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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社会不平等不是由于某个人的力量,而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集体的力量,如工作单位等所导致的。社会经济制度改革前,中国城市就业者大多隶属于某一个工作单位。国家实现对社会资源的占有处置和分配,是以国家设立的不同等级、不同类型的单位进行的。单位对于一个人非常重要。对社会成员来说,只有进入某一单位才能得到国家控制的资源,社会成员也正是通过单位来体现自己的社会地位。[5]在不同单位中工作的社会成员,由于所在单位地位的不同,在社会资源享有以及在社会地位上就有了显著的社会差别。人们社会地位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单位。[6]单位制身份中最突出的是所有制身份,所有制身份从经济结构上反映和维护着城市社会中的社会等级。集体企业的职工与国有企事业职工在工资、劳保福利待遇上都有性质的差别,即存在着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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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制度的转型,市场化的介入,单位所有制对城市社会成员的影响并没有式微。当城市女性下岗失业时,正是由于单位所有制的不同,使城市下岗失业女性在面临新生活时存在着起点上的不平等。虽然在制度规则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不平等,但国有企业的大部分下岗失业女性还基本上享受到了国家对城市下岗失业人员的经济补偿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相关待遇,而绝大部分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女性却没能享受到或没有能够足额享受到经济补偿金等待遇,这使得集体企业下岗失业女性未来将面对更大的困境,陷入贫困的可能性更大。当下岗失业后,由于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女性办理了再就业优惠证和失业证,所以她们中的许多人享受到了再就业培训、再就业减免税等优惠待遇,还有一些女性取得了社区公益性岗位。但是从集体企业下岗失业的女性,却没有机会享受这种待遇,因为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国家没有给集体企业下岗失业女性办理优惠证和失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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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单位仍然是当前中国社会分层的重要因素。单位在决定城市居民经济福利方面仍然具有重要的作用。中国政府有效地利用单位作为财政拨款减退时的缓冲。单位所带来的社会分层以前和现在始终都是中国社会中一个可接受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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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性别不平等是制度与文化双重作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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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一方面,企业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而将原有的隐性失业者从企业中剥离出去;另一方面,企业开始在劳动力市场中选择劳动力。这一体制的改变对女性的冲击要远远大于男性。女性大批下岗失业的同时,在再就业中还遭遇到社会排斥。我国城市正式劳动部门中女性就业率明显低于男性。在非正规就业领域存在着劳动分工的性别差异。在非正规就业金字塔的底端,几乎聚集的都是女性的人口。如家庭雇佣的家政服务和护理服务,几乎90%都是女性。女性在非正规就业的工资也显著低于男性。[7]在调查中笔者发现,城市贫困女性往往集中于家政服务、餐饮服务等“女性行业”,具体从事的往往是辅助性的、琐碎的、低技术含量的“女性职业”,这样一些工作行业往往具有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高和劳动收入低的特点。性别分工强化性别差异,女性进一步发展的机会受到限制,导致女性最终只能从事这些工作。这样的恶性循环显然会强化人们对性别社会分工的认知,男女两性的差异被无限地扩大,女性从传统角色中的解放变得更加困难;又因为非正规就业的女性所从事工作的市场价值偏低,女性的社会地位将得不到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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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认为社会群体应该完成两种功能:一种是劳动功能。它在于让社会群体与外界发生关系,以便提取资源(然后转换)并(重新)指定目标(社会群体的方向);另一种是情感功能。它保证群体凝聚力、各成员动力及行为规范的一致性。[8]按照传统规范,为了维持家庭的最佳功能状态,需要在丈夫和妻子之间进行分工。丈夫承担工具性功能,注重职业、教育以及政治活动,一般维持家庭与外部世界的联系;妻子承担情感性功能,注重抚养儿童并使其社会化等家庭内部事务,进而维持家庭内部的关系。家庭内部角色扮演的特点是性别互补。丈夫挣钱养家,确立家庭的社会地位;妻子在家庭中扮演母亲、家庭主妇等角色,是多重角色的聚合体。[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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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显示,虽然“男主外,女主内”的分工模式已被城市家庭抛弃,但传统的性别观念仍然不同程度地影响夫妇的性别角色认同,这导致性别资源的产生。在城市贫困家庭中男性的资源主要来自于他的经济地位,女性的资源主要从家务中获取。城市贫困女性在家庭中承担了过多家务劳动和家庭成员照顾责任。从熟能生巧的意义上来说,性别分工产生了一种自圆其说的效果:人们往往认为妇女因本身的一些特点,如看护技巧、耐心细致、理财有方等,在从事某些工作或职业时具有优势。但事实上正是因为社会文化将那些有可能培养这些特点的工作和责任分配给了女性,才使得她们获得了这些特点。[10]家庭分工制度强化了女性的社会角色,进而限制了女性就业的领域。同时社区就业支持服务对于女性所提供的就业信息也多为家政服务等社会认同女性应该承担的社会角色。社区就业培训针对女性的学习内容也多为家务和照顾技能等的培训。