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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扭曲政府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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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的本质就是服务,就是为广大民众提供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等服务性的“公共物品”,但事实证明,执法权一旦与执法者自身的经济利益挂钩,法律的天平就必然发生严重的失衡,由此造成的社会危害也极其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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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所谓的执法产业无情践踏公权的社会公信度。“这是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其泛滥只能影响老百姓对法律的信任。”北京一位经常到外地出车的司机朋友告诉记者,“本来超载是违法的,但交钱后依然可以继续超载,这个年头,给人的感觉是有钱就可以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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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发现,罚款是《行政处罚法》赋予行政执法部门的权力,可是一些执法者以罚代管,只要收了罚款就对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不仅纵容了违法行为,更易导致公共执法权力的异化。执法人员代表着国家和政府来行使执法权力,任何不公正执法都可能降低政府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威信,也降低了公众对建立法治社会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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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执法产业”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来自各方面的信息表明,一些执法部门滥用执法权为部门和个人谋取利益,严重干扰市场经济秩序,危及市场肌体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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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的产业化影响公平、公正、开放的市场交易的形成,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如果发展执法产业,就必然会受到市场规律的无情报复。”相关专家分析,这其中的道理其实非常简单:“执法产业”对当地政府来讲,仅仅是一种直接和短期的收益,本质上是在干一种饮鸩止渴式的蠢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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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公安局、国土资源局、法院、检察院等被不少人认为是执法“效益”好的单位,成为人们择业的首选。“这些单位表面上工资不高,可福利和隐性收入不少。比如住房,有的人工作一年就可以买单位的福利房。”记者有个朋友的儿子2007年大学毕业,几经周折终于进了云南某交通执法部门,这位朋友对记者说,“尽管我为儿子的工作送礼花了不少钱,可用不了几年就能挣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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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断执法与利益的不良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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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专家认为,要规范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禁绝罚款创收之患,最重要的还是要审视矛盾的症结,构建完整的公共财政制度,有效斩断执法与利益的不良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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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行政处罚及行政许可项目、收费必须依法设定。根据《行政许可法》,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前二者未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之外,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收费及行政处罚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及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及处罚;所收取的费用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如有违反应当依《行政许可法》及《行政处罚法》甚至《刑法》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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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毛寿龙教授认为,应该彻底根绝政府存在的“小金库”,把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政府预算控制,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一切纳入国库,杜绝大笔公共财政资金体外循环和随意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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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消除不正常的执法创收现象,就要用科学的方法来平衡国家各区域、各部门的工资,防止行政机关之间形成互相攀比之风,严禁通过执法来创收。”李成言建议,“建立公共财政制度,所有行政机关的经费和人员工资都由国家统一划拨,政府的各种收入必须由财税部门统一收支管理,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行政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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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专家认为,要遏止所谓的执法产业,就必须消除预算外资金的存在,因为法治社会的建立需要一个健全的财政秩序,公共财政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越来越凸显,所有的财政改革必须以完整的预算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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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隐性权力调查 纪委书记落马的监督遗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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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纪委书记的监督,避免监督者的监督权成为新的腐败源头,应成为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必破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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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20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罪并罚,一审判处郴州市原纪委书记曾锦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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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锦春,由一个纪检官员,蜕变为彻头彻尾的腐败分子,以其特殊的身份和贪婪的本性,让公众心理产生了强烈的震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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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至2006年间,曾锦春利用担任郴州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的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其妻和子女等人收受贿赂及索贿共计人民币3151.84万元,其中曾锦春单独收受他人贿赂2639.4万元人民币,4.25万美元。此外,曾锦春还有折合人民币共计952.72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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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曾锦春的纪委书记腐败案,并非个例。接受记者采访的多位人士认为,在监督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近年来,有的纪委书记利用手中的特权,寻租乃至挟持公权为特权直接进入市场,化公权为私权,变公共资源为私利,已严重影响了纪委书记这一“党内包公”的形象。尽管纪委书记搞腐败只是少数,但其产生的危害远远大于普通官员腐败。对拥有“特权”的纪委书记,应建立起内部和横向监督机制,使其也在社会有效的监督范围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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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监督者的“腐败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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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书记在我国纪检机构中是核心领导。在一般人心目中,纪委书记是正气、正直、正义、公平的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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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有些地方纪委机关缺乏监督,纪委书记涉嫌腐化堕落、贪污受贿等方面的腐败案件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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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湖南常德市原纪委书记彭晋镛、娄底市原纪委书记罗子光,因收受贿赂数十万元先后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6年、11年;2007年4月23日,安徽省肥东县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姜振华因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重庆市沙坝区原纪委书记郑维因受贿罪,于2007年12月29日被法院判处13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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