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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反对再嫁的同时,程颐也反对再娶。他的尊古崇礼是同时针对男子与女子的,既然女子再嫁为失节,则男子也不应娶孀妇,因为“凡取,以配身也。若取失节者以配身,是己失节也”。又说:“大夫以上无再娶礼。凡人为夫妇时,岂有一人先死,一人再娶,一人再嫁之约?只约终身夫妇也。但自大夫以下,有不得已再娶者,盖缘奉公姑,或主内事尔。如大夫以上,至诸侯天子,自有嫔妃可以供祀礼,所以不许再娶也。”(注:《河南程氏遗书》卷二二下。)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家族观念的支配性。男子再娶只是为了奉公姑、主内事、供祀礼和广后嗣,女子没有这些需要,也就没有理由再嫁。(二)是程颐以古制立论。如果说宋代的居家礼法以古律今,愈趋严密,也是同时针对男与女,并不是专门针对女性;例如袁采《世范》卷一《父兄不可辨曲直》就说:“子之于父、弟之于兄,犹卒伍之于将帅、胥吏之于官曹、奴婢之于雇主。”换言之,家长权威提升,后辈的男性与女性同受更大的约束,只是形式不同,而针对女性的部分,又不止于夫妻之义,而是整套的三从四德。(注:王玉波:《中国家长制家庭制度史》,天津: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9年,第四节。)总之,从礼教、家长制和家族组织日趋严密这个较大的角度来看,妇女问题只是这个大趋势的一个环节,并不是独立的问题。同样道理,在考察社会地位较低下的女性(如婢、女使)时,亦必须同时考察地位相同的男性(如奴、人力),才能通过比较而得到平衡的看法。(注:参考王曾瑜:《宋朝的奴婢、人力、女使和金朝奴隶制》,《文史》,29,1988年,第199—228页;王延中:《宋代奴婢实态研究》,《史学集刊》,1989年第4期,第20—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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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朱并称,研究朱熹思想学术的中、日、西论文超过一千篇,但没有一篇详细讨论他的贞节观。有一次,朱熹的一位朋友,在朝廷上以直言闻名的郑鉴死了。郑氏是大族,族人包括南宋晚年知名的郑起和思肖父子,鉴本人在《宋元学案》里是名儒陈傅良的学侣,其妻更是名相陈俊卿之女。朱熹与陈家也相熟,于是写信给郑妻的哥哥,劝他鼓励妹妹守节:“令女弟甚贤,必能养老抚孤,以全柏舟之节。……昔伊川(程颐)先生尝论此事,以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自世俗观之,诚为迂阔。然自知经识理之君子观之,当有以知其不可易也。伏况丞相一代元老,名教所宗,举错之间,不可不审。”(注:《朱文公文集》卷二六《与陈师中书》。)不过这位丞相之女还是再嫁给鳏夫罗点,罗后亦成为一代名臣,在《宋元学案》里是陆九渊的学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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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目前为止,这封信是朱熹赞成士大夫阶级女性守节的最有力证据。奇怪的是,朱熹在地方官任上不时发布劝俗文告,但都没有大力鼓吹妇女守节。出知福建漳州时,朱熹鉴于当地风俗浇薄,乃揭示北宋名臣陈襄的《仙居劝谕文》,并在其后加上自己的《节次施行劝谕事目》。陈文中有“夫妇有恩:贫穷相守为恩,若弃妻不养、夫丧改嫁,皆是无恩也”。在《事目》的阐释里,朱熹只是呼吁婚姻当遵守礼律,不应姘居或私奔,完全没有针对“夫丧改嫁”发表任何议论。(注:《朱文公文集》卷一〇〇《揭示古灵先生劝谕文》。)他甚至不反对妻子因夫贫而主动离婚,“若是夫不才,不能育其妻,妻无以自给,又奈何?这似不可拘以大义”。(注:《朱子语类》卷一〇六《浙东》。)