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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从上述这些研究来看,我们发现,最基本的分析框架仍是代际关系变动与价值观变动。只不过,我们可以发现,上述研究者在研究南方团结型社会的自杀现象时更倾向于从代际关系变动的角度进行阐释,在研究中部分散型社会时则更多倾向于从价值观的变动去看。不仅如此,关于对这一地区的其他现象的研究,如对农民伦理变异的研究亦主要反映的是当地农民的思想观念状况(申端锋,2007)。这些研究解释单一类型的时候,将其放置在具体的田野单位中去理解是比较可行的,也基本能够解释所研究的田野单位内部农民自杀的机制。但是,当我们用之来分析纷繁复杂的不同类型的社会结构之下的自杀时,上述研究所得出的结论均具有很大的时空限制。具体来说,就是某一地的研究结论很难用之指导分析另一地的自杀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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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突出的也是比较有意思的现象是,这一研究群体在这一时期对农民自杀的研究中,均会提到两位学者的研究成果,并在某种意义上有摆开一副与之对话的架势,但最后又似乎都不了了之。这两位研究者,其一便是迪尔凯姆,其二便是国内的吴飞。不过,仔细研读上述研究的文本,我们就会发现,研究者在提到迪尔凯姆的研究成果时,往往是引述其基本结果和结论,并没有对迪尔凯姆的研究进行非常深入的研究评述,不仅如此,总体上来看,这一研究群体此前也一直缺乏对自杀研究较为系统和深入的梳理。在这一点上,我认为他们所对话的另一对象即国内的吴飞先生在这一方面所做的工作要更好一些。吴飞(2007c,2007a,2009)的三本著作(《自杀与美好生活》、《自杀作为中国问题》与《浮生取义——对华北某县自杀现象的文化解读》)较详细和系统地梳理了西方关于自杀研究的理论以及文化脉络,并尝试着去寻找一个能够与西方自杀研究的文化脉络对应的理论概念,即他所提出的“过日子”的分析框架。或许,正是他们此前忽视这一环节的缘故,尽管他们的研究十分敏锐地看到了吴飞关于农民自杀解释的局限,但在克服其局限的理论思考上始终是不够的。换句话说,华中村治研究群体此前的研究基本上是关于自杀的较为经验层次的解释,没有尝试从理论层面去更加抽象地讨论农民自杀问题,从而使得他们此前的研究仍显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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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看来,造成这种现象的深层次原因与他们的研究阶段有很大关系。如果从这一研究群体最早关于村民自治的研究开始考察,我们就会发现,华中村治研究群体在过去的近20年中关于学术研究的路向已经发生了几次十分不同的有质的差异的转向。贺雪峰(2008b)、李德瑞(2009)、陈柏峰(2010)等人均详细梳理过这些研究中的前几次转向。大体来说,在2000年以前主要是以村民自治研究为主,世纪之交以后,这一研究群体开始转向对乡村社会性质与社会基础的研究,这一转向开始比较侧重对村庄社会结构的讨论,如“半熟人社会”(贺雪峰,2002)、“村庄社会关联”(贺雪峰、仝志辉,2002)和“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贺雪峰,2005,2006a)等关键的分析性概念或理论框架便是这一转向的产物的象征性成果。大约从2006年前后,这一研究群体开始转入对农民价值等更为基础的社会层面的研究,这一转向使得这一群体开始关注此前不曾过于关注的农民的日常生活、农民的家庭结构以及农民的价值观念等命题。这一转向的成果主要是关于农民价值的类型的提出,其分析性概念就是关于农民的本体性价值、社会性价值与基础性价值的构建(贺雪峰,2008a)以及关于农民代际关系的讨论(贺雪峰,2008c)。显然,关于农民自杀的研究亦是这一时期学术转向的产物,其基本服从于这一研究群体对农民日常生活以及家庭结构方面的研究。但是,正是研究的转向,使得他们原本是想借助自杀来理解家庭结构与农民价值观的,而随着研究时间的推移,他们逐渐发现自杀本身就是一个重大的研究命题。本书的研究基本上与这一阶段的学术转向有着紧密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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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在最近几年来,尤其是2009年以来的这四年多时间中,华中村治研究群体的研究重心似乎正在回溯至原来的乡村治理方面的研究,甚至开始回溯至更早时期的关于乡村政治的研究,最突出的表现就是他们这几年中关于农民上访、富人治村、地权逻辑、乡镇政权的性质等问题的研究。当然,延续此前一个时期转向所留下的余温而开展的关于农村人情的研究、农民的公私观念的研究仍是其基本研究课题。对于这一转向,尽管是不知不觉的,却十分鲜明。