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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651 案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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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653 20世纪90年代初期,丰村杨家湾杨七的妻子服农药自杀未遂。杨七好赌,其妻子管得比较严,多次威胁杨七说,如果她发现他再次打牌的话就喝药死了算了,杨七几次都向妻子保证再也不赌了。丰村山上有一座铁矿,杨七平时白天在矿上上班,只有吃饭的时候和晚上睡觉的时候才回家。因此,他每次趁上班的时候,迅速将矿上分配的活干完,然后抽空找个地方躲起来与一些牌友打牌。但杨七掐准时间,到了吃饭的时候就会准时回去,正是这个准时回家的习惯让杨七的妻子误以为他真的戒掉了赌瘾,辛苦地在矿上上班工作。不凑巧的是,恰好有一次杨七打牌时牌友带了酒,他多喝了几杯,到了中午吃饭的时间忘记准时回去了。杨七妻子见其到点了仍没回来吃饭,就到矿上去找他。值班的工作人员告诉她说,杨七早就回去了,这让杨七的妻子开始怀疑他是不是躲在哪个地方打牌去了,找了一圈后果然在矿上一个比较偏僻的地方找到她丈夫在打牌。杨七的妻子当时什么都没说,就瞪了他几眼,见杨七没有反应就骂了几句,然后就独自回去了。“我当时想,在几个大男人面前,如果跟着她(妻子)屁股后面回去而不打牌了,就太丢面子了,因此,我就继续打牌,我想的是,等打完牌了,我再回去哄哄她就算了。”杨七说。杨七妻子回到家里后,想到丈夫可能一直都在躲着她打牌,越想就越气愤,“我心想,我都找到你了,还不跟着我回来,也太不拿我当回事了,不来点真的,可能就没什么用。于是,我就真的喝了农药,但喝的量不多,喝完后,我又让孩子出去告诉邻居说我因为他爸老打牌不听我劝,所以喝农药了,想死了算了。”我正在访谈杨七时,坐在一旁听着的妻子补充说。邻居知道后赶紧叫来一些人将其送到医院抢救,由于喝的量并不是太大且抢救及时,她活过来了。“等我赶到医院时,她已经没事了,但也把我吓了个半死,心想这下真出大事了,这之后,我有近10年时间都不敢再去打牌了。现在想想,那时候她其实很蠢,不就是你男人打下牌嘛,现在她自己也打牌了。”杨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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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655 案例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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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657 1986年沼村简湾一外嫁在邻镇的年轻妇女喝药自杀死亡。与案例2-5一样,简湾这位妇女自杀也是因为其丈夫好赌,她这次自杀死亡前已经多次威胁过她丈夫,说如果他不改变打牌的习惯,就喝药死了算了。这次自杀时,她本意并非想要死亡,而是想借机吓唬她丈夫,但是,她在喝药的时候没有掌握好量,喝多了,结果未能抢救过来。尽管并非如惩罚性报复型自杀那样,有直接的暴力冲突或语言冲突导致自杀后很可能要引发“打人命”的行动,但简湾仗着自己人多,还是派了很多人到夫家去“打人命”,“不这样做,就会显得我们娘家屋里没人了”。因为这种威胁性报复型自杀确实不如夫妻或婆媳暴力冲突所导致的那样,因此,夫家那边也不甘示弱,双方为此大打出手。最后警察介入,将之定性为宗族械斗,直到警察开枪示警才平息了这次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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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659 报复型自杀的另外一种经验类型即是辩诬性报复型自杀,这种自杀类型在团结型社会出现仅1例,见案例2-7,它主要是自杀者在面对一些事实上存在抑或不存在的诸如“冤枉”或“诬蔑”等不公时所选择的自杀行动,其目的一方面借此来洗刷冤枉或污点,另一方面则是要借此来报复冤枉或诬蔑他们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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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661 案例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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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663 1982年沼村张湾有一个23岁的年轻男性张四自杀死亡。