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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者或研究机构承担各种艾滋项目的主要任务是获取安全套使用的数据(刘景曾等,1997;孙玉萍,2007)、性传染疾病情况(周祖木等,2001;莫衍石等,2005;张铁军、姜庆五,2003)和卖淫妇女人群中的HIV感染率(李爱莉、于建华,2001),为各级卫生疾控部门提供医学上的参考。在此类研究项目中卖淫、嫖娼活动被认定为疾病传播的主要渠道,卖淫妇女因此也成为特殊的教育对象:她们的性行为必须受到监管,以防止病毒通过她们这些“桥梁”、“主要传染源”传播给“正常人群”(林昭春、靳征,1990;何启亚、郑德曾,1997)。卖淫妇女在这些研究中的身份变成了“性乱人群”、“性罪错妇女”、“高危人群”、“研究对象”或“样本”,最重要的是,她们会扰乱社会稳定,要与“正常人群”区隔开来,以保护一般人群免受艾滋病或性病的威胁,成为他者。针对于此,学者提出了通过进行预防性教育提高卖淫妇女自身意识的建议,同时加大公安机关的打击力度,防止疾病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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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研究方法上来说,公共卫生、疾控类的卖淫嫖娼研究常从劳教所被拘留的卖淫妇女中获取样本调查疾病的感染率,这一特殊场所的围蔽空间、研究者的绝对权威与被研究者的相对弱势都能保证样本的获得。但正是这种权力上的不平等,使得研究范围难以扩大,难以涵盖更多的议题,比如感染性传播疾病的女性对HIV/AIDS或其他性传播疾病的认知和感受,她们对是否使用安全套的想法,性交易中议价的困难,还有这一人群的次文化对于她们是否使用安全套和对性病认知的影响,等等。这类质性数据非常有助于考察安全套使用和疾病预防的宣传效果和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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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行为的社会文化面对安全套使用宣传推广工作有着一定的影响,这已然成为对卖淫人群HIV/AIDS研究的另一个聚焦点(见潘绥铭等,2005a,b;潘绥铭,2006)——艾滋研究的社会学观点(潘绥铭,2006:183)。关注这方面的学者认为将卖淫女性视为病毒的主要传播者和公共卫生的威胁是非常错误的观念,这些女性本身就是男性不安全性行为的受害者,而艾滋病传播的主要风险来自有组织的卖淫活动,而非女性个人行为(同上,又见潘绥铭等,2005b)。潘绥铭认为,如果妇女在性交易中没有协商谈判的权力,安全套使用宣传和艾滋预防就无从谈起。这些女性在与她们的亲密性伴侣,如男朋友或丈夫进行性行为的时候通常是不使用安全套的,她们不觉得这是一种危险的行为,有可能和她们与嫖客发生的性行为一样充满危险。但对于亲吻,她们却认为是一种极其危险的传播HIV病毒的途径(潘绥铭,2006:190)。为何她们会有这样的认识?这和她们对爱与亲密关系的理解有关,因此了解她们的想法、感受、生活与工作对于介入工作是非常有好处的(同上:191)。潘绥铭建议我们“走进这些女性的日常生活”,不要仅仅停留在工作的层面上,尤其在老板与鸡头的控制下,访谈可能变得形式化与程式化。而且研究者始终处于权力的上峰,所以很多人在访谈中都不愿说明真实情况,可见平等与权力的平衡在此类研究中非常重要(同上:192-193),这与以问题为本的研究框架有着很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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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罪化与“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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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研究的社会、文化转向为我们理解娼妓的复杂性质开启了一扇门。潘绥铭和他的研究生团队在福特基金的资助下开始了创新研究。从某种程度上说,外国机构的资助消减了娼妓话题原有的政治与道德色彩,为学者提供了一个平台,从另一个角度来理解这个事情,比如从社会学、女性主义或文化研究的视角。随着法制改革和发展,女性主义和娼妓问题在不同的国家中都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学术、法律等方面的争鸣,在全球范围内成为一个充满争议的复杂现象,在这种趋势的影响下,中国国内的学术讨论出现了一个新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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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西方的经验看,在经济与社会环境改善的前提下将娼妓合法化也许能降低女性进入性产业的概率(Jeffreys,2004:105),国内有些学者开始从这个方面对娼妓问题进行研究。