这一时期的转向以及对此前的延续的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有,董磊明(2008)关于纠纷调解的研究,陈柏峰(2008a)、黄海(2008)等人关于“混混”的研究和吕德文(2009a)关于“钉子户”的研究,他们的博士论文《宋村的调解:巨变时代的权威与秩序》、《乡村混混与农村社会灰色化:两湖平原1980~2008》、《当代乡村的越轨行为与社会秩序——红镇混混研究》、《治理钉子户》即是重要的文本体现;申端锋(2009)的《治权与维权:和平乡农民上访与乡村治理1978~2008》、田先红(2010)的《息访之道》等则是关于农民上访问题的研究;吴毅(2007)的《小镇喧嚣:一个乡镇政治动作的演绎与阐释》、欧阳静(2010)的《策略主义与维控型政权》、狄金华(2010)的《被困的治理》、何绍辉(2011)的《贫困、权力与治理》则是关于乡镇政权性质以及基层权力运作逻辑的研究;郭亮(2010)的《地根政治》、贺雪峰(2010)的《地权的逻辑——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向何处去》则是关于农村土地的政治学和政治社会学的观察;其他诸如《论富人治村——以浙江奉化调查为讨论基础》、《论利益密集型农村地区的治理——以河南周口市郊农村调研为讨论基础》、《论乡村治理的去政治化及其后果》(贺雪峰,2011a,2011b,2012b)等文献基本上都是关于基层政治问题的研究。上述这些研究,要用一个词来概括的话,就是均统属关于“乡村治理的政治性”的研究。当然,在这一时期,此前时期延续的转向仍有部分作品继续出来,如杨华(2010)关于农村妇女的意义世界的研究、宋丽娜(2011)关于人情的社会基础研究、赵晓峰(2010)关于农民公私观念的研究等,则仍基本秉持分析乡村社会性质以及农民日常生活的理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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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的转向为华中村治研究群体的学术事业带来了很大的活力和动力,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有待克服的问题。就我个人的看法而言,我认为他们缺少对学术的基本理论问题的关注,缺乏将研究的学术问题归置到一个相对主要的学科以及这个学科的学术史的脉络中去的努力。这种缺陷使得他们的学术累积性仍有所欠缺。具体说来,他们每一个单一的研究都能形成一定的冲击力,但缺乏对所有研究进行总结与接力的学术努力,特别是缺乏关注上述这些研究背后所应关注的更为基础性的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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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述后,我们发现,华中村治研究群体所关注的基本问题大致有二:乡村政治与乡村社会。乡村政治的关注在早期主要是村民自治研究,在近年来则是关于乡村治理的政治性问题的研究。对于乡村社会,则主要关注的是乡村社会的结构(如关于农民行动单位的讨论)与乡村社会中的行动者的社会行动问题(如关于农民行动的逻辑以及价值观念等层面的问题讨论)。要理解乡村政治,其基本的落脚点仍然要放置在理解乡村社会上,也因此,关于乡村社会的结构以及乡村社会中的行动主体的社会行动问题的研究也就成为更基础性的学术命题,研究乡村社会结构与乡村社会行动的横向样态以及其纵向变迁是最基本的层面。所以,我认为,若要提高研究的水准,就必须逐步进入对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至于对具体的研究论题的选择,一方面应符合社会经验现实的需要,另一方面则应该将之作为切入点来回应和讨论更为抽象的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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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研究文本的最终定型来看,我认为我的自杀研究正是在上述意义上的最终产物。如果从学术转向来看,我愿意将之看成是这一研究群体的第五次学术转向,即由扎实的经验研究逐步向理论提升过渡,由相对中观层面的经验分析向相对抽象的宏观层面的理论分析过渡,由多学科大交叉、大融合向多个相对单一的专业性较强的学科过渡,由主要关注从经验分析中提炼概念或分析框架向关注将某一基本命题放置到所隶属的相对清楚的专业学科的学术史中去讨论提升过渡,由在中国农村中做中国农村研究向在中国农村中做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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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清了从哪里来以及大致应往哪里去后,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就往哪里去做些更为深入的交代,这也是我需要再次说明的本书在另一个学术脉络中的位置问题,即从理论自觉(郑杭生,2009)的角度出发,回到一个更专业的学科——社会学——的历史上来看,我试图要讨论什么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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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个人与社会,行动与结构,始终是社会学史上的基本命题。其在中国的表现形式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状况,显然是我们做抽象的理论思考时应该关注的命题。