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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2949 既是婢仆出身,即使护主有功,亦不可逾越她原本所属的阶级和性别界线。东汉以降士大夫反对皇帝爵封乳母,除了乳母出身微贱之外,又包含了男性官僚对女性参与政治的嫌恶与恐惧。汉安帝封乳母王圣为野王君,汉顺帝封乳母宋娥为山阳君,接连引起士人朝臣杨震和左雄等人之反弹。综观其言论,重点有二。其一,乳母出身官婢,可以赐以私财,却不可授封爵号。其二,妇人不得干预政事。杨震明白言之,称:“书诫牝鸡牡鸣,诗刺哲妇丧国”(注:《后汉书》卷五四《杨震传》,第1761页。);而左雄则引当时天灾证明“专政在阴”的危险。(注:《后汉书》卷六一《左雄传》,第2021—2022页。)杨,左批评乳母之封,实因乳母采自官婢,出身微贱,且为私仆,而非公职,与宦官同列,为侧近之属。而东汉皇室乳母突破阶级与性别的双重界线,显然造成男性官僚的不悦。(注:李贞德:《汉魏六朝的乳母》,第439—4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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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2951 有趣的是,在鲜卑统治的北魏,爵封与服丧似皆未曾引起争议。更有甚者,太武帝尊保母窦氏为惠太后,文成帝依其故事尊乳母常氏为皇太后,并且常氏之异母兄及其母,同母弟妹,妹夫,已逝之祖,父等都在封赐之列。(注:《魏书》卷八三《外戚传》,第1817页;《北史》卷八〇《外戚传》,第2675页同。)窦氏、常氏皆以连坐入宫,以官婢入选为乳保,并尊为皇太后,却未遭遇群臣反对。北魏自道武帝始,师法汉武帝立子杀母故事,“后宫产子将为储贰,其母皆赐死”。(注:《魏书》卷一三《皇后列传》,第325页。此“故事”的源起、发展与意义,见蔡幸娟《北魏立后立嗣故事与制度研究》,《成功大学历史学报》16,台南:成功大学历史系,1990年,第257—309页。)窦、常二人或许因适逢北魏立嗣杀母的太后空档中,才得以脱颖而出。然而萧子显著《南齐书》却认为“佛狸(太武帝)以乳母为太后,自此以来,太子立,辄诛其母”。(注:《南齐书》卷五七《魏虏传》,第986页。)显然倒果为因,并且未提效法汉武帝之事,似乎有意以尊乳母为太后的行为,来凸显鲜卑胡虏义近禽兽,非我族类。(注:李贞德:《汉魏六朝的乳母》,第467—4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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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2953 父系家族伦理规范制度化的过程中,北朝的步调较南朝缓慢,女性因而在其中仍保有若干空间,似乎从乳母的待遇中再得一例。然而,不论是汉武帝立昭帝而杀其母钩弋夫人,或北魏道武帝“后宫产子将为储贰,其母皆赐死”,其实都反映了母职经验引起父系传承的焦虑。而以母权为基础的女主政治,则可说是士大夫心中“牝鸡司晨”最严重的梦魇。(注:不论女主同时代的士人或其后的史家,对女主政治多采负面评价,讨论见刘咏聪:《魏晋以还史家对后妃主政之负面评价》,收入鲍家麟编:《中国妇女史论集三集》,台北:稻乡出版社,1993年,第29—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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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2958 中国妇女史读本 [:1703162311]
1703162959 中国妇女史读本 四、结论:女主参与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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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2961 “女为弱者,为母则强”,此语原本用来形容女性为保护子女所发挥的坚韧毅力,然而放在父系礼法中女性借为母身份伸张意志的角度来理解,却也不无启发。学者分析《列女传》的传统,或主张汉魏晋时期母性的角色和功能不免依附于父系家族伦理之下,并支持此套伦理之继续运作。(注:下见隆雄分析刘向《列女传》,《后汉书·列女传》和《晋书·列女传》,申论母性支持父系伦理的情形。下见隆雄:《儒教社会と母性——母性の威力の观点でみる汉魏晋中国女性史》,东京:研文出版,1994年。)而针对东汉末年太后临朝称制的研究则显示,以母权为基础的女主现象也不过是维持父系传承的紧急措施,带着过渡的性质。(注:Lian-sheng Yang,“Female Rulers in Imperial China,”Studies of Governmental Institutions in Chinese History,Harvard-Yenching Institute Studies XXIII,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8,pp.153-169.中译见杨联陞著、林维红译:《中国历史上的女主》,收入鲍家麟编:《中国妇女史论集》,台北:牧童出版社,1979年;台北稻乡出版社重印,1988年,第63—78页。)