他禁止私奔,后世遂谓他“立法令之[女子]缠足极小,使不良于行,借革其浇俗”(注:胡朴安:《中华全国风俗志》下篇卷五,《福建·漳州女子之杖林》,1923年排印本,台中:精华书局,1959年影印。),却没有任何跟他有关的妇女守节传言。看来朱熹鼓吹贞节的对象,还是以士大夫阶级为主,也许这也是程颐所说的大夫以上和以下的分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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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点要特别强调的是,不是思想史的研究者或许不能充分掌握思想家的思想体系,但起码要忠于原文,不能断章取义。为了证明程颐并不反对妇女再嫁,学人时常引用《河南程氏遗书》卷一八“出妻令其可嫁”的话。事实却是,程颐主张妻子不贤,便可出之,但不可张扬其恶,“如必待彰暴其妻之不善,使他人知之,是亦浅丈夫而已,君子不如此”。门人回应说:“古语有之:‘出妻令其可嫁,绝友令其可交。’乃此意否?”程颐称是。可见此语既非程颐所说,亦与再嫁无直接关系。同样,为了强调理学家反对再嫁,有学人谓张载“把妇女的守节问题提到了天经地义的高度。他说,夫妇之道在其初婚时,不曾约再配,所以妇女在丈夫死后,不可再嫁,这好比天地的‘大义’”。其实,这“大义”也包括丈夫的不可再娶。原文是“夫妇之道,当其初昏,未尝约再配,是夫只合一娶,妇只合一嫁。今妇人夫死而不可再嫁,如天地之大义然,夫岂得而再娶!”(注:《经学理窟·丧纪》。)跟程颐一样,张载认为鳏夫再娶只是为了养亲承家,继续祭祀,日后祔葬的,仍是正室,继室只能别为一所。张载有一篇《女戒》,才136字,四字一句,读来颇有温情,没有什么高调。还有一句时常被误用来证明朱熹反对男子再娶的话,是《朱子语类》卷九〇的“古人无再娶之礼”。事实上,朱熹在此讨论的是祭礼,并非再娶,故下文说:“今人虽再娶,然皆以礼聘,皆正室也。祭于别室,恐未安。”又有一位专门研究朱熹思想的学人,也许是不熟悉宋代官制,竟把一般地方官吏都要表扬的“孝子、顺孙、义夫、节妇”事迹,尤其是“节妇”一项,说成了是朱熹个人的执著。最不应该的,是断裂文句,妄加穿插。例如说:“他把封建社会套在妇女身上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绳索,说成是妇女的‘天性人心不易之理’。”原文却是:“本军民俗,号称淳厚,……[其孝行、义居、守节,]非他郡之所及。又况天性人心,不易之理,在昔既有,今岂无之?”(注:《朱文公文集》卷九九《知南康榜文》。)此外,他又把陈襄的话硬塞到朱熹口里,张冠李戴。在学术研究里,为了加强或推翻旧说而过当地运用史料是常有的事,不过更重要的,还是取信于读者和提出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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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史读本 二、再嫁与守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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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人不时将“改嫁”与“再嫁”(再醮)混为一谈,其实改嫁的前题是丈夫休妻或妻子主动离异,而再嫁是丈夫先死,可分别详称为“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由于都关系妇女的婚姻权利,故以下分别讨论,但重点仍在关系守节的“再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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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将夫权与妻权相对,认为丈夫可以随意休妻。