因此,在农民自杀本身的经验现实对我所形成的学术冲击的基础上,我不仅要理解农民自杀的基本情况及其经验机制,而且,我需要以此作为切口来试图讨论一个相对抽象的理论问题。事实上,即使在西方社会学史上,自杀也始终是一个理解行动与结构的理想研究域。因为从学术史的脉络来看,延续迪尔凯姆的实证主义路径与韦伯的人文主义路径各自对自杀的研究的展开是不一样的,前者一如既往地强调社会结构对自杀率的影响,后者则一如既往地强调如何理解单一的自杀行动所显示的行动者所赋予的社会意义。两者的关系服膺于西方社会科学一直以来的二元对立,从而使得自杀研究中要么遵从结构决定论,要么遵从行动决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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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根据我们在本书中所揭示的情况来看,仅从个人行动的角度去解释是不妥的,仅从社会结构的角度去阐释也是不妥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社会运行学派所提出的社会互构论(郑杭生、杨敏,2010)的理论逻辑为我们思考自杀领域的结构与行动的关系命题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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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在不同的社会类型中,自杀行动所表现出来的情况也是不一样的,反过来说,不同的自杀行动类型的聚集,也会塑造或作用出不同的社会结构类型。否则,如果仅从单一的行动角度去理解自杀的话,我们显然无法解释不同的社会类型或不同的区域类型中,自杀者的年龄结构所表现出来的差异。因为,如果仅从单一的行动角度解释,我们是无法理解南方地区团结型社会主要表现为以青年妇女自杀为主、中部地区分散型社会主要表现为以老年人自杀为主、北方地区分裂型社会却表现出中年人自杀相对突出这些年龄结构差异的。仅此一点,就足以使我们在讨论自杀行动的同时,还需要关注社会结构的差异对自杀行动的影响。因此,即使是道格拉斯的理论,放置在中国的经验现实中,我们显然无法用之进行生硬的切割。吴飞的研究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就是忽视了这一点,所以其才看不到社会类型的差异而仅从一个相对中观的层面,根据一个农民的日常口头语言——“过日子”——来尝试建构分析框架从而理解整个中国农村的自杀现象,毫无疑问会遭遇一些困境,当然,仅从单一的行动角度来看,其理论建构仍是有解释的穿透力的,这种努力也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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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之,当我们从行动的角度观察时,我们又会发现其对社会结构的影响和作用。以南方地区团结型社会的妇女自杀经验来说,尽管这种社会血缘联结度与规则维控度均强,但是,第一例或最早的若干例报复型自杀行动肯定有其突然性,但正是行动本身的效应,会使得处于同样情境的潜在的妇女自杀者采取相同的自杀行动,从而调动社会结构的力量参与到自杀行动完成后的具体事件中来,这种情况所形塑出的南方地区团结型社会中的“打人命”这一特殊的自杀行为模式表明,自杀行动具有传染性,这是行动的意义效应使然。显然,在这个意义上,迪尔凯姆(1996)所批判的自杀行动的模仿效应不会存在或不影响自杀率的变化的论断是欠妥的。中国的自杀经验表明,自杀行动在特殊的社会结构中有其特殊的模仿效应,这种效应反过来又会固化某一社会结构类型。同理,在中部区域分散型社会中,老年人自杀行动的模仿及其传染性所形成的众多类似的自杀行动的意义效应的叠加就一定会更加固化那种不利于老年人生存的社会结构力量。当然,更为宏观的外在于社会的国家力量和市场力量会对社会结构与社会行动产生影响并诱导其变迁。同理,在南方区域团结型社会中,早年的“打人命”这种特殊的自杀行为模式因为传统文化的许可而成为可能,因此,其能传染相应的自杀行动类型的产生,乃至塑造出符合这一社会类型的自杀特征。但是,当国家力量进行干涉的时候,如法律的进入,就可以逐步改变这一情况。例如,原来的“打人命”可以视为地方性文化中的一种普通的群众活动,但是,当现代法律进入后,这种宗族械斗就是一种刑事案件。也就是说,原有的在民间法律体系中被视为他杀的自杀在新的国家法律进入后就仅建构为自杀,相反,因认定这种自杀为他杀从而进行“打人命”的行动就会被建构和认定为国家法意义上的他杀。这种刚好相反的力量的干预就会改变自杀行动的具体情况,“打人命”这一自杀行为模式的淡出,表明报复型自杀行动的意义效应的弱化。换言之,也就是同样的报复型自杀行动因为国家法律的进入而获得不了村落内部的报复意义时,这种自杀行动的传染性就会大为降低,从而使得这种自杀行动逐渐退潮。某种意义上,其会进一步瓦解原本可以通过它来调动和强化的社会结构,从而使得双强的血缘联结度与规则维控度向双弱的方向转换,即逐步过渡到中部地区的分散型社会中所具备的自杀特征。实际上,我们会发现,当这种社会结构变化松动后,以及国家力量对自杀的间接干预导致自杀行动变化后,随着市场这一外在力量的渗透,老年人的绝望型自杀开始成为这一社会中的主流类型,这种自杀行动同样会具有传染性,会使得处于同样情境中的老年人采取相应的自杀行动类型,这进一步地弱化了分散型社会中的社会结构。换言之,也就是社会解构进一步加深。