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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9530 那么,当在新中国成立之初被“彻底铲尽”的娼妓业乘着改革开放的春风如烧不死的野草般重新滋长起来的时候,“死灰复燃论”与“苍蝇飞入论”就开始盛行起来。资本主义文化的入侵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道德的滑坡,使人们偏离了原初的社会主义理想与信念,开始追求纯粹的建立在金钱与利益之上的物质关系(司钦山,1997;黄新春,2001;汤立云、罗光海,2002)。而市场经济催生了这种不健康的意识形态,“钱是万能的”,“人生苦短,及时行乐”,“财富是人生最高追求”等想法充斥了人们的头脑,使得部分青年女性剑走偏锋,选择了堕落的道路(曾天德,2002)。这是很多学者分析卖淫、嫖娼在改革开放后重新出现的原因。他们将卖淫、嫖娼看作“资本主义的毒瘤”或渣滓,认为从业人员,包括卖淫女和嫖客都是道德败坏的或至少是被不良分子引诱犯罪的。其中典型的论调如司钦山在一篇文章提到的:什么人会去嫖?通常可归为两类,要么是教育程度较低的暴发户、私营企业老板或小官僚、小企业家,要么就是到中国大陆来投资的海外华人。而这两类人的共同特点是“富裕但精神空虚”,“没什么文化”,但热衷于“追求有钱人的生活方式”(司钦山,1997:35)。他们的性需求促使卖淫这个行当重新出现,进而推动了性市场的发展。从提供方来看,有些女性缺乏技术,教育程度低,在劳动市场中竞争力低下,这群人最容易受到“腐朽文化”的影响(同上:33,35)。性产业的“来钱易”和相对舒适的生活方式唤起了她们贪婪无度的“享乐主义”思想(同上:35)。此外,司钦山还指出,色情文化的兴盛助推了性产业的发展,这恰恰体现了资本主义文化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侵蚀。走私、生产、销售或传播黄色出版物刺激了性犯罪的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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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9532 卖淫、嫖娼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因此要建立“预防、禁止和再教育”的机制对其进行严格管控(朱力,2003:4-12,251)。道德派呼吁“严打”和犯罪化,目的在于用严厉的方式遏制卖淫、嫖娼,最终消除这个现象。卖淫女和皮条客/鸡头、老鸨、嫖客一样,背负着懒惰、道德败坏和行为叛逆的恶名。这种宣传舆论的结果制造了社会大众嗤之以鼻、人人喊打的心态,但与之相比,一个更为值得关注的倾向是,许多专家学者、女性主义者、妇女工作者等都习惯于将这一现象排斥在自己的研究、工作与关注的范围之外,性产业从业者,尤其是卖淫女性的现实状况便堂而皇之地消失于公众和学术的视线之中,从而出现了研究与关注的真空。她们的声音和形象往往被忽略、被否认,被置于错误的一端。主流话语早已为研究设定了规则和方向,研究应该在什么情况下进行、结论应是怎样的,都有定数,因此研究者和从业女性真实感受、经历之间出现了严重的裂痕。伊莱恩·杰弗里斯(Elaine Jeffreys)批评,这是一种冷战思维和分明的政治立场,研究者的实证主义立场使他们用“研究对象”的眼光对待被研究者,而非活生生的人,这就是一种方法论上的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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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9534 第一波女性主义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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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9536 几乎在道德派出现的同时,有些学者开始从另一个不同的角度看这个问题,他们认为传统的父权主义文化下的性别不平等是娼妓和女性压迫的根源,而不在于资本主义文化入侵,为了妇女身份和权益要彻底废除娼妓制度(丁娟,1996;黄新春,2001)。中国是一个父权制度根深蒂固的国家,男性权力凌驾于女性之上,即便在新中国成立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后这种情况还是没得到很大的改善(黄新春,2001)。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消费的增长,这种控制女性的权力的欲望开始膨胀,结果往往造成对女性的暴力,比如强奸或家庭暴力,或更为“平和”的形式,那就是婚外情/一夜情或嫖娼(同上:60)。