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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殉夫,元代以前虽有个别殉夫者,但多事出有因,或是因为丈夫尽忠被害或是反抗强暴,并未成为普遍现象。元、明、清三传显示,这一时期殉夫已成普遍现象,成为理所当然的“妇节”。如《明传》中一高烈妇称:“妇殉夫为得正。”某张烈妇则说:“有子则守志奉主,妻道也;无子则洁身殉夫,妇节也。”更令人深思的是,殉夫者不仅不同于以往的事出有因,也与夫妻情义无关。三传中不仅有大量未婚女子为素昧平生的未婚夫殉节者,而且特别推崇被丈夫、未婚夫遗弃或遭丈夫虐待而殉夫者。似乎夫妻越是无情无义,其殉夫行为的节烈价值就越大。如《明传》中的宣氏,丈夫素来狂悖,夫妻不睦,丈夫死后,她誓以身殉,要与另一寡妇一同缢死。有人劝道:“彼与夫相得,故以死报,汝何为效之?”她叹道:“予知尽妇道而已,安论夫之贤不贤。”遂缢死。可见在其心目中,殉节与夫妻情义无关,只是妇女应该恪尽的“妇道”。与守节者以“苦节”为上相类,殉节妇女也是死得越惨越受赞誉。《明传》中谢玉华以刀自刎,尚未死去,见家人来救,急于刀口处拉出喉管用刀割断,才痛苦地死去。尤氏于夫死之后听恶少说她美目流盼,便用石灰揉瞎眼睛,自缢未死,又撞石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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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二传节烈类中更出现了在水、火等灾难中,因为不愿抛头露面或衣衫不整,不愿与男性杂处或不愿受男性救援而情愿就死者。《明传》中有5人,《清传》中有17人。其中如二女子在洪水中挣扎,救援船到,因见船上有男子裸身,两人不肯上船,甘愿沉入水中;另一女子则因屋顶上有男子,不肯上去,放弃了逃生机会。火灾不出者更多。有的则因为不愿外出接受赈灾食粥而投水自杀。《清传》中还有4位女子因受到诬蔑自尽,其中一女子仅仅受到男子轻薄语言冒犯便自杀。另有一女子到法庭上为自己与其他女子申辩受僧人诬告事,事已辩明,但她认为自己已成“废人”而自杀。更有一人只是因为睡觉时帘子开了,疑心被人偷窥,于是自杀而死。明、清二传给人的印象是,贞节观念已走向极致与病态,在贞节面前,女性命如草芥,动辄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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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种种现象再清楚不过地表明,元、明、清尤其是明清时代是贞节观念最为严重、最泯灭人性的时期,也可以说是妇女地位最为低下的时期。这首先是由于以宋明理学为核心的礼教极度强化并日益普及、深入人心,由上至下控制了整个社会。至明清时代,“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已是“村农市儿皆耳熟焉”。清人方苞感叹说:“自是以后,为男子者,率以妇人之失节为羞而憎且贱之,此妇人之所以自矜奋欤!呜呼,自秦皇帝设禁令,历代守之,而所化尚希;程子一言,乃震动乎宇宙,而有关于百世之人纪若此!”(注:《方苞集》卷四。)另一方面,统治者的大力表彰奖励也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如《明传》所言:“明兴,著为规条,巡方督学岁上其事。大者赐祠祀,次亦树坊表,乌头绰楔,照耀井闾,乃至僻壤下户之女,亦能以贞白自砥。”清朝沿袭其制,每岁旌表节妇烈女等达数千人。遍及穷乡僻壤的礼教熏陶教化使得女性心灵受到浸染毒化,朝廷的旌表彰扬造成一人节烈,合族光耀、荣及乡里,更使女性受到鼓励督促。不仅如此,这种社会环境也使女性承受了男性社会与家族亲属的沉重压力。有的家长甚至明确鼓励女儿殉节,以光耀门庭。如《明传》中某王氏丈夫亡故,父亲来吊唁时对女儿说:“事有三等,在汝自为之。其一从夫于地下为烈,次则冰霜以事翁姑为节,三则恒人事也。”王氏于是绝食殉夫而死。社会与家族的压力无疑是迫使许多女性走上绝路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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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通过以上观察,可以明显地看到,以上诸史《列女传》内容的演变大体都可以以宋、金为一过渡时期,而以元为一重要转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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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既与当世妇女生活与行为的变化有关,更与撰著者所处时代及所持女性道德观有关。作为转折点的明人所著《元传》最有代表性,可以说它既是元代社会礼教强化的表征,又是撰著者所处明代礼教观念达到极致的体现。此外,从历代《列女传》所反映的妇女生活、地位与价值观念的演变角度观察,或者还可以有助于对整个古代妇女史发展演变的宏观思考。似乎可以说,中国古代妇女史大体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为先秦至唐五代(辽可归入),第二阶段为宋、金,第三阶段为元、明、清三代。这与近些年来从其他角度进行中国古代妇女史研究的一些学者的研究结果也基本相合,本文的考察可以作为一个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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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以宋明理学为核心的所谓“礼教”被公认为传统社会后期禁锢、压迫妇女的元凶,以及宋儒“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这一流恶后世的著名言论,人们往往认为理学出现的宋代是古代妇女生活及地位下降的转折点,但当我们认真考察历史事实时,却发现并非完全如此。宋代妇女生活、地位及女性观念与汉唐相比无疑有很大变化,但并不像人们以往认为的那样大,而有些地方更与唐代相近。应该说,宋、金时代只是向礼教达到极致与顶峰的明清时代的过渡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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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理学的出现确实使得礼教上了一个台阶,但从其出现到真正被尊奉为万世不易之道,还有着相当长的时间距离。事实上,理学在宋代的影响是有限的,并未占据绝对统治地位,甚至还曾被视为“伪学”,直到南宋中后期它才获得一定地位。对此,一些学者曾从不同角度进行过论述。郑必俊先生指出:儒学礼教对妇女的束缚从比较宽松向逐步严紧方向过渡为总趋势。从宋代妇女的社会地位、享有的权利和受约束程度看,她们与较自由、开放的唐代妇女同处于这个总趋势较宽松的阶段,与程朱理学思想统治下的明代妇女处境迥异。屈超立先生也认为,儒家礼教有其发展演变过程,作为一种观念形态真正作用于妇女,需要一个历史过程,并非同步,而存在着历史的“时间差”。理学作为宋学的一个流派出现于南宋,至宋理宗时才受到统治者重视,取得学术思想上的统治地位,但终宋一代并未成为政治统治与社会文化的主导思想。(注:郑必俊:《儒学礼教与两宋妇女》、屈超立:《从宋代婚姻立法和司法实践看宋代妇女的社会地位》,均见《国际宋代文化研讨会论文集》,四川大学出版社,1991年。)本文对《列女传》的考察证实了以上论点,从《宋传》中守节者只有三人或可略见一斑。