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3156779e+09
1703156779 三 团结型社会的互构化
1703156780
1703156781 结构与行动一直是社会学史上两个十分关键的范畴,偏重其中任何一端者均形成了自己的社会学传统,如偏重结构的迪尔凯姆所形成的实证主义传统,偏重行动的韦伯所形成的人文主义传统。在社会互构论的视野中,行动与结构是相互作用、交互建塑的关系,而非二元对立的关系。我在第二章中专门就结构与行动的互构化建构了一个初步的理论分析框架,本节则是结合团结型社会的自杀机制就这一理论框架的分析运用作一初步尝试。
1703156782
1703156783 我们简要地从理论的角度察看团结型社会的自杀现象的基本特征分布是如何在其特别的结构与行动两者之间互构化而成的。在展开基本分析前,我们先将团结型社会中与自杀相关的几个基本概念进行剥离。
1703156784
1703156785 第一,团结型社会的结构,在本章的叙述中,我们用强血缘联结度与强规则维控度两个维度来界定。第二,自杀行为模式(即互构模态),在本章叙述中,主要对应“打人命”或“被逼死”以及“自杀率”。“打人命”和“被逼死”实质上指同一内容,即自杀行动者自杀死亡后的系列后果,也可以称为自杀行动的效应,自杀率或“打人命”在一段时期内相对较为固定,在较长时间段上则又可以发生变动,其相对固定的形成及其变动就由结构与行动两者互构而成,这个过程即是我们所说的互构化,而行动在本章中即我们要说的第三个概念——自杀行动类型。
1703156786
1703156787 显然,在结构与行动的互构化这一具体的理论逻辑下,由于结构与行动两者是交互建塑的关系而非简单的决定关系,因此,我们很难在结构与行动两者之间及其与自杀行为模式之间选定一个合乎经验事实的叙述起点,如到底是先有结构再决定行动,还是先有行动再决定结构,抑或是自杀行为模式决定着结构与行动两者的运作。但就文本表述而言,我们可以假定这三者的对应关系然后展开表述。
1703156788
1703156789 首先,强血缘联结度与强规则维控度对应着利他型自杀与报复型自杀。从经验类型来看,强血缘联结度对应着殉节性利他型自杀、担责性利他型自杀、减负性利他型自杀以及利己型自杀中的因血缘联结度的弱化转换而产生的逃避性利己型自杀;强规则维控度则对应着惩罚性报复型自杀、威胁性报复型自杀和辩诬性报复型自杀以及因过强的规则维控走向极端后所制成的价值性绝望型自杀与情感性绝望型自杀。
1703156790
1703156791 其次,在结构与行动对应之间,则是自杀行动完成后的自杀行为模式,即我们所说的“打人命”或被逼死以及自杀率的自杀行为模式。
1703156792
1703156793 我们所要讨论的社会结构与自杀行动是互构关系,因此,我们既可以遵循“结构—行动—互构模态—结构与行动”的逻辑链条,也可遵循“行动—结构—互构模态—结构与行动”的逻辑链条。也就是说,我们从左叙述至右或从右叙述至左,其本质是一样的,它只是叙述上的一种先后关系,而非经验事实上的先后关系。
1703156794
1703156795 显然,强的血缘联结度与强的规则维控度产生了利他型自杀与报复型自杀这两种基本的自杀行动类型,以及相应的逃避性利己型自杀与价值性绝望型自杀和情感性绝望型自杀几种自杀行动的经验类型。在这些自杀行动类型中,最主要的是报复型自杀,包括惩罚性报复型自杀和威胁性报复型自杀两种经验类型。报复型自杀行动的效应即其所形成的自杀行为模式,就是团结型社会中特有的“打人命”现象以及特别突出的青年女性的自杀。
1703156796
1703156797 此外,我们还需要明白的是,尽管报复型自杀主要对应于较强的规则维控体系,但这并不表明其与较强的血缘联结度没有关联。相反,规则维控体系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还在于紧密的血缘联结关系使得人们基于血缘的义务或责任能够联动起来展开“打人命”这一非常突出的自杀行为模式。同理,较强的血缘联结度对应着利他型自杀以及因结构转换而生成的逃避性利己型自杀,其背后同样是因为基于较强的规则维控度所建构的一套基于血缘联结而应承担的责任或义务等规则维控体系。正是基于此,我们在理论框架的建构中才没有按照形式逻辑上的交叉分类办法,而是采取符合经验现实的平行分类法,即双强的血缘联结度与规则维控度共同形塑着团结型社会的自杀特征,这也是我在考察自杀类型与社会类型的关系时与迪尔凯姆(1996)很不相同的方面。