长期压迫致使妇女作为独立自主人格的声音缺失。黄新春认为与父权制度抗争是无力的,妇女还是无法逃脱这种社会困境,尤其是生活在经济和文化落后地区的人(同上)。在男权制度支配之下,即使是在更为进步、妇女地位得到前所未有提高的社会中娼妓制度依然存在。要提高妇女的地位,就必须提升妇女自身的意识,自尊自重,为她们提供职业培训,加强基础教育。废除娼妓制度的根本就在于树立性别平等观念(同上: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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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9538 丁娟在研究中发现,卖淫女性获罪、被拘留的比例比男性嫖客高,即使劳动改造出来后受社会排挤和歧视也较男性多。这是一种男女性的双重标准。人们总是认为卖淫女性“淫贱卑劣”,也就是俗话说的“一日为娼,一世为娼”,女性总是难以逃脱卖淫的污名,而男人嫖娼顶多也就是对家庭不负责任,逢场作戏,一时的糊涂而已。而这方面的立法也在某种程度上固化和加强了女性所遭受的压迫,比如在80年代我国曾将嫖娼行为定义为“不正当性关系”,也就是说它的性质仅仅是行为不端而非犯罪(丁娟,1996)。由此看来,娼妓现象不仅加剧了性别不平等,而且给女性带来身心伤害。持此类观点的学者认为应对男性嫖客采取严厉措施,禁止卖淫、嫖娼,但对卖淫女性应给予关怀,鼓励其重新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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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9540 受第一波女性主义思潮的影响,这部分学者从性别平等和女性自主的角度对娼妓制度提出控诉和批判,但在这种讨论框架下,卖淫女性处于被动的地位,她们是父权制度的牺牲者,是等待社会救援和解放的他者,娼妓现象则是女性处于从属地位的表现。女性在娼妓制度中的体会与经历被同一化,那些不同的理解与声音——比如,它对于某些人来说可能就是一种劳动形式,甚至可以是体现自主的一种方式——都被忽略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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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9542 性病与公共卫生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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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9544 1985年以来中国国内HIV阳性案例快速增加,引起政府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徐缓,2001)。这个问题的学术讨论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也逐渐多了起来,关注的焦点之一就是卖淫、嫖娼问题。卖淫女性是流动人口大军中的活跃人群,这也恰恰是艾滋监控的重点人群(同上:377)。卖淫、嫖娼与吸毒、卖血等现象一道,成为影响公众健康的重大社会问题(李银河,2003)。对于中国学者来说,这种公共卫生与防护的意识恰恰为研究“禁忌”话题提供了绝好机会,使其能从带有鲜明道德评判和立法执法意味的关注焦点中跳脱出来,在国家政治宣传机器之外用不同的视角去研究(潘绥铭等,2005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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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9546 大学学者或研究机构承担各种艾滋项目的主要任务是获取安全套使用的数据(刘景曾等,1997;孙玉萍,2007)、性传染疾病情况(周祖木等,2001;莫衍石等,2005;张铁军、姜庆五,2003)和卖淫妇女人群中的HIV感染率(李爱莉、于建华,2001),为各级卫生疾控部门提供医学上的参考。在此类研究项目中卖淫、嫖娼活动被认定为疾病传播的主要渠道,卖淫妇女因此也成为特殊的教育对象:她们的性行为必须受到监管,以防止病毒通过她们这些“桥梁”、“主要传染源”传播给“正常人群”(林昭春、靳征,1990;何启亚、郑德曾,1997)。卖淫妇女在这些研究中的身份变成了“性乱人群”、“性罪错妇女”、“高危人群”、“研究对象”或“样本”,最重要的是,她们会扰乱社会稳定,要与“正常人群”区隔开来,以保护一般人群免受艾滋病或性病的威胁,成为他者。