李银河是中国性研究领域的著名学者之一,她在娼妓合法化的倡议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她认为女性应当享有“性权利”,即有自由处置自己身体与性活动的权利,在没有影响他人权利和自由的前提下它不应受限制。所有自愿的性行为,无论发生的时间、地点、目的和方式,都应该受法律的保护(李银河,2003a)。《宪法》赋予了我们自由的基本权利,这构成了她支持卖淫非罪化的理论基础。通过非罪化,我们能消除加诸妇女身心的污名,这是一种赋权,也是防艾减艾的一个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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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另外的文章中李银河也指出我们应该摒弃大一统的支配性话语,用多元的眼光去分析这个现象(李银河,2003b)。她曾批评《婚姻法》中针对婚前性行为的条文“过时”,有统计数据显示,在广州婚前性行为比例高达86%,上海也有69%,“有半数的中国人都有婚前性行为或婚外性”,那么他们的行为是否都算违法?如果是的话,一个全国半数人都违反的法律条文还有什么意义?我们是否应重新审视这个法律条文在当今社会环境下是否依然适用?同理,娼妓/卖淫、嫖娼这个现象也应在具体的社会情境下具体考量,不应持一成不变的固定眼光。娼妓本身是极其复杂多元的文化社会现象,在不同的时代和背景中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还随着社会发展而演化。任何大一统、单一化、由上至下的政府主导的对娼妓的整治都是不适合的。李银河对支配性话语的解构就像一股清风,从认识论上为新的“娼妓”研究打下了坚实的地基。她认为女性有自由进行性交易的权利,而这种选择应该受尊重和保护(2005),这一点与自由主义女性主义的观点很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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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银河的论点主要集中在妓女的合法权利和人权上,她是第一个站出来明确建议娼妓非罪化的学者。除此之外,她也常为“性少数”人群,如同性恋群体等争取权益,在人大会议上提出了不少具有争议性的提案。她的这些提议、观点究其根基都是相当一致的,表达的都是为身负污名的受歧视人群争取权益的一种斗争到底的态度。当然,她的论点主要是建立在西方理论基础上对中国法律条文和社会现象的解读和内容分析,并无深入的田野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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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娼妓问题的田野调查,一个不得不提的重要人物就是潘绥铭。他被誉为“中国性学第一人”,他深入社区调查小姐,为我们展开了一幅鲜活画卷,让我们从行行详细的文字中看到了她们的生命故事,看到了性产业作为一种劳动的呈现,看到了“红灯区”这个特殊的社区存在形式,也从中窥见了中国禁娼法律数十载间的转变和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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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绥铭和他的研究生团队在福特基金的资助下,在8年间走访过广东、四川、东北等地的13个“红灯区”,通过参与观察和对其中的从业人员,包括小姐、妈咪、鸡头等进行深入访谈,收集了大量第一手资料(潘绥铭等,2005a:312-336;2005c:2,5-6),这在中国学术界内尚属首次。他们出版的几部著作中大量直接引用小姐的叙述原话,讲述她们的生活故事,还原了这群女性生活的原来面貌,非常有可读性。这看似简单的一点其实一点也不简单——不是对其进行道德批评、医学分析或施以对“受害者”的同情,而是一种人性的关怀——字里行间向我们传达的一个信息就是,小姐其实和我们一样,就是普普通通的人、女人,是会为情所困、为家事烦恼、为孩子高兴、为父母挂念的人。小姐在主流研究中作为“他者”、叛逆者、不端者的角色终于得到了改变。潘绥铭指出,“娼妓”活动只是这群女性生活中的一面,跟我们一样,在日常生活里她们还“扮演”着众多的角色,小姐的身份并不妨碍她们做一个“孝顺的女儿、温柔的情人、贤惠的妻子、负责任的母亲”(2005a: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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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叙述分析中,潘绥铭运用的是“性工作”的分析框架,他把娼妓视作一种工作,做小姐也是一种权利(潘绥铭等,2005c)。之前的学者用马克思的一些观点来批判娼妓,说它是一种男权压迫,而潘绥铭却用马克思关于婚姻、性、劳动和家庭的观点支持娼妓,恩格斯早就指出,通奸和卖淫是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补充,它们满足了未婚男性或婚内无法得到性满足的男性的性需求。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在男权社会中实质上就是一种合法化了的卖淫行为。在婚姻家庭领域,女性对丈夫的性要求要无条件且无偿地满足,这就相当于丈夫一次性买断妻子的性“服务”。