尽管如此,六朝隋唐的女主政治却也为统合制度和多元发展之间的相互交涉提供了另一种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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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2963 太后摄政,在东汉固然是一种制度性的权宜之计,但若太后专朝,以致皇帝成年之后也不急于还政,在皇帝尊重母亲(未必是生母,也可能是嫡母)的名义下,女主政治便应运而生。学者研究北魏文明太后的崛起与改革(466—467,476—490),细述文明太后如何在466年和476年两次政变中利用人事布署,将母子情政治化等手段,除去政敌乙浑和献文帝,而执掌政权。而文明在485年和486年所推行的俸禄制、三长制和均田制等重大改革,也证明她确实是一位有政治才华的女性。(注:康乐:《从西郊到南郊——国家祭典与北魏政治》,台北:稻禾出版社,1995年,第二篇《文明太后》,第113—1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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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2965 文明的崛起,除了个人的能力与个性卓绝之外,当时中国境内受北亚文化的影响,妇女活跃于社会而不专注于家务,其发展无可避免地从家庭和社会延伸到政治领域之中,却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此种氛围,加上文明的政绩,想必引起后世女性起而效尤之志。前面提及的北魏灵太后便是一例。学者检视灵太后的公私生活,发觉其中有不少文明太后的影子。(注:康乐:《从西郊到南郊——国家祭典与北魏政治》,第136—139页。)事实上,灵太后由发迹到专政,从宣武帝之胡妃晋升到孝明帝之太后,其中仰赖母职角色之处,不一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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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2967 依据《魏书》的说法,由于道武帝立子杀母的成规,导致“椒掖之中,相与祈祝,皆愿生诸王,公主,不愿生太子”。当胡氏身怀孝明帝时,后宫中“同列犹以故事相恐,劝为诸计”,显然建议她堕胎或弃婴。但胡氏为保全皇室血脉,却“幽夜独誓云:‘但使所怀是男,次第当长子,子生身死,所不辞也。’”(注:《魏书》卷一三《宣武灵皇后胡氏传》,第337页。关于后宫为避免子贵母死所行诸弃杀之计,讨论见李贞德《汉隋之间的“生子不举”问题》,《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66:3(1995),第747—812页。)她舍命为母以维护皇室的形象,显然有利于建立自己的地位。自孝明帝即位,灵太后便临朝称制,其中除因政变曾经短暂失势外,十多年间,皆主掌大权,政由己出。她和孝明帝及权臣的关系紧张,随时在爆发冲突的边缘,但她或借与皇帝宴饮以示好兼避祸,或派耳目监控皇帝,将亲恩与母权发挥得淋漓尽致。(注:灵太后与孝明帝的母子关系,见《魏书》卷一三《宣武灵皇后胡氏传》,第337—3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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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2969 灵太后摄政期间,在政治社会方面亦颇有改革。(注:例如孝明帝熙平二年(517)下令禁断僧尼私度,以利人口普查及朝廷税收。见《魏书》卷一一四《释老志》,第3042—3043页。)同时她也透过诏令制度,保护在婚姻中受暴的贵族妇女。汝南王元悦“轻忿妃妾,至加捶挞,同之婢使”,灵太后发现“妃病杖伏床蓐,疮尚未愈”,于是下令禁断,要求“诸亲王及三蕃,其有正妃疾患百日以上,皆遣奏闻。若有犹行捶挞,就削封位”。(注:《魏书》卷二二《汝南王传》,第592页。)而她介入刑律裁判,惩罚暴力驸马的例子,益发显示她为女性出头的意志。《魏书》称她为兰陵公主受刘辉欺负“因伤致薨”而哀恸万分。公主之丧,灵太后“亲送数里,哀尽而还”,之后并叹曰:“古今宁有此!此所以痛之。”(注:《魏书》卷五九《刘昶传》,第1312页。)由此看来,灵太后介入审判一事,固然不脱皇权干预官僚体制之脉络,但女主之皇权运作带有特殊的女性意识,却也不容置疑。但是,灵太后虽然维护公主尊严,却欲置张、陈二妇于死地,则她的女性意识显然带有阶级利益的瑕疵。(注:Jen-der Lee,“The Death of a Princess:Codifying Classical Family Ethics in Early Medieval China,”pp.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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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2971 晚近学者对于女主的性别态度渐感兴趣,不再只从“牝鸡司晨”或“礼教沦丧”的角度加以评断。