总之,社会制度和文化因素进一步强化了女性的社会角色,加剧了性别的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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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相关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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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制度和生活的辩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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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所讨论的是制度如何制造不平等。笔者关注了制度本身所导致的不平等,但更多关注的是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权力的作用,使规则和实践存在的脱节而导致的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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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罗齐耶指出:“我们从来都没能按照我们所渴望的方式成功地改变社会。除非我们能够说服我们中的大多数接受我们的领导,否则我们就不能成功地为社会制订一部计划,因为社会、各种人类关系以及社会系统都太复杂了”。[11]这里说到的“失败”并不意味着制度没能实现规训行动者自主性目的,更多是指制度没能成功地安排生活,没有能够让生活完全按照制度的逻辑运转、生长。制度的“失败”,是由制度逻辑的简单性与生活逻辑的复杂性之间不可规避的冲突或者抗衡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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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制度的设计能够符合生活的逻辑,这种符合也是暂时的,因为所有制度的设计、操作都只能建立在静态结构的基础上,都只能把日常生活定格在某一个时间段上,按照机械的程式化方式推进。可是现实的生活总是散漫的、矛盾的,无法用某个逻辑来还原,反而常常会或明或暗地存在多个逃生的出口,常常有各种矛盾甚至冲突的逻辑交织在一起。除此之外,社会生活的结构千差万别,也可以说,不同时空结构下的社会生活构成了独具特色的地方性知识。制度逻辑和生活逻辑之间的矛盾,是制度实施过程中遭遇各种负面力量,或者自己被破坏的根本原因。在现实中,二者之间的冲突常常表现为一个中国人习以为常甚至已经熟视无睹的问题:如何协调普遍性制度同地方性生活之间的关系。这个问题经常被人提及但总是不能解决的现象已经表明,制度与生活在逻辑上的不可通约性几乎是不可能从根本上获得解决方案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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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制度都是短视的,只是依据当下的情境判断规划下一步行动,而难以把握住制度自身在实施过程中对情境的改变和再造,以及这种改变和再造可能引发的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性应对。”[13]制度与生活始终处在社会学家吉登斯所谓的“双重解释学”[14]的循环中。它们之间互相建构。生活的运作逻辑受理性行动者的支配,当制度进入生活领域时,必然有行动者将其作为行动背景,这一过程即是在重构生活。面对具有复杂不确定性,充满活力、存在不同权力属性结构的生活,单一理性制度无法对此做出有效预设。尽管制度与生活存在如此的张力,然而在日常生活中,制度不断建构生活,生活也在不断建构制度。制度能够改变生活,但是无法安排生活。制度使生活发生改变的动力不是来自制度与生活在逻辑上的契合,而是来自制度之外不平等的权力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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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性别分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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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经济转型,年龄、性别、教育等因素与社会阶层分化的相关性日益增长。性别差异导致男女两性在经济、政治以及文化资源占有上的差异,由此可见,性别已成为一个分层机制。在社会资源的分配中,女性群体日益边缘化、弱势化,两性群体的社会经济地位差距不断扩大。性别分层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指以性别视角探究两性群体的社会经济地位状态,揭示造成女性群体弱势化和边缘化地位的排斥现象以及现代社会分层结构中存在的男女社会经济地位的不平等现象;其二指以社会分化为视角,探究女性群体内阶层分化的问题。[15]本书对性别分层的两个含义都有所涉及,但主要探讨的是第二个含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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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查中笔者发现,现阶段中国的社会分化中,一定程度地存在着女性群体内部的阶层分化。这种分化是女性地位边缘化前提下结构性排斥所导致的内部阶层的分化。这种分化的实质是家长制的,以男权社会的价值评价为主导的制度和文化的反映。[16]笔者所调查的非贫困女性,主要是在市场经济中奋斗的成功者,她们追求自我价值的承认和实现;而那些被排斥的贫困女性,若要获得良好的生存状态,也要以社会经济地位的价值评价作为旨归。在调查中笔者还发现虽然性别因素影响了一个人社会经济地位的获得,但与制度、社会结构等因素相比,性别因素的影响相对而言是比较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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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如何制造不平等:一个北方城市贫困女性社会排斥的制度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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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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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改革开放一方面刺激了对效率和利润的追求;另一方面导致了社会整合的失序和社会价值观的冲突,引起了各种各样的顾虑和部分阶层对自身状况的不满。