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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取决于它的生产能力,而生产是在企业里进行的,企业的好坏很大程度上是由企业家的领导决定的。所以企业家的状况决定着国家的实力。我国的经济实力从弱小到强大,主要靠企业家的成长。全世界的企业家没有哪个国家像我们的企业家那样多灾多难,处境艰险。当然,大部分企业家未见得有这么远大的眼光,他们主要是为了自己赚钱,但正如亚当•斯密在1776年的《国富论》中所说的,每个人为自利而努力工作时,他也为社会作出了贡献。可以说企业家是我们改革开放成功的有功之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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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少情况,企业家犯法是因为政府当局处置不当。例如税务局征税,有许多不合理的规定。企业家多次反映,当局起初不认错,后来各方面反映实在太强烈,不得不承认有毛病,但是至今不改。企业和政府完全不在一个平等的地位上,吃亏的永远是企业。企业家对这种种不合理的做法无法抗衡,只好以恶治恶,用做假账来对付。这样企业家显然是犯法了,但是确实是事出有因,起因还在政府一边。类似的情况不仅发生在企业家那里,也发生在一般人民群众那里。要说犯罪,就不仅仅是企业家的事了,所以光怪企业家是没有多少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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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能说企业家都是好的,搞假冒伪劣、走私贩毒也是有的。正像政府官员也有贪污腐化的成员;普通群众中作奸犯科的同样存在,只是各种人由于身份不同,犯错误的方式不同。企业家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是有功的。澄清这一点关系重大,因为我国的改革开放还没有完成,进一步改革开放还要靠企业家的作用,比如扩大就业,没有企业家的作用就很难实现。认为企业家有原罪,以后叫他们怎么办?缺少了他们的作用,国家是祸是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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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罪的说法源于宗教,认为人一生下来就是有罪的。这一点各人有各人的看法。但是人都会犯错误,这一点谁也不能否认。改革中是哪种人犯了错误呢?我认为主要是那些反对改革的人。不同意发展民营经济,反对经济上的自由开放,坚持过时的计划经济主张,用老眼光看待西方的先进文明。当然,这些人也不是故意要使国家停滞倒退,他们也希望国家变好,但是观念落后,不能与时俱进,成了改革开放的阻力。相反,那些勇于冲破阻力,甘愿个人承受政治风险的改革开放先进分子,包括企业家,是改革开放的有功之臣。今后如果我们能够给这些人更多的创造空间,相信我们前进的步伐还能更快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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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革命造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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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不是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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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逢年底,有好几个节日,元旦、春节,大家在庆贺的同时也想起还处于困难中的同胞,各种慈善活动也格外活跃。我国百姓的收入水平快速提高,慈善活动必然会相应快速发展。民间的慈善事业,和政府主导的慈善工作将加速得到发展。为了正确指导这类活动的开展,有必要对慈善活动的性质分析清楚。有人在报上发表意见,认为慈善活动的本质无非是一种交易。我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对今后开展慈善活动非常有害,需要加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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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慈善看成交易的理由是贫富差距造成社会的不稳定,现在富人出钱帮助穷人,等于是富人花钱购买了社会稳定,从而保证了自身的安全。所以说,慈善是一种交易。但是仔细分析一下不难发现,这种论调是没有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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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理很简单,出了钱的富人在万一发生社会动乱的时候,他们并不会因为做过善事而能幸免于难。做了善事的人并没有买到一张证书,可以避免别人对他们的侵犯。所以这种交换是根本不存在的。如果这种交换真的存在,恐怕许多富人都会出钱去买这张证书,远远比现在参与慈善活动的人要多。作者的设想是好的,如果我们真的能够设计这样一种交换制度,大规模的社会动乱就可以避免了,而事实上这种交换制度是无法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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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作者认为慈善活动虽然不是个人和个人之间的交换,是不是可以看成是集体和集体的交换,富人群体向穷人群体用钱购买安全呢?正好像老百姓缴税,购买政府的公共服务?我认为这种看法同样是错误的。交易的特征或者是双方就某个标的物交换所有权,或者用钱交换服务,也可能用钱交换某种权利,比如肖像权,或著作的出版权。如果慈善是像该文作者所认为的那样是一种交换的话,那么请问富人是交换穷人的什么权利?是“造反闹革命”的权利吗?我认为并不存在穷人因为穷而被赋予了“革命造反”的权利。在一个正常的社会里,任何人都没有“革命造反”的权利。所以说,把慈善看成集体之间的交换,同样是讲不通的,因为无法界定富人交换穷人的是哪一样权利。穷人并没有任何法律上可供出卖的权利,这完全是作者想象出来的并不存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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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是不是富人用钱换取社会声誉的交换呢?一方面富人获取社会声誉的方法很多。他们可以求助于广告,甚至制造新闻炒作,这样的效果恐怕更大一些,不一定要做慈善。另一方面如果做慈善确实能够提供良好的社会声誉,那么正好说明慈善并不是什么交换,而是一种崇高的同情心的表现。富人做慈善事业获得社会声誉,是社会公众给予的无形奖励,与交换无关。同样的道理,我们帮助马路边的乞丐,难道希望有什么回报吗?是拿钱去做交换吗?许多人捐钱给希望工程,救助灾区人民,他们交换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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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的特点是有一个双方同意的价格。做慈善并不存在什么价格。我们能说捐的款越多获得的声誉越大吗?不然。报上经常报道小学生捐几角钱的事,他们获得的赞扬并不比企业捐款几百万少。可见慈善事业重在内心的真诚,它是不可以用捐钱的多少来衡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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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表扬做慈善的人,这是一个正常社会所应有的习惯。