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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在明清笔记小说中,我们也可以发现一些同性恋者为自己的行为据理力争的声音。如在明代小说《弁而钗》中,翰林风翔与赵生行同性性行为后,赵生羞愧莫名,翰林则努力为自己的行为辩解:“今日之事,论理自是不该,论情则男可女,女亦可男。可以由生而之死,亦可以自死而之生。局于女男生死之说者,皆非情之至也!我尝道:海可枯,石可烂,惟情不可埋灭。”(《弁而钗·情贞纪》,第三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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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代的《新刻洒洒篇》中,则认为同性恋的趣味,只有妙人才能理解,凡夫俗子根本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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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阳君之趣,惟妙人得之,非俗人可与喙也。昔汉文帝宠邓通,赐之铜山;汉成帝(当为汉哀帝)嬖董贤,割断亵袖。彼二君者,三千美人八百娇姝,犹然钟爱此辈,真知趣之君也。足下不入此窠臼,宁知妙趣?宜夫海上人逐臭者反恶香兰也。(啸竹主人:《新刻洒洒篇·卷之二·情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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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以上声音,在对同性恋普遍持否弃态度的中国古代,是十分微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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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虽然中国古代对同性恋持反对的态度,但基本上只是把它作为一个个人道德修养的问题,而很少把它看作一种罪行。在历史上,宋、明、清时期都有关于禁止同性恋的法律条文,但不仅处罚很轻,而且事实上也很少真正执行。如宋代规定做男娼的人要“杖一百”(见周密:《癸辛杂识·禁男娼》),明代规定“将肾茎放入人粪门内淫戏,比依秽物灌入人口律,杖一百”(见《大明律例附解·附录》),清代规定“和同鸡奸者,照军民相奸例,枷号一个月,杖一百”(见《大清律例》),这些惩罚规定,与欧洲中世纪动辄把同性恋者处以死刑相比,无疑是很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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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西方历史上对待同性恋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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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历史上,对待同性恋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对同性恋者表示尊敬,如古希腊的苏格拉底、柏拉图等都是同性恋者,都受到人们的尊重。对此,霭理士在《性心理学》中有这样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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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许多未开化与半开化的民族里,同性恋也是一个很彰明较著的现象,有时候它在风俗里并且很有地位,而同性恋的人往往得到别人的尊敬。在西洋近代文明所由建立的几个古代文明里,情形也复如此。亚述人中间是有这个现象的,而埃及人,在差不多四千年以前,也把男色式鸡奸的行为看作相当神圣,而认为霍禄士(Horus)和塞特(Set)两尊神道便有过这种行为。同性恋不但和宗教发生关系,并且和武德也有牵连,古代非洲北部的迦泰基人、希腊人的一部分祖先杜仑人(Dorians)、古代黑海以北的西先人(Seythians)以及后来北欧洲的诺曼人,都曾经从这些立场对同性恋特别下过一些培植的功夫。最后,在古希腊人中间,同性恋的受人尊崇,就到了一个登峰造极的地步;他们认为它不但和武德有关,同时和理智的、审美的、甚至于道德的种种品性也有联系,并且,更有不少的人认为它比正常的异性恋还要来得尊贵。(霭理士:《性心理学》,第2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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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阶段是在基督教传入欧洲以后,对同性恋者实行严厉的惩罚措施。因为《圣经》中明确规定:“人若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他们二人行了可憎的事,总要把他们治死,罪要归到他们身上。”(《圣经·利未记·第二十章》)既然《圣经》中称要把同性恋者“治死”,所以教会对同性恋者实施严厉的处罚,包括阉割、判苦刑、烧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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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会对同性恋者实施惩罚的具体措施,刘达临在《世界古代性文化》中有详细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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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公元6世纪,情况有所变化。当时的拜占庭帝国(东罗马帝国)独身与修道制开始得较早,惩罚同性恋也早。538年,皇帝查士丁尼在把罗马法和教会法综合的基础上颁布法律,说同性恋“引起饥荒、地震和瘟疫”,对个人则“丧失灵魂”,因此,为防止国家和城市的毁灭,必须严禁,惩罚的手段之一是公开示众后加以阉割。到了541年至544年,拜占庭发生大鼠疫,人们都归罪于同性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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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对不同的同性恋行为有不同的惩罚方式,根据当事人的年龄、职业、主动或被动、初犯或惯犯等情况不同来量刑。