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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杀为例,即使在分散型社会,1949年以前老年人的自杀仍然是能够得到家族内部支持的,从性质上来看,比较类似于我们本书第三章中所介绍的案例3-4的情形。那是因为,在那个历史年代中,这一地区仍然保留有宗族乃至祠堂,因此,对于不孝顺父母而导致老年人自杀的情况,据老年人回忆,是要将自杀死亡者的儿子拖到祠堂打屁股以示教训的,同时代的团结型社会亦基本如此。严重的时候,两个地域中均出现过假装要将儿子放置到棺材里以让其殉葬的象征性惩罚。但是,1949年以后,两个地域的社会结构出现了不同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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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1949年以后,农村同样遭遇了历次政治运动,然而,对于改变村民历史记忆最为剧烈的大体应是土改时期的平掉祖坟改成耕地以及破四旧时拆掉祠堂改成学校或将祠堂推倒并任其荒废。关于政治运动对村民历史记忆的洗刷和冲击,有些学者做过精彩的研究,如景军(2011)在甘肃大川村所做的田野研究就揭示了这些运动是如何破坏村落的历史记忆的。阎云翔(2006)曾经在黑龙江省下岬村的田野研究同样反映了国家权力对农村传统文化的侵蚀所造成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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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散型社会,这些运动所造成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如我们前文所述的,很多人无法再找到自己的祖先记忆,他们一般只知道自己两三代以内的祖坟在什么位置,至于再往上的代数,很多时候都无法记忆起来了,我在邻近本章所说的应城地区、同属分散型社会的京山农村的研究中揭示了同样的情况(刘燕舞,2009a)。但是,在改革开放以前,这些对传统宗族文化的破坏性运动的恶果并未迅速显现出来,换句话说,1949~1980年,我们并未看到分散型社会存在十分严重的老年人自杀现象。究其原因,我认为,是因为国家权力的侵蚀后让当时的国家与集体承担了原来由宗族文化所承担的系列功能,其中就包括老年人的养老与疾病治疗,最为典型的就是以生产队为单位的粮食分配办法,如人六劳四或人七劳三的规则,确保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能够按照人口均分部分粮食,尽管那个时候的水平较低,但是在总体都处于较低的水平情况下安排的,因此,并未能形成后来那样的自杀恶果。团结型社会与分散型社会不一样的是,也许是历史的机缘巧合,团结型社会所在地(如大冶地区)的坟墓都是按照姓氏以山为界安葬的,因而就形成了大规模的祖坟山,这些山往往是从每个姓氏的祖先落业到该地为始的。因此,它比之分散型社会所在地(如应城地区乃至京山地区)按照各自的地块所属散葬的传统要显得更为刚性,相对来说,在遭遇政治运动时容易保护一些。同样,对于那些祠堂,团结型社会所在地的大冶人仅是将之推倒让其废弃在那里,谁也不敢在祠堂的宅基地上新建一些建筑物,因为他们都将之视为圣地。因此,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旧体制的解体,在新体制中,团结型社会的宗族文化迅速复兴,祠堂重新在废墟上建起来了,血缘联结度与规则维控度在国家权力退出的同时仍然得到了维系乃至加强。然而,在分散型社会,被破坏的历史文化记忆未能再度被唤起,而是随着历史的大潮成为过去,因此,血缘联结度与规则维控度均被弱化且在逐渐成型。对于老年人的生存来说,此前的集体养老模式回归到了1949年以前的家庭养老模式,然而,1949年以前的家庭养老模式所需要的宗族文化体系在两个地区的保留是截然相反的,在团结型社会,短期内恢复后仍能实质性地发生作用并对随后而来的市场规则体系的侵蚀起到了较为有力的抵制作用,但是,在分散型社会,却几乎被新的市场规则体系所洗刷并逐步树立起市场规则的一元地位。因此,在持续走完20世纪80年代的适应期后,在90年代以后,两种类型社会的社会结构变化开始在老年人的自杀上严重地表现了出来。在团结型社会,宗族文化的复兴,血缘联结度与规则维控度的恢复乃至强化,使得家庭养老仍得以可能,因而,老年人的自杀问题并非十分突出。