其实,古代的婚姻,在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完全是以家族为中心,并非个人的,丈夫要休妻,并不容易。所谓“妇顺者顺于舅姑,和于室人,而后当于夫”;舅姑在时,是由他们来决定婚姻的缔结和解除。“东风恶,欢情薄”,陆游因为母亲不喜欢妻子唐婉,只好离婚。舅姑谢世,妻子曾持三年之丧,则虽犯七出之五,也不能离异。丈夫要休妻,实受法律的限制,妻子本人或直系亲属有权上诉;《宋刑统》卷一四《和娶人妻》说得很清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去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七出是五十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嫉和恶疾;盗窃一项关乎个人的失德(注: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六节之《七出》,修订1947年版,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但陶希圣以为盗窃包括私货私畜和私假私与,乃违反家族同居共财的原则。陶希圣:《婚姻与家族》第二章之《离婚制度》,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66年。),其余六项均关乎家族,并非根据丈夫个人的好恶。义绝是夫对妻族和妻对夫族的殴杀和奸非等,也是关乎家族利益,由法律强制离异。三不去是有所取无所归、持舅姑之丧及先贫贱后富贵。换言之,除非是夫妇因无法相安而协议离婚(详后),否则丈夫不能单方面凭一己好恶出妻,出妻时还要考虑“三不去”。而且这是法律问题,虽不无特例,但应可适用全国和所有阶层。妻子被出后可以自由改嫁,娶唐婉的还是个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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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主动离婚在法律的规定上就更难。法出于礼,自然体现了维护家族和阶级的各种尊卑、贵贱、长幼和亲疏的观念,其中之一即夫为妻纲和男尊女卑,故夫妻在法律上不平等是无容讳言亦无须大造文章的事。七出之条和对男方较宽容的义绝定义至迟在唐代已经底定,不能用来专责宋人。事实上,宋在唐律的基础上有所改进。例如唐代斗讼律在议尊的原则下,姑故杀媳,只流二千里,但宋太宗以敕代律,诏令姑杀媳以凡人论罪。唐律规定,夫失踪六年后妻可改嫁,宋真宗时改为只要是夫挟妻财失踪,妻无以自给,便可改嫁。南宋更松:“在法:已成婚而移乡编管,其妻愿离者听。夫外出三年不归,亦听改嫁”,而且可保有聘财。(注:《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离婚》。)反之,丈夫不能因长久在外而再娶,否则便犯重婚之罪。类似的敕令应该还有很多,只是很分散,有待学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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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条文之外,夫妻可以私下协议离婚,由丈夫给离书为凭。双方家长为证,由官府批准。这种离婚方法可能比较常用,也比较能反映女性的婚姻权利,不过目前的研究还不全面,只能简单地提出三点。第一,离婚的理由很多,有些几与今日无别。《宋刑统》卷一四《和娶人妇》:“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所谓“不相安谐”的定义很广,例如有丈夫因贫穷无法养妻,乃自愿放妻。又有婚后夫妻无法相处,“相[想]是前世怨家,眅目生嫌,作为后代增[憎]嫉。缘业不遂,见此分离”。或妻子不能与夫家相容,以致“六亲聚而成怨,九族见而含恨”。(注:仁井田陞:《支那身份法史》第五章之《婚姻の解消》,东京:东方文化学院,1942年;李敖:《夫妻同体主义下的宋代婚姻的无效撤消解消及其效力与手续》,氏著《历史与人像》,台北:文星书店,1964年,第95—188页;陈鹏:《中国婚姻史稿》,卷一一之《庶人之离婚程序》。)