极而言之,随着社会解构的加剧,或者说社会的不断去团结化进程的加速即分裂化与分散化进程的加深,绝望型与利己型的自杀行动也会越来越多。这种变化恰恰反映出,当前中国农村的自杀问题越来越成为一种现代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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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从我们前述不厌其烦的数据分析来看,我们发现,在未来10~20年内,中国农村的自杀问题将主要表现为老年人的自杀问题。根据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数据,我们知道当前中国农村60岁及以上的老龄人口大约有1亿人。1亿人的晚年生活,特别是老年人如何死亡或采取什么方式走完他们的余生这一问题,毫无疑问是值得我们研究的。然而,研究的形势与问题的严重程度不相匹配,在过去的2011年,由全国老龄委、中国老年学学会、重庆市政府等共同举办的全国农村老龄问题高峰论坛上,会务组收到了来自全国众多学科领域尤其是老年学领域以及全国各级老龄机构的1500多篇研究论文,但是,关于老年人自杀研究的论文仅我提交的1篇,到会的400多人中,讲述老年人自杀问题的也仅我一个,以至于我不得不与那些年龄均在40岁以上的专家学者一起成为大会发言的30余位之一的“专家”。在闭幕式上,原全国老龄办副主任、现中国老年学学会常务副会长赵宝华提到:“这里我提及一个‘敏感’但又需要重视的问题,即农村老年人自杀问题。”他还指出:“‘孤独比贫困更可怕’,我们在关注农村老年人物质养老的同时,更要关注他们的心理问题和部分老人的精神危机问题。”(赵宝华,2011)这表明,在国家制度层面,我们当前还未能客观地正视老年人的自杀问题,甚至没有任何准备。其原因仍与“敏感”有关,但是,当1亿人的死亡问题客观地摆在中华大地上的时候,我们恐怕极其需要快速“脱敏”并寻找可解决的制度性方式,否则就是长期的制度冷漠,这种制度冷漠毫无疑问也是加速或加深当前农村老年人自杀的严重性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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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针对当前已经出现及未来可能出现的严重的农村老年人的自杀问题,我们认为有必要尽快采取综合性的危机干预策略,以尽可能地缓解老年人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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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全社会尤其是官方系统需要就农村老年人自杀问题进行“脱敏”和“脱麻”处理。过去以及当前很长一段时期内,全社会特别是官方系统将农村老年人自杀当作一个极其“敏感”的问题对待,从而表现出对严重的农村老年人自杀潮严重的“麻木不仁”。这种将农村老年人自杀当作“敏感”问题以及对之表现出的“麻木不仁”不仅没有缓解农村老年人自杀危机,还严重地制约了学术界对农村老年人自杀的研究,以致当前关于农村老年人自杀的研究极其严重地滞后于农村老年人自杀的实际情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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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要大力加强专门针对农村老年人的农村合作医疗体系建设。尽管当前新农合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老年人疾病治疗的困难,但是,新农合主要针对的是较为严重的疾病的住院治疗,这与农村老年人疾病治疗需求的实际是不相符合的。相反,农村老年人往往在一般的疾病以及慢性病上有着十分强烈的治疗需求,这一块的医疗支持是较为薄弱的,因此,他们往往选择不予治疗,从而慢慢地将小病拖成大病,将慢性病拖成急性发作病,乃至一直拖到最后在无法或还没有进入医院享受新农合的大病治疗前就选择以自杀行为来化解这一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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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要加大力度建设和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当前新农保对缓解农村老年人自杀危机亦有不可忽视的功能。我们2011年元旦前后到中部农村应城市某地调查时,当地还没有实行新农保,一些老年农民听说邻近市(县)已开始实施新农保时均十分急切地询问我们当地实行新农保的可能性以及进度。当我们说最快1年最慢2~3年就可以实行时,竟有很多老年人对我们表示,他们会为了等待新农保的实施再多活两年从而暂时放弃他们的自杀计划。但是,当前新农保在保障高龄老人方面仍显乏力。事实上,60~69岁的老年农民一般仍能耕种农地以及照护自己从而获得生存和生活的可能,因此,他们对新农保的需求并非如我们想象的那么迫切。恰恰是那些70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农民因疾病或失能的情况较为严重且普遍,他们对新农保的需求并非基于福利的需求,而是近乎“救命”的,因此,新农保应对高龄老年农民有更为特殊的制度安排。