针对于此,学者提出了通过进行预防性教育提高卖淫妇女自身意识的建议,同时加大公安机关的打击力度,防止疾病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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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9548 从研究方法上来说,公共卫生、疾控类的卖淫嫖娼研究常从劳教所被拘留的卖淫妇女中获取样本调查疾病的感染率,这一特殊场所的围蔽空间、研究者的绝对权威与被研究者的相对弱势都能保证样本的获得。但正是这种权力上的不平等,使得研究范围难以扩大,难以涵盖更多的议题,比如感染性传播疾病的女性对HIV/AIDS或其他性传播疾病的认知和感受,她们对是否使用安全套的想法,性交易中议价的困难,还有这一人群的次文化对于她们是否使用安全套和对性病认知的影响,等等。这类质性数据非常有助于考察安全套使用和疾病预防的宣传效果和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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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9550 性行为的社会文化面对安全套使用宣传推广工作有着一定的影响,这已然成为对卖淫人群HIV/AIDS研究的另一个聚焦点(见潘绥铭等,2005a,b;潘绥铭,2006)——艾滋研究的社会学观点(潘绥铭,2006:183)。关注这方面的学者认为将卖淫女性视为病毒的主要传播者和公共卫生的威胁是非常错误的观念,这些女性本身就是男性不安全性行为的受害者,而艾滋病传播的主要风险来自有组织的卖淫活动,而非女性个人行为(同上,又见潘绥铭等,2005b)。潘绥铭认为,如果妇女在性交易中没有协商谈判的权力,安全套使用宣传和艾滋预防就无从谈起。这些女性在与她们的亲密性伴侣,如男朋友或丈夫进行性行为的时候通常是不使用安全套的,她们不觉得这是一种危险的行为,有可能和她们与嫖客发生的性行为一样充满危险。但对于亲吻,她们却认为是一种极其危险的传播HIV病毒的途径(潘绥铭,2006:190)。为何她们会有这样的认识?这和她们对爱与亲密关系的理解有关,因此了解她们的想法、感受、生活与工作对于介入工作是非常有好处的(同上:191)。潘绥铭建议我们“走进这些女性的日常生活”,不要仅仅停留在工作的层面上,尤其在老板与鸡头的控制下,访谈可能变得形式化与程式化。而且研究者始终处于权力的上峰,所以很多人在访谈中都不愿说明真实情况,可见平等与权力的平衡在此类研究中非常重要(同上:192-193),这与以问题为本的研究框架有着很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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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9552 非罪化与“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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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9554 艾滋研究的社会、文化转向为我们理解娼妓的复杂性质开启了一扇门。潘绥铭和他的研究生团队在福特基金的资助下开始了创新研究。从某种程度上说,外国机构的资助消减了娼妓话题原有的政治与道德色彩,为学者提供了一个平台,从另一个角度来理解这个事情,比如从社会学、女性主义或文化研究的视角。随着法制改革和发展,女性主义和娼妓问题在不同的国家中都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学术、法律等方面的争鸣,在全球范围内成为一个充满争议的复杂现象,在这种趋势的影响下,中国国内的学术讨论出现了一个新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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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9556 从西方的经验看,在经济与社会环境改善的前提下将娼妓合法化也许能降低女性进入性产业的概率(Jeffreys,2004:105),国内有些学者开始从这个方面对娼妓问题进行研究。李银河是中国性研究领域的著名学者之一,她在娼妓合法化的倡议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她认为女性应当享有“性权利”,即有自由处置自己身体与性活动的权利,在没有影响他人权利和自由的前提下它不应受限制。所有自愿的性行为,无论发生的时间、地点、目的和方式,都应该受法律的保护(李银河,2003a)。《宪法》赋予了我们自由的基本权利,这构成了她支持卖淫非罪化的理论基础。