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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招商引资是企业行为,各地政府不应把工作重点放在招商引资工作上,不应以招商引资名义出台与国家总体利用外资政策相悖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不应以招商引资数量考核干部政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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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看来,将招商引资的完成情况作为官员上下的标准,责令达不到标准者离岗、撤职,不仅有违规越权、违法行政之嫌,而且在事实上架空了公务员法等干部考核及奖惩制度,与法治政府的建设目标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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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急于求成的心理,也往往被一些犯罪分子利用。2005南昌市青云谱区法院审结一起网上逃犯变身“台商”的诈骗案,2008年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经侦部门破获假冒港商投资骗钱案件,都与之有关。同时,近年来一些官员借招商中饱私囊的腐败案件也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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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访专家分析认为,这主要是因为政府部门存在严重的“政绩焦虑”,总担心影响招商引资,对外来投资者不敢深究,让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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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官员招商引资存在的问题,也引起国家以及一些地方政府的重视。2006年7月,浙江省出台《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共引入26项科学评价指标作为衡量领导干部实绩的标准,而长期受热捧的招商引资被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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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7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就包括遏制长三角愈演愈烈的恶性招商竞争现状,特别压缩了长三角违背土地政策招商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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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权力逐渐退出“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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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受访专家认为,要解决招商引资中存在的问题,还需要创新官员政绩考核机制,逐渐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交给市场、企业、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政府重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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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在许多发达国家,招商引资一般是由商会等民间机构来组织完成的,政府与商会、企业之间的关系非常清楚,决不会越俎代庖,更不会因为招商引资、发展经济而造成监管身份的模糊、错位和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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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地方政府应该创新保增长、促发展的思路。”国家行政学院龚维斌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招商引资方面,应摈弃重奖官员的做法,同时要自上而下改革官员政绩评价体系,改变以招商论英雄的官场风气与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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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生产的是公共产品,在吸引外来投资方面,政府的精力和资金应该用于改善市场环境,而不是以行政之手去直接参与招商引资。招商引资本质上属于经济中的商业活动,理应让它与政绩脱钩回归本意。”李绍荣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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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齐善鸿提出了招商引资应遵循四条原则:“一不损害群众利益;二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三是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四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如果以牺牲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来换取一时的经济繁荣,势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削弱政府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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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应对各地招商引资举措出台统一的规范。只有明确政府权力边界,规范政府依法行政,方可正本清源。”杜立元最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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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隐性权力调查 “诽谤官员”的荒唐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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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能苛求公民对政府及官员的批评百分之百准确,否则只会从根本上将公民的监督权、批评权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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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9日,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出通告,称经复核,撤销对陈永刚的拘留决定,并责令郧西县警方向陈赔礼道歉、国家赔偿,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此前,陈永刚因持续在论坛发帖,质疑当地政府与“奸商”勾结、斥巨资搞形象工程,并向中纪委举报,被郧西县警方跨地拘捕,以“侮辱诽谤他人”的罪名,对其作出行政拘留8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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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温家宝总理2010年3月5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同时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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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番表述引起公众的强烈反响,多位官员更是在不同场合作出积极回应,并表示欢迎媒体监督和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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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接受采访的专家认为,从现实状况来看,如果要把“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落到实处,就要从制度上保障负责任的公民能够安全地监督、批评政府及官员,尤其是法律不能苛求公民对政府及官员的批评百分之百准确,要在制度上剔除“诽谤官员”之类的荒唐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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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成问题官员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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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公民因以发短信、发帖等方式批评地方官员,被冠以“诽谤罪”而遭牢狱之灾的个案一直在重复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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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迄今曝光的“诽谤官员”案件分析,这类案件发生规律大都这样——先是由警方追究“诽谤者”,然后激起媒体与公众群起鸣不平,最后是警方或撤案,或道歉,或赔偿,为“诽谤者”洗刷“罪名”,直至追究办案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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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批评和监督政府,是宪法赋予的正当权利。”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全国政策科学研究会副秘书长胡仙芝对记者表示,“采用匿名举报也好,发短信、发帖公开批评也好,都是可行的方式。公开批评势必影响地方政府,尤其是直接责任官员的声誉和利益,所以一些官员就会利用手中的权力,甚至动用国家机器来限制和剥夺公民自由批评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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