这些理由都相当现实和开放,反映一般民众的婚姻自由,少受礼教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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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从北宋中叶到南宋后期,都有女子本人或直系亲属主动提出离婚。(注:张邦炜:《宋代妇女再嫁问题探讨》,《宋史研究论文集:1984年年会编刊》,邓广铭、徐规等编,浙江: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582—611页,此处见第591—592页。)《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婚嫁》有一南宋末年的和离案,是妻子的哥哥高中后看不起家道中落的妹夫,迫其写离书放弃妻子和五个女儿,但妹夫在七年后要求复合。主判的刘克庄赞成复合,但把妹夫和已死的哥哥先骂一顿,说哥哥“寿禄不永,万里客死,岂非此等事有以累其阴骘欤?”并劝其弟“宜鉴乃兄覆辙,做些好事,以助前程”。至于妹夫,“若真有伉俪之谊,臂可断,而离书不可写,今观乎写离书,却翻悔于七年之后,亦已疏矣”。可见即使是女方要求离婚,但男方不肯写离书便莫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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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纵是协离,也不普遍。统治者的目标是使“男有分、女有归”,同样不乐见夫出妻或妻弃夫,所以法律允许争吵气愤的妻子暂时离开夫家。《宋刑统》卷一四《和娶人妻》:“议曰:室家之礼,亦为难久,帷薄之内,能无忿争?相嗔暂去,不同此罪[指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刘克庄判决复合,无宁也是这种精神,而非学人所说的单方面剥夺了妇女要求离婚的权利。反过来说,男方要协离,未尝没有压力。程颐说:“世俗乃以出妻为丑行,遂不敢为,……只为今人将此作一件大事,隐忍不敢发,或有隐恶,为其阴持之,以至纵恣。”(注:《河南程氏遗书》卷一八。)司马光也说:“今士大夫有出妻者,众则非之,以为无行,故士大夫难之。”(注:《家范》卷七。)南宋时更有士大夫因非理出妻而被免官。(注:陈鹏:《中国婚姻史稿》,卷一一之《历代离婚之观念及概况》。)可见不能轻易休妻。大抵士人在离婚之前,总顾虑到双方家庭的名誉和利益(注:对妻族的依赖甚于本族的例子,见Linda Walton,“Kinship,Marriage,and Status in Song China:A Study of the Lou Lineage of Ningbo,c.1050-1250,”Journal of Asian History,18,1984,pp.35-77。);占人口绝大部分的小农,男耕女织,亦不会随便放弃经济伴侣。李昌龄《乐善录》《孙洪》一节中有一个为人写离书而受天谴的故事,与刘克庄所说的“阴骘”和“好事”雷同,可以反映士庶均不乐见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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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是夫死再嫁,可首先观察衣食无忧的公主。据董家遵的统计,唐代两嫁的公主共25位,三嫁的3位。(注:董家遵:《从汉到宋寡妇再嫁习俗考》,《文史月刊》(中山大学),1·1,1934年,收入鲍家麟编著《中国妇女史论集》,第139—164页。)张邦炜则指出,唐代已婚公主130人,两嫁者27人,三嫁者3人,合占23%;宋代已婚公主41人,再嫁者不过2人,占5%弱;前者可正面证明唐代公主贞节观念不重,后者可反面证明宋代公主贞节观念颇重。然而,张氏的目的是要证明“宋代不是贞节观念骤然增长、妇女地位急转直下的时期”。