张四当时是张湾生产队的会计,1982年分田到户,刚分完田后,村里派人到他那里查账,结果发现他只记有总账,而没有更加详细的明细账,这样就有说不清的情况了。村里和队里都怀疑他经济上有问题,并对他做出了在当时看来是十分严厉的处分,即撤销他的生产队会计职务,然后重新任命了新的会计接替他。张四认为自己受到了莫大的冤枉和侮辱,但又苦于确实没有记明细账,因此,仅靠口头是说不清的,所以,他就到附近的一个大水库里投水自杀。他将一块大石头用绳子绑住,然后将之挂在自己脖子上,再沉到水库底。因为刚死时,尸体没有浮上来,他家人和村民都误以为他因为账目不清的事情躲起来了,或因为心情抑郁到哪里散心去了。过了半个月后,尸体因为在水中浮肿得特别厉害,就浮出了水面,等村民发现时,尸体已经开始严重腐烂。“他寻死的目的无非是想证明他自己的清白,让冤枉他的人知道冤枉他了。”村民回忆他的自杀时对他的目的动机介绍说。“他死了确实让人觉得他是被冤枉的,这样,那些冤枉他的人反而有点把他逼死了的味道。他刚死时,那些去查他账的人还是有心理压力的,但也仅此而已。可惜的是,苦了他的妻子和孩子,当时他妻子还很年轻,才二十岁出头,一儿一女,儿子才两岁,女儿才几个月,造孽啊。女的一直没有改嫁,守寡到现在,大家都说她也是个狠角,现在算是熬出头了,都见到孙子了”,村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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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665 报复型自杀本质上是自杀行动者在遭遇各种困境(即导致自杀的各种直接原因)时想以自杀为手段来达到救济的目的,而这种救济能否达成与是否具备较强的地方规则维控体系是密切相关的。当地方规则维控体系较为强硬与完备时,生活于其中的行动者才会有强烈的行动预期,仅就关于自杀的规则维控体系来说,团结型社会基本具备一套类似于民间法(习惯法)或者说就是自杀民间法(自杀习惯法)的较为完善却又充满悖论的规则维控体系[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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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667 从前文述及的一些案例(特别是案例2-1、案例2-2、案例2-3、案例2-4和案例2-6)来说,我们知道,团结型社会对待自杀死亡者的处理是极其严厉的,结合这些案例的表述以及我在田野调查中的广泛了解,我们可以将丰村、茶村和沼村为代表的团结型社会中的关于自杀的规则维控体系择要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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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669 首先,对自杀死亡者本身的处置与规定主要包括如下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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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671 第一,自杀死亡者的尸体不能进屋,尤其是不能进堂屋,而只能停留在屋外的空地上。第二,自杀死亡者不能做丧事超度。第三,自杀死亡者不能埋葬在祖坟山,而只能葬在专门用于安葬非正常死亡者的山上。第四,自杀死亡者的尸体安葬时,村落内的老者需要在尸体后面做驱赶仪式,意为将自杀死亡者的阴魂驱散出村落。这四点不成文的规定相当刚性,其要义在于将自杀死亡者建构成孤魂野鬼,而且是恶鬼,将其从家族中开除出去,使得其死后的灵魂既无法安置,同时又尽量避免其逗留在村落里继续寻找替死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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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673 其次,与之相对应的是,对造成自杀死亡者或与之相关的人的处置同样极其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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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675 一般来说,与自杀死亡者有关的主要是丈夫、妻子、公公、婆婆、儿子、媳妇这几个角色,尽管有部分邻里,但总体来说仍是少数。如表2-15所示,发生在夫妻、代际以及两者混合的关联关系者占到整个报复型自杀的近4/5。因此,对于非严重疾病而自杀死亡者,与自杀死亡者有关的家族就会“打人命”。