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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调查中了解到,城市贫困女性的再就业基本上处于低质量、不稳定的灵活就业和社区就业。贫困女性大多具有如下一些特征:一般年龄在35岁或40岁以上,绝大多数仅接受过中等教育,下岗失业前所从事的工作多为低端技术型。伴随经济制度的转型和产业结构的调整,社会中新的就业岗位对就业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大多数的岗位是提供给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年轻人。对于贫困女性中的大多数人来说,首先,复归社会主导产业几乎没有可能;其次,复归原有稳定就业体制也没有可能;最后,朝阳产业也不会向其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因此,仅仅希望通过创造就业机会解决问题,作用是相当有限的,想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的失业问题也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必须做出某些制度性的安排,来保障她们的基本经济利益和社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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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最主要部分都是与就业联系在一起的,由于社会的总资源有限,一部分有工作的人,她们既有工资,又有社会保障;而另一部分没有工作的人,她们既没有工资,又缺乏社会保障。这种现象说明目前中国的制度存在一些问题,我们能否考虑把就业和社会保障分开。对于已经就业,尤其是在正规部门就业的人,由于他们有收入,有应付风险和危机的能力,可考虑将社会保障调到低限。而对于无业或失业的人员在社会保障制度上应做出合理安排。当然,这一制度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如要防止“养懒汉”现象的出现等。可见,社会保障不仅是一项救急措施,而应被看作一项重要战略举措。截止到2005年底,黑龙江省并轨工作基本结束,我们应一方面尽全力对尚未实现再就业的城市下岗失业人员继续实行就业援助;另一方面,更多的要通过社会保障来解决他们的生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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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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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可以预防贫穷问题的发生,社会救济是解决贫穷人士基本生活问题的重要手段。城市贫困女性在一定程度上被社会保险制度排斥了。因此,要使城市贫困女性整合于社会,还要建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配套的社会保险制度,提供给她们基本的保障。调查中发现,城市贫困女性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缺失严重,而且在她们就业的个体企业、私营企业绝大多数又不执行国家社会保险的规定。由于城市贫困女性以较低的人力资本争取在劳动力市场上就业机会,这成为了她们争取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等方面合法权利的主要障碍。根据城市贫困女性的具体情况,国家应适当减免或者降低她们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同时国家也需要建立带有强制性的社会保险政策,强制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保护在劳动力市场上已经处于弱势的贫困女性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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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善社区服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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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社区就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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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培训应被视为积极的社会政策,贫困女性是一种人力资本,培训是提升其社会资本的投资。因此,我们要做好以下工作。首先,注重提高培训的质量。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在培训方法上进行改革,将分散的由各级劳动部门进行的培训集中在若干培训中心,以便对城市下岗失业者进行重新整合于劳动力市场的有针对性的高质量的培训。其次,街道以及社区居委会要及时向贫困女性提供就业培训信息。最后,政府在提供培训的同时,要积极寻找劳动力市场上的就业岗位。政府出资可以更多地设置一些公益性岗位,提供给城市贫困女性。综上所述,积极的社会政策能够使贫困女性通过劳动获得收入,成为社会参与者,改变被动接受社会保障津贴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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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展社区家庭支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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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积极发展社区家庭支持服务,依靠基层社区的力量为社区居民提供必要的社会服务。被访的城市贫困女性在被就业制度排斥的过程中,都或多或少遇到了由于照顾孩子、病人、老人而影响工作的问题。因此要借鉴西方和中国香港的成功经验,发展社区家庭支持服务。要本着以“家庭为本的原则”动员社区服务的资源,实行“社区为基础”的家庭支持服务。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在社区服务中建立家庭支持服务体系,培养能够专门从事家庭支持服务的社工和辅助人员。其次,大力宣传家庭支持服务的意义,促使服务使用者容易得到所需要的服务。最后,整合妇联、共青团、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资源,共同解决城市贫困女性家庭成员的照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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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拓社区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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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就业收入弹性来看,服务业的就业收入弹性是最大的,也就是说,在相同的经济增长率条件下,服务业可以吸收的劳动力最多。因此,要增加就业就应大力发展服务业。发展服务业是有条件的,低水平的居民收入不可能支持服务业的快速发展。据统计,从黑龙江省2004—2008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看,2004年为11.9%;2005年为10.7%;2006年为11.0%;2007年为11.6%;2008年为13.0%,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581元。哈尔滨市比全省平均水平高出26.0%,人均为14589元。[22]但仍低于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781元。[23]在这样低的收入水平下发展服务业是很困难的,较低的消费水平抑制了第三产业就业机会的增加。