但是,在分散型社会,宗族文化的消失和市场规则的兴起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后果。因为,在市场规则的运作下,老年人是经济生产中的天然弱势群体,他们缺失家庭养老的文化基础,又在市场中无法生产出足以维持自身生存的经济基础,同时,原本承接这一后果的集体养老模式亦在旧的体制解体后随之解体,如此一来,分散型社会的老年人在遭遇生存与疾病困境时,就被当地的市场规则建构成一种“无用”的角色。市场规则中的“有用”就是指能够凭借出卖劳动力而生产出经济利润以维系自身的生产与再生产。当被界定为“无用”后,意味着他们无法靠出卖劳动力从市场中获得足以维系生存的各种资源,他们的出路似乎就被安排好了,除了饿死或病死,唯一的出路就是自杀。在当地老年人看来,自杀仅是他们一种体面的活法而已。所以,因遭遇疾病而生成的脱苦性利己型自杀以及遭遇生存所需要的粮食的困境而形成的生存性绝望型自杀就十分普遍地蔓延开来。这种蔓延已经像是一种瘟疫,笼罩和感染着分散型社会中的所有个体。因此,受此瘟疫感染的个体,当其生命历程迈入老年阶段的时候,他们的自杀死亡似乎就是一种应然的生活秩序。总体而言,分裂型社会的情况目前则是介于上述两种社会类型之间的,因此,其老年人自杀较之团结型社会而言要严重,较之分散型社会而言要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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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不幸的是,团结型社会尽管20世纪80年代在旧体制解体的同时复兴了原本被侵蚀的宗族,以至血缘联结度与规则维控度重新恢复乃至强化,然而,自90年代初期起,日益兴起的打工大潮正以前所未有的力度重新破坏这样一套文化体系。从这个角度来说,宏观经济结构的变动在这种类型的社会中中将来可能形成的影响才会有解释的恰切性。相反,对于分散型社会而言,我们前文已经说过,它所形成的系列状况并不是打工经济带来的,而是在此前的制度转型时便已随之逐渐形成。分裂型社会在某种程度上同样面临团结型社会所遭遇的境遇,甚至在变化速度上,因其血缘联结度与规则维控度较之团结型社会而言没那么刚性和强烈,所以,这一类型的社会的社会结构变动更快。因此,它们在一个新的时间节点上开始走向分散型社会那样的市场规则体系,人与人之间的血缘联结亦逐步由宗族或小亲族的联合体逐步解体,然后向以核心家庭为本位的原子化特征转换。尽管目前的势头还没有走到占据压倒性优势的状况之中,但是,其所发挥的作用已经开始显现,因而,90年代中后期以来,团结型社会与分裂型社会的老年人自杀同样逐渐多了起来就是这个道理,这对于分裂型社会的演变趋势而言尤其如此。尽管我们从第二章中的数据中看到团结型社会的老年人自杀在2000年以后有所下降,但是,其原因仍在于宗族文化的复兴所带来的血缘联结度与规则维控度双重强化的回光返照作用。2002年的税费改革和2005年的取消农业税使得团结型社会所在地域的大冶地区的村庄公共品供给陷入重重困境,而团结型社会所在地的大冶地区恰恰是有意识地在国家权力退出过程中进一步刺激了宗族势力的复兴,以实现依靠宗族力量来部分地实现社区性的公共品供给,赵晓峰(2010)基于这一地区的田野经验而撰写的博士论文《公私定律:村落视野中的国家政权建设》便对此有过较好的探讨。但是,这种情况只是暂时的非常规性的办法。因此,可以设想的是,如果国家不出面进行正式的制度性干预,那么,当前分散型社会的情况就有可能是10年或20年以后发生在团结型社会的情况,也有可能就是接下来10年发生在分裂型社会的情况。事实上,如果国家能够意识到这一点并积极采取系列正式的制度性干预的话,那么,这一情况是可以得到缓解的。我2010年12月和2011年1月在分散型社会所在地应城地区的农村中做调查时,很多老年人问我“新农保”政策什么时候能够在他们那里变成现实,我说“最快一年,最迟两到三年”,我没想到我所获得的很多答案都是:“小刘,就凭你这句话,我争取忍一忍,再多活两年!”我知道他们的潜台词是:“如果新农保还不快来,我们该吃挂面的吃挂面(指上吊),该喝糖浆的喝糖浆(指喝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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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事物都是辩证的,我并不是说团结型社会的宗族性结构特征和分裂型社会的小亲族性的结构特征就优于分散型社会的以市场规则为核心体系的原子化结构特征。