所谓“打人命”,极端的说法就是“一命抵一命,即以家族执法的形式将与自杀死亡者自杀直接相关的责任人处死,为自杀死亡者复仇”。“打人命”最常见的做法就是要求直接相关责任人为自杀死亡者垫棺材底,即殉葬。由于国家法并没有赋予其这一严厉的执法权力,因此,在团结型社会及其所在的地域这一微型民间社会里,“打人命”都以要求殉葬而始,却以如下几点内容代替而终。第一,要求丧事要隆重地办,一般的正常死亡者办一天丧事,那么,对于自杀死亡者,其家族一般要求直接责任人为之办两天甚至更长时间的丧事。第二,在办理丧事过程中,要求直接责任人为自杀死亡者披麻戴孝,为之端灵。第三,对于棺材的要求极高,一般从要求最高级的“对墙圆花”开始,而以略微次之的“圆花”结束。第四,对于自杀死亡者的装扮要求极高,大多会提出要为自杀死亡者穿七层及以上的绫罗绸缎式的寿衣,一般死亡者均以一层或两层居多。第五,要求将自杀死亡者的尸体葬进祖坟山。第六,要求将自杀死亡者的尸体抬进房子里面游行,然后停放在堂屋中。这六点处理措施中,第二、五、六条最为严厉,因而,在实际的“打人命”过程中,这三条往往是斗争双方的焦点。上述这六条在案例2-1刘英自杀死亡后的“打人命”事件中演绎得淋漓尽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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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677 我们之所以说这一整套规则维控体系其强硬程度近似于一套自杀民间法,是因为我们认为其内涵基本符合民间法的特征要件,如按照梁治平先生的理解:“像在历史上一样,清代‘国家’的直接统治只及于州县,再往下,有各种血缘的、地缘的和其他性质的团体,如家族、村社、行帮、宗教社团等,普通民众就生活于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对于一般民众日常生活有着绝大影响的民间社群,无不保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而且,它们那些制度化的规则,虽然是由风俗习惯长期演变而来,却可以在不同程度上被我们视为法律。当然,这些法律不同于朝廷的律例,它们甚至不是通过‘国家’正式或非正式‘授权’产生的,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可以统称之为‘民间法’。”(梁治平,2003:2~3)又或者,如其对习惯法的定义:“……乃是一套这样的地方性规范,它是在乡民长期的生活与劳作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它被用来分配乡民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和解决了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并且主要在一套关系网络中被予以实施。”(梁治平,1996:1)本书在词与物的对应上不做过多的阐释,词最终还是用来解释物并为理解物而服务的,因此,梁治平先生关于民间法或习惯法的定义都宽泛地适用于本书对自杀的民间法亦即一整套关于自杀的地方规则维控体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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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679 由是观之,团结型社会关于自杀死亡者的处理与自杀死亡者所在家族对造成自杀死亡者自杀的直接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所形成的一系列不成文的十分刚性的规定,就可以被视为团结型社会用以调处自杀事件的民间法。这一民间法涵括了对自杀死亡者以及与自杀死亡者自杀事件直接关联的人员两个方面的规定。对自杀死亡者而言,自杀就是犯罪。因而,自杀死亡者死后会面临一系列的民间法的惩罚,这些惩罚集中体现在对尸体与附着于尸体上的死者灵魂的处理上。不让自杀死亡者尸体葬进祖坟山以及不让其进屋的规定,对于祖先崇拜浓厚、家族观念强烈的团结型社会所在地域而言,实在是一种最严厉的惩罚。它相当于从祖先牌位上以及从“家”这个精神共同体中将自杀死亡者驱逐出“境”。而不允许为自杀死亡者做丧事以超度其亡魂的规定,实质就是将民间意念中可能存在的灵魂驱散,让自杀死亡者的灵魂无法找到地方安息,从而让其永远成为孤魂野鬼,且让其永远找不到下一个替代者,从而无法投胎得以重生。对于一个尊崇鬼神信仰的团结型社会的人来说,这一处罚是极其严厉的。这一惩罚体系从“肉体—尸体”和“精神—灵魂”两个层面对自杀死亡者进行了规制。应该说,团结型社会关于自杀死亡者的这些惩罚所构成的民间法规范体系是较为完整的。团结型社会已婚青年女性自杀死亡后,几乎都上演了轰轰烈烈的“打人命”事件,我们前文说过,仅不完全统计至少就有30起较大规模的“打人命”事件。而“打人命”在这一地域中,实质上就构成对与自杀死亡者自杀的直接责任人的一种罪行界定。简单地说,可以将之类比为国家法中的故意杀人罪,要求直接责任人为自杀死亡者垫棺材底的要求无异于以民间法的形式直接宣判该责任人“死刑”。