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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秋瑾曲折的纪念史所反映出的,是国家构建过程中烈士鲜血的必不可少,尽管(而且正因为)中国近代史的书写充满了争议。随着她作为广义的爱国精神的象征而变得越来越抽象,她的一生也为越来越多的编辑所支配,直到最后,一个偶像破坏者被彻底模式化,反而成为了偶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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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中国学术》,第8卷第1期,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再版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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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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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历史三调——作为事件、经历和神化的义和团》,杜继东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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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抒:《从“史学革命”到“挖祖坟”》,《史学》,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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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赞奇:《从民族国家中拯救历史——民族主义话语与中国现代史研究》,王宪明等译,喜玛拉雅学术文库,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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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里斯·哈布瓦赫:《论集体记忆》,毕然、郭金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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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杰、陈晓曦:《事件·文本·解读——以民国时期“双烈女事件”为中心》,《近代史研究》200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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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志田:《新旧之间:近代中国的多个世界及“失语”群体》,《四川大学学报》199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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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史读本 关于近代中国“女国民”观念的历史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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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永福 吕美颐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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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女国民”观念提出于20世纪初,是在国民概念的基础上“国民之母”的延伸,反映了人们国家意识和人权与女权意识的觉醒。民国成立后,人们的“国民”意识进一步加强。五四时期,全民性的思想启蒙促使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女子作为“国民”,也是具有个体尊严与独立人格的“人”。20世纪二三十年代,女国民与新女性的形象出现了整合趋势,“新女性”成为流行更为广泛的语汇。由于在民族斗争与政治斗争的旋涡中,中华民国始终未能成为民主与法制的现代国家,因此民众的国民意识与国民观念,尤其是女国民观念也未能得到充分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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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永福,1944年生,北京人,郑州大学历史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近代思想文化史、中国近代妇女史。妇女史方面的主要著作有与吕美颐合著的《中国妇女运动,1840—1919》、《近代中国妇女生活》、《中国妇女通史·民国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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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美颐,1944年生,江苏淮安人,郑州大学历史学院教授,郑州大学社会性别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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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近代史上,显示女性社会身份的语汇很多,例如贤妻良母、女国民、新妇女、新女性、女同志、女战士等。女性这种多元化身份,反映了不同时期和不同范畴社会对女性角色、地位、身份的认定。贤妻良母、新妇女、新女性基本是社会生活领域对女性的界定,女国民、女同志、女战士则为政治领域使用的语汇和概念。其中“女国民”又是一个法律概念,在这些纷繁的称谓中,最能体现女性与国家的密切关系。在现代社会中,“国民”指的是具有某国国籍的人。而一般国家更常用“公民”表示本国人的法律地位,特指取得某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公民与国民都是有着特定涵义的近代词汇,二者既有区别之处,又有相通之处。