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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官方已提供了网上举报腐败的途径,可不少人还是选择在网上爆料。”北京一家反腐网站负责人张先生告诉记者,“他们之所以选择网络反腐,不少人是担心遭到被举报人的报复打击,而网络隐蔽性强,正好可以保护自己。当然,也不排除有些人是因为不清楚官方的举报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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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保护举报人的法律。虽有些相关的规定散见于各部门法当中,但缺乏实际可操作性,所以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的事情层出不穷。据中央编译局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所长何增科透露,改革开放30年评出的10个反腐名人就有9个遭到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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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网络作为平台的民间反腐,可以说是一种公开举报,它给予负有监督责任的部门以巨大的压力。”中国社会科学院尹韵公研究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按传统的举报方式,反腐部门是否进行了查处、结果怎样,举报人都不清楚。通过网络反腐,监督部门在舆论压力下,要时时作出反应,民众能及时了解到案情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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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刀尖上的“舞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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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调查发现,目前以网络为平台的民间反腐,正以其快捷、有效且廉价的优势开辟了反腐新渠道,但由于在法律方面的诸多缺失,民间反腐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以致也受到不少质疑和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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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反腐是一把双刃剑,反腐部门只有充分认识到这点,才能用好民间反腐力量。”尹韵公表示,“由于民间反腐是在网上大张旗鼓地公开信息,这样容易打草惊蛇,让举报对象及早准备,事先串供或销毁证据,这样不但加大查处难度,反而使举报人陷于被追究诽谤责任的被动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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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网络民间反腐,大多数属于匿名举报,但与传统的匿名举报方式相比,却影响力大、传播范围广。不过,民间反腐败在打击了一批腐败官员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以讹传讹、民意审判,甚至网络暴力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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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群体心理中,人们都有一种要表现社会正义感的需求。”南开大学博士生导师齐善鸿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在网络这个虚拟世界中,人们更容易淋漓尽致地进行这种需求的宣泄。然而,这也容易成为一把双刃剑,走向极端就会演变成一种精神层面的群体暴力行为。虚拟社会的民间力量,在这里容易失去理性,对社会构成巨大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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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腐败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既要对公民反腐热情给予肯定,又要认识到‘人肉搜索’‘群众审判’不能代替正规司法程序。”杜立元认为,“民间反腐是公民行使监督权利的一种方式,但可能出现‘媒体审判’现象。一些个案由于舆论的过早介入,发展成为波及全国的公共事件,在舆论压力下可能影响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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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前也发生过这样的事例,有些“网络监督清单”内容过于简单,缺乏有力的证据。由于民间反腐难于监督、管理,容易造成信息失实,导致对被公开者的隐私权的侵犯,甚至民间反腐的平台,还为某些居心叵测的人打击、陷害、报复别人提供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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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位受访专家看来,缺乏法律规范已成为民间反腐的最大硬伤。因此,对于民间反腐,有必要用法律加以规范,避免出现诬告、诽谤、干扰案件侦办、举报不清楚等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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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对民间反腐的规范也在紧锣密鼓中。2008年12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再次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其中对利用网站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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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背景下,我国目前的民间反腐,无疑正处在法律的刀尖上,不管是发动者还是参与者,或是网络平台的提供者,都有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权,承当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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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制度反腐无缝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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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的纪委、监察部门、反贪局、检察院和法院,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监督和司法体系。民间反腐与制度反腐如何有效对接,已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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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在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班上指出:“要拓宽群众参与党风廉政建设的渠道。”2009年1月,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兼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马接受新华网专访时也透露,纪检监察机关每天都有专人搜集网上舆情。这表明,在对待民间反腐问题上,高层的态度相当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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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记者了解,不论是我国反腐败职能机构,还是专家学者,都普遍认为,除个人反腐外,一些民间组织,比如社团、行业协会、商会等,应在促进我国依法行政、防范公共权力滥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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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增强社会的民主氛围,扩大公民参与、推进基层民主、推行政务公开,为民间组织参与反腐败创造良好的条件。政府要为民间组织反腐设计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提高其反腐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博士后杜治洲认为,“作为民间组织必须保持自身的清廉,加强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教育,提升民间组织形象,增强民间组织反腐倡廉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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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实现民间反腐与制度反腐进行有效对接,关键是要既能让网民反腐的热情和积极性找到制度化出口,又要让官方所具备的侦查和威慑能力得到更好的发挥。”杜立元建议,“一是支持和保护举报人。尽快出台举报法或举报人权益保护法,完善举报人保护启动程序规定、污点证人制度以及具体保护措施规定。除了对反腐举报依法查处外,官方反腐机构应理直气壮地支持举报人的行为,保障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二是建立举报补偿制度。当公众为反腐作出了贡献并支付了成本后,政府应及时给予认定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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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和地区,不仅制定了保护证人的法律,而且还设立了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给包括举报人在内的证人予以“特殊保护”。比如英国早在1892年就制定了《证人保护法》,我国香港也在上世纪70年代建立了《证人保护条例》,司法部门对包括举报人在内的证人实施24小时保护措施。另外,包括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已均制定了证人保护法。未就举报人或证人保护单独立法的国家,也多将举报人保护规定在诉讼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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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反腐要有利于国家稳定,有利于社会和谐。”尹韵公认为,“作为反腐部门,对民间提供的腐败线索,要谨慎对待,认真核查,冷静处理,不能冤枉任何一个好人。但也要最大限度地提高民间反腐收益,保障民间反腐者的权益和鼓励更多的反腐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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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间反腐的法律制定,前提是确保公民宪法权利不受损害。”齐善鸿表示,“要保证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政府官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更有对丑恶现象举报揭露的权利。引导公民行使正常权利,不断提升民间反腐的理性水平,是建立和谐社会的一项系统工程,简单地倡导或者盲目地保护或者一味地苛刻追究责任,都是极端的做法。对这一点,需要从民众到政府机关、到立法和执法机构形成一个广泛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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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访的多位专家认为,国际上廉洁度较高的国家或地区,官员都是由民众、舆论与媒体进行集体监督。从这个意义上说,反腐的核心命题在于政府愿不愿意把监督权下放给社会。那么,给民间反腐一个制度化出口,必然是我国下一阶段反腐斗争一个躲不开的重要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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