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3156069
1703156070
“利己”与“利他”是从“利”的角度考虑的,那么,在这种角度之外,还有一种从“害”的角度考虑的“害己”与“害他”,绝望型自杀则是纯粹害己的产物,报复型自杀是一种害己以害他的产物。
1703156071
1703156072
对于绝望型自杀,我们亦可以根据经验材料将其划分为三种经验类型。因为绝望型自杀的目的动机与其他三种自杀类型存在根本性的不同,它本身就追求死亡,死亡就是唯一目的。因此,从经验类型的划分来看,导致这种实现死亡的目的的原因动机同时实质上也是一种目的动机,从这个角度来说,这种自杀的原因动机与目的动机是合一的,执行自杀行动的“社会意义”(Douglas,1967)就是原因动机的被实现,这是绝望型自杀与其他三种自杀类型有所区别的地方。
1703156073
1703156074
第一种绝望型自杀的经验类型是“价值性绝望型自杀”。它的产生是因为人活着的合法性或合理性被打破,换句话说,就是人活着但丧失了活着的合法性或合理性,因而选择自杀以结束生命的一种绝望型自杀。这种自杀所导致的死亡往往又会强化活着的合法性或合理性的一套规则体系,因此,它的社会意义本身就是促使它产生的原因动机,反过来说也就构成其目的动机,所以我们说原因动机与目的动机具有合一性。活着的合法性或合理性要回应的问题都是人为了什么而活着。合法性的层级比合理性要高,它要解决人活着更为根本的问题,更趋向于原教旨主义式的宗教般的信仰情怀,因而考虑的往往是纵向的长时段的意义。合理性则主要面向世俗的问题,它更注重横向的现世意义。举例来说,当我们问及农民为了谁或为了什么而活着的时候,我们经常听到的是两种说法:一种是活着就是为了子女;一种是活着就是为了过日子。当我们进一步问时,为什么是为了子女而活着或者为了过日子而活着,农民的理解同样有两种:一种是为了子女而活着就是要完成传宗接代的任务;一种是为过日子活着就是日子要过得比别人好。显然,这两种说法并不矛盾,它们其实是一个社会结构空间中同一套价值体系下的两个层次,即我们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层次。试想,一个没有子女甚至连婚都未结的人,其活着的合法性也就自然不存在了,因此,他的绝望型自杀其实是必然性下的偶然性产物。同样,如果一个人活着但总比与自己各方面都差不多的人过得要差,那么,其活着的合理性也就自然丧失,这种人的自杀同样是一种必然性下的偶然性产物。从这种类型的自杀的论述内涵来看,既有自杀研究中仅从价值观的角度论述自杀的(陈柏峰,2009a;杨华等,2009),主要只能解释一小部分的自杀死亡案例,而无法解释更大范围内更多的自杀死亡案例。而“过日子”的分析框架更多地停留在“合理性”层面论述自杀,对于(吴飞,2009)“合法性”层面涉及较少,因而解释的范围可能更为有限。
1703156075
1703156076
绝望型自杀的第二种经验类型是“情感性绝望型自杀”。这种自杀类型主要是在自杀行动者的情感需求无法得到满足的情况下而采取自杀的一种绝望型自杀类型,也可以说这种自杀带有“殉情”的特点,但又不完全如此。因为单纯的“殉情”式自杀具有“利他”的成分,我们将之放入“殉节性利他型自杀”这一范畴考虑,“情感性绝望型自杀”主要表现在未婚青年的婚恋失败以及已婚青年的婚外情引致的冲突中。
1703156077
1703156078
第三种绝望型自杀的经验类型是“生存性绝望型自杀”。它主要是指人生存所需要的基本的物质性需求得不到满足而自杀的一种绝望型自杀。在这里,所谓基本的物质性需求主要是指“吃”这个层面,更极端地讲,就是“粮食”,这是人能活着的最基本的需要。换句话说,这种自杀的另外一端所要表达的是,如果不自杀就只能活活饿死。当然,实际情况可能并非所有这种类型的自杀案例都达到了这个极端状态,但至少离这个状态比较接近。当前农村的部分老年人自杀就有不少情况是属于这一类型的。
