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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9491 个案68 XLJ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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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9493 XLJ,38岁,已婚,大专毕业,身体状况良好。原某机械厂化验室,属于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她的丈夫在公安局工作。他们有一个13岁上初中二年级的儿子。下岗失业后X女士在地下商城买了一间精品屋,卖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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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9495 个案69 THY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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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9497 THY,35岁,已婚,高中毕业,身体状况良好。原某服务公司,属于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她的丈夫在学校工作,事业单位。他们有一个13岁上初中二年级的儿子。下岗失业后,T女士一直在某品牌化妆品专卖店做店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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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9499 个案70 MYG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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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9501 MYG,38岁,已婚,高中毕业,身体状况良好。原亚麻厂,属于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她的丈夫在排水处工作,事业单位。他们有一个12岁上初中一年级的儿子。下岗失业后M女士一直在一家私立幼儿园做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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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9503 附录五 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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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9505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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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9507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持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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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9509 第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制度,坚持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属地管理、社会化发放、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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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9511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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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9513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低保的管理和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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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9515 区人民政府所属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低保的管理和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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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9517 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劳动保障工作站(以下统称居委会)负责民政部门委托的城市低保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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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9519 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物价、审计、卫生、教育、工业经济综合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做好城市低保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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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9521 第五条 城市低保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部门,定期按照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水电燃煤(燃气)费用、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和物价指数变化等因素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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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9523 第六条 城市低保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比例承担,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当年结余的城市低保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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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9525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低保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城市低保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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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9527 第七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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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9529 前款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同一户口并依法形成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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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9531 未成年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与抚养或者扶养义务人未共同生活的,视为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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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9533 家庭成员中的高等院校学生(研究生、留学生除外)、监外服刑人员计入家庭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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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9535 失踪、潜逃、狱中服刑人员不计入家庭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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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9537 第八条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下列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计入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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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9539 (一)工作单位支付的固定性或者临时性工资和各类奖金、补贴等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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