我们既不能因其对经济发展的巨大贡献而忽略它对社会稳定、公平存在的负面影响,也不能因其存在的种种问题而否定它的必要性和必然性。经济制度的转型,市场竞争中城市贫困女性因自身人力资本的差异,决定了她们在竞争起点上不可能真正的平等。而采用制度方式对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加以保护,正是社会公平对市场缺陷的一种补偿。在改革开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和新的改革需求面前,我们要转换思维方式,既高屋建瓴又扎根具体现实,在制度与生活之间、制度与制度之间的复杂互动关系中推动制度的变革,构建起既尽可能地释放社会生活领域的自主性又有效保卫社会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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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就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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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治理就业领域的性别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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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制度转型后,城市下岗失业女性受就业制度的排斥,是其贫困的主要原因。在经济市场化和劳动就业体制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城市妇女更多地承受了结构重组和体制改革的负面影响。市场体制对计划体制的替代在激发经济活力的同时,给广大劳动者创造了更多的选择和发展的机会,成就了一批女性社会精英。但在社会资源重新配置、社会利益结构重新界定和社会阶层等级秩序重新确立的过程中,男性阶层结构更趋向于橄榄型,女性阶层结构及社会经济等级结构更趋向于金字塔形。[17]从社会公共政策来看,社会确实给了女性以男女起点平等的权利,但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往往忽视了政策实施过程中的不平等。在就业方面,女职工下岗较男性多、下岗失业女性再就业难。此外,针对维护女性基本权益的政策多,推进其人力资源能力建设的政策少。我国绝大多数的政策法规都是赋予和保障女性生存的基本权益,如受教育权、选举权、财产权等,而真正能够帮助女性自身能力发展的政策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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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就业领域的性别不平等是目前的一项主要任务。建立、健全和完善妇女劳动就业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制定促进男女平等就业的专门法规,使各项政策在招聘、录用及任用等上体现男女平等原则。更为重要的是政府部门应实施体现性别平等的人力资源管理,不断完善妇女拥有平等就业权的救济保障制度。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实施:首先,消除劳动力市场中性别的歧视现象,设置相应机构对平等就业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者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其次,发挥各级妇联作用,在使妇女民意表达沟通渠道进一步畅通的基础上,加强对女性的就业培训和指导;再次,构建以社区为平台的妇女就业社会支持系统;最后,完善不平等的退休政策,制定和实施体现性别平等的社会政策,消除两性在职业生涯方面的不平等,通过各种宣传手段,积极营造有利于妇女职业发展的舆论和氛围。同时要建立和完善政策控制、监督和评估机制。影响公共政策实施效果的关键因素是其运行机制的健全与合理。我国在公共政策的运行过程中存在着执行不力,监督薄弱,评估主体虚位以及公众参与缺位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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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非正规就业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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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规就业和贫困存在着相当大程度的关联。非正规就业往往被评价为“工作着的穷人”,它在很大程度上和贫困叠加,贫困人口往往更倾向于非正规就业。笔者所调查的处于就业状态的贫困女性都是非正规就业者,她们没有正常的途径来维护最基本的社会权利,没有被社会保障体系所覆盖,其经济活动缺乏法律地位,往往被排斥在社会主流之外。如果说她们在过去还能应对日常生活中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在日益加速的社会变迁面前,非正规就业群体就日益感到无助和无力,特别是处于非正规就业底端的女性。因此,根据非正规就业的性别特征,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就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有针对性地保障非正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非正规就业的进一步规范管理,其本身就是促进女性发展的;而在促进就业的背景下,对非正规就业的鼓励,其本身就不利于女性生活及其发展的环境。应逐步建立行业最低工资、最低的非工资福利和加班费、最长工时、最低职业安全标准、防止工资歧视、规范劳动合同以及最低工作年龄等。使非正规就业领域实现男女平等,使整个社会不会因为女性在劳动力市场的低端化,而导致女性社会地位的下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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