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3140278
边境外交是一个含义宽泛的概念。这里所谓的边境外交,既包括发生在边境,尤其是边界上的外交行为,也包括为了解决边界和边境问题,在国家层面上发生的外交行为。前者主要涉及边防会谈会晤,边防涉外友好往来活动等,后者包括边境信任措施的建立等。
1703140279
1703140280
1.边防会谈会晤
1703140281
1703140282
边防会谈会晤是指边防省军区以下机构根据担负的任务和规定的权限,与邻国相应边防机构交涉处理边境事务的活动。边防会谈会晤是中国与相邻国家边防机构之间协商处理边境事务的手段,是国家和军队涉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加强边防友好合作的桥梁和纽带。这项工作接受地方政府外事部门的业务指导。
1703140283
1703140284
通常的外交渠道往往只处理国土被侵占等重大事件。但是,边境上发生的许多事件的重要性和敏感性不足以需要通过国家层面的外交渠道加以解决。边防会谈会晤制度的建立正是为了处理发生在边境上的邻国侵害中国领土主权、利益的不严重的细小行为或偶发事件。1950年,中国边防部队同苏联边防部队建立了“有事相互联系”和“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的制度,逐渐形成了边防会谈会晤惯例。1951年,中国在中蒙边界设立了兼负有边防会谈会晤任务的边防站。随后,中苏、中越边界也相继设立了一批这样的边防站。20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期间,中国先后三次修改颁发会谈会晤规定,规范边防会谈会晤行为。[29]2002年,中国颁布施行《中国人民解放军边防会谈会晤条例》,进一步规范边防会谈会晤工作。目前,中国已与周边7个国家签订了边防合作协议,与12个国家建立了边防会谈会晤机制,人民解放军边防部队设立了60多个边境会谈会晤站,每年与邻国举行会谈会晤活动数千次。
1703140285
1703140286
近年来,随着周边形势的发展变化,边境地区进一步开放,对外交流日益增多,边防会谈会晤中的对抗性有所下降,但是,与邻国间需要交涉处理的边境事务越来越多,边防会谈会晤的工作任务也日趋复杂。边防会谈会晤的具体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履行我国与邻国签订的关于边界管理的条约、协定或协议,及时交涉处理边界纠纷,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2)处理双方人员、交通工具、飞行器和牲畜越界(境)等事务,维护国(边)界正常秩序;(3)及时协商处理有关边界事务问题,保持国(边)界线清晰;(4)宣传我国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建设成就,增进邻国人民对我国的了解和友谊;(5)及时通报和传递有关信息,积极开展友好交往与合作,增进睦邻友好等。
1703140287
1703140288
在边防会谈会晤工作中,一个重要的形式就是边界代表会谈。中国与周边有关国家为解决维护边界管理制度问题,预防和及时处理有关的边界事件,一般来说会在部分边界地段设立边界代表和副代表,负责交换以下信息:(1)边界及边境地区的形势及可能和已经发生的变化;(2)为维护边界管理制度和预防边界事件所采取的措施;(3)可能或预备的非法越界情况;(4)在本方境内抓获的越界人员情况;(5)边境地区的非法居留、过耕等违法活动情况;等等。
1703140289
1703140290
双方边界代表、副代表通过举行会谈的方式进行联合工作。会谈通常在两国境内轮流举行。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边界代表、副代表、代表助手均不得拒绝举行会谈或会晤的建议。双方边界代表也可通过信函往来或其他方式解决问题。边界代表助手的会晤只能按边界代表的委托进行。双方边界代表应执行就处理边界事件共同达成的决议,并及时相互通报为执行该决议所采取的措施。如边界代表未就所处理的边界事件达成一致意见,可将该问题提交上级或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边界代表还肩负着为两国边防部队、边防检查、海关、检验检疫、交通运输、贸易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涉边事务合作创造便利条件的任务。边界代表还负责交接信件、接收和移交非法越界人员、越界牲畜和家禽、人员尸体、财物等工作。移交非法越界人员和人员尸体由边界代表、副代表或助手亲自进行,其他工作人员可受边界代表委托移交牲畜、家禽、财物和交接信件。
1703140291
1703140292
2.边防涉外友好活动
1703140293
1703140294
边境外交中还有一种常见的形式,就是边防涉外友好活动。它是指毗邻国家边境口岸或职能部门之间,有组织、有目的地开展旨在促进了解、增进友谊的活动。边防涉外友好活动可分为应邀出境友好活动和邀请对方入境友好活动。主要形式包括节庆活动、文体联欢、学习交流、参观游览和悼念活动等。
1703140295
1703140296
3.边境信任措施
1703140297
1703140298
与相邻国家建立边境地区信任措施,加强边境地区军队友好交往,积极预防危险军事活动,维护边境地区和平与稳定,也是边境外交的重要内容。建立边境信任措施可通过多种方式实现。
1703140299
1703140300
第一,签订有关军事信任措施的协定和实施联合军演。1996年11月,中国与印度签署了《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军事领域建立信任措施的协定》,并在2005年4月就建立信任措施协定有关条款的具体实施办法达成协议。1996年4月,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签署《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的协定》。1997年4月,中国与上述国家签署《关于在边境地区相互裁减军事力量的协定》,对长达7600多公里的中哈、中吉、中俄、中塔边界一定纵深内的作战部队与武器装备进行裁减,每年组织相互视察活动,监督和核查边境地区信任措施落实情况。近年来,中国人民解放军边防部队还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蒙古、巴基斯坦、越南等国边防部门开展联合巡逻执勤、联合管控演练、联合反恐等军事合作活动。
1703140301
1703140302
第二,签订边界管理制度协定。通过协定,明确双方共同维护边境地区秩序、保护与利用跨界河流的责任;通过边境地区联系制度,协商处理边境事务,加强双方的沟通,防止因误会误判而导致在边境发生的问题升级和恶化。