学者剖析武则天的言行举止,虽不否认她对竞争者残酷打压,却从制度改革的角度一探她的女性意识。研究发现武则天透过邀集官夫人,后宫女眷一齐参与先蚕、封禅等国家祭典,以及将内官名称从性别意味(如“九嫔”、“美人”)变更为功能取向(如“宣仪”、“承旨”)等手段,表现了改善妇女形象和地位的企图。(注:Jo-shui Chen(陈弱水),“Empress Wu and Proto-feminist Sentiments in T’ang China,”in Frederick Brandauer and Chun-chieh Huang eds.,Imperial Rulership and Cultural Change in Traditional China,Seattle: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1995,pp.77-116.其实,邀请贵族妇女参与公开活动,似非始自武后。《魏书·灵太后传》称她“幸嵩高山,夫人、九嫔、公主已下从者数百人,升于顶中”。)然而,武则天各项改革中最引起注意并且与本篇主题最密切相关的,其实是将父在为母之丧,从齐衰一年改为三年。并且影响所及,当中宗皇后韦氏欲效法武则天时,亦从母子关系上着墨,于神龙元年(705)表请通准天下士庶为出母终三年之丧。(注:韦后为师法武则天而上表请准天下士庶为出母终三年之丧,见《旧唐书》卷五一《中宗韦庶人传》,第21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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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2973 根据《仪礼·丧服》,子为父服斩衰三年之丧,为母则分父在与否。倘若母逝之时父仍健在,则为尊父之故,为母仅能服一年之丧,唯有父亲去世而后母丧,才得伸服三年。(注:《仪礼》卷三〇《丧服传》,页2(352),6(354)。)窦瑗据此申论夫尊妻卑,要求为人子者揭发杀父之母。东晋诸王为庶生母服重,努力争取方才获得孝武帝大功九月的妥协。唐玄宗夺回李氏皇权,因群臣上疏争议,主张尊父崇夫以防妇权女主,终于在开元七年(719)下敕,以为“周公制礼,当历代不刊”,而武则天之制乃“有为而为”,因此规定“诸服纪宜一依丧服文”,一度恢复父在为母服丧一年的旧制。(注:父在为母之丧,在武则天时代由一年改为三年;玄宗开元初年卢履冰等上疏,廷议之后则依《仪礼·丧服》之文恢复为一年的旧制;而后因卿士之家行服不同,议者是非纷然,终于开元二十年又改回“父在为母齐缞三年为定,遂为成典”。其中波折发展,乃至尊父权与报母恩两方面的议论,见《通典》卷八九《齐缞杖周》,第2448—2451页。至于韦后表请而制订的终出母三年之丧,玄宗在位初期亦曾废止,却在天宝六年(747)下令恢复。关于此点,顾炎武称:“礼教之沦有繇来矣!”而陈弱水则以之说明唐代李姓宗室并不坚决反对武韦女主之政。两种议论,分别见顾炎武著、徐文珊点校原抄本《日知录》,台北:明伦书局,1970年,卷七“三年之丧”条,第145—151页;Jo-shui Chen,“Empress Wu and Proto-feminist Sentiments in T’ang China,”pp.100-101。)固然,母权并不等于女权,但母职却是女性的特殊经验。从上述自皇帝诸王至达官贵人的言论思维看来,尽管人人皆同意母子情深,母恩当报,然而倘若不是女主当朝,则父在为母,乃至为出母终三年之丧的提议,是否有机会在历史上首次成为制度,不无疑问。而女主以母权为基础发挥其性别意识,更是有迹可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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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2975 本文征引多篇台湾学者近作,介绍并检讨“父系伦理法制化”或“刑律儒家化”的问题,一方面增强瞿同祖书中对唐代以前的描绘,另方面以律令、刑案和判决等具体内容来补充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仅以刑律世家人物分析刑律制度传承的不足。(注: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22(1944),收入《陈寅恪先生论文集》,台北:九思出版社重印,1977年,第四部《刑律》,第94—109页。)从这些研究看来,父系家族伦理中涉及女性的两个重要面相(女性婚后的夫家认同和夫尊妻卑的地位),在日常生活与信仰实践方面固然难以确立,即使在法制化的过程中,也因南北政权立场判定不一,同一政权内不同政治人物的看法和对经典的解释未必相同,而时起变化。其中影响力可能涉及族群文化,阶级利益与性别的差异。而且,所谓父系伦理法制化或法制儒家化,是一个不同利害关系人或团体的角力协商过程,并不是一个必然的定向发展。(注:Jen-der Lee,“The Death of a Princess:Codifying Classical Family Ethics in Early Medieval China,”pp.1-37.事实上,伦理观念既渗入律令之中,也影响执法者的心态,乃至于左右适用条文的选择。笔者曾以汉代的复仇风气为例,分析法律和伦理观念的冲突与妥协,指出复仇既有伦理基础,便难以伦理化的法制观来扼止。