1703156079
1703156080
与绝望型自杀的纯粹害己不一样的是,报复型自杀虽然具有害己的手段(自杀本身),但其目的是要运用这一手段来达到报复某一对象的效果,因此,我们说其从动机的角度来说具有害他性。根据经验材料从目的动机的角度出发,我们同样可以将报复型自杀区分为三种经验类型。
1703156081
1703156082
第一种是“辩诬性报复型自杀”。它是指因遭到某人诬蔑或诋毁(包括客观存在的以及客观不存在的情况)感觉冤屈而采取自杀以达到辩诬的目的的一种报复型自杀。在日常生活中,被诬蔑的情况有很多,比如有被诬蔑偷东西的,被诬蔑有婚外情的,等等。选择这一自杀行动的自杀行动者对于自己所生活的社会是有期待或预期的,他一定知道自己的自杀可以让人们明白他是被诬蔑的,相反诬蔑他的人把他逼死了是不对的,因而需要遭到谴责的对象不是他自己,而是诬蔑他的对象。这种社会一定是有着较强的传统规则体系的,不然,人们不会采取这种极端的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相反,在一个规则体系极为松散、弱化或完全现代的地方,面对被诬蔑,人们寻求的往往不是报复型的自杀,一种可能会是对之淡然地置之不理,一种是会援引现代规则“反咬一口”,比如运用法律,起诉诬蔑者诬告或毁谤,侵害了被诬蔑者的名誉权等系列权利。
1703156083
1703156084
第二种报复型自杀的经验类型是“威胁性报复型自杀”。这种自杀类型也是将自杀作为一种手段,其本身并不是要追求死亡,而是以自杀相威胁以达到自己的某一目的的报复型自杀。当然,在这种自杀类型中,“威胁”本身就是一种既相对抽象又相对具体的目的,之所以说它相对抽象,是因为具体的威胁内容是千差万别的,如有的是为了要“当家”而威胁自杀,有的是为了迫使婚恋对象“不再搞婚外情”而威胁自杀等,但其共同的地方就是都具有“威胁”成分。同样,威胁性报复型自杀的发生基础也必须是有较强的规则体系的社会,否则,威胁没有效果、没有意义,人们自然就不会选择自杀来威胁以达到某一目的了。但是,这种自杀类型因其报复性的程度相对来说并不是太高,死亡不是其目的所在,自杀行动者在选择具体的自杀方式时往往会酌情考虑尽量保存自己的生命,因而,这种自杀类型也容易构成自杀未遂。
1703156085
1703156086
第三种报复型自杀的经验类型是“惩罚性报复型自杀”。它是指人们采取以死亡为手段来惩罚造成其各方面不适的对象的一种报复型自杀。从强度和烈度上来说,惩罚性报复型自杀在三种报复型自杀经验类型中是最高的,它与辩诬性报复型自杀有类似之处,即目的上有相近的地方,其区别在于,辩诬性报复型自杀所要完成的主要任务是洗刷污点,进而才是报复,至于报复能否达成,并不是辩诬自杀者关心的首要问题。惩罚性报复型自杀所要完成的主要任务就是报复让他们不舒适的(包括身体的和心理的)对象,而且他们自信他们的死亡一定能够让相关责任关联者受到惩罚。它与威胁性报复型自杀也有很大区别,前者的逻辑是“你要是不按我说的做,我就死给你看”,其潜台词就是“你按我说的做了,我就不自杀了”,而后者的逻辑是“我就死给你看,我死了就让你受到惩罚”。换句话说,威胁性报复型自杀在自杀的关联类型中的关联方中还有可以商量的余地,而惩罚性报复型自杀在自杀的关联类型的各关联方中已经没有可以商量的余地。
1703156087
1703156088
当然,上述基于四种自杀理想类型之下的十二种自杀经验类型在现实社会中的分布比之理想类型而言更为复杂多样。我们在后续各章节中将会详细考察这些自杀理想类型及其经验类型的分布与机理。
1703156089
1703156090
[1] 在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由冯韵云翻译的《自杀论》一书中,译者将埃斯奎罗译作“埃斯基罗尔”。
1703156091
1703156092