因此,发展社区服务业要进一步提高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消费水平以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推动就业机会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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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城市经济制度转型中,在市场就业制度、家庭分工制度、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和社区服务制度的互动过程中,城市贫困女性面临着被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社区服务制度的不同程度的排斥。因此我们要进一步提升家庭和社区的整合功能,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社会支持服务。用一个宏大的视野,在国家、市场、社区和家庭这四个社会关系中的主要制度之间,建立一个社会协调的机制,以保障城市贫困女性的社会政策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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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如何制造不平等:一个北方城市贫困女性社会排斥的制度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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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研究局限及深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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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研究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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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资料收集方式、资料分析技术和对研究发现的解释存在一些方法论的限制和局限性,值得我们特别留意和小心谨慎地处理。访谈样本的代表性和研究发现推论范围并非本研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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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主要采用定性研究方法,然而如何利用访谈资料,确是我们面临的窘境和困惑,这也就是所谓“质”的研究的窘境和困惑。一方面,每个研究者都希望访谈资料能够具有代表性。因此,试图通过抽样和统一访谈的方法收集资料。但结果是,一方面研究对象的不确定使样本无法形成;另一方面,访谈提纲的统一使谈话内容受到了限制,访谈过程变得枯燥且重复。“这种使访谈资料科学化的努力,不仅很难使访谈资料获得科学化的形式,而且还丢失了真实鲜活的实质。”[24]为此,笔者在自己努力的范围内,利用各种人际关系,以尽可能接触到访谈对象,做客观、真实的个人经历记录,并在一定理论框架的基础上,对资料加以分析和解释。当然,由于此类调查的特征,本书所描述的城市贫困女性受到的社会排斥和不平等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准确地反映实际情况,还必须有待于更多的同类调查研究在实践中去加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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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本研究的描述和提出的解释,只是就笔者所研究的H市两个区两个街道的三个社区而言的,它在客观上是不能推论到整个中国的城市的,并且研究者的研究旨趣也不在于这种推论。此外,由于研究样本数量较少,没有统计学意义上的代表性,也不足以对研究结果作统计学上的推论,哪怕只是推论到H市本身,笔者也是相当有保留的,这是本研究的一大限制。此外,这一限制还源于研究对象的特殊性,本书的研究对象出生和成长于计划经济时代,她们所受的教育以及她们的经历都具有特殊性,这就使得研究结论不能套在任意的人群上。但笔者认为,虽然本研究有这一局限性,但也并不影响这一研究本身所具有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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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深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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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于时间、资料和研究者的能力,有不少问题在本研究中没有涉及,这也就为今后的研究留下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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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中国的社会不平等问题应该置于中国的文化、历史、经济和政治的情境中进行理解。对于制度如何制造不平等问题的考察,本研究是将其放在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背景中,更多的是考察了经济的情境,而对于文化、历史和政治的情境涉及较少,特别是文化因素在社会不平等问题产生中的作用如何?它和市场制度、国家制度、家庭制度和社区制度的关系如何?这是今后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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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制度互动的宏观研究。本研究借鉴了社会关系分析法这一分析框架,研究社会关系中的四个关键制度:市场、家庭、国家和社区对城市贫困女性的作用。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整体意义上的市场制度、家庭制度、国家制度和社区制度的互动关系如何?市场中的就业制度先于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就业制度如何影响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是不是能够响应劳动力市场制度的转型?随着核心家庭成为城市家庭的主要结构形式,社会保障制度能否响应家庭结构和功能的转变?随着单位人转为社会人,社区制度能否响应城市基层社会生活框架的转型?能否响应劳动力市场制度的转型?能否响应社会保障制度的转型?这些问题产生于社会关系中四种制度——市场、家庭、国家和社区之间的互动,也需要在今后的研究中进一步去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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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探索性研究及推广。本研究资料来源于中国北方的一个城市社区的贫困家庭的女性,研究内容集中在制度如何排斥了贫困女性进而制造了不平等。本研究属于探索性研究,样本数量不是很多,因而在结论推广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今后,如果在时间和精力允许的条件下,笔者将对更大规模的贫困女性进行研究,同时辅以问卷调查,以弥补定性研究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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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J.Bauer,Wang Feng,N.E.Rilry & Zhao Xiaohua,Gender Inequality in Urban China
:Education and Employment ,Hawaii
:East-West Center,1992,p.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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