要求将尸体抬进屋内游行并停放堂屋的规定,目的在于让自杀死亡者的冤魂找到地域内下一个替死鬼,实质上仍是将自杀死亡者的自杀判定为活在人间的人的“死刑”。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自杀死亡者自杀死亡后,其所在家族会宣告他们的自杀死亡系直接责任人如婆婆、公公或丈夫等之类的角色所“逼死的”,“逼死”的民间意义与故意杀人几乎相近。既然将自杀死亡者的自杀理解为直接责任人的故意杀人,那么,民间所谓的一命抵一命的逻辑也就以“打人命”这种特殊方式上演在村落空间了。因此,我们才会理解,为什么案例2-1中刘英所在家族要过来“打人命”,同理,案例2-2中刘郑氏的自杀、案例2-4中柯寒父亲的自杀均出现“打人命”这种特殊的民间执法方式都是因为有这套强硬的民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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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681 由此,我们会发现,无论是对于自杀死亡者还是与自杀死亡者自杀直接相关的责任人,一旦自杀事件发生,双方都会遭到团结型社会所在地域的民间法的惩罚。尽管“打人命”最终不可能彻底实施一命抵一命般的“死刑”,但对于活着的在世者其他方面的惩罚,特别是“打人命”本身所造成的巨大轰动效应,其本身是一件令人为之战栗不已的事。不管“打人命”多么强烈、严重,不管为自杀死亡者争到了多少所谓的“利益”,在对自杀者实行的类似于从宗族和家庭中开除、让其灵魂无处安放和变成孤魂野鬼方面,“打人命”的方式最终都无法解决。因此,这种民间法体系,无论对于自杀死亡者还是对于与之自杀直接关联的责任人,均能实行较为严厉的而不太完整的惩罚,从而达到既震慑人们不轻易付诸自杀,同时也可以震慑人们不轻易去引起他人自杀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种民间法体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自杀现象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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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683 然而,由于自杀的国家法在整个社会中都是缺位的,因此,在团结型社会中关于自杀的国家法同样是缺位的,国家法既没有对自杀是否犯罪做出界定,也没有就自杀是否属于人的基本权利做出解释。同时,国家法也没有对与自杀者自杀相关的责任人的行为进行具体的法律权责界定。比如,对于婆媳吵架导致媳妇自杀的现象,国家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婆婆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没有回应自杀者自杀死亡后若发生“打人命”事件对村落所造成的影响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或能从村落中或国家层面获得什么样的救助。国家法在自杀现象上的模糊与无为状态为民间解释自杀和处理自杀提供了同样模糊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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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685 在上文关于团结型社会自杀的若干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打人命”时尽管警察也出场了,如案例2-1刘英自杀死亡后,其娘家太和区与其夫家大冶市两边的刑警都出动了,但警察的出场是将“打人命”作为一般的治安事件来对待的,其所起到的作用是维护治安和避免宗族械斗等因自杀而次生的暴力犯罪。在对待自杀死亡者的处理以及与之自杀相关的责任人的处理上,国家实际上是采取了遵从民间法的基本处理规则的,比如,并不阻止刘家湾人(自杀死亡者刘英娘家所在的家族)打砸东西,同时也没有阻止王家湾人(与自杀死亡者自杀关联的直接责任人所在的家族)对于自杀死亡者尸体的基本处理。因此,国家的出场实质上是被动地满足民间法对自杀处理的规定与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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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687 然而,民间法毕竟不是完美无缺的。从团结型社会关于自杀的民间法规定来看,其设置实际上充满了矛盾与冲突。一方面,其关于自杀死亡者的处理无异于宣布自杀死亡者是“犯罪”,且是“重罪”;但另一方面,这种民间法又设置了为自杀死亡者伸张权利的另外一个“打人命”体系,从这个角度来看,民间法实际上又将自杀者的自杀界定为“他杀”。