对23%与5%的悬殊,他的解释是“公主改嫁仅见于唐代前期,玄宗以后绝无一例,宣宗进而严加限制,降诏:‘公主、县主有子而寡,不得复嫁’,……如果要说公主改嫁现象曾经发生变化,其转折关头不在唐宋之际,当在中唐前后”。(注:张邦炜:《宋代妇女再嫁问题探讨》;张邦炜:《婚姻与社会:宋代》第三章,四川: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张邦炜:《宋代的公主》,《思与言》,28·1,1990年,第39—57页。前两者的统计略有出入,今从后者。)这里的问题有二:第一是离婚“改嫁”与夫死“再嫁”涉及不同的贞节观念。董家遵也间接指出,至少有两位两嫁的唐公主不是“无夫之寡”,但因数目不大,不致影响统计的准确程度。第二是张邦炜的百分比计算方法有待商榷。“再嫁”的前题是夫死,假如宋代41位主婿只有两位早死,则大部分的公主自然不用守节,不能说她们有较重的贞节观念。换言之,不应将“再嫁”与“已婚”总数对比,只能用“再嫁”与“守节”对比。故此,学人应以事实说明公主的守节情况。至于再嫁的两位,一位是太祖的妹妹,继夫是拥立太祖代周的大将,看来是政治婚姻;另一位是徽宗之女,靖康耻时北迁,至燕京丧夫,改适习古国王,此时此地也很难讲究贞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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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宋代有没有像唐宣宗那样约束公主和县主(亲王之女)再嫁的诏令?张邦炜认为,在宋代的全部法则中,只有一项独一无二的禁止妇女再嫁的规定,原文是:“宗妇少丧夫,虽无子不许更嫁。[大宗正汝南郡王]曰:此非人情。乃为请,使有归。”当时是仁宗年间。(注: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九〇《仁宗嘉祐四年十一月庚子》。)张氏接着说,这法令到英宗时“干脆予以撤销,公开下令准许‘宗室女再嫁’”,并一直遵行到南宋后期。“可见,在宋代,禁止宗室妇女再嫁的规定经历了一个由施行到废止的过程,这恰好表明宋代对于妇女改嫁绝非愈禁愈严,相反倒是限制愈来愈小,越放越宽。”(注:张邦炜:《宋代妇女再嫁问题探讨》,第592—593页。)既然找不到有关公主再嫁的法令,姑且不论,但将“宗室妇”和“宗室女”合称“宗室妇女”却会产生混淆。前者指宗室之妻,在同姓不婚的原则下,一定不姓赵,但所生子却为宗室;后者指宗室之女(包括县主),跟公主一样,一定姓赵,但所生子只为外戚;两者实受不同的法令约束:宗室之妻是否因汝南王的请求而自仁宗朝开始可在年少无子的情况下再嫁,有待查明;宗室之女自宋初开始就没有不准再嫁,但再嫁的条件是否像唐宣宗那样规定必须无子,亦有待查明,目前难以断言究竟是愈来愈宽抑或愈严,大抵是五服的关系愈近便较严,愈远便较宽,不能以偏概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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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篇专论宋代公主的论文里,张邦炜以为她们的政治和家庭地位较唐代大为低落:政治上不能开府,没有邑司,不能任命官吏,没有法外特权,甚至活动也受限制,“家有宾客之禁,无由与士人相亲闻”。(注:张邦炜:《宋代的公主》。)在家庭也由唐代的以公主为中心变为以驸马为中心,表现出男尊女卑,公主不但要向舅姑下拜,还要为驸马居丧。结果,就是公主的生活较节俭,作风较严谨,包括注重贞节。这是发人深省的论文,说明了注重贞节是一连串变化中的一环,并非独立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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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大夫的妻子是否可以无条件地夫死再嫁?