[2] 如果想完全克服是不可能的,以实证主义为例,除非我们能像人口普查一样详细登记、收集与自杀死亡相关的全面的数据,才有可能达到较为理想的结果。这在当前的国内研究中,无论是从国家力量的角度,还是从研究者个人力量的角度,几乎都没有可能性。
1703156093
1703156094
[3] 此处之所以说是“社会学式的田野调查”,其目的是想与人类学的田野调查以及一般的新闻媒体所做的社会调查区分开来。就人类学的田野调查而言,一般在一个村落中要求田野工作的时间至少在一年,如此一来,仅能从人文主义的角度阐释自杀的社会文化意义。如果是普通的新闻媒体式的社会调查,很容易成为走马观花式的短时期停留,不便于较为深刻且深入地了解实际情况,对于较为敏感的自杀数据的收集来说尤其如此。而社会学式的田野调查,时间一般在半个月到一个月,当然也可以让田野工作时间更长一些。这样调查的好处是,一方面可以尽可能地深入事物的实质,另一方面可以尽可能地利用有限的时间收集更多的资料,获得更多的田野灵感,从而使研究获得更高的“性价比”。
1703156095
1703156096
[4] 此处之所以转引吴飞著作中的翻译,是因为吴飞在译文中将行文语境里面关于自杀的内容补充齐全了,读起来更有利于从意境的角度理解原文意思。国内翻译大师杨绛先生所译同样精彩,但对自杀的表述而言,有些微缺失,理解通透的难度比吴译要略大一些。吴译可参见吴飞《自杀与美好生活》,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7,第18~19页,其译本为Plato,Plato’s Phaedo,edited by John Burnet,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9;杨译可参见柏拉图《斐多》,北京:三联书店,杨绛译,2012,第11~13页,其译本根据“勒布经典丛书”(The Loeb Classical Library)中的《柏拉图对话集》原文与英译对照本(英国伦敦1953年版)第一册《斐多》篇英语译文转译,英译者为法乎勒(Harold North Fowler)。
1703156097
1703156098
[5] 原文为:“They who meet their death in this way shall be buried alone,and none shall be laid by their side;they shall be buried ingloriously in the borders of the twelve portions the land,in such places as are uncultivated and nameless,and no column or inscription shall mark the place of their interment.”参见Plato(2008:220)。加黑部分为我所添加。
1703156099
1703156100
[6] 我在此处选择的译文仍是吴飞著作中的引文,其引文比较符合翻译的“信、达、雅”的原则,行文流畅,通俗易懂。此外,王晓朝先生的译本亦可作为参考:“人们常说生命是最亲近的东西,但对于那些夺走自己生命的人又该如何处置?我指的是那些用自杀来强烈地抗拒命运,使既定命运落空的人,尽管国家并没有对他进行审判,也没有残忍的、不可避免的灾难在驱使他做出这种举动,他并没有陷入令人绝望的、无法忍受的耻辱,仅仅由于缺乏男子汉气概的怯懦和胆小,他才对自己采取了不公正的审判。好吧,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上苍才知道人们在涤罪和葬仪方面必须遵守什么样的规定,他的近亲应当向官方的宗教法规专家以及这方面的法律专家咨询,按他们的指示去做。但这种人的坟墓首先必须建在偏远的地方,坟墓中也没有任何东西陪伴他的尸体。此外,这种人必须默默无闻地被埋在十二个区交界的荒郊野地里,他们的坟墓没有墓石,也不能留名。”参见柏拉图(2003:635)。