通过非罪化,我们能消除加诸妇女身心的污名,这是一种赋权,也是防艾减艾的一个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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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9558 在另外的文章中李银河也指出我们应该摒弃大一统的支配性话语,用多元的眼光去分析这个现象(李银河,2003b)。她曾批评《婚姻法》中针对婚前性行为的条文“过时”,有统计数据显示,在广州婚前性行为比例高达86%,上海也有69%,“有半数的中国人都有婚前性行为或婚外性”,那么他们的行为是否都算违法?如果是的话,一个全国半数人都违反的法律条文还有什么意义?我们是否应重新审视这个法律条文在当今社会环境下是否依然适用?同理,娼妓/卖淫、嫖娼这个现象也应在具体的社会情境下具体考量,不应持一成不变的固定眼光。娼妓本身是极其复杂多元的文化社会现象,在不同的时代和背景中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还随着社会发展而演化。任何大一统、单一化、由上至下的政府主导的对娼妓的整治都是不适合的。李银河对支配性话语的解构就像一股清风,从认识论上为新的“娼妓”研究打下了坚实的地基。她认为女性有自由进行性交易的权利,而这种选择应该受尊重和保护(2005),这一点与自由主义女性主义的观点很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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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9560 李银河的论点主要集中在妓女的合法权利和人权上,她是第一个站出来明确建议娼妓非罪化的学者。除此之外,她也常为“性少数”人群,如同性恋群体等争取权益,在人大会议上提出了不少具有争议性的提案。她的这些提议、观点究其根基都是相当一致的,表达的都是为身负污名的受歧视人群争取权益的一种斗争到底的态度。当然,她的论点主要是建立在西方理论基础上对中国法律条文和社会现象的解读和内容分析,并无深入的田野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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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9562 提到娼妓问题的田野调查,一个不得不提的重要人物就是潘绥铭。他被誉为“中国性学第一人”,他深入社区调查小姐,为我们展开了一幅鲜活画卷,让我们从行行详细的文字中看到了她们的生命故事,看到了性产业作为一种劳动的呈现,看到了“红灯区”这个特殊的社区存在形式,也从中窥见了中国禁娼法律数十载间的转变和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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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9564 潘绥铭和他的研究生团队在福特基金的资助下,在8年间走访过广东、四川、东北等地的13个“红灯区”,通过参与观察和对其中的从业人员,包括小姐、妈咪、鸡头等进行深入访谈,收集了大量第一手资料(潘绥铭等,2005a:312-336;2005c:2,5-6),这在中国学术界内尚属首次。他们出版的几部著作中大量直接引用小姐的叙述原话,讲述她们的生活故事,还原了这群女性生活的原来面貌,非常有可读性。这看似简单的一点其实一点也不简单——不是对其进行道德批评、医学分析或施以对“受害者”的同情,而是一种人性的关怀——字里行间向我们传达的一个信息就是,小姐其实和我们一样,就是普普通通的人、女人,是会为情所困、为家事烦恼、为孩子高兴、为父母挂念的人。小姐在主流研究中作为“他者”、叛逆者、不端者的角色终于得到了改变。潘绥铭指出,“娼妓”活动只是这群女性生活中的一面,跟我们一样,在日常生活里她们还“扮演”着众多的角色,小姐的身份并不妨碍她们做一个“孝顺的女儿、温柔的情人、贤惠的妻子、负责任的母亲”(2005a: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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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9566 在叙述分析中,潘绥铭运用的是“性工作”的分析框架,他把娼妓视作一种工作,做小姐也是一种权利(潘绥铭等,2005c)。之前的学者用马克思的一些观点来批判娼妓,说它是一种男权压迫,而潘绥铭却用马克思关于婚姻、性、劳动和家庭的观点支持娼妓,恩格斯早就指出,通奸和卖淫是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补充,它们满足了未婚男性或婚内无法得到性满足的男性的性需求。