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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利己型自杀,我们根据对经验材料的梳理,将其细分为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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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叫“逃避性利己型自杀”。它是指自杀行动者执行自杀行动的目的动机是以自杀来逃避对家庭成员的责任从而减轻自己的身体与心理压力的一种利己型自杀。我们以家庭经济困难为例,某些家庭的中年男性是支撑整个家庭经济生产与生活的顶梁柱,但有些人考虑到经济困难、改善前景不佳,自己在家庭内部所要承担的责任与负担越来越重,为了逃避对家庭成员的责任,他们选择自杀。由这种划分类型,我们可以再进一步清晰地明白我所划分的类型与迪尔凯姆(1996)所划分的类型的区别所在。以迪尔凯姆的路径为例,对于这种自杀案例的划分,如果归类的话,那么它属于经济贫困所导致的自杀类型。显然,用舒茨(1991)的话来说,这种划分基于行动的原因动机。这种区别我们可以进一步用下面的简图进行表示,如图1-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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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 自杀行动类型划分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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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能够比较简要地区分我的类型划分与迪尔凯姆的划分的不同。迪尔凯姆强调的是自杀行动执行前的前导性因素,它主要是指促发自杀产生的因素,而我所强调的除目的动机对自杀产生的促发外,还强调自杀行动执行后能否实现自杀行动者的某种目的的后置性因素。因此,前者强调的是“原因动机”,而我强调的是“目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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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己型自杀的第二种经验类型,我将其称作“脱苦性利己型自杀”。“苦”是指“痛苦”,既包括身体的痛苦,也包括心理的痛苦,因此,“脱苦性利己型自杀”就是指自杀行动者为了摆脱某种身心痛苦而执行自杀行动的利己型自杀。这种自杀类型常见于某些患有身心疾病且痛苦难忍的自杀行动者,周边家庭成员并没有营造迫使其自杀的客观环境,但自杀行动者个人为了摆脱这种身心痛苦要选择自杀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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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己型自杀的第三种经验类型,我将其称为“出气性利己型自杀”。这种自杀类型,既不像逃避性利己型自杀是要逃避责任或负担,也不像要摆脱身心痛苦的脱苦性利己型自杀,它往往是因为与家庭成员或家庭以外的成员因各种日常生活纠纷而产生的“气”,自杀行动者单纯地为了“出气”的一种带有“冲动”色彩的利己型自杀。我们调查中经常听农民介绍说的“某某是不该死的,就是因为气量小,一时想不开就自杀了”大多属于这种类型。与上述两种经验类型不同的是,“出气性利己型自杀”的自杀行动者其实并不想死,很多这类自杀行动者在自杀后立刻后悔,甚至能够主动尽快采取自救与求救的措施来挽救自己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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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相较于“利己型自杀”中基本的自杀行动的理想类型而言,“逃避性利己型自杀”、“脱苦性利己型自杀”与“出气性利己型自杀”三种经验类型与现实经验更为接近,这对于稍有农村生活经验常识,特别是那些具有农村自杀现象经验常识的研究者来说更不难理解。对于利己型自杀,就我所接触的经验材料而言,大体上都包含在上述三种类型中。与之相对应的利他型自杀又有哪些经验类型呢?我同样根据在田野作业中所掌握的经验材料将利他型自杀划分为三种经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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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他型自杀的第一种经验类型是“殉节性利他型自杀”。这种自杀类型的自杀行动者往往相信某种宿命式的说法或观念,为了不对家庭成员造成伤害特别是寿命等方面的伤害而采取的自杀行动类型。举例来说,在农村,一些年龄较大的老年人选择以自杀结束生命,是为了避免自己“寿数过高”而将晚辈“克死”,对于那些寿命较高而后代中有年轻人死亡的家庭的老年人来说尤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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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他型自杀的第二种经验类型是“减负性利他型自杀”。与逃避性利己型自杀刚好相反的是,这种自杀类型的自杀行动者恰恰是怕自己不能为家庭经济或生活创造物质性利益,而且还要因为自己的存在而增加家庭物质与精神等多方面的负担而选择的自杀类型,其目的是减轻自己对家庭成员所造成的负担,如一些得了重病又不至于急速死亡者,考虑到不拖累家庭成员,为减轻家庭负担而选择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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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他型自杀的第三种经验类型是“担责性利他型自杀”。