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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1933 目前商业上的一些霸王条款、垄断和变相垄断市场,以及公民在接受政府公共服务时,被迫购买某些指定产品等,有迹象显示均与“官商一体”存在密切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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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1935 “放任党政领导干部经商,会催生以官养商、以商洗钱的腐败现象。”南开大学博士生导师齐善鸿教授对记者表示,“尤其要注意,有些党政领导干部以家人名义办企业,他们不但有可能暗中操纵,化公权为私用为自己赚钱,也有可能通过企业为自己其他不合法收入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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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1937 2009年4月26日,浙江金华一把大火,烧出东阳市公安局长俞流江拥有价值400万元的别墅。官方回应称,买别墅的钱是其妻企业经营所得。由于俞流江具有特殊的身份,这样的解释无法打消公众心中的各种疑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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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1939 领导干部经商还极其容易形成“官商利益共同体”,导致在中央某些决策的执行上大打折扣。比如这些年,不少投资入股矿山的领导干部,就暗里抵制、干扰对违法矿山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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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1941 “在市场经济中,作为公共服务和秩序维护者的党政领导干部,应恪守自己的职责,谨守法律授予的权力边界,遵守权力伦理的市场行为,这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理念。”中国社会科学院尹韵公研究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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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1943 “法不责众”下的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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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1945 早在198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就下发了《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强调“坚持政企职责分开、官商分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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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1947 近年来,出台的类似文件或相关法规都有,为何党政领导干部“亦官亦商”现象屡禁不止?多位受访专家认为,除了利益驱动外,制度缺乏稳定性、法规相互抵触、监督不到位、惩戒乏力等弊端,导致领导干部经商成为“法不责众”下的一种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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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1949 “在制度方面,无非是领导干部经商泛滥时,才下一些猛药,对这些规定的执行缺乏稳定性。”李成言认为,“尽管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制定了大量禁止公务员经商、兼职的规则,但多数内容重叠,甚至有些前后矛盾,并没有真正发挥约束领导干部行为模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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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1951 据记者了解,在禁止领导干部及其亲属经商方面的规定,有不少含糊的地方。比如对领导干部的级别,有时规定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亲属不能这么做,有时又规定县处级。同时,对亲属的范围,也没有清晰的界定,即使界定也非常窄,仅指直系亲属和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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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1953 “领导干部经商不能得到有效控制,也与政出多门有关。”尹韵公指出,“为了发展市场经济和民营经济,一些地方政府纷纷制定与中央相关政策相‘变通’的政策。在禁止还是允许党政领导干部经商或兼职问题上,中央与地方政策缺乏一贯性,使公众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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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1955 记者调查发现,领导干部经商违法成本太低,也是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在现实中,党政领导干部即使经商,只要没查出有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问题,一般也只是批评教育、促其改正。对其所获利益的处理,因为缺乏明确的政策依据,往往只好“既往不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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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1957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应松年教授认为:“领导干部经商的原因很多,其中,根本原因是缺乏发现和曝光领导干部经商行为的机制。同时,还与政府职能转变尚未完全到位,纪检机关与税务部门、工商部门协调配合不够,领导干部考核制度不健全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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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1959 “对领导干部是否经商,没有健全的核查机制,对那些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人,还缺乏有威慑力的惩罚措施。”齐善鸿认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很多规定就形同虚设,以致在“潜规则”下,形成法不责众的难堪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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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1961 理顺官商“走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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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1963 在受访专家看来,从政者“下海”必须符合规定,同样,商人当官也要有明确的规范。基本规则是,官就是官,商就是商,二者不可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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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1965 “对领导干部及其亲属经商情况,开展一次拉网式排查,对有腐败行为的坚决查处,对有经商行为尚未严重腐败的,在进行纪律处分的同时,应要求离开官位,或限期剥离商人身份。如果企业主想从政,就应与过去的企业彻底‘切割’,并将财产及公司情况登记备案。”尹韵公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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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1967 “应当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经商上升到法律层面,对在职和离职领导干部经商,分别作出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同时明确规定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经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建议,“还应当推行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建立严格的核查和惩处机制。对需申报而不如实申报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须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其所获非法利益,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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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1969 据了解,在很多发达国家,法律并不禁止公务员辞职或退休后经商办企业,但对此却规定了相应例外和相应限制性措施。比如日本《国家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员不得兼任商业、工业、金融业等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营企业和其他团体的负责人、顾问或评议员,也不得自办营利性企业。”第二款规定:“职员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在营利性企业中应允或担任与国家机关有密切关系的职务。”瑞士《联邦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兼营副业与工商业,其家属也不得开办餐馆、咖啡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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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197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9年7月12日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这使得舆论一向呼吁的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开始有了真正可操作的规定与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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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1973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在目前情况下,对领导干部经商监管不力的单位或系统,可对应多项问责条款,对单位或系统“一把手”进行严厉问责。在加强内部监督的同时,应进一步拓宽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渠道,诸如健全税务制度、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监督作用、重视群众举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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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1975 “由于领导干部假借亲属名义办企业现象比较普遍,应特别监督好领导干部家属的从业情况。重点则是那些在审批、监管岗位上工作的领导干部家属。”李成言表示,“要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家属的从业申报制度,对于申报的内容,必须有人反复认真甄别、核准,在必要时,及时对当事人加以提醒,责令纠正,直至作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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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1977 有关专家还建议,在土地、金融证券监管部门和规划等风险高的部门工作的领导干部,对其配偶子女的从业范围,应有明确“禁区”,比如禁止进入证券金融行业,禁止从事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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