如果我们要批判娼妓制度,指责其是对女性的剥削,那么我们不如把矛头转向婚姻制度。小姐尚有与客人讨价还价的机会与可能性,很多妻子却只能无条件满足丈夫的性要求。小姐尚可与不同的男人发生关系,而妻子一旦结婚,她若“出轨”,丈夫却往往无法原谅。相反,男人在自己出轨后却往往希望得到原谅,或在大多数情况下认为自己应当得到妻子的谅解。在很多情况下,对女性的剥削与压迫,尤其是性剥削与性压迫并非发生在人人唾之的卖淫制度中,而是人们最习以为常和不愿相信的婚姻家庭领域(同上:244)。这一点与李银河的观点不谋而合,后者认为家务活的商业化,如买菜、做饭、洗衣服、养孩子等,是性劳动商业化的良好基础。既然在婚姻中那些家务劳动都可以花钱请人去做,为什么性同样作为一种劳动,就不能如此呢?前提是我们应当承认性也是一种劳动,因而去尊重付出劳动的人,就像我们必须尊重所有其他的劳动者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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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来讲去,关键不在于性,而在于权力。与娼妓有关的各种关系与现象都关乎权力。比如,在男权当道的现在,性道德的标杆使小姐无法承认她们在性交易中也可能有快感的事实,同时放大了男性在性交易中的统治欲(王洁,2005,载于潘绥铭等,2005a:266-267)。他们宁愿认为小姐都是被迫的,她们没有主动权,自己花钱是接受服务的,是来获取快感的,小姐们是服务的提供者,如果她们从中得到了性快感,这对于男人来说相当于一种“损失”。这种性道德对性别的固化作用使女性进一步跌入被动和被支配的牢笼。再比如,中国始终无法彻底废娼,就是由于当权者和平民百姓有着双重的“道德”标准(潘绥铭等,2005b)。权力机关与性产业千丝万缕的联系和各级“创收”的需要使禁娼废娼的法案一改再改、一变再变,从“扫黄”到“打黑”,从治人到治场,从政治任务到经济需要,却从未能真正“遏制”娼妓现象。还有,性产业中不同的组织形式下小姐与老板、妈咪、客人等的互动关系也不尽相同(同上)。他们之间是雇佣关系、依附关系抑或是个体经营,有无人身自由、自主性有多大、收入是否独立、是否有讨价还价的可能、转业脱离的机会有多大等,都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性产业发达程度有关,与由此造就的各方的平衡关系有关。这一切,都与权力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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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派的学者都反对禁娼,因为在禁娼的法律之下,小姐没有商榷谈判的权力,这使她们在面对客人、老板甚至是大众的时候都处于更加脆弱的位置。潘绥铭在著作中曾明确指出禁娼有可能带来的五大“罪恶”:与此相关联的“创收”活动和腐败行为;小姐更易堕入对老板、妈咪和鸡头的人身依附中;小姐或客人受到不法侵害后不敢报案会滋生一系列犯罪;无法正常营业反而有可能使性产业转向黑社会甚至黑社会化;“非法”性质使艾滋防控更为困难(2005c:308-309)。他还梳理了自1981年来我国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在卖淫、嫖娼问题上的法律法规走向,以及30年来性产业的发展和演变。建议卖淫非罪化的学者反对任何形式的道德指责与压迫,以自主进入性产业为前提(被他人胁迫、拐卖的妇女儿童另当别论),呼吁尊重妓女的劳动权利与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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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潘绥铭、李银河为代表的反对禁娼或倡议非罪化的学者提出的一个里程碑式的重要论点是,要把性产业从业女性视为“工作者”,有劳动的权利。像其他的劳动者和工人一样,她们就是“性工作者”,与西方性工作女性主义者的论点一致(潘绥铭等,2005c:102-103;李银河,2005)。这是我国针对这一现象的学术研究中的重大突破。细心阅读我们就会发现,他们的论著中“小姐”和“性工作者”这两个词是交互使用的,强调了她们“劳动的权利”,但没有说明当事者对这些称呼的理解与态度,因为“虽然她们中间还没有人能够说出‘性工作也是工作’这样的精辟论断,但是也没有人不把这当作一种工作”(潘绥铭等,2005c:103)。这样说的原因是研究者发现小姐们“经常议论与抱怨的,恰恰是自己工作环境的优劣、行情的好坏、妈咪或者老板对自己的态度等”,而这正是“其他职业里的工人们所经常议论的”(同上)。如果我们愿意接纳潘绥铭书中的相关注解,似乎就大可不必做任何更为深入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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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有一系列相当基本的问题似乎一直都被忽略了:我们的学者是怎么开始使用“性工作者”这个称呼的?背后的理据何在?那些被我们称为“性工作者”的女性又是怎么理解她们的这一“名号”的?这些女性叙述自己进入性产业的原因基本都是“之前在工厂打工又累又没钱,所以我就做了”,可是在“没钱”这样一个脱口而出的标准答案背后,有什么别的未被发掘出来的因素?