事实上,我们在第二章和第三章讨论团结型社会和分裂型社会的年轻人尤其是年轻妇女的自杀现象时就发现,老年人自杀不太严重的团结型社会和分裂型社会恰恰是年轻人尤其是年轻的已婚妇女自杀的重灾区,而老年人自杀十分严重的分散型社会,其年轻人自杀反而不严重。因此,如果我们套用更为宏大的话语体系来说,封建性的社会结构特征对于年轻妇女来说就是一种杀人文化,对于老年人来说则是一种保护文化,而现代性的社会结构特征对于老年人来说却是一种杀人文化,对于年轻妇女来说恰恰是一种保护文化。也许,建设一种社区性的集体文化,让人们既不过于受压于封建性的宗族,又不过于受压于理性算计的市场,可能是一种既能避免年轻妇女自杀又能避免老年人自杀的办法。事实上,我认为,迪尔凯姆(1996)在《自杀论》的结语中强调要建立以行会为特征的组织体系,将人们重新组织起来以干预自杀危机,与我在本书中所要强调的实有异曲同工之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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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分散型社会的互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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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宏观叙述来看,宏观的制度变动所导致的自杀类型的产生,实质上可以看作是两大行动主体——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构化过程。不过,在本章,我们首先要理清的仍然是从微观的层面来探讨结构与行动的互构化在分散型社会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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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承认,为了表述的方便,我在文中的叙述方式看起来似乎仍是结构决定论的。事实上并非如此,这仅是因为我从表述的起点上习惯以结构的成型或变动开始,它表明的是,从结构的角度叙述来看,相应的结构会产生相应的自杀行动。换句话说,如果我们选择以自杀行动作为起点,那么,从表述的方式来看,同样可能引起行动决定论的误解,事实上并非如此,这只能表明,从行动的角度叙述来看,相应的自杀行动会对应相应的社会结构。实际上,仍如我们所秉持的一贯的理论逻辑,分散型社会的结构与行动同样是互构共生、交互建塑的,其运行的轨迹实质就是结构与行动的互构化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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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团结型社会中叙述的结构起点以强血缘联结度和强规则维控度为始以及分裂型社会中以适中的血缘联结度与适中的规则维控度为始所不同的是,在分散型社会中,结构与行动的互构化过程的叙述起始点就是弱血缘联结度和弱规则维控度。同样,在它们的另一端则是相对应的自杀行动类型,与团结型社会中主要以利他型自杀和报复型自杀以及分裂型社会中各自杀类型大致离散分布不同的是,分散型社会中的这一端则主要是利己型自杀和绝望型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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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仍先从结构的一端开始叙述。我们知道,弱的血缘联结度使得人们的责任连带感同样弱,因此,人们更多地会从自己的角度考虑,这种结构不仅不太可能产生利他型自杀,相反,它相对应的是利己型自杀的产生。在利己型自杀中,与那些比较强的血缘联结度形成过强的责任感或社会压力从而产生逃避性利己型自杀不同的是,较弱的血缘联结度产生的主要是脱苦性利己型自杀。这种情况表明,尽管在不同的社会结构与空间中,按照一般的人口规律来看,疾病生成的概率不会有十分巨大的差别(特殊的情况除外,如该地区遭到环境污染或自然灾害等非人力所能把握的因素形成的疾病,我们考虑的是在一般的正常范围内),因病想摆脱疾病痛苦而采取自杀行动的概率也就应该基本相近。然而,当自然因素基本一致,但社会结构层面的因素不一致时,不同的结构自然就会塑造出不同的自杀行动类型。