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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掌握着一个国家的大量信息,信息公开与否、公开的程度高低都对社会的进步起着直接的推动作用。”北京石油化工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杨钟红副教授认为,“多年来,我国公众有了问题往往找不到诉求的渠道,致使一些很普通的问题因信息不畅演化为误解,无形中加剧了社会的隐性矛盾。而条例实施,有助于保障公众权益,加速民主政治建设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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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信息不公开带给我们政府的惨痛教训不少,除在一些项目决策上暗箱操作造成腐败大案频发外,在“非典”灾难之初、松花江污染等突发公共事件中,一些部门官员认为公众知道的信息越多,越会引起社会恐慌,便千方百计遮盖事实,结果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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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取这些教训之后,每当禽流感疫情、药品中毒、食品安全、地震等危机发生,有关政府都会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传统媒体等各种渠道不间断地公布事实真相和事态进展,并向公众提供安全防范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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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需要在大灾大难中学会危机的有效处理,而坦诚的信息公开是基础,这不但可以让公众更加理性和沉着,也让政府得到民众最大程度的理解和支持,为顺利化解危机打下基础。”在北京一家广告公司工作的李先生向记者表示,“条例实施,有力地保障了公民知情权,更好地实现公民的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很大程度上杜绝了政府决策方面的失误,拉近了政府和民众的感情,是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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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专家认为,以往滋生的官员渎职、滥用职权、政令不通等腐败现象,基本都是暗箱操作的产物。为此,政府信息公开能更好地预防腐败。“政府越垄断信息,秘密越多,那么权力寻租的空间就越大。”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李成言教授认为,“在现实生活中,诸如高考成绩、气象预报等信息,往往被有关部门通过声讯台等渠道高价出售。这些权钱交易、欺诈失信等腐败现象,大都是暗箱操作所导致。根据条例,这些原则上都应向社会免费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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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预期的是,条例实施后,我国政府将不断向开放型、服务型、民主型政府转型。同时,条例也必将唤起公民参政议政、监督政府的民主意识和政治热情,激活、加速整个社会的民主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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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专家乐观地预测,这种不可逆转的双向演进,终将会重构政府与公众的关系,最终催生一个有限政府、公民本位的现代公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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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控制信息的“本能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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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记者采访过程中,有不少受访者担心条例在操作中会流于形式,甚至担心因部分条款规定模糊,可能产生政府或官员钻空子、违规隐瞒等现象。这种担心并非没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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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条例的实施,与公众的热情形成对比的是,还有一些政府部门的表现不尽如人意。从信息公开的情况来看,也还存在着公开不规范、不全面的问题,有些信息的掌控权,还基本取决于政府的单方意志。更为极端的是,有些政府部门、政府官员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还有垄断、封锁信息的“工作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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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一旦与官员政绩、考核指标乃至‘乌纱帽’挂钩时,有些官员必然会产生封锁消息、隐瞒真相乃至编造谎言的本能冲动。”南开大学博士生导师齐善鸿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有些政府在行政用度、项目审批状况等各种与民生有关的统计调查数据不愿意公开,主要是这些公共信息与部门利益、官员政绩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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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条例实施后,还存在有些地方政府服务不到位的现象。比如公众提交申请途径不畅,咨询电话无人接听,有的明确表示不接待来访,甚至直接将申请者拒之门外。更有甚者,一些部门在条例实施后表现得措手不及,有的连本部门的工作人员都不知道应由谁来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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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各级政府已普遍建立了网站,但记者调查发现,有些并未承担起发布政府信息的功能,而是异化成转载媒体报道的网站,有些甚至变身为营利性的商业网站,角色定位发生了严重错位。更有不少基层的政府网站长时间得不到更新,有的根本无法打开,成为“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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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公众一直寄予厚望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在有些地方和部门也成为一种摆设,甚至成为“统一宣传口径”,对付媒体对当地政府负面报道的工具。不少单位还明文严格规定“除了新闻发言人,严禁工作人员私自接受记者采访”。有些新闻发言人,要么联系不上,要么联系上了,每每被问及一些“敏感问题”时,却顾左右而言他或干脆“无可奉告”。一项初衷良好的制度创新,反而成了官员手中的“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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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遇到的诸多问题,除与政府理念、官员心态有关外,还与我们的法规设计有关。比如根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按照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这就令有些政府部门和官员有可能以“保密审查机制”为借口压缩公民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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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例证是,房地产信息长期不透明,为开发商操纵房价、腐败官员以地寻租提供了巨大空间,使各地房价节节攀升,已演变成殃及民生的严重社会问题。正因此,近年来不断有民众要求公开房地产成本,但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却以这是“开发商的商业秘密”为由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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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具争议的话题是,尽管社会普遍认为,掌握公权的官员理应公开其财产状况,接受社会监督。但“个人隐私”说却在官员阶层大有市场,直到现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也只是“海市蜃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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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条例有些规定过于宽泛,如何界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布或将成为条例实施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难题,这无疑增加了实施的难度。”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告诉记者,“条例第九条和第十三条分别规定了信息的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但是从中很难把握这两者的界限,信息主动公开很可能因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观念转变得不够及时和其他相关保障机制的欠缺而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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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从条例可以看出,信息公开与否的决定权和执行权基本上都是由政府把握。但没有政府以外的第三者予以监督,这种封闭式的信息公开模式很可能引发公众对信息公开程度的怀疑。“可以预见的是,这些问题容易引发大量的行政纠纷,最终可能导致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此类纠纷不堪重负。”杜立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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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存在政务信息公开偏窄而保密信息范围偏宽的现象。”齐善鸿认为,“目前几乎各级行政机关都有定密权,从自己的立场确定应该保密的范围,导致定密过于普遍。有的在执行具体保密范围时,随意扩大范围,把不应当确定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有的部门对具体保密范围修订不及时,一些明显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仍然在保密,给保密工作增加了难度,提高了保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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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仅是起点而非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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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专家认为,面对构建政府信息公开体系这样一个革命性和颠覆性的系统工程,因某些现实的因素,还有许多配套政策需要完善,并尽快从理想与现实的夹缝中寻找到一条落实法规的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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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息的公开化必须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制度化,使之成为一种可以操作,可以审查,透明度很高的程序,使政府行政处于社会公众有效的监督之中。”上海交通大学人文学院邢兆良教授认为,“它使政府行政在信息发布的内容、性质、时间成为一种承担法律义务的强制性行为。重大社会信息的发布因此而不会因人、因时而具有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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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条例仅仅是一部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而不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更高层级的法律。”李成言认为,“正因为如此,使得其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还无法涵盖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构的信息公开,也无法规制遍布社会基层的村务公开、校务公开,等等。”为此,李成言呼吁,希望有关部门不断总结经验,把更多主体纳入到信息公开的范围,使条例逐步上升为法律,以便更好地推进整个公共领域、公权领域的透明化,更为全面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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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还需要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在政府基层的执行力也有待进一步加强,现在中央很重视政府信息的公开,但实际情况是,越到基层政府越得不到重视,老百姓也不太了解。”北京市昌平区的一位大学生“村官”认为,“目前很多老百姓还不太了解条例,申请也不清楚找谁,政府应想办法使广大民众了解,并积极参与到相关行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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