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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曰:“桓公久合诸侯,不以兵车,管仲之力也,如其仁,如其仁。”(杨伯峻,2006: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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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子路以前习得的孔子关于仁的说法如“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之类的教诲来判断,子路认为管仲应该是不能算仁的。然而,孔子却认为齐桓公多次主持诸侯间的会盟,且停止了战争,带来了和平,这是有利于天下苍生的,而这都是管仲辅佐的功劳,那么管仲当然算得上是仁德的人。在其弟子子贡问他时,他进一步阐述了他的理由,《论语·宪问》中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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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贡曰:“管仲非仁者与?桓公杀公子纠,不能死,又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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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曰:“管仲相桓公,霸诸侯,一匡天下,民到于今受其赐。微管仲,吾其被发左衽矣。岂若匹夫匹妇之为谅也,自经于沟渎而莫知之也?”(杨伯峻,2006: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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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在回答子贡时进一步阐述了管仲因辅佐齐桓公而使天下得到匡正,老百姓也得到了好处,因而没有像召忽那样自杀是对的。相反,如果像普通百姓那样在沟壑边上吊自杀,死亡还没有人知道,那就没有什么“意义”[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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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我们可以初步看出,儒家对自杀的态度表明,其评判标准并非从“权利”出发,也就是说,至于个体是否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这并不是儒家所关注的核心问题,他们关心的是人死后有什么“社会意义”(social meaning),如是否符合“仁”的标准。至为关键的是,儒家在讨论自杀时并未将之与“神”或“上帝”等神圣之物联系起来,他们心中的“神”或“上帝”就是“仁”或“人”。轴心时代的西方文明更关注自杀者执行自杀行动前的“权利”,而轴心时代的中国文明更强调自杀者执行自杀行动后的“意义”或“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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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的思想在孟子那里得到了进一步传递,如《孟子》一书中同样多次对伯夷与叔齐的自杀行为加以肯定。关于自杀,孟子虽未就此专门讨论,但从其著述中的相关论述仍能探微一二。与孔子讨论仁与自杀的关系一样,孟子主要也是从仁或道的角度来讨论自杀。《孟子·尽心章句上》中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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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有道,以道殉身;天下无道,以身殉道;未闻以道殉乎人者也。(杨伯峻,196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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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对“以身殉道”的注释是“道屈则身在必退,以死相从而不离也”,而对于“以道殉乎人”的注释为“以道从人,妾妇之道”(杨伯峻,1960:321)。另一则更为直接的关于自杀与仁的论述可参见其在《孟子·告子章句上》中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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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辟也。(杨伯峻,1960: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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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儒家关于舍生取义最直接的论述。显然,在对待自杀问题上,孟子的思想和立场与孔子几乎相似,没有根本性差异,区别就在于孟子的论述更为详细、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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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而言,孔子、孟子对自杀本身均没有持明确的赞成或反对态度,其判定自杀的道德性或应然性的时候均取决于自杀行动者的目的动机是什么,自杀行动的后果如何。如果自杀行动的目的动机与自杀行动的结果均符合“仁义”这一最高的“社会意义”,那么自杀就是值得赞扬和肯定的,反之就是应该否定和批判的[10]。这些对不同自杀者的评价的矛盾性表明儒家哲学在自杀问题上所具有的灵活性和包容性,不像西方那样,具有二元对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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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轴心时代墨家与道家的自杀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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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其他若干重要流派的学说,我们可以进一步看出轴心时代中国文明思考自杀的核心问题在于判断自杀行动的动机及其后果即“社会意义”而非“权利”与“罪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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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家与儒家的思想有很大分歧,在自杀观上却有相近之处。尽管墨家的核心思想是兼爱、非攻,以及权衡利弊后的趋利避害为主的行动选择方略,看起来与儒家思想似乎差别很大,但仔细琢磨便可发现,墨家对自杀的权衡与儒家实际上是殊途同归的。《墨子·大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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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生利若,一无择也……杀一人以存天下,非杀一人以利天下也。杀己以存天下,是杀己以利天下。于事为之中而权轻重之谓求。求为之,非也。害之中取小,求为义非为义也。为暴人语天之为是也而性,为暴人歌天之为非也。(辛志凤等,2002:34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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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话中,墨子论述了杀人(他杀)和杀己(自杀)中的权衡关系。在墨子看来,如果是他杀,即使杀一人而保存天下,那么这并不是杀一人以利天下的,相反,对于自杀,如果杀自己一人能保存天下,那么就是杀己一人以利天下的。这种自杀观既与孔子、孟子有相同之处,即都强调“天下”这个更大和更为抽象的事物的优先性,又基于其“兼爱”的立论基础,在判断“他杀”与“自杀”时是有区别的,在墨子的思想里,在不得已的时候,更鼓励自杀以保存天下,而非他杀[11]。这种思想影响了墨家门徒的行为。如墨家的门徒中有一钜子叫孟胜的,守城兵败后自杀,其徒众183人跟随其后而集体自杀。墨家论述的方式为“杀一人以存天下”,“以”即强调动机和后果,因而,其在思维方式上与儒家是相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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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家哲学中对自杀有过直接评论的是庄子。与儒、墨两家有所不同的是,道家并不主张自杀,因为他们将生命保存与消失看作一种自然规律,人杀死自己显然违反了这一自然规律。在《庄子·内篇·大宗师》中,庄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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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生,命也,其有夜旦之常,天也。(陈鼓应,2007: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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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生者不死,生生者不生。为物无不将也,无不迎也,无不毁也,无不成也。(陈鼓应,2007: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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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子认为生和死就像天有昼夜循环一样是一种自然规律,生死本身由“道”所引导,作为自然规律,道是不生不灭的,这种关于死生的超脱性论述自然也影响了其在自杀问题上的态度。庄子在《庄子·外篇·骈拇》中谈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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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则以身殉利,士则以身殉名,大夫则以身殉家,圣人则以身殉天下。故此数子者,事业不同,名声异号,其于伤性以身为殉一也。(陈鼓应,2007: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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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庄子而言,不管是哪类人自杀,也不管自杀者追求的是利、名、家和天下,在毁伤生命这一点上,小人、士、大夫和圣人本质上都是一样的。道家对生命的关怀属于一种天然本性,因而不应人为终结,较之于西方文明中对“赤裸生命”的“自我保存”的逻辑起点来说更显超脱,这也可以说是庄子宁静致远思想的鲜明表征。他在同一篇文章中进一步论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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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夷死名于首阳之下,盗跖死利于东陵之上。二人者,所死不同,其于残生伤性均也。奚必伯夷之是,而盗跖之非乎?天下尽殉也。彼其所殉仁义也,则俗谓之君子;其所殉,货财也,则俗谓之小人。其殉一也,则有君子焉,有小人焉;若其残生损性,则盗跖亦伯夷已,又恶取君子小人于其间哉!(陈鼓应,2007:28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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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夷,我们前已述及,盗跖则是有名的盗贼,因利而死于东陵。如果按照儒家的标准,显然,前者是追求仁义而死,是值得肯定和赞扬的,后者则是追求利益而死,是值得批评的。但在庄子眼里,这两者的死亡并没有区别,因为他们都是残害生命、毁损天性,从这个角度来说,对于自杀者而言,没有君子与小人之分,也无所谓是取义还是取利。因为他们都违反了道家的最高准则,即生和死是自然规律,不应人为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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