这种自杀类型的目的就是选择以生命作为担责代价替家庭成员担当某种责任。通常来说,这种“责任”往往是家庭成员在日常生活中犯了某种错误而可能遭到外力惩罚的时候,自杀行动者主动以自杀来担当责任,避免家庭成员遭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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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害”为目的标尺的自杀经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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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己”与“利他”是从“利”的角度考虑的,那么,在这种角度之外,还有一种从“害”的角度考虑的“害己”与“害他”,绝望型自杀则是纯粹害己的产物,报复型自杀是一种害己以害他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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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绝望型自杀,我们亦可以根据经验材料将其划分为三种经验类型。因为绝望型自杀的目的动机与其他三种自杀类型存在根本性的不同,它本身就追求死亡,死亡就是唯一目的。因此,从经验类型的划分来看,导致这种实现死亡的目的的原因动机同时实质上也是一种目的动机,从这个角度来说,这种自杀的原因动机与目的动机是合一的,执行自杀行动的“社会意义”(Douglas,1967)就是原因动机的被实现,这是绝望型自杀与其他三种自杀类型有所区别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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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绝望型自杀的经验类型是“价值性绝望型自杀”。它的产生是因为人活着的合法性或合理性被打破,换句话说,就是人活着但丧失了活着的合法性或合理性,因而选择自杀以结束生命的一种绝望型自杀。这种自杀所导致的死亡往往又会强化活着的合法性或合理性的一套规则体系,因此,它的社会意义本身就是促使它产生的原因动机,反过来说也就构成其目的动机,所以我们说原因动机与目的动机具有合一性。活着的合法性或合理性要回应的问题都是人为了什么而活着。合法性的层级比合理性要高,它要解决人活着更为根本的问题,更趋向于原教旨主义式的宗教般的信仰情怀,因而考虑的往往是纵向的长时段的意义。合理性则主要面向世俗的问题,它更注重横向的现世意义。举例来说,当我们问及农民为了谁或为了什么而活着的时候,我们经常听到的是两种说法:一种是活着就是为了子女;一种是活着就是为了过日子。当我们进一步问时,为什么是为了子女而活着或者为了过日子而活着,农民的理解同样有两种:一种是为了子女而活着就是要完成传宗接代的任务;一种是为过日子活着就是日子要过得比别人好。显然,这两种说法并不矛盾,它们其实是一个社会结构空间中同一套价值体系下的两个层次,即我们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层次。试想,一个没有子女甚至连婚都未结的人,其活着的合法性也就自然不存在了,因此,他的绝望型自杀其实是必然性下的偶然性产物。同样,如果一个人活着但总比与自己各方面都差不多的人过得要差,那么,其活着的合理性也就自然丧失,这种人的自杀同样是一种必然性下的偶然性产物。从这种类型的自杀的论述内涵来看,既有自杀研究中仅从价值观的角度论述自杀的(陈柏峰,2009a;杨华等,2009),主要只能解释一小部分的自杀死亡案例,而无法解释更大范围内更多的自杀死亡案例。而“过日子”的分析框架更多地停留在“合理性”层面论述自杀,对于(吴飞,2009)“合法性”层面涉及较少,因而解释的范围可能更为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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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望型自杀的第二种经验类型是“情感性绝望型自杀”。这种自杀类型主要是在自杀行动者的情感需求无法得到满足的情况下而采取自杀的一种绝望型自杀类型,也可以说这种自杀带有“殉情”的特点,但又不完全如此。因为单纯的“殉情”式自杀具有“利他”的成分,我们将之放入“殉节性利他型自杀”这一范畴考虑,“情感性绝望型自杀”主要表现在未婚青年的婚恋失败以及已婚青年的婚外情引致的冲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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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绝望型自杀的经验类型是“生存性绝望型自杀”。它主要是指人生存所需要的基本的物质性需求得不到满足而自杀的一种绝望型自杀。在这里,所谓基本的物质性需求主要是指“吃”这个层面,更极端地讲,就是“粮食”,这是人能活着的最基本的需要。换句话说,这种自杀的另外一端所要表达的是,如果不自杀就只能活活饿死。当然,实际情况可能并非所有这种类型的自杀案例都达到了这个极端状态,但至少离这个状态比较接近。当前农村的部分老年人自杀就有不少情况是属于这一类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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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绝望型自杀的纯粹害己不一样的是,报复型自杀虽然具有害己的手段(自杀本身),但其目的是要运用这一手段来达到报复某一对象的效果,因此,我们说其从动机的角度来说具有害他性。