因此,我们发现,在分散型社会中,想摆脱疾病痛苦而采取的脱苦性利己型自杀较另外两种类型的社会更为普遍且更为容易。从结构的另一维度来看,弱的规则维控体系所对应的更多的是绝望型自杀的产生,特别是与团结型社会和分裂型社会中更强的规则维控体系从而形成更大的情感期待和价值期待以致产生出情感性绝望型自杀和价值性绝望型自杀不同的是,分散型社会中过弱的规则维控体系使得人们缺乏情感期待与超越性的价值追求,因而,在绝望型自杀中主要发生的是生存性绝望型自杀这一经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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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再从行动一端来进行叙述。越来越多的脱苦性利己型自杀的产生,更加塑造、更新和巩固着更弱的血缘联结度。同样,越来越多的生存性绝望型自杀的产生也进一步更新和巩固着更弱的规则维控体系。当生活在分散型社会中的人们不断经历着只要遭遇疾病就采取自杀或只要遭遇生存困境就采取自杀这样的行动实践时,这种行动实践的效应就会不断叠加和敲击着生活于其间的人们的观念,致使他们在遭遇同样境遇的状况下,采取同样的行动来摆脱这些困境。显然,这种情况与迪尔凯姆(1996)所抨击的模仿或传染导致的自杀有一定的差异性。因为,这种行动实践不完全是个体的行动,行动效应所叠加出来的后果其实就是这一社会结构在背后起着支撑的作用,即使我们说有模仿和传染的外核,但其内在逻辑不完全是个体的,更多地具有社会性。所有这些实践越来越多地发生后,人们更加丧失了增强血缘联结纽带的动力,也更加丧失了增强规则维控体系以维持秩序良好运转的希望。实际上,这种互构化的过程在分散型社会中就会形成一种负反馈的泡沫效应。简而言之,以脱苦性利己型自杀为主要经验类型的利己型自杀以及以生存性绝望型自杀为主要经验类型的绝望型自杀发生得越多,那么,社会结构的血缘联结纽带和规则维控体系就会越弱,这种弱化又会加速更多的脱苦性利己型自杀与生存性绝望型自杀的产生。进一步地,这些经验类型的自杀行动的产生又会更大程度地加速结构的变动,如此循环往复,形成一种恶性运行的过程,从而产生出一种不利于增进人们福祉的秩序。就自杀来说,即可以夸张地说是一种自杀秩序。这正是老年人进入疾病状态和失能状态后就如同进入了自杀状态的核心机理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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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与团结型社会和分裂型社会各自互构化出的模态[“打人命”(被逼死)—青年女性的高自杀率、“该这样死”—中年人较为突出的自杀率]表现不同的是,分散型社会的互构模态则是针对老年人的“应该死”的行为模式以及老年人的高自杀率。结构的两维对应着脱苦性利己型自杀和生存性绝望型自杀这两种最为主要的自杀行动的经验类型,两者互构共变、交互建塑的结果就是,人们越来越接受或认可到了年纪的老年人有病了或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依靠自己出卖劳动力到市场中换取生存资料了就应该自行了结。中青年人认为:“老了就应该死,老年人不死,难道还让我们年轻人死?”老年人的说法是:“老了,没得用了,就该死了,顺条道而已。”因此,在分散型社会中,几乎大部分人都秉持老年人“应该死”这样一套观念,有了这种强硬的意识形态,对于老年人来说,他们选择自杀死亡时,就不会像团结型社会或分裂型社会那样,可能还会考虑采取利他或报复的自杀行动方式,即使他们从这个角度考虑。事实上,没有人会觉得他们的自杀行动是利他的,因为人们已经在建构的“应该死”这样的互构模态下运作自己的思维方式;也没有人会觉得他们的自杀行动能够实现报复的目的,因为“应该死”这样的互构模态同样决定了他们的自杀获得不了任何救助。最简单地说就是,“死了就死了”,仅此而已。也正是因此,分散型社会中的人们才会一而再再而三地将老年人的自杀视作一种正常的死亡方式,当作为研究者的我们将这种方式界定为自杀时,他们还经常错愕地反驳说:“这是他们自愿死的,与老死没有什么区别啊,这怎么能叫自杀呢?”在他们的观念里,所谓自杀,就是指中青年人或喝药或上吊或跳水或其他自己所采取的导致死亡的方式,老年人基本上是不在这一考虑行列的。“本来就要死了,不过是顺条道。”与之相伴随的是,无论是结构两维的不断弱化乃至逐渐定型,抑或是利己型自杀尤其是脱苦性利己型自杀与绝望型自杀特别是生存性绝望型自杀的出现,加上这两端所互构化出的互构模态之一的“应该死”这样的自杀行为模式的持续作用,这些因素相互之间的交互建塑还能产生出的另一个互构模态就是老年人的高自杀率。