例如,中世纪初期忏悔室内的《牧师手册》对同性恋者的处罚有以下的规定:20岁以下的男子“单纯接吻”者禁食六天;“放肆接吻”者禁食10天;20岁以上的男子“互相手淫”者判20天或40天苦刑,再犯者判100天苦刑,惯犯者判隔离和一年苦刑;将阴茎置于对方大腿间摩擦者,如是初犯,判100天苦刑,再犯者判一年苦刑;口交判四年苦刑,惯犯判七年苦刑;肛交判七年苦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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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会内部,也是大张旗鼓地惩罚同性恋。公元567年,基督教会在第二次图尔宗教大会上宣布,禁止两个男修士同睡一张床,以后又禁止两个修女同睡一张床。693年,在西班牙托莱多的宗教大会上又宣布,任何一级教士若有同性恋,将受到从降职、降级到终生放逐、到死后下地狱的惩罚。100年后,西班牙国王又加上一条:处以阉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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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迫害同性恋的做法在欧洲中世纪的中后期更趋严重,只是到近一二百年才有所好转。法国在放弃火烧女巫的陋俗以后,有很长一段时间改为火烧同性恋者。(刘达临:《世界古代性文化》,第535~5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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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阶段始于20世纪中期,渐渐地不再把同性恋看作一种罪行,而是视为病态的表现,从而想出各种办法来治疗同性恋者,努力使他们变成异性恋者。对此,《我们的性》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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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世纪中叶,对同性恋的社会态度有了一个转变。认为同性恋者是罪人的想法在一定程度上被认为他们是“病态”的想法所代替(Estabag,1990年)。医学和心理学工作者使用了很多激烈的治疗方法来努力治愈同性恋这种“疾病”。在19世纪诸如切除生殖器这样的外科手术得到开展。后来到1951年,脑白质切除术(分离大脑前叶的神经纤维的脑外科手术)作为对同性恋的一种“治疗方法”开展起来。心理治疗、药物、激素、催眠、电击疗法和厌恶疗法(在同性恋刺激的同时给予使人呕吐的药物或电击)也都曾被应用过。(克鲁克斯等:《我们的性》,第2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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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待同性恋的现代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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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倾向于承认同性恋是一种自然而正常的状态。此正如《我们的性》一书中所说:“如今,通过几十年的研究,推翻了同性恋是‘病态’的观念。”(同上)《海蒂性学报告》中则明确指出,把同性恋视为违背自然的错误行为,是一种很狭隘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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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或想跟同性发生亲密的肉体关系者,都可视为人生“自然而正常的”体验之一。“不正常”的问题,只出现在社会将性爱局限在生殖功能之上,并且将生殖功能视为唯一正常而健康的性爱模式。就如同探讨异性恋的成因为何,迄今一样并无具体的结论。因此,将所有不具生殖功能的性交视为“违背自然的错误”,是一种很狭隘的观点。(海蒂:《海蒂性学报告——女人篇》,第2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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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学者甚至从动物界盛行同性恋的事实来证明人类的同性恋行为是正常的。如美国社会生物学家E.O.威尔逊认为:从昆虫到哺乳类,同性恋都是常见的,因此,同性恋在生物学上完全可能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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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可能,同性恋在生物学上是正常的,是作为古代人类社会组织的要素进化而来的。从昆虫到哺乳类,同性恋都是常见的。在罗猴、猕猴、狒狒和黑猩猩等大多数高智力灵长类中,同性恋作为异性恋的对等物得到了充分的表现。这些动物的同性恋行为证明大脑中潜存着性的二元化机制,雄性完全可用雌性姿势接受雄性交配行为,雌性也常常能接受雌性交配行为。(E.O.威尔逊:《论人的天性》,第1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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霭理士在《性心理学》中也认为,同性恋在动物界、至少在哺乳类动物里是相当流行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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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原是动物界的一个相当流行的现象。至少在其他的哺乳类动物里是很普通的,特别是在和人类在血缘上最为接近的灵长类的动物里。海密尔顿医师研究过猕猴和狒狒的性的发展,说“未成熟的雄性猴子通常总要经过一个时期,在这个时期里他在行为上所表现的性的兴趣,几乎完全是同性恋的,而一到性的发育成熟,这时期便突然终止,而性的兴趣与活动就变为异性恋的了”。祝克曼(Zuckermann)很近密地观察过狒狒和黑猩猩的同性恋的行为,有时候发现在雌的一方面,此种行为比雄的更要显著,他甚至于觉得在猿类中间,同性恋和异性恋的行为根本上仿佛是一回事,找不到显然的分别。(霭理士:《性心理学》,第2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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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人是由动物进化而来的,因此,在其本能中保留有同性恋的习性是毫不足怪的。所以,对于同性恋者,我们完全没有必要用怪异的眼光去看待。弗洛伊德曾经说过,搞同性恋虽然毫无好处,但人们用不着为此而害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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