1703156798
1703156799 报复型自杀在团结型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因而,“打人命”这种独特的报复方式即我们所说的自杀行为模式就成为这一类型的社会中的主导型的自杀行为模式。这种行为模式的出现,加剧了潜在的自杀者对自己自杀死亡后的场面的想象,通过他们或她们的身体实践和生活中“打人命”这种具体的操演(保罗·康纳顿,2000),可以将人们关于自杀死亡后的记忆传承下来,并因此可能去实践这种行为模式。反过来说,“打人命”这种自杀行为模式,让遭遇同样困境的潜在自杀者可能会执行相应的报复型自杀行动以获得“打人命”这种行动的特别效应,这即是自杀行为模式建塑自杀行动的一环。同样,通过“打人命”这种具体的操演,基于血缘联结与规则维控而将相关人员联结在一起的情况会进一步得以维系和加强,“打人命”一方面可以强化这一调处自杀的民间法律规则维控体系的有效性和真实性的宣传、想象乃至实践,另一方面,也可以借此来强化血缘联结,对于疏离于血缘联结的关系人员,很可能会因为“打人命”这种特殊的行为模式的操演而重新将之联结起来。这两方面的作用可以达到由自杀行为模式建塑结构的一环。被强化的血缘联结与规则维控体系更进一步地形塑出相应的自杀行动类型,自杀行动类型又进一步地因其后续效应而强化自杀行为模式,自杀行为模式再散射影响结构与行动两者,如此循环往复,就构成了社会结构与自杀行动的互构化过程。显然,团结型社会的自杀特征分布就是这个互构化过程的产物。
1703156800
1703156801 自杀率作为一种互构模态,其产生的本质机制与“打人命”这类自杀行为模式的产生机制是基本相同的。血缘联结度与规则维控度均强的社会类型,其父权制色彩往往很浓厚。父权制社会的自杀现象的特点是,老年人不那么容易走上自杀之路,但作为这一类型的社会中的相对弱势群体,妇女,特别是青年妇女,却很容易在遭遇困境时选择自杀,沃尔夫(Wolf,1975)曾对此有过较为出色的论述。
1703156802
1703156803 在这种类型的社会中,自杀行动的主体是青年女性,而非老年人,在前文的叙述中已经多次证明了这一点。由众多自杀行动者个体的自杀汇聚而成的自杀率当然也就同样离不开结构与行动两者的交互建塑。换句话说,当结构有利于产生的自杀行动主体是青年女性而非老年人时,那么,在这种类型的社会中,同样集聚的自杀行动类型因其行动者是青年女性,就会使得青年女性的自杀率非常突出。当众多青年女性的自杀大多以惩罚性报复型自杀或威胁性报复型自杀的面貌出现时,它们在另外一个角度就会影响“打人命”这类自杀行为模式,进而又进入我们上述结构与行动互构化的过程,从而产生出符合团结型社会的自杀特征分布。
1703156804
1703156805 从变动的角度来说,因为社会结构与自杀行动的互构化本身就是一个过程,因此,自杀特征在社会类型中同样会发生变动。自杀各种特征分布的变动既可以导因于社会结构,也可以导因于自杀行动,同样还可以导因于自杀行为模式即互构模态。因为各种互构变量都是交互建塑、相互影响的关系,即使在变动中,也同样无法确定出符合经验现实的先后顺序。从结构的角度来看,当血缘联结度与规则维控度双重弱化时,它必定对应地影响自杀行动类型的分布,如结构转换过程中的逃避性利己型自杀的出现以及当血缘联结度与规则维控度达到极端走向反面时而导致的价值性绝望型自杀与情感性绝望型自杀的出现。值得关注的是,这些结构强度的弱化在表明团结型社会不断趋向解体的同时,还会相应地产生出与之基本对应的更为突出的自杀行动类型,如生存性绝望型自杀的出现。从这个角度来说,这些自杀行动类型的变动本身可能就是因为结构变动已经走到了某一步而顺其自然的产物,反过来,我们也可以说,这些自杀行动类型的出现可能会有某些偶然性和突生性,正是行动的这种特性不经意中又在重塑和建构新的结构变动。如生存性绝望型自杀的出现与逃避性利己型自杀的出现,既可能进一步加剧规则维控体系的瓦解和血缘联结度的弱化,也可能在使得这些结构发生变动后更进一步地产生出同样的自杀行动类型。同理,自杀行为模式与自杀率亦随着社会结构与自杀行动的互构变动而变动,并反过来同时散射作用于社会结构与自杀行动。例如,如果将“打人命”现象视为一种刑事案件而非此前地方政府基本默许的合理的出气机制,就会很大程度地改变这一自杀行为模式的更为普遍和更为广泛地出现的可能,一旦这种情况越来越成为普遍形式,那么,青年妇女通过报复型自杀行动来达到救济的目的就不那么容易实现,如此一来,就会减少这种自杀行动类型的出现。碰到同样的困境时,年轻女性可能会诉诸离婚等一些现代方式的救济而不再以生命为代价来达到目的。这种情况的变动不仅影响着结构与行动,同时反过来影响自杀行为模式自身的变化。自杀率的变动同样是基于此种逻辑,如青年女性的自杀率的下降就可以看作是这种变动的逻辑的产物。同时,我们会看到,伴随生存性绝望型自杀的出现,团结型社会很可能会出现另外的自杀行为模式(或者说互构模态)以及另外的自杀率特征分布,届时,团结型社会将不再是团结型社会,可能会是另外一种类型或向另外的类型过渡。我们在接下来的章节中讨论分散型社会的自杀问题时会更为深刻地体会到这一点。