因此,对于这样的等同我持保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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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的研究规划和研究框架不将“工作”这一要素囊括进去,自然也就没有专门就从业女性如何理解她们自己的身份进行调查探讨,田野调查如同隔靴搔痒,碰不到实处,没有实证,那么“性工作”这个概念又从何谈起?从这个意义上说,学者们似乎有点一厢情愿的意味了。再者,这群女性对打工生活及她们为何转入性产业的叙述在研究中未能深入,而这恰恰能向我们展示很多她们对消费、生活的想象。之前的研究向我们展示的是工厂工作与性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前者的艰辛使女性流向后者,这就是一种工种的转换,是一种“职业平移”(黄盈盈、潘绥铭,2003;潘绥铭等,2005c:90-95),而这也是研究者认为“性工作是一种工作”的论据之一。但我认为这种对“性工作”无批判无反思的全盘接受其实是有问题的,忽略了女性自身对社会现实的建构。当我们为这群女性奔走呼号,要赋予她们“性工作”权利的时候,她们自己又是怎么想的呢?她们心中渴望的是这份“工作”吗?她们想要什么样的生活呢?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她们最想要的是什么?如果我们反对的是自上而下的政治、不分青红皂白的强势“扫黄打非”和大一统的道德话语,那么我们是不是也要反思一下自己的理念有无造成了一种“压迫”——一种隐藏在积极奋力的外衣下却失之偏颇的说法?我们为什么不能在如火如荼的赋权行动中静下心来听听她们自己的声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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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娼妓研究中命名的问题一直未得到足够的重视。“性工作”被理所当然地接受用以宣扬劳动权与合法身份,即便是在少数的对此问题进行过讨论的文章里,命名的重要性和作用也只体现在为政策制定者提供更好的参照,目的在于更好地实现预防与控制,不在于倾听女性从业者的声音(王金玲,2004:207)。反对禁娼、倡议非罪化/合法化的学者采用了西方自由主义女性主义和性激进/性工作女性主义的意识取向,运用合法身份的讨论框架,为消除娼妓的社会污名进行游说与斗争。但如忽视了从业者自身的叙述角度,我们对于娼妓在这一特定的社会、经济、文化和历史阶段的理解可能就会出现扭曲,毕竟我们的社会现实与西方国家不一样,不能照搬照用他们的讨论框架。伊莱恩·杰弗里斯(Elaine Jeffreys,2004)在她探讨中国娼妓情况的著作中就曾指出,我们不能将娼妓问题简单化为自上而下的权力关系,或将其单纯归结为国家政权与公民社会之间的对立关系,在这个问题上,福柯的治理术(governmentality)概念会有助于我们理解其复杂性。对此,我的理解是,所有的从业人员、参与者、客人、警察、政策制定者、学者、大众之间的关系,每一类人群内部的关系,人与场所的关系,无一不是复杂的权力关系,无论是制约、助长还是钳制,都在娼妓的发展与演变过程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政府的政策和态度固然影响着民间性产业的发展,但绝不是禁令一下就销声匿迹,后者源源不断的内在动力和波涛之下的暗涌往往起着更为重要的不可忽视的作用。在NGO、女性主义者和各界学者自己都还没厘清娼妓现象的复杂背景和发展,还没充分掌握和分析中国国内的实际情况时就推动所谓的“性工作”框架或合法化政策是不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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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内学者的讨论中,“主体性”和自由意志、劳动权利一样一直是一个重要概念,如果我们要争取小姐甚至是妇女的解放,就一定要赋予其主体性。但主体性到底是什么?如果我们不将其放入我们的研究框架,我们就无法具体地来看它究竟是什么意思,如何体现。潘绥铭等学者开了个好头,但未能详细探讨,而把目光转向了小姐的“职业化”(潘绥铭,2000;黄盈盈,2004;潘绥铭等,2005a),指出小姐分隔生活与工作界限的能力决定了她们在交易中的讨价程度,也就是说,如果小姐能自如控制与运用自己的身体,那么性就只是一种工具,是“性工作”这个职业的一种手段,小姐在与客人的协商过程中就能获取更大的权力与自主性。而自主性的大小也与小姐自身对钱财的渴望和性产业的规则有关(潘绥铭等,2005a:280-282)。从这些论点我们可以看到,主体性到此为止依然是一个由外部因素决定的概念。个人的因素、内部的动力何在?是什么驱使这群女性进入这一行业?在这里她们能获得什么,靠什么生存?小姐的主体性体现在哪里?在与客人、老板的协商中这种主体性是怎么发挥出来的?主体性在她们的生活中起到了怎样的作用?我们需要继续深入,才能更明白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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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到此,我感到有一些内容一直未被触及,现有的大部分分析与研究都似乎忽略了一些东西。