如此一来,自杀死亡者的自杀实际上就由“自杀”与“他杀”两个明显矛盾对立的方面结合起来了。于是,在国家法缺位之时,与自杀相关的各种角色或宗族就根据自己与自杀死亡者的关系做出了各自相反的判断,正是这些相反的、矛盾的判断构成自杀成为事件的基础,使得自杀能够在团结型社会这个地域内部引起极大的轰动。因此,每一次的自杀事件发生之时,特别是对于已婚青年女性的自杀而言,夫家所在家族根据民间法的既有规定理所当然地将之视为一种危害家族、危害村落的“犯罪”,从而做出将自杀死亡者“驱逐出境”的系列决定,让其灵魂无法得到安放;娘家所在家族则将自杀死亡者的自杀看成是被夫家相关责任人所“逼死”的一种“他杀”,因此,他们要求尸体进祖坟山埋葬和进堂屋游行的举措实质上就是想为死者赢得灵魂安放的空间,其他系列的对与自杀死亡者自杀直接相关的责任人的侮辱性处理则相当于对其进行民间法式的特色制裁。这种矛盾对立的、冲突结合体式的民间法在团结型社会地域的民间内部自有其逻辑自洽性和合法性,然而,对于这种民间法的设置,国家法如何应对呢?国家法在应对自杀这种特殊事件时会做出何种安排?事实上,我们看到,正是国家法在这一事件上的失语与无为,才使得这种矛盾对立的、冲突结合体式的民间法体系下的自杀事件引起各种宗族械斗。特别是对于民间这种“打人命”式的执法方式,国家法因为其自身的失语,往往默许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合法性,正因如此,一些已婚青年女性(当然也包括其他一切采取报复型自杀的行动者)在遭遇相关角色者的冲突后,选择以自杀这种极端的方式来结束自己的生命,从而获得“打人命”这种民间法的救助以达到惩罚相关者的目的。事实上,这种救助对于一个已经死亡的自杀者来说,从唯物主义的角度来看,是没有什么意义的。正如我曾在此前的研究中所指出的(刘燕舞、王晓慧,2010),因为团结型社会地域有祖先崇拜,有鬼神信仰,这使得每个生活于其间的个体都能将自己的生命分为“现在的我”和“死后的我”。每个“现在的我”都在经历着村落中自杀死亡者死亡后所上演的“打人命”这种社会实践,因而,他们实际上能够想象“死后的我”能够看到“现在的我”所能够看到的民间法的执法后果。从这个角度来说,这种民间法体系中的这一维度实质上加剧了团结型社会所在地域的人们潜在的自杀可能,报复型自杀之所以如此广泛地产生于这个社会中,其内在的机制正是如此。从经验类型的角度来说,惩罚性报复型自杀、威胁性报复型自杀与辩诬性报复型自杀主要是程度上的差异,其内在逻辑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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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689 从变迁的角度来说,我们有必要继续考察其变动的基本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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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691 20世纪80年代以前因为人民公社体制的强大有力,暂时将团结型社会中的这一套地方规则维控体系压制住了,使得其无法在国家法律制度层面(广义上的法律,包括国家政策以及宏观制度等)以外发挥强力作用,因此,那一段时期报复型自杀没有产生的地方规则维控基础,仅此一项就足以使整个团结型社会的自杀率不可能很高,80年代以前的30年中,团结型社会的自杀率是非常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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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693 因为缺乏文本资料,仅凭口述记忆无法研究60年以前以至更长时间段内的自杀率分布,我们不好判断1949年以前团结型社会的自杀率与现在相比是更高还是更低,但是,对于较为稳定的地方规则维控体系来说,是可以通过回忆或一些文本资料来做些简要分析的。据丰村、茶村和沼村的老年人的回忆,我们可以判断,1949年以前的自杀同样存在“打人命”现象,对于已婚青年女性的自杀来说,很多时候就会发生如案例2-1甚至是案例2-2这样的“打人命”行动。据一些年纪较大的老人回忆说,当时妇女自杀往往会引起两个甚至更多家族之间的大规模械斗,由于年代久远,这些故事均已语焉不详,但当地的一些民谣能反映出一些状况,如《荞麦开花朵对朵》:“荞麦开花朵对朵,舂碓磨磨都是我。刚一坐下歇口气,公公举棍几家伙。婆婆一见两巴掌,三天冇吃不知饿。擦干眼泪回娘家,我娘说我不该来,他家打死他家埋。要他白纸写孝单,要他红字树灵牌。要他婆婆哭乖乖,要他儿子跪灵台。”这首民谣就是描写新中国成立前已婚青年女性自杀及“打人命”的情景,从中,我们可以窥视出那个时代“打人命”的大致场景和娘家人对女儿死后的“想象”:前几句通常是代际冲突作为导致自杀抑或他杀的直接原因的表述;后面几句中,“他家打死他家埋”颇有自杀者死亡后娘家要求将其葬进男方祖坟山以示惩戒的意味,“要他白纸写孝单,要他红字树灵牌”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就是对自杀者死亡后进行厚丧的表达,“要他婆婆哭乖乖,要他儿子跪灵台”则无异于我们在案例2-1中自杀死亡者刘英的娘家惩罚刘英的婆婆和她丈夫的系列要求。