边国家的经贸往来和睦邻友好关系,繁荣少数民族地区经济,促进边疆地区民族团结和社会发展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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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边境经济合作区的发展目前也面临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如下:第一,发展模式单一,人才储备不足;第二,国家政策扶持后继乏力;第三,区域规划空间限制,基础设施薄弱,资金不足;第四,缺乏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合作区事务的管理、协调,制约了其发展速度;第五,布局不够合理,西藏、内蒙古西部、新疆南疆等沿边地区目前尚无边境经济合作区。[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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