显然,利己型自杀与绝望型自杀越来越多地出现,本质上也就是一个一个的越来越多的自杀死亡者的数字,将之与相应的年龄人口进行比率的处理,就成了越来越高的自杀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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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变动的角度来说,分散型社会的情况与团结型社会和分裂型社会均有一定的差异,后两者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仍受到原有的较强的血缘联结度与规则维控度的作用,因此,相比较而言,其自杀特征在年龄层上的分布在时间链条上体现得更为分明。在分散型社会,80年代时,由于此前的社会结构已经被宏观制度的变动所打破,并且未能在此时像团结型社会和分裂型社会那样恢复,因而,其一开始便不像另外两种类型的社会那样出现那么严重的年轻人自杀现象。当然,20世纪80年代时期的分散型社会,其结构转型也并非完全定型,因此,它又或多或少地表现出与另外两种社会类型略微类似的情况,即青年女性的自杀现象相对来说在那一时间段中要略微突出些。结构转型逐渐定型和完成后,就表现出这种结构变动完成后的持续效应,即老年人高自杀率的持续走高。到目前为止,老年人高自杀率仍在持续,未来10~20年内,如果宏观制度不再次给予支持,那么,这种情势会继续恶化。20年以后,也许这种高自杀率会成为历史,因为当前的中年人同样生活在这种潜在的自杀恐惧中,这种恐惧迫使当前的中年人开始提前替自己着想,他们不再追求为子女盖房子、娶媳妇等一些老一辈看来是自己必须完成的人生任务,他们也不急于在自己有劳动能力时将自己的钱财全部拿出来给年轻人,相反,他们正在做的两件事是,出于对宏观制度的不自信,以及未来对子女的绝望,基于看到当前的老年人自杀潮的形势,他们一方面开始偷偷地储蓄用于养老的私房钱,另一方面则是开始越来越多地买商业养老保险。因为这一新的行为模式刚开始出现,因此,具体的数字尚无法统计。但是,如果这种情况持续下去,即使宏观制度不进行干预,也许,20年后,当目前这一两代老年人成为历史以后,现在这一两代中年人在他们进入老年期后,因为有早年储蓄的私房钱或商业养老保险的支撑,他们的自杀也许会有一个退潮的过程。当然,也许这仅仅是我一厢情愿期待的理想状态,因为,即使有钱,即使有商业养老保险的支持,但对于病痛和失能者来说,只要宏观制度不干预,家庭支持又跟不上,他们除了自杀还能有什么可以选择的道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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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述至此,我们基本上已经从类型比较的角度论证了社会互构论的理论逻辑的强大生命力。以自杀率作为切口,我们前述三个章节的分析和比较表明,不同的社会结构和不同的行动类型确实互构化出了不同的自杀行为模式以及不同的自杀率的分布。从变动的角度来说,当结构和行动变动的时候,作为互构模态的自杀行为模式以及自杀率也相应地发生变动;当结构与行动相对定型的时候,这些互构模态也相对定型。因此,我认为到本章结束为止,我已经基本完成了我在导论中所提出的要解决的问题,即试图揭示转型期中国农村自杀现象的差异性以及社会学史上长期无法克服的结构与行动二元对立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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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自杀研究 第五章 农民自杀空间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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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撰写至此,可以毫不讳言的是,我终于可以开始就中国农民自杀现象的区域差异展开一些检验性的讨论与分析了。事实上,我撰写本书的一个初衷,就是想从空间区域将当前社会学、文化人类学、医学领域将中国农民的自杀现象作为一种“整体”来描述和讨论的研究进行“拆卸”,以对农民自杀的空间分布的社会学机理展开研究。