到曹魏时,法令律例对于为父兄复仇的案子,也不得不采取某种程度的接纳。此外,笔者在研究汉魏六朝的“生子不举”问题时亦发现,虽然自先秦以来律令都主张惩处擅杀子孙之人,但在执法时以孝义之名弃养子女者,不但未遭刑罚,反而可能受到褒扬。复仇的研究,见Jen-der Lee,“Conflicts and Compromise between Legal Authority and Ethical Ideas: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Revenge in Han Times,”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s and Philosophy 1:1,Taipei:Sun Yat-sen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s and Philosophy,Academia Sinica,1988,pp.359-408。弃杀子女的伦理与法律冲突,见李贞德《汉隋之间的“生子不举”问题》,第772—775页。关于制度的出现和确立,并非仅赖大儒之思想启发和规范,而是随着时势因缘,经融汇协调而来,这方面的观察,在本次大会邓小南教授讨论北宋祖宗之法的文章中也曾论及。)由此观之,武则天之举,乃至韦后的行动,不免令人重新想起谢安夫人刘氏的不平之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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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2977 周公是男子,相为尔,若使周姥撰诗,当无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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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2979 果不然乎!研究者可不慎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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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2981 【原文出处】   《中国の歴史世界——統合のシステムと多元的発展》,东京:汲古书院,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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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2983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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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2985 李贞德:《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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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2987 陈弱水:《唐代的妇女文化与家庭生活》,台北:允晨文化,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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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2989 李贞德:《妇女、性别与历史研究》,氏编《中国史新论·性别史分册》导言,台北:中研院·联经出版公司,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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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2991 刘增贵:《画像与性别——汉画中的汉代妇女形象》,李贞德主编:《中国史新论·性别史分册》,台北:中研院·联经出版公司,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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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2993 郑雅如:《中古时期的母子关系——性别与汉唐之间的家庭史研究》,李贞德主编:《中国史新论·性别史分册》,台北:中研院·联经出版公司,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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