可想而知的是,新中国成立前一定是存在“打人命”现象的,进一步地,我们有理由推测,在未经革命洗礼之前的那一段时间,自杀现象尤其是青年女性的自杀现象一定比较严重,所以,其自杀率同样不会太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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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695 对于老年人的自杀,在1949年以前则会出现宗族内部的“打人命”,类似于案例2-4柯寒父亲那种自杀死亡后的处理方式,不过,其严重程度远高于案例2-4中对柯寒的处理。有1例父子发生口角导致父亲自杀的死亡案例,宗族内部派人将儿子抓起来用绳子绑住,在给死者下葬那天,人们要求这个儿子为他父亲垫棺材底,首先将其横放在离他父亲坟坑几米远的地方,然后人们用脚和手推动他的身体向坟坑里滚动,直到将其滚到坟坑边上,才在这个儿子的求饶声中停住,等将其父亲埋葬好后,又将其拖到祠堂中,脱掉他下身衣服,让其趴在地上,用木板子打他的屁股以示惩罚。这种场景,在案例2-4中柯寒父亲自杀死亡后其所在房头对他的惩罚中仍可依稀看出影子,尽管惩罚的严厉程度已远不如新中国成立前,但我们依然可以窥见其惨烈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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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697 20世纪80年代初期以来至90年代中后期这约20年内,报复型自杀特别是已婚青年女性的报复型自杀的广泛出现提升了这20年中团结型社会的整体自杀率。这种自杀潮的出现,从宏观的角度来说,导因是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被国家强行压制住的地方规则维控体系在短期内再度得到强烈释放,这种被释放的地方规则维控体系的效应在第一例或刚开始时少数几例报复型自杀上的作用也许是“偶然性”的,然而,自杀行动的这种突生性或偶然性因其背后被释放的地方规则维控体系在短期内成为必然性而逐步演变成了一种常规性或必然性。与此同时,当地方规则维控体系因国家规则维控体系缺位而在短期内发挥作用的时候,国家规则维控体系也在逐步恢复其对地方的控制作用。与此前的情况相比,80年代以后的国家规则维控体系更多的是在带有更为强烈的现代性色彩的国家法律的挺进中发挥作用的。以围绕“打人命”这套影响极大的关于自杀的地方规则维控体系为例,到90年代后期已经开始严重式微,2000年以后则伴随青年女性尤其是已婚青年女性自杀率的急剧下降而逐渐趋于消失,其原因在于,国家法律层面开始重新重视在自杀死亡以后的各种纠纷中的控制作用,对于任何因自杀而引起的“打人命”中的财产伤害和人身伤害都可以从国家法律层面获得救济。因此,对于像案例2-1中刘英以及案例2-2中刘郑氏这类的已婚青年女性的自杀而言,与之相关的娘家人如果在2000年以来的这段时期中,最多只能对死亡表示怀疑然后报案进行调处,无法再像80年代和90年代那样调动整个家族为之“打人命”了,因为他们任何未经法律允许而开展的诸如对案例2-1中王丁富家那样的打砸行动都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然而,正如我们前文所讨论的,国家法对于自杀本身的干预又是实质缺位的,从我国的刑罚条文来看,并没有关于自杀的法律条款。因此,即使人们报案,如果没有证据充分证明自杀死亡者的自杀是一种他杀,那么与之相关的责任人是不会受到任何惩处的。如此一来,在团结型社会中,2000年以来的任何自杀事件特别是报复型自杀就很难获得如此前那样的地方规则维控体系的救济,也无法获得国家规则维控体系的救济。因而,报复型自杀的产生就失去了其赖以存在的规则维控基础。进一步地,人们在遭遇同样的困境时,如家庭暴力或婚外情或子女不孝等挫折时,不会再轻易诉诸以生命为代价的自杀来进行报复,他们更多地开始转向寻求法律救助,如遭遇家庭暴力或婚外情的可以起诉离婚,遭遇子女不孝的可以将子女告上法庭,等等。这些变化的走向本质上是整个社会现代性对团结型社会的不断渗入所致。正是这些变化,使得团结型社会的自杀率在2000年后因青年女性自杀率的下降而出现显著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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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699 二 其他自杀类型的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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