根据经验材料从目的动机的角度出发,我们同样可以将报复型自杀区分为三种经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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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是“辩诬性报复型自杀”。它是指因遭到某人诬蔑或诋毁(包括客观存在的以及客观不存在的情况)感觉冤屈而采取自杀以达到辩诬的目的的一种报复型自杀。在日常生活中,被诬蔑的情况有很多,比如有被诬蔑偷东西的,被诬蔑有婚外情的,等等。选择这一自杀行动的自杀行动者对于自己所生活的社会是有期待或预期的,他一定知道自己的自杀可以让人们明白他是被诬蔑的,相反诬蔑他的人把他逼死了是不对的,因而需要遭到谴责的对象不是他自己,而是诬蔑他的对象。这种社会一定是有着较强的传统规则体系的,不然,人们不会采取这种极端的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相反,在一个规则体系极为松散、弱化或完全现代的地方,面对被诬蔑,人们寻求的往往不是报复型的自杀,一种可能会是对之淡然地置之不理,一种是会援引现代规则“反咬一口”,比如运用法律,起诉诬蔑者诬告或毁谤,侵害了被诬蔑者的名誉权等系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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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报复型自杀的经验类型是“威胁性报复型自杀”。这种自杀类型也是将自杀作为一种手段,其本身并不是要追求死亡,而是以自杀相威胁以达到自己的某一目的的报复型自杀。当然,在这种自杀类型中,“威胁”本身就是一种既相对抽象又相对具体的目的,之所以说它相对抽象,是因为具体的威胁内容是千差万别的,如有的是为了要“当家”而威胁自杀,有的是为了迫使婚恋对象“不再搞婚外情”而威胁自杀等,但其共同的地方就是都具有“威胁”成分。同样,威胁性报复型自杀的发生基础也必须是有较强的规则体系的社会,否则,威胁没有效果、没有意义,人们自然就不会选择自杀来威胁以达到某一目的了。但是,这种自杀类型因其报复性的程度相对来说并不是太高,死亡不是其目的所在,自杀行动者在选择具体的自杀方式时往往会酌情考虑尽量保存自己的生命,因而,这种自杀类型也容易构成自杀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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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报复型自杀的经验类型是“惩罚性报复型自杀”。它是指人们采取以死亡为手段来惩罚造成其各方面不适的对象的一种报复型自杀。从强度和烈度上来说,惩罚性报复型自杀在三种报复型自杀经验类型中是最高的,它与辩诬性报复型自杀有类似之处,即目的上有相近的地方,其区别在于,辩诬性报复型自杀所要完成的主要任务是洗刷污点,进而才是报复,至于报复能否达成,并不是辩诬自杀者关心的首要问题。惩罚性报复型自杀所要完成的主要任务就是报复让他们不舒适的(包括身体的和心理的)对象,而且他们自信他们的死亡一定能够让相关责任关联者受到惩罚。它与威胁性报复型自杀也有很大区别,前者的逻辑是“你要是不按我说的做,我就死给你看”,其潜台词就是“你按我说的做了,我就不自杀了”,而后者的逻辑是“我就死给你看,我死了就让你受到惩罚”。换句话说,威胁性报复型自杀在自杀的关联类型中的关联方中还有可以商量的余地,而惩罚性报复型自杀在自杀的关联类型的各关联方中已经没有可以商量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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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上述基于四种自杀理想类型之下的十二种自杀经验类型在现实社会中的分布比之理想类型而言更为复杂多样。我们在后续各章节中将会详细考察这些自杀理想类型及其经验类型的分布与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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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由冯韵云翻译的《自杀论》一书中,译者将埃斯奎罗译作“埃斯基罗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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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果想完全克服是不可能的,以实证主义为例,除非我们能像人口普查一样详细登记、收集与自杀死亡相关的全面的数据,才有可能达到较为理想的结果。这在当前的国内研究中,无论是从国家力量的角度,还是从研究者个人力量的角度,几乎都没有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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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此处之所以说是“社会学式的田野调查”,其目的是想与人类学的田野调查以及一般的新闻媒体所做的社会调查区分开来。就人类学的田野调查而言,一般在一个村落中要求田野工作的时间至少在一年,如此一来,仅能从人文主义的角度阐释自杀的社会文化意义。如果是普通的新闻媒体式的社会调查,很容易成为走马观花式的短时期停留,不便于较为深刻且深入地了解实际情况,对于较为敏感的自杀数据的收集来说尤其如此。而社会学式的田野调查,时间一般在半个月到一个月,当然也可以让田野工作时间更长一些。这样调查的好处是,一方面可以尽可能地深入事物的实质,另一方面可以尽可能地利用有限的时间收集更多的资料,获得更多的田野灵感,从而使研究获得更高的“性价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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