但在近代中国二者往往通用,而且“公民”一词用得不多,“国民”一词则运用十分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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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史读本 一、清末民初:“女国民”观念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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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只有反映等级社会上下尊卑关系与地位的“臣民”、“子民”、“庶民”、“黎民”等称呼,无所谓“国民”。与国相关的只有“国家”、“国君”的提法。梁启超曾说:“中国人不知有国民也,数千年来通行之语,只有以国家二字并称者,未闻有以国民二字并称者。”(注:李华兴、吴嘉勋编:《梁启超选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16页。)康有为是最早使用近代意义上的“国民”一词的人,也曾使用“公民”一词,写有著名的《公民自治篇》,但与近代多数思想家一样,他更多的还是使用“国民”这个字眼。他们开始把“民”看成了对国家有权利、有义务、独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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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国民观念的提出在20世纪初,正值清朝末年,是在国民概念的基础上由“国民之母”延伸出来的。它的出现有两个前提,一是国家意识的觉醒,二是人权与女权意识的觉醒。从戊戌时期开始,一个明确的、不同于古代的近代国家概念已经形成。晚清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和立宪派,尽管存在诸多分歧,但是在结束专制统治、建立现代国家这点上,还是一致的。当时,各种报刊杂志讨论很踊跃,《国闻报》刊载的《论保国会》、《书保国会题名记后》等文,明确指出国与君与民的关系,称:“呜呼!苟无民何有国,苟无国何有君,国者君与民之公称,而非一家一姓之私产也。”(注:梁启超:《书保国会题名记后》,《国闻报》,1898年5月19日。)表示了国民与国君对于国家是同样不可或缺的要件,以往三而合一的国家、君主与朝廷被区别开来。进入20世纪,随着新知识阶层的出现和西方政治学说的输入与传播,人们的国家意识更加明确和系统,国家至上意识有了进一步传播,1902年梁启超发表了著名的《新民说》,强调:“国家思想者何?一曰对于一身而知有国家,二曰对于朝廷而知有国家,三曰对于外族而知有国家,四曰对于世界而知有国家。”要人们理解,个人属于一个更重要的大团体——国家,“必人人焉知吾一身之上,更有大而要者存”。(注:《梁启超选集》,第218页。)与国家意识同时出现的是人们的公民意识,即国民意识。何为国民?当时的研究者各有侧重之点。最具代表性的观点如梁启超所说:“国民者,以国为人民公产之称也。国者积民而成,舍民之外,则无有国。以一国之民,治一国之事,定一国之法,谋一国之利,捍一国之患,其民不可得而侮,其国不可得而亡,是之谓国民。”(注:同上书,第116页。)可以看出,这一提法更加注重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清末,“国民”已开始成为先进人士心仪向往的新的社会角色。与此同时,在戊戌妇女解放思潮的启蒙和20世纪初民主思潮的激荡下,一些开明人士(包括先进的女性),不仅主张“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匹妇亦有责焉”,也强调女子的天赋之权。具有一定义务与权利的“国民之母”与“女国民”继“国民”观念出现后,也在社会的殷切呼唤中先后登场,成了当时最富时代特色的女性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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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提出“国民之母”称谓的是金天翮,他在1903年出版的《女界钟》一书中提出:“国于天地必有与立,与立者国民之谓也。而女子者,国民之母也。”(注:金天翮:《女界钟》,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第4页。)当时社会影响颇大的《女子世界》亦有文章提出:“国民者,国家之分子,女子者,国民之公母也。”(注:初我:《女子世界颂词》,《女子世界》1904年第1期。)“国民之母”的提出,基于人们对“欲铸造国民,必先铸造国民母始”的认识,人们普遍认为,“国无国民母所生之国民,则国将不国”(注:亚特:《论铸造国民母》,《女子世界》1904年第7期。),欲铸造出新时代国民的强体魄、高素质,必先铸造强体魄、高素质的国民之母,所谓“欲造国,先造家;欲生国民,先生女子”。(注:丁初我:《女子家庭革命说》,《女子世界》1904年第4期。)更有甚者,有人表示“女人以生产国民、教育国民为独一无二之义务”(注:刘瑞平:《敬告二万万同胞姊妹》,《女子世界》1904年第7期。),这是当时人们在探讨救亡图存时,很自然得出的结论。在人们眼中,女性作为国民之母已具有相应义务和权利,但显然侧重于义务。一些主张女权的激进人士在国民之母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女国民”的主张。1905年《女子世界》一篇论述女子体育重要性的文章指出,加强体育“不特养成今日有数之女国民,且以养成将来无数之男国民”。(注:初我:《女学生亦能军操欤》,《女子世界》1905年第13期。)虽然意寓仍在国民之母的重要,但推出了一个更为激进的概念“女国民”。《东方杂志》有文章则直接指出,“国民二字,非旦男子负担起资格,即女子亦纳此范围中”,并认为,女国民所表示的是“男女有平等的权力”。(注:《论文明先女子》,《东方杂志》,1907(10)。)社会上随之出现了“女国民”教育思潮,一些女学堂把向女学生灌输国民意识列为教育内容。1906年,上海群学社发行的《最新女子教科书》中提出“女子同为女国民”,“必先自爱其群,始勉尽己力牺牲私利,维持公利”。(注:罗苏文:《女性与近代中国社会》,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148页。)1916年北洋政府颁布了《国民学校令实施细则》,要求以“公民科”取代“修身科”,女学生的国民教育亦包含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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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戊戌维新时期人们对女性的要求有重义务轻权利的倾向,那么到了辛亥革命前后,先进的知识分子,包括女性,则更加重视女国民的权利。1903年,金天翮的《女界钟》出版,成为中国女权思想史上的一道丰碑。书中着力宣传了女子应恢复的六种权利:入学之权利,交友之权利,工农业之权利,掌握财产之权利,出入自由之权利,婚姻自主之权利。此外,又特别提出了女性参政权,这是他最为看重的问题。他认为,即使目前尚不具备条件,也要为将来女子参政做准备。作者驳斥了所谓女子与小儿同权、男治外女治内、女子无参政之才能等谬论,大胆提出:“吾祝吾女子之得为议员,吾尤愿异日中国海军、陆军、大藏、参谋、外务省皆有吾女子之足迹也。吾更愿异日中国女子积其道德、学问、名誉、资格,而得举大统领之职也。”(注:金天翮:《女界钟》,第64—65页。)在他心目中,女性甚至可以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利,他为人们描绘了理想社会中女国民在提高参政权方面光辉灿烂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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