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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华(2009)在湘南的宜章县的水村收集了1980~2008年共29例自杀案例,其中,自杀死亡22例,自杀未遂7例,年均自杀死亡率为47.41/10万,且主要集中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在2000年以后,水村的自杀基本退潮。然而,杨华的数据并未能具体到更为具体的时间段,因此,在分段的时间链条中,我们无法精确统计自杀的基本情况,但老年人的自杀有明确时间记载的2例均在2000年以后。因此,我们可以大致估计的是,80年代和90年代是青年人自杀的高潮,90年代中期以后尤其是2000年以后则可能主要是老年人自杀。在自杀的性别分布中,女性共16例,占比达72.72%;男性共6例,占比仅27.28%。其中,老年群体的自杀者中,老年男性3例,老年女性5例;青年群体的自杀者中,男性2例,女性为10例,青年女性自杀死亡占同年龄群体的比例高达83.33%;中年群体的自杀者中,男女各1例。因此,从性别结构与年龄结构来看,水村的自杀情况充分符合我们前述团结型社会的基本特征,也符合我们对南方区域的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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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华的数据比较详细,但是,大部分案例没有现场感,因此,比较难以把握各种案例所属的自杀类型。不过,在比较确定的一些自杀死亡案例中,老年人主要是惩罚性报复型自杀、殉节性利他型自杀和价值性绝望型自杀。这种情况应该说也基本符合我们对南方区域自杀特征的想象。杨华(2009)在分析老年人的自杀时总结的一段话也能从另一个侧面充分反映这种特征:“在水村,老人自杀不是因为儿子不孝顺,不给予老人基本的保障(衣、食、住、行、医),更不可能是儿子伙同媳妇对老人进行人身攻击和肉体上的摧残,或者是把老人驱赶出家门(这些情况不曾出现过),而是因为老人与媳妇闹矛盾、‘怄气’。老人的自杀是价值失落的结果。”同样,他所揭示的青年妇女的自杀案例亦主要是惩罚性报复型自杀和情感性绝望型自杀,这两种类型的自杀在水村的出现主要与夫妻之间的矛盾有关,与婚恋过程中父母的干涉有关,这些情况同样与我们所归纳的南方区域农村的自杀特征基本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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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杨华的研究中,水村以宗族作为核心特征,是一个历史感与地域感很强的地方。杨华(2010)的博士论文即是以水村为研究区域,对宗族型社会中的妇女的意义世界进行研究。这种社会的血缘联结度与规则维控度很强。因此,在这种类型的社会中,一方面,父母干涉青年子女婚姻的情况比较普遍地存在,或夫妻矛盾中丈夫往往相对比较强势;另一方面,老年人的自杀相对来说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中期以前都不是太突出,且不像我们在分散型社会中所讨论的那样面临孝道衰落、市场侵蚀等从而出现大量生存性绝望型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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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地将村庄性质定为宗族型村庄的还有陈柏峰(2007,2009b)对鄂东南的陈村、仙崖村和界牌村的研究。他所收集的数据亦基本证实了南方区域农村的自杀特征。因为宗族内部血缘联结度和规则维控度较强,子女不孝顺父母的情况相对就很少,个别辱骂父母的甚至能够得到父亲的家人、母亲的娘家人或所在家族内部的房头势力的惩治,他们自己所在的村落的村民或房头内部的人亦乐于看到这种不孝子能够受到惩罚并在背后谴责他们。有一位平时不太孝顺的儿子的母亲去世时,他母亲的娘家人决定在丧礼进行当日要求这个儿子长时间跪地,并对其进行问罪与教育,全村人则在旁边体验这种被惩治的场面并间接地受到了教育。对于妇女的自杀,这里同样会出现像我在团结型社会所在地的大冶市那样的调查结果,年轻妇女死后仍能获得来自娘家的支持,“打人命”的事件同样在那里上演。在陈村,闻湖的妻子林英自杀死亡后,“她的弟弟组织了林家几十人,带着农具来到陈村‘打人命’。因陈、林两家世代通婚,‘人面’很熟,在一些老人的劝说下,林家人‘撤退’了。几天后,当林英已经被安葬后,林英的另一个弟弟觉得实在‘吞不下这口气’,于是独自一人带着斧头冲进闻湖家,砸烂了所有家具,最后点着了闻湖的房子”(陈柏峰,2007)。“2001年,自杀事件又‘轮’回到了陈村。张兰是闻木的妻子,因家庭琐事与婆婆争吵。闻木的弟弟一旁听不下去,便插嘴帮腔。张兰认为这是小叔子对她的冒犯,因而十分不满,当面指责小叔子没有资格教训她,因为她是嫂子。不料小叔子不但没有收口,还辱骂了嫂子。闻木回家后,张兰将此事相告,本指望他教训弟弟,但闻木不仅没有教训他的弟弟,反而表达了对妻子冒犯母亲的不满。夫妻争吵起来,闻木出手打了妻子。张兰一气之下,上吊自杀了。后来,张兰的娘家族人带着农具来到闻木家,将闻木家的一切全砸了。陈村村民目睹了这一过程,但没有人敢出来阻挡,因为大家都知道,面对愤怒的张家族人,阻挡必然会导致一场大规模的械斗。”(陈柏峰,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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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说,陈柏峰所研究的鄂东南咸宁市通山县的情况,与我在鄂东南的大冶市所调查研究的情况基本一致。对于自杀的系列看法和处理方式,两个地域几乎同享一套知识体系。最典型的就是对于已婚青年妇女自杀死亡后的“打人命”事件,以致妇女对自杀死亡后的效果有着强烈的想象和道德建构,而这种“打人命”的状况亦能够调动娘家人以民间法的执法方式来处理与自杀死亡者相关联的责任人(陈柏峰,2007)。我曾经在讨论大冶市丰村的个案时,亦着重关注到这一点(刘燕舞、王晓慧,2010;刘燕舞,2010b),同样,我们在关于团结型社会的章节中亦详尽地展示了这些方面的情况。