然后,在此基础上,我试图将华中村治研究群体一向倡导的经验本位(贺雪峰,2006b)通过从类型比较到区域比较的操作办法贯通到我对农民自杀现象的研究中。同时,我亦试图将社会运行学派所秉持的理论自觉(郑杭生,2009)通过对社会互构论的理论应用与检验贯通到理解农民自杀的差异性的过程中。经过这样一套研究理路,我试图完成我对转型期中国农民自杀现象的时空差异的机制的理解,努力走出长期横亘在社会学史上的毒瘤般的结构与行动二元对立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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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我可以坦言且有必要重复的是,我基本的问题意识来源于我在中国各地农村的长期调研中所感受到的巨大的区域差异。当我在河北省秦皇岛市的农村、山西省河津市的农村、山东省青州市的农村、河南省信阳市的农村以及江苏省淮安市的农村进行调查时,我能够感觉到这些地域鲜明的所谓北方特色,尽管河南信阳与江苏淮安处于南北过渡地带,但从社会结构上来说,这些地域的农村更像是中国的北方区域。当我在江汉平原的荆门农村和孝感农村调查时,我又能深刻地感受到这些地域的农村与前述北方区域的农村所不同的地方。从社会结构上来说,这些地域的农村更具有我国中部区域农村的特色。当我在鄂东南的大冶农村、赣南的安远农村调查时,我又能感受到这些地域的农村所具备的与前述两大区域的农村完全不同的地方。从社会结构上来说,这些地域的农村更具备我国南方区域农村的特色。农民的自杀现象在这三大区域的农村中所表现出的迥异的特征分布,勾起了我试图借此来尽可能地理解中国这个巨型社会的强烈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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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最初的打算是想就我在上述这些地区的农村所收集到的关于农民自杀的一手数据来论述自杀现象在区域间的差异性及其生成。但是,我仍然面临方法论上的困境,即:我如何能成功论证我所调查的这些村庄就能代表南方区域、北方区域和中部区域?然而,现实的研究条件是,中国当前并不具备完整的自杀数据,我们所能够做到的就是从一个一个的村落中收集尽可能长时间的详尽的自杀案例的质性材料。在自杀现象区域差异性的客观存在以及研究条件以村落为基础的客观现实这两个客观性上,我能够尽量克服方法论困境的办法就是:首先,以一手的数据建立起典型的类型比较;其次,在类型比较的基础上,运用二手数据进行区域差异的检验和分析。显然,经由类型比较到区域比较,如果我们能证明类型差异的存在与区域差异的存在都是客观现实的话,从经验的角度来说,我就能够尽可能地认识到中国社会的复杂性,从理论自觉的角度来说,也就能基本证明我所应用的社会互构论的理论逻辑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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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自杀研究 第一节 区域比较作为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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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导论中已经谈及本书选择了一种综合性的研究进路,本书需要解决的更细微的问题就是选择什么样的方法来完成对所研究问题的理解。导因于中国农村自杀现象的时空差异尤其是空间差异,同时又为了尽可能避免单一村落不具备的所谓“代表性”,本书试图运用区域比较的研究方法初步完成这一学术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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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社区研究到类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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