隋文帝时,鉴于“礼教凋弊,公卿薨亡,其爱妾侍婢,子孙辄嫁卖之”,遂成风俗,于是诏令九品以上妻和五品以上妾不得再嫁(注:董家遵:《从汉到宋寡妇再嫁习俗考》,第151页。),唐代沿之,但张邦炜以为“宋代对此既未予以重申,更未加以推行,因而官僚妻妾改嫁的事屡见不鲜”。不过他举的例子都是妾(注:张邦炜:《宋代妇女再嫁问题探讨》,第593页。),在宋代大都是买卖得来,地位甚为卑下,将之附会贞节观,未免不伦。(注:参考Patricia B.Ebrey,“Concubines in Sung China,”Journal of Family History,11.1(1986),pp.1-24;唐代剑:《宋代妾的买卖》,《南充师院学报》,1988·4,第58—64页。)朱瑞熙也以为,“宗室、士大夫家妇女改嫁的事例极多,几乎不胜枚举”。但他的九个例子中,只有两个是士大夫的妻子,其余都是一般民妇或无可查证。(注:朱瑞熙:《宋代社会研究》,河南:中州书画社,1983年,第118—119页;唐代剑《宋代的妇女再嫁》则多用笔记小说的例子,大都难以证实。《南充师院学报》,1986·3,第80—84页。)在名为《宋代士大夫的贞节观》一文里,宋东侠说:“宋代士大夫贞节观的变化还表现在他们积极支持自己的亲属改嫁,其直系亲属包括母、妻、女等有不少改嫁者。”(注:宋东侠:《宋代士大夫的贞节观》,《中州学刊》,1989·5,第119—121页。)但是在母亲的例子里,包括学人一再引用的范仲淹、杜衍和朱寿昌的母亲,在再嫁时都是生活艰难的民妇或出妾,日后母凭子贵,才变成“士大夫之母”。士大夫向再嫁或改嫁母尽孝,乃母子天伦,恐与贞节观无大关系。至于妻、女更嫁的真实例子,宋氏没有提供。宋氏又以十五个例子说明“士大夫聘娶改嫁妇的广泛性”,其中14个来自墓志碑铭,应该可信。可惜的是功亏一篑,既没有查明其中11位再嫁妇女的身份,又没有说明娶者结婚时是否已是士大夫或鳏夫:因鳏夫通常难求闺女为继室,只有退而求寡妇,不能说他们不重贞节。换言之,七折八扣后,连同笔者引用的几个例子,再嫁的士大夫妻女不出十个。假如学人推说是资料的限制,那么为何守节的纪录却十倍于此(见下段)?是否反映士大夫对再嫁总是有点别扭,所以少提为妙(学人不妨比较初婚与再婚的礼仪),而对守节总觉是种光荣,所以大书特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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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只翻查《宋会要辑稿·礼八·旌表》和《仪制十·叙封母妻》,倒发现了十位夫死守节的妇女中有七位是士大夫的家属(附表一),其中一位是王安石之子雱的女儿,守志三十余年,因弟弟上奏表扬而特封令人,说明了王安石嫁媳的故事是可疑的,学人不应随便引用。(注:故事大意谓王雱一向有心疾,娶妻后生有一子,因相貌不像自己,便设计害死,王安石不得已把媳妇嫁走,见魏泰《东轩笔录》卷七。笔者的怀疑已得到证实,改嫁的不是王雱而是王旁的妻子,见王晋光《王安石嫁媳事辨证》,氏著《王安石八论》,台北:大安出版社,2006年,第139—156页。)此外,在《宋史》卷四六〇列女传的五位夫死守节妇女中,有三位为士大夫妻(附表二)。梁庚尧论南宋的贫士和贫宦,也根据行状和墓志,提供了八个寡妇抚养幼子读书以继承父志的例子。(注:梁庚尧:《南宋的贫士与贫宦》,第116—117,124—125页。)所以,目前士大夫妻女守节比再嫁的实例多。董家遵根据《古今图书集成》统计出宋代节妇共152人,却没有分析她们的身份。徐秉愉用同样的资料统计辽、金、元的节妇烈女,拿较详细的金代来说,共节妇7人、烈女30人,其中平民只有14名,贵族和官吏妻女却有23名,占62%。这不禁令人相信,若仔细分析上述的152名节妇,便会发现更多的士大夫妻女。从附表一和二来看,从北宋前期到南宋后期都有夫死守节,而刚巧以程颐所处的哲宗和徽宗两朝较多;守节多寡的时间分布,有待进一步的统计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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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因种种实际的原因,再嫁这个不大不小的“传统”不可能到宋代便自然地消失,所以一定有士大夫妻女再嫁的例子,但其数量在目前还不足以做出什么推论。