1703156806
1703156807 [1] 与我一同参加调查的还有桂华和钟琴等人,他们亦分别就丰村的自杀现象撰写了论文。其中,桂华等人(2010)的《家庭矛盾中的妇女自杀》一文主要从家庭纠纷的角度展示了家庭关系变化与妇女自杀的关系;而钟琴(2010)的硕士论文《社会变迁视角下的农民自杀现象研究》则从社会变迁的视角出发,认为20世纪八九十年代国家主导的社会变迁是丰村地区农民自杀潮出现的重要原因。
1703156808
1703156809 [2] 本章在数据分析上运用了杨华与袁松所收集的材料,特此表示感谢,当然,文责自负。
1703156810
1703156811 [3] 人口数据以现有人口数据为准,收集时间即我从事田野调查的时间。
1703156812
1703156813 [4] 当时,丰村还与桃村、官村合并在一块,丰村本部约有2000多人,此后不久才分开成三个村。
1703156814
1703156815 [5] 关于丰村的宗族色彩与社区记忆的讨论,更详细的论述可参见刘燕舞(2009c),刘燕舞、田孟(2010)。
1703156816
1703156817 [6] 我在《国家法、民间法与农民自杀——基于一个地域个案农民自杀现象的分析》[《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年第5期,第108~113页]一文中曾以前述案例2-1为例展开过分析。
1703156818
1703156819
1703156820
1703156821
1703156822 农民自杀研究 [:1703155460]
1703156823 农民自杀研究 第三章 分裂型社会的农民自杀
1703156824
1703156825 在叙述和考察完团结型社会的农民自杀问题后,本章我们将开始就分裂型社会的农民自杀问题展开讨论,并在讨论中逐步展开对不同类型、不同结构的社会中农民自杀的异同的比较。
1703156826
1703156827 同样,如同我们在理论框架中对分裂型社会的界定一样,这种社会类型主要是指血缘联结度与规则维控度均为适中的结构类型。如果从学术传统来说,这种社会类型如同迪尔凯姆(1996)在《自杀论》中所界定的却未展开研究的社会整合程度适中的结构类型。从经验角度来说,分裂型社会的社会关系联结最紧密的范围一般为三代或两代以内,即同祖父或父亲以内的兄弟、堂兄弟结成较为有力的关系联结单位,这种情况一般亦类似于学界所说的小亲族型社会(贺雪峰,2007b;申端锋,2005)。因为认同的血缘联结范围有限,这种社会类型的祖先崇拜较之宗族色彩浓厚的团结型社会来说要弱得多。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十分鲜明的特征是,在村庄政治选举中,分裂型社会因为其联结范围主要限定在三代或两代以内,因此,任何一个血缘联结单位都不足以获得村庄内部压倒性的选票优势(而这在宗族型社会中是完全可能的),所以,这种社会类型的村庄中的政治选举就会上演众多三代或两代以内为了竞选胜出而“合纵连横”的有趣图景,且选举竞争十分激烈,众多参加选举的血缘联合体就如同分裂的一个个群体,因此,我将之叫作分裂型社会。导因于这种社会的结构性力量配置的差异,使得任何一个血缘团体即使选举胜出也无法凭借一己之力来治理村庄,因此,这种社会类型往往又容易形成几个较大的血缘联合体联合主政村庄的情况,在形态上就有如在村庄中建立的基于各血缘联合体的“联合政府”。那么,在具有这样一种特点的社会类型中,农民自杀现象是否与我们上一章所探讨的团结型社会的农民自杀相同呢?其本身的表现形态及其机制又如何?这即是我们本章需要探讨的问题。
1703156828
[ 上一页 ]  [ :1.703156779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