过去有些人强调做好事要不留名,留了名就不是真正的好事。这种理论非常有害。为什么我们对待做好事的人如此苛刻呢?正因为做好事的人不够多,所以需要社会的表扬,鼓励大家多做好事。哪怕人们做好事是为了得到表扬,只要是真正的好事又有何妨?我们不否认有些企业做慈善有广告宣传的动机,但只要他们做的事真正帮助了有困难的人,得到表扬是很公平的。而且这对全社会有益,有什么理由反对呢?如果我们真正对贫苦人充满着同情心,我们一定会欢迎一切对穷人有益的活动。至于出钱做慈善出于什么动机,根本不是我们要关心的问题。穷人的生活能否得到改善才是我们关心的事。有些人自己不参加慈善活动,还要对别人的参与吹毛求疵,这种心理很不健康,对社会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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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除了做慈善,还出钱做各种社会公益事业,如体育、文化、艺术、科研、教育等。这些事在计划经济时代都由政府拿百姓纳税的钱来做。现在除了政府做,有能力的企业和个人也出钱参与。首先因为光由政府出钱往往不够,其次直接由老百姓自己做效率比较高,没有那些“官样文章”和“衙门习气”。一个健康的社会必定是多元化的,能够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去满足社会多方面的需要。谁也没有理由垄断这种事业。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时往往冠上企业的名字,这没有什么不妥。有时候这种活动和广告很难区别。比如我们常常在足球比赛时看到可口可乐等企业的广告。有些画展、交响乐团、环境保护组织等,也是由企业出钱资助,冠上企业的名字是很正常的。因为他们的资助这些活动才有可能进行,我们应该感谢他们。但是资助或者赞助,和投资完全不同。资助或赞助是企业出钱不求回报的,而投资则能够从中得到回报,其目的是营利性的。资助活动应该得到免税待遇(企业的这部分开支可以算作成本,从而企业的利润减少,他们的所得税相应减下来)。而投资是不能免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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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的目的是自利,但交易是在自利的同时也利他,因为交易的对象同样是一个自利的人。所以交易的结果是双赢。但是一个社会光有自利是不够的,慈善恰好就是利他,它和以自利为目的的活动有本质的区别。认为慈善是一种交易,意思是慈善最终还是为了自己。把一切都归结为自利,或者用自利的眼光来解释社会,不但扭曲了事物的本质,而且对社会的良好发展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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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人的良心哪里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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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慈善事业的障碍与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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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盖茨和巴菲特来华举行慈善宣传宴会,他们的目的无疑是来劝募慈善捐款。因为中国经济增长非常快,涌现大批亿万富翁。中国的高档消费品市场极其繁荣,高级轿车、艺术品、名表、豪宅销售极旺。在这样的背景下,募捐慈善用款理应不成问题。可是结果大出人们的意料,响应者寥寥。这种状况引起一片争议,中国富人的良心哪里去了?中国的慈善事业还有希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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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富人不愿意出钱做慈善,其原因何在?是他们吝啬,舍不得花钱吗?不是。他们的钱很多,几辈子都用不完,出一点钱对他们来讲不会对生活造成丝毫的影响。他们的心态和一般人不同,用普通人的心理猜测他们的行为得不出正确的结论。对他们来讲,他们缺的不是钱,而是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的声望。如果出钱能够挣来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的声望,对他们来讲是十分合算的。用多余的,用不完的东西,交换他们感到最稀缺的东西是非常理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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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就出在这里。在中国做慈善并不能给富人带来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的名望,而是恰恰相反。富人露富的结果是更不安全,名声更糟。这是中国富人不愿意出钱做慈善的根本原因。中国的环境很不同于美国。在美国财富象征着个人的成功,是大家学习的榜样。在中国则不同。中国的富人是挨骂的对象,是剥削的典型。不露富还好一点,露富是一点好结果都不会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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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认同的是劳动价值论,一切财富都是劳动创造的。人与人的劳动差别不大,因此根据这个理论,人与人的财富也不应该相差很大。如果财富的差别大,一定是剥削得来的,是你把别人创造的财富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变成了你的财产。因此富人在中国是没有好名声的。前一阵流行过原罪理论,认为中国的富人都是有原罪的。这个说法恐怕能得到大多数人的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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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治环境上看,解放后我们执行的是打倒富人的政策。农村的地主富农被消灭了,城市里的资本家被改造了。结果在中国彻底铲除了富人,变成了不折不扣的穷人国。在改革开放前夕的1978年全中国没有任何个人有私人小汽车。在社会上三代贫农是依靠和提拔的对象,富人是要被踩在脚底下的。只有穷才能有前途,富则是一切祸害的根源。谁和富字沾上边,谁就会倒霉,一辈子被歧视,连子女都受累。除非你摆脱了和富的关系,或者说,除非你变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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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后情况有了很大变化,对富字的忌讳减少了。首先对私人财产的看法从非法逐步承认其合法性。“宪法”对私人财产的规定经过几次修改,从不保护到勉强的保护,但还是扭扭捏捏,不是理直气壮。比如对公共财产的规定是神圣不可侵犯(没有说是否合法,只要是公共财产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而对于私人财产只保护合法的。至于什么是合法的,要由别的法律来解释。这就留下了很大的灵活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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