就常识言,贞节观在士大夫之间本就较易流传和被接受,加上它是一个经典的、由圣贤传下来的观念,要反对较难,要提倡较易,只要(1)有地位的人们(无论政治、社会或学术)大力鼓吹,(2)这观念又切合一些重要的需要(如有利于家族的稳定),加上(3)政府的有意赞助,则这观念就容易成为风尚(无论是由上而下或由下而上),而特别在它能够切合需要的阶层中流行。假如学人要证明贞节观正在萎缩,方法不在于找出更多的再嫁例子,或专找旧说的漏洞,而在于研究(甲)当时是否有疑古、革新、甚至反古的潮流,以致波及贞节这个衍生的观念,(乙)这观念是否不能配合、甚至阻碍当时的社会发展,和(丙)政府的配合,例如法律上放宽甚至协助再嫁。就宋代来说,贞节观虽然缺乏了第(3)项,但具备了第(1)和(2)项,而没有(乙)、(丙)和成功的(甲)项,而且在第(1)项里的鼓吹人物,还是学派的领袖,有门人弟子可以推波助澜,形成影响力。所以笔者相信,贞节观在宋代已有异军突起的条件,故即使在元代异族统治下,仍然出现了452位节妇(比烈女还要多出五十位),到了明代,第(1)和(2)项持续而第(3)项加入,贞节观乃大为发达,节妇达到27141人。(注:董家遵:《历代节妇烈女的统计》;徐秉愉:《辽金元三代妇女节烈事迹与贞节观念之发展》,《食货》,10·6,1980年,第21—33页。)没有了宋代的酝酿,便很难解释元代的发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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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是民妇的再嫁。宋代的士大夫属官户,享有大小不等的经济特权,中级以上官员,生前有荫补,死时有恩恤,即稚子亦可录官,使孤儿寡妇的生活不致没有着落,不致没有希望。何况做官的多会购置田产,一时总无冻馁之患。民户则不同,尤其是小家庭,丈夫去世后遗孀遗孤生活立陷困境的为数真不少,所以哲宗诏令将难以维生的寡妇居丧期由27个月缩短为100天,好让她们早日再嫁,鳏夫反无此优待。可见不少民妇为生存而不得不再嫁:在法令不及的情况,不少士大夫就利用职权来方便她们再嫁,有仁心的儒者是不会看着她们饿死的。(注:宋东侠:《宋代士大夫的贞节观》第二节,《中州学刊》,1989·5,第119—121页。)范仲淹的《义庄规矩》亦有资助寡妇再嫁的条文:“嫁女支钱三十贯(原注:七十七陌下并准此),再嫁二十贯。娶妇支钱二十贯,再娶不支。”附带一提,学人时常根据这些规定,认为范氏同意士大夫妇女再嫁,而不赞成再娶。但是,当时的婚姻重财,士大夫以三十贯办嫁妆未免寒酸(注:神宗时“一最下士人,亦须月费百千[一目贯]以上”。《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五〇,熙宁七年二月辛卯条;赵鼎:《家训笔录·第二十一项》:“如有婚嫁,每分各给五百贯足,男女同。”),故范氏义庄的规定毋宁主要是为了族中低收入的家庭。而且,仲淹二岁随母再嫁,在朱家成长,但一旦知道身世,即离家外就,及进士授官,乃迎母奉养,复姓改名;如此,他会再让范氏子弟随母再嫁吗?恐怕他同意再嫁,也是有条件的。总之,范仲淹承认有些妇女有再嫁的需要,并且愿意资助,至于他是否鼓励再嫁,则是另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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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经济发达,大批民妇投入生产,提高了个人的经济能力,有利于守节。游惠远说:“宋代女子于职业的从事上是相当多样化的,……其意义有三:一、她们能独立谋生,不必仰赖他人而活:二、她们能协助家庭生计;三、她们在整个经济大环境中,也是推动生产和刺激消费的一员。”(注:游惠远:《宋代民妇之家族角色与地位研究》,台湾东海大学历史研究所硕士论文,1988年,第182页。)此论发全汉升先生所未发,也引起笔者三点联想:第一,城市的谋生路多,有利于寡妇的独立和守节。(注:全汉升:《宋代女子职业与生计》,《食货半月刊》,1·9,1935年,收入鲍家麟编著《中国妇女史论集》,第193—204页。