主体性更多的是被放在社会层面上考量而非放置在个人的角度(Mahler and Pessar,2001)。大部分学者研究的是女性的社会地位和由此可获得的资源如何影响她们的个人选择和经历,忽视了女性自身的主动性——驱使她们前行的欲望,在特定的时间-空间中权力的运用,个人经验,经历对社会的形塑等。她们对未来的想象、计划,对想要的事物的渴求都会影响主体性的发挥。因此,女性的欲望是一个重要议题。我认为,主体性和欲望都应被纳入分析框架中以更好地理解女性的生活经验。一方面我们要将社会影响与个人经验相连,另一方面则要仔细探讨女性经验形成的细碎过程、意义的建构和主体性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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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身之欲:珠三角流动人口社群特殊职业研究 关于欲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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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娼妓性质的界定及其合法化问题的争论有愈演愈烈之势。总结上文的分析,道德派、父权压迫派、公共卫生派倾向于把娼妓认定为一种必须杜绝的社会现象;而性工作派、一些社会学者、女性主义者和行动者在这个问题上普遍沿用了西方学界关于娼妓非罪化的思想,提出娼妓是一种劳动,并将其定位为“性工作”。最近数年间,由潘绥铭、李银河等著名学者发出的非罪化声音把女性地位和劳动权益放在首位,成为在这个问题上里程碑式的跨越。“性工作”是一个很有进步意义的称呼,它不仅赋予了“小姐”们劳动的权利,而且把这种劳动跟其他工作等同起来,在我们看来,这都是非常重要的赋权行动。在邓玉娇事件之后,上述学者奔走呼号,还通过行为表演等方式表达了学者的态度,已然成为维护这一群“弱势女子”的斗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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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珠三角地区,绝大部分“小姐”都是非广东户籍人口。她们就像我们熟悉的打工妹,缺少社会福利,没有社会地位,甚至比她们更“憋屈”,因为她们属于一个备受打击和侧目的群体。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身份政治框架下的赋权只是一个美好但艰难的愿景。虽然如同几年前“深圳事件”[2]般的事情时有发生,也许在什么都讲求法律维权的时代这种方式会悄然生根发芽,但在紧张的政治氛围和强大的话语中,它无疑只能如樱花般短暂。那么,当一个人几乎什么权利都没有、连身份都得不到认同、背负重重污名的时候,他/她是不是真的就“被”噤声了呢?他/她又会如何为自己谋求生存的空间和表达的权利?我们研究中常常遇到各种“弱势群体”,不仅有草根阶层,更会有“三教九流”,他们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那么除了“身份政治”,还有什么理论框架能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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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可能比较习惯从宏观层面去分析,潘绥铭曾根据国内外文献梳理出10 大类29 种女性参与卖淫原因的观点或理论(潘绥铭等,2005c:292-308)。黄盈盈则在田野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女性进入性产业是一种“得失平衡”,是一种自身内部的“结构调整”,即她可以选择牺牲个人声望、社会福利和部分权利,来换取“较高的收入、更轻的劳动强度和相对的自由”(黄盈盈、潘绥铭,2003:59)。张慧霞认为,应从性工作者自愿与否的角度来考察她们的流入,从“完全自愿”到“完全被迫”间可以划分为六个档次(张慧霞,2005,载于潘绥铭等,2005c:257)。完全自愿指的是与其他女性相比,从业者也有较多的就业选择,是因为“喜欢或乐意”去从事性工作的;而自愿指的是在劳动力市场中选择性较小,只能在工厂工人与性产业间选择(同上:258)。这些研究首先详细地分析了各种流入途径与业内/业间流动状况,为我们展现了一个相对完整的性工作者的流动机制。同时它们也揭示了娱乐行业或性产业从业者流入情况的多元性,首次提出了小姐群体的自主性,回应了较早前关于此议题的道德批判和压迫论调。但有一个问题在现有的框架下始终无法很好地回答,即这种“得失平衡”、“自身内部调整”与“自愿”、“喜欢”,到底来源于一种什么驱动力或动机,女性从业者从中到底得到了什么。目前的研究都基于“性工作”的意识形态和身份政治的框架,即认为这是一种与其他职业相同的职业,应给予合法地位和承认从业者的合法身份(潘绥铭等,2005c;李银河,2005)。当学者和行动者为这群女性奔走呼号,要赋予她们“性工作”权利的时候,她们自己又是怎么想的呢?她们心中渴望的是这份“工作”吗?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她们最想要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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