以我近5年来在湖北、湖南、贵州、江西、山西、山东、河南、河北、江苏和浙江等省农村近400个工作日的驻村调查经验来看,如果针对70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能将新农保的水平提升至每人每月200~400元的话,那么,当前农村老年人自杀率可能会下降一半以上。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农村7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总共为43469979人,也就是说国家每年只需拿出1000亿~2000亿元投入高龄养老事业,就可拯救至少10万以上老年人的生命,这应该是极其伟大的事业,也是城市反哺农村最好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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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加强农村老年社会工作建设。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有很多学校遭到废弃或改成养殖场,与其这样,还不如将之改建成村办养老院和老年活动中心,将那些有长期照护需求的基本失能的高龄老人安置于此集中居住。这样一方面便于集中照护,另一方面还便于老年人集中活动从而减轻心理寂寞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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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建设。对那些子女长期在外务工而自身失能或半失能的老年人,可按照中央、地方和农户个体按一定比例分别承担的办法,来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筹措方面应以中央和地方为主,农户个体占比不宜过高。中央和地方可安排财政专项或提高新农保的支付比例后从中按一定比例拿出一部分财政资金来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当前农村45~65岁的农民往往是无法进入市场务工而不得已在农村务农的群体,他们不仅年富力强且拥有大量的闲暇时间,因此,可充分利用这部分劳动力来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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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加强农村老年人自杀的问责机制建设,并将老年人自杀率作为衡量社会建设的重要指标。对于那些老年人年均自杀率超过5/‰或老年人自杀死亡占老年人全部死亡比例超过20%的地区,应启动对市、县和乡三级一把手的问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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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逻辑来说,单一的多个学术研究者关于老年人自杀研究的学术行动亦会逐步对国家在制度层面上做出安排产生影响。国家的制度安排在有效干预老年人自杀的过程中,通过对老年人的自杀行动的要件做出调适,如因生存问题而自杀的,相对应地加强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因疾病问题而自杀的,相对应地加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设,因高龄失能而自杀的,相对应地加强高龄老人长期照护制度的建设,等等,均会不同程度地降低老年人自杀的风险。进一步地,单个的老年人自杀行动的改变同样会具有传染性,其行动的意义效应同样会影响与更新结构的变动,或许,代际关系会因此得到良性调适,孝道等规则体系会得以重新强化,从而在亲代与子代之间互构出和谐的代际关系,反过来也会互构出乡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良性状态,从而使得乡土社会的团结性得以适度重铸,以至从内部生发出治疗现代病的良好社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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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说具体的研究还要往哪里去的话,我认为有必要在下一步的研究中就老年人的自杀展开专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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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而言,本书可以算作我对农民自杀问题的一个基本的研究论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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