参考庞德新《从话本及拟话本所见之宋代两京市民生活》,香港:龙门书店,1974年。)洪迈《夷坚志·都昌吴孝妇》、《吴六竞渡》和《鄂渚王媪》等故事的女主角都是独立谋生的寡妇。(注:游惠远:《宋代民妇之家族角色与地位研究》,第146—148页。)附带一提,洪巽《晹谷漫录》说:“京都中下之户,不重生男,每生女则爱护如捧璧擎珠:甫长成,则随其姿质教以艺业,用备士大夫采拾娱侍。”其言或涉夸张,但提醒学人注意城、乡或商业区、农业区的差别。第二,农产商品化不但造成宋代商业的高度繁荣,而且改变了传统小农经济“夫耕妇蚕”的比重,妇蚕数月的成品市值接近甚至超过夫耕整年所得是学人津津乐道的事。在游惠远论文中就至少有二位寡妇和一位与夫失散26年的少妇靠纺织和养鹅来提供儿子教育以至婚娶的费用。(注:同上文,第131—132页。)梁庚尧根据行状和墓志也提供了三个寡妇靠纺织提供儿子生活和教育的例子。(注:梁庚尧:《南宋的贫士与贫宦》,第124—125页。)这也许较多见于东南方的经济农作区。第三,轻工业发达,手工作坊以至专业市镇纷纷出现,必须雇用大批女性,不但增加了她们的收入,也把她们从家庭的小社会吸引进一个开放的大社会里。如果说宋代小农的人身依附关系日渐减弱,这也表示愈来愈多的妇女劳动者逐渐增加了独立自主的心态和能力。当然,这过程是漫长和不一致的,例如一直要到南宋宁宗开禧元年(1205),经济落后的夔州路施、黔等州的客户妇女才获得法律上的人身自由:“凡客户身故,其妻改嫁者,听其自便,女听其自嫁。”(注:《宋史》卷一七三。)再嫁与否,都由她们自主了。总之,宋代农、工和商业的繁荣增加了寡妇独立维生的经济条件,而政府也协助独立的寡妇抚养孤儿至15岁:《庆元条法事类》卷四十八《赋役令》:“诸女户寡居,第三等以上,虽有男子(原注:婿侄之类同),年拾伍以下,其税租应支移者,免全户之半:应科配者,降本户一等。第肆等以下听免。”从这法令来看,当时似有一定数目的寡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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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大夫妻女守节,容易令人想到礼教宗族:一般民妇守节,有论者归究于夫妻的守信与义务。朱瑞熙根据《夷坚志》,以为宋代地主阶级在民间传统的迷信观念里强调妇女改嫁不得好死。(注:朱瑞熙:《宋代社会研究》。)但张邦炜指出,《夷坚志》共有55个再嫁和6个三嫁的故事,但只有13次谴责再嫁,而有26次非难再娶。(注:张邦炜:《宋代妇女再嫁问题探讨》。)游惠远进一步指出,在这些故事里,固然有丈夫单方面要求妻子不再嫁,但也有妻子单方面要求丈夫不再娶,和双方都要求对方守节的。(注:游惠远:《宋代民妇之家族角色与地位研究》第四章。)宋人一方面痛恨负心的丈夫,另方面特别赞扬不再娶的丈夫。所以她认为宋代平民所讲求的贞节,主要是指夫妇在对方死亡后履行生前许下的承诺和完成基本的如完丧的义务:最高的理想,乃是夫妻双方都为对方守节。这样看来,民间对守节的重视较士大夫有过之而无不及?!只不过,小说多诉诸附会与渲染,学人把想象丰富的情节照单全收,就未免只是替小说家作宣传而已。《夷坚志》里充满了果报的思想,借各式各样的故事重复传达,虚构的不知凡几?试问洪迈一生曾耳闻目睹55次再嫁吗?笔记小说的“具体”内容,只能用作历史研究的旁证,若用作主证,就未免太过随心所欲了。小说固然有现实的一面,也更有想象的一面,重复出现的想象并不构成事实。研究默默地过活的社会大众,结果平淡无奇,固然令人失望,但至少让我们知道,今日的常识,是在怎样的历史时空产生,今日的生活,有哪些是传统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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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史读本 三、再嫁与守节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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