因此,基于对这些二手数据和部分一手数据的把握,我们基本能够验证基于类型比较基础上的对南方区域自杀特征及其机制的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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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自杀研究 第五节 北方区域的农民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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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北方区域农村进行自杀流行病学研究的资料相对于南方区域农村的情况而言要略多些。本章用于检验的二手数据主要有山东省邹城市,山西省阳城县,江苏省赣榆县、大丰市的自杀流行病学的数据,以及以村落为单位收集的安徽省固镇县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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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邹城市位于山东省西南部;赣榆县是江苏省连云港市下辖的一个县,位于江苏省东北部,与山东接壤;阳城县是山西省晋城市下辖的一个县,位于山西省东南部;大丰市(原大丰县)属于江苏省盐城市下辖的县级市,位于江苏省中东部偏北;固镇县是安徽省阜阳市下辖的一个县,位于安徽省北部。上述这些地区,固镇县与大丰市基本处于北方与中部的过渡地带,但从社会结构与地域风俗来看,其基本属于北方区域的农村;邹城市、赣榆县、阳城县的农村则基本属于典型的北方区域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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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考察邹城市的情况。齐振标和贾存显等(2008:1785)对山东省西南部邹城市2004~2007年的自杀死亡人数及自杀率的情况进行了披露,其原始数据见表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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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4 山东省邹城市2004~2007年自杀死亡人数及自杀率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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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为了便于比较,我们将上述数据进行还原,然后再重新生成与前述可比较的统计口径相匹配的表格(见表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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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5 山东省邹城市2004~2007年自杀死亡人数及自杀率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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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们通常的统计口径不同的是,贾存显等报告山东省邹城市的自杀死亡情况时,在年龄上主要采用每10年为一个年龄段,因此,在30~39岁年龄段中,无法细分出30~34岁的接近中年段的青年与35~39岁的接近青年段的中年情况。从表5-4的原始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10~19岁和20~29岁这两个年龄段的青年和部分少年群体的自杀死亡率均较低,而还原后的表5-5的数据则显示出,青年段的自杀死亡率并不是十分突出。我认为,这是因为将10~14岁的少年人口纳入进来了,而少年人口的自杀几乎在所有类型的社会中都是比较低的,也正是因此,很多自杀研究都会忽略对少年人口的统计,其实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充分证明,社会文化结构对人的规制完成程度越高越会影响相应人群的自杀率。不过,我们从还原后的数据还是可以看出,偏向中年段的群体的自杀率相对较为突出,其中,尤其以40~59岁年龄段较为明显。从性别状况来看,偏青年段的群体的自杀死亡率仍是女性较高,偏中年段和老年段的群体的自杀率则性别差异较小。总的来看,邹城市的情况大体能够与北方区域农村的情况相符合,当然,统计口径即使还原亦无法统一,因而比较起来的误差也会相对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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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华等(1997)报告了江苏省大丰县(即今盐城市的下辖县级市大丰市)1976~1991年自杀死亡情况(见表5-6和表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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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6 江苏省大丰县1976~1991年自杀死亡人数与自杀死亡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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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7 江苏省大丰县原始数据还原按年均计算的自杀死亡人数与自杀死亡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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