1703156101
1703156102
[7] 同样,也许是专门关注自杀在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中的具体表述的原因,我认为吴飞的翻译仍然是浅显易懂且十分贴切的,因此转引至此。可参见吴飞《自杀与美好生活》,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7,第44~45页;另可参见廖申白先生的译注:“有一类公正的行为是符合于法律所要求的所有德性的行为。例如,法律不允许自杀(凡是它没有明确地允许的就是它禁止的)。所以,一个人如果出于意愿地(即知道谁会受到影响,使用什么工具)实施(而不是回报)了一种法律所不允许的伤害,他就做了不公正的事。一个人如果出于怒气而伤害自身,他就出于意愿(但是违反正确的逻各斯)地实施了一种伤害。所以,他是做了不公正的事。但是,是对谁不公正?这是不是对城邦不公正,而不是对自己不公正?因为,他可以出于意愿地接受一件不公正的事,可是没有人会出于意愿地受不公正的对待。所以,惩罚要由城邦来实施。城邦羞辱自杀的人,因为他做了对城邦不公正的事情。”(亚里士多德,2003:162)
1703156103
1703156104
[8] 司马迁(2000:651~652)在《史记·伯夷列传》中记载,伯夷和叔齐相传是孤竹君的两个儿子,孤竹君死后,兄弟俩互相让位,后听说周文王善待老者就都逃到那里生活。后武王伐纣,他们拦住武王车驾劝阻。其后西周一统天下,他们认为吃周朝粮食可耻,因而绝食,最后双双饿死在首阳山。
1703156105
1703156106
[9] 《史记·管晏列传》记载,管仲在解释自己为什么没有与召忽一样为公子纠殉死自杀时其实亦有类似的辩述:“公子纠败,召忽死之,吾幽囚受辱,鲍叔不以我为无耻,知我不羞小节而耻功名不显于天下也。生我者父母,知我者鲍叔也。”(司马迁,2000:653)
1703156107
1703156108
[10] 孔孟的这些论述在司马迁的《史记》里对自杀人物的评价中继续得到了体现,如《史记·伯夷列传》对伯夷评价甚高且十分悯惜:“余悲伯夷之意!”“若叔齐、伯夷,可谓善人者非耶?积仁洁行如此而饿死!且七十子之徒,仲尼独著颜渊为好学,然回也屡空,糟糠不厌,而卒早夭。天之报施善人,其何如哉?”(司马迁,2000:651~652)然而,对于同样是自杀者的项羽,司马迁在《史记·项羽本纪》中的语气却颇为不同,甚为批评:“及项羽背关怀楚,放逐义帝而自立,怨王侯叛己,难矣。自矜功伐,奋其私智而不师古。谓霸王之业,欲以力征经营天下。五年卒亡其国,身死东城,尚不觉寤而不自责,过矣。乃引‘天亡我,非用兵之罪也’,岂不谬哉!”(司马迁,2000:67)
1703156109
1703156110
[11] 《孟子·尽心章句上》提到:“墨子,摩顶放踵,利天下为之。”(杨伯峻,1960:313)某种意义上,这可以看作是对墨家这种思想的总结。
1703156111
1703156112
[12] 贺雪峰教授(2012a)在《论中国农村的区域差异——村庄社会结构的视角》一文中,从村庄社会结构的角度出发,将单一村落的这种形态叫作团结型村庄,并将另外两种类型分别叫作分裂型村庄和分散型村庄。我所划分的团结型社会、分裂型社会以及分散型社会三种,其底色是对应贺雪峰教授所说的三种村庄结构类型的,但我所包含的地域范围要略广一些,是指一种地域社会的结构,关于地域社会,我在前文中曾引用朱炳祥教授(2004,2011)的研究进行过简要说明。
1703156113
1703156114
[13] 此处之所以用“主导型”,是因为即使在同一区域(空间)中,不同的自杀行为模式都可能同时并存,但其中存在一种主要的行为模式。
1703156115
1703156116
1703156117
1703156118
[
上一页 ]
[ :1.703156069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