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在男权社会中实质上就是一种合法化了的卖淫行为。在婚姻家庭领域,女性对丈夫的性要求要无条件且无偿地满足,这就相当于丈夫一次性买断妻子的性“服务”。如果我们要批判娼妓制度,指责其是对女性的剥削,那么我们不如把矛头转向婚姻制度。小姐尚有与客人讨价还价的机会与可能性,很多妻子却只能无条件满足丈夫的性要求。小姐尚可与不同的男人发生关系,而妻子一旦结婚,她若“出轨”,丈夫却往往无法原谅。相反,男人在自己出轨后却往往希望得到原谅,或在大多数情况下认为自己应当得到妻子的谅解。在很多情况下,对女性的剥削与压迫,尤其是性剥削与性压迫并非发生在人人唾之的卖淫制度中,而是人们最习以为常和不愿相信的婚姻家庭领域(同上:244)。这一点与李银河的观点不谋而合,后者认为家务活的商业化,如买菜、做饭、洗衣服、养孩子等,是性劳动商业化的良好基础。既然在婚姻中那些家务劳动都可以花钱请人去做,为什么性同样作为一种劳动,就不能如此呢?前提是我们应当承认性也是一种劳动,因而去尊重付出劳动的人,就像我们必须尊重所有其他的劳动者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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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9568 讲来讲去,关键不在于性,而在于权力。与娼妓有关的各种关系与现象都关乎权力。比如,在男权当道的现在,性道德的标杆使小姐无法承认她们在性交易中也可能有快感的事实,同时放大了男性在性交易中的统治欲(王洁,2005,载于潘绥铭等,2005a:266-267)。他们宁愿认为小姐都是被迫的,她们没有主动权,自己花钱是接受服务的,是来获取快感的,小姐们是服务的提供者,如果她们从中得到了性快感,这对于男人来说相当于一种“损失”。这种性道德对性别的固化作用使女性进一步跌入被动和被支配的牢笼。再比如,中国始终无法彻底废娼,就是由于当权者和平民百姓有着双重的“道德”标准(潘绥铭等,2005b)。权力机关与性产业千丝万缕的联系和各级“创收”的需要使禁娼废娼的法案一改再改、一变再变,从“扫黄”到“打黑”,从治人到治场,从政治任务到经济需要,却从未能真正“遏制”娼妓现象。还有,性产业中不同的组织形式下小姐与老板、妈咪、客人等的互动关系也不尽相同(同上)。他们之间是雇佣关系、依附关系抑或是个体经营,有无人身自由、自主性有多大、收入是否独立、是否有讨价还价的可能、转业脱离的机会有多大等,都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性产业发达程度有关,与由此造就的各方的平衡关系有关。这一切,都与权力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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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9570 这一派的学者都反对禁娼,因为在禁娼的法律之下,小姐没有商榷谈判的权力,这使她们在面对客人、老板甚至是大众的时候都处于更加脆弱的位置。潘绥铭在著作中曾明确指出禁娼有可能带来的五大“罪恶”:与此相关联的“创收”活动和腐败行为;小姐更易堕入对老板、妈咪和鸡头的人身依附中;小姐或客人受到不法侵害后不敢报案会滋生一系列犯罪;无法正常营业反而有可能使性产业转向黑社会甚至黑社会化;“非法”性质使艾滋防控更为困难(2005c:308-309)。他还梳理了自1981年来我国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在卖淫、嫖娼问题上的法律法规走向,以及30年来性产业的发展和演变。建议卖淫非罪化的学者反对任何形式的道德指责与压迫,以自主进入性产业为前提(被他人胁迫、拐卖的妇女儿童另当别论),呼吁尊重妓女的劳动权利与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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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9572 以潘绥铭、李银河为代表的反对禁娼或倡议非罪化的学者提出的一个里程碑式的重要论点是,要把性产业从业女性视为“工作者”,有劳动的权利。像其他的劳动者和工人一样,她们就是“性工作者”,与西方性工作女性主义者的论点一致(潘绥铭等,2005c:102-103;李银河,2005)。这是我国针对这一现象的学术研究中的重大突破。细心阅读我们就会发现,他们的论著中“小姐”和“性工作者”这两个词是交互使用的,强调了她们“劳动的权利”,但没有说明当事者对这些称呼的理解与态度,因为“虽然她们中间还没有人能够说出‘性工作也是工作’这样的精辟论断,但是也没有人不把这当作一种工作”(潘绥铭等,2005c:103)。