另外,经过研究,人们基本都认为明清时代对妇女来说是最黑暗、礼教压迫最为严重的时代;而清代由于满族的入关并成为统治者,与明代相比,礼教对妇女的禁锢在某些方面、地区又有一定的松弛趋向。以上考察不仅证明了这一观点,而且显示,礼教的强化事实上从元代已经开始,至明代则达到顶峰。至于元代礼教的加强,颇值得注意,笔者揣度,或许元代正因为统治者是少数民族,所以更加注重提倡汉族传统礼教文化,以强化其统治和正统地位;而上层汉族礼教人士可能也更注重强化自己的文化传统,以抵御夷狄之风。是否如此,应该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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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张国刚主编:《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一卷,天津古籍出版社,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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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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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草成已有十余年,此间妇女史有了很大进展,现在看来显然存在诸多粗糙与欠妥处。文章发表后,曾陆续见到一些相关评论,主要质疑实际上并非只针对本文,而是牵涉妇女史甚至史学的方法问题,即如何对待和使用历史文献记载。有学者主张,历史文本不能视作当时历史的真实记载,它主要是书写者主观意念的体现。具体到本文,则质疑《列女传》记载的真实性,认为它是书写者表达自身价值观与男性主体意识的文字,不能当作真实历史记载。本文虽也注意到了撰著者所处时代与观念问题,但立论显然更多建立在将其当作真实历史的基础上。笔者觉得,以上批评意见是有价值的,对历史文本的质疑与对书写者自身观念之于文本真实性的影响确应提起注意;但同时认为,这种质疑不能走向极致,不宜完全否定史载仍具有一定真实性与客观性。若走向极致,我们几乎只能研究“观念史”,而很难书写“生活史”。《列女传》所记虽然肯定包含作者出于自身价值观念的取舍、渲染甚至扭曲,但多半还应该不是凭空杜撰,而在相当大程度上是社会真实状况的反映。此外,笔者也认为,对于史载,各个时代、每个人可以有不同的解说,各种解说都有其存在的理由,并不存在绝对正确与终极真理。特补此说明,供读者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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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世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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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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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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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静贞:《刘向〈列女传〉的性别意识》,《东吴历史学报》199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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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若兰:《旌表制度、传记体例与女性史传——论〈清史稿·列女传〉贤母传记之复兴》,《台大历史学报》第41期,2008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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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verly Bossler,“Faithful Wives and Heroic Maidens:Politics,Virtue,and Gender in Song China,”邓小南主编:《唐宋女性与社会》,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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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史读本 女人的中国中古史——性别与汉唐之间的礼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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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贞德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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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曾以《女人的中国中古史——父系制度中的女性发展》为题,在日本中国史学会主办之“第一回中国史学国际会议:中国の歴史世界:统合のシステムと多元的発展”宣读(2000年9月14—17日,东京)。撰稿和会议期间,承蒙陈弱水教授、卢建荣教授和大泽正昭教授等多位先生提供宝贵意见,特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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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借晚近台湾学者对中古女性史的研究成果,从性别的角度铺陈统一的制度与多元发展之间的竞争与交涉。文分二部,先述女性为妇及其地位,后论女性为母及其意义。关于“妇职”的讨论,着重刑律和生活中夫尊妻卑和夫家认同的问题;至于“母职”的分析,则以父系家族中的“母”名界定为焦点,介绍女性自己或孝子义士从情感角度对父系制度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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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贞德,台湾大学历史系学士、硕士,美国西雅图华盛顿大学历史学博士。台湾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研究员。研究取径与焦点,主要是从性别角度探讨传统中国的医疗文化与法律制度,最近则将视野扩大到近代台湾。著有《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女人的中国医疗史——汉唐之间的健康照顾与性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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