1703140303
1703140304
第三,建立边界事务对话磋商合作机制。自1996年起,中国与韩国和日本相继启动双边海洋法磋商机制,主要就海域划界和海上合作问题交换意见。中越之间通过开展海上安全对话与合作为以后海上边界争议的解决作准备。比如,双方成立了海上低敏感领域合作专家工作组,就中越北部湾海洋及岛屿环境管理、长江三角洲与红河三角洲全新世沉积演化等问题进行研究、展开对话、加深互信。2005年,中国与越南签署《中越海军北部湾联合巡逻协议》,与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分别签署《海事合作谅解备忘录》、《海上合作谅解备忘录》。2012年,中国与印度设立中印边境事务磋商和协调工作机制。该工作机制不承担探讨边界问题解决方案的任务,而是定期就中印边境地区形势、双方边防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维护边境地区和平安宁的具体措施等交换意见。
1703140305
1703140306
1703140307
1703140308
1703140310
中国边疆政治学 第五节 边境安全与边防体制
1703140311
1703140312
边防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奉行防御性的国防政策,根据积极防御的军事战略方针,在战略上坚持防御、自卫和后发制人的原则。这样一种战略原则使得边防在整个国防体系中的作用更加重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边防体制历经多次变动,边防部队的名称、建制和数量不时变化。但总体上看,边防部队的编制、训练和装备得到不断改进,其战斗力明显增强。陆军边海防部队和公安边防部队与不断增强的陆、海、空军和边、海防民兵相结合,共同保卫着国家边防、海防和空防的安全。
1703140313
1703140315
一、边防体制
1703140316
1703140317
边防工作具有军事性、公安性、涉外性相结合的特点,是一项常态的复杂的系统工程。边防体制合理与否,决定着边防系统各要素间能否相互匹配、与系统外关联因素协调一致,更好地发挥整体功能。新中国的边防体制经过多次调整,关系得以理顺,适应边防工作特点和国情特点的中国边防体制逐渐形成。
1703140318
1703140319
新中国的边防力量从一开始便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公安部队两支力量构成。相应地,新中国的边防体制在不同时期表现出分段防管、公安防管、解放军防管、分工防管等不同形态。
1703140320
1703140321
新中国在成立初期实行公安部和军队分段防管的边防体制:处于敌对状态和军事行动较多的边境地段的保卫工作由解放军担任;边防业务工作、边境口岸入、出境检查和友好邻国边境地段的武装警卫工作,由公安机关边防部门的边防部队担任。
1703140322
1703140323
1949年11月,我国成立公安部边防局,从解放军中抽调作战部队担负边海防的防卫任务。在1950年召开的全国第一次边防工作会议后,各大行政区、边境省区成立边防局、边防分局。1951年,除中苏、中蒙边境外,各大区和边疆省、市先后成立了边防局(处或科)、边防分局、边防团、海防大队、派出所和检查站,隶属于公安机关。云南、西藏边境以及深圳、珠海一线的边防任务,由驻该地区的解放军野战部队担任。1952年,内卫、边防和地方公安部队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隶属于军事系统,担负内卫和边防任务。[30]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从内卫部队抽调了4个团,加上原有的17个团,共21个团10万人。[31]1955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军”,并将担负岛屿、要塞守备任务的边防公安部队拨归军区建制序列。1957年,公安军番号撤销,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1958年,人民解放军序列内中苏、中蒙、中越边境、沿海内湾和对外开放口岸的边防部队等公安部队移交公安部,改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仍属军队序列。
1703140324
1703140325
1961年,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建制改属公安机关,领导体制改为由军事系统和公安机关实行双重领导。1963年,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改名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继续实行军事系统和公安机关的双重领导。1966年,我国将全国公安部队分别整编为独立师,团、营、连和县、市中队,归各省军区或卫戍区(警备区)领导。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国家安全环境恶化,边防工作的军事性突出,边防工作便转由军队实施统一领导。
1703140326
1703140327
随着国际形势渐趋缓和以及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边防工作承担了保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海洋权益,保持边境和沿海地区的稳定与安宁,发展睦邻关系,保卫国家的“四化”建设等多项任务。1981年,中共中央成立中央边防工作领导小组。同年12月,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陆地边防领导工作的指示》,确立了对边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段管理的方针。[32]1982年,中共中央决定将人民解放军担负的地方内卫任务及其执勤部队移交给公安部门,同公安部门原来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武装、边防、消防三个警种统一组建成“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1985年,公安部边防局恢复设立,负责全国边防检查、边境管理、机场安全检查等业务工作。1992年,机场安全检查和飞机监护工作移交给民航部门。
[
上一页 ]
[ :1.703140278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