这样说的原因是研究者发现小姐们“经常议论与抱怨的,恰恰是自己工作环境的优劣、行情的好坏、妈咪或者老板对自己的态度等”,而这正是“其他职业里的工人们所经常议论的”(同上)。如果我们愿意接纳潘绥铭书中的相关注解,似乎就大可不必做任何更为深入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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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9574 但是,有一系列相当基本的问题似乎一直都被忽略了:我们的学者是怎么开始使用“性工作者”这个称呼的?背后的理据何在?那些被我们称为“性工作者”的女性又是怎么理解她们的这一“名号”的?这些女性叙述自己进入性产业的原因基本都是“之前在工厂打工又累又没钱,所以我就做了”,可是在“没钱”这样一个脱口而出的标准答案背后,有什么别的未被发掘出来的因素?因此,对于这样的等同我持保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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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9576 如果我们的研究规划和研究框架不将“工作”这一要素囊括进去,自然也就没有专门就从业女性如何理解她们自己的身份进行调查探讨,田野调查如同隔靴搔痒,碰不到实处,没有实证,那么“性工作”这个概念又从何谈起?从这个意义上说,学者们似乎有点一厢情愿的意味了。再者,这群女性对打工生活及她们为何转入性产业的叙述在研究中未能深入,而这恰恰能向我们展示很多她们对消费、生活的想象。之前的研究向我们展示的是工厂工作与性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前者的艰辛使女性流向后者,这就是一种工种的转换,是一种“职业平移”(黄盈盈、潘绥铭,2003;潘绥铭等,2005c:90-95),而这也是研究者认为“性工作是一种工作”的论据之一。但我认为这种对“性工作”无批判无反思的全盘接受其实是有问题的,忽略了女性自身对社会现实的建构。当我们为这群女性奔走呼号,要赋予她们“性工作”权利的时候,她们自己又是怎么想的呢?她们心中渴望的是这份“工作”吗?她们想要什么样的生活呢?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她们最想要的是什么?如果我们反对的是自上而下的政治、不分青红皂白的强势“扫黄打非”和大一统的道德话语,那么我们是不是也要反思一下自己的理念有无造成了一种“压迫”——一种隐藏在积极奋力的外衣下却失之偏颇的说法?我们为什么不能在如火如荼的赋权行动中静下心来听听她们自己的声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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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9578 在娼妓研究中命名的问题一直未得到足够的重视。“性工作”被理所当然地接受用以宣扬劳动权与合法身份,即便是在少数的对此问题进行过讨论的文章里,命名的重要性和作用也只体现在为政策制定者提供更好的参照,目的在于更好地实现预防与控制,不在于倾听女性从业者的声音(王金玲,2004:207)。反对禁娼、倡议非罪化/合法化的学者采用了西方自由主义女性主义和性激进/性工作女性主义的意识取向,运用合法身份的讨论框架,为消除娼妓的社会污名进行游说与斗争。但如忽视了从业者自身的叙述角度,我们对于娼妓在这一特定的社会、经济、文化和历史阶段的理解可能就会出现扭曲,毕竟我们的社会现实与西方国家不一样,不能照搬照用他们的讨论框架。伊莱恩·杰弗里斯(Elaine Jeffreys,2004)在她探讨中国娼妓情况的著作中就曾指出,我们不能将娼妓问题简单化为自上而下的权力关系,或将其单纯归结为国家政权与公民社会之间的对立关系,在这个问题上,福柯的治理术(governmentality)概念会有助于我们理解其复杂性。对此,我的理解是,所有的从业人员、参与者、客人、警察、政策制定者、学者、大众之间的关系,每一类人群内部的关系,人与场所的关系,无一不是复杂的权力关系,无论是制约、助长还是钳制,都在娼妓的发展与演变过程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政府的政策和态度固然影响着民间性产业的发展,但绝不是禁令一下就销声匿迹,后者源源不断的内在动力和波涛之下的暗涌往往起着更为重要的不可忽视的作用。在NGO、女性主义者和各界学者自己都还没厘清娼妓现象的复杂背景和发展,还没充分掌握和分析中国国内的实际情况时就推动所谓的“性工作”框架或合法化政策是不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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