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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谁家的家业舍得给外人?只有儿子才有继承权。费用由儿子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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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那些没有男性继承人的家庭才能将财产传给女性。守的家里没男孩,她只有一个妹妹。她们姐妹俩都嫁给了本村的小伙子,所以破例可以继承家庭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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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继承权,和妹妹均分各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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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的情况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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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没男孩,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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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婚姻法,夫妻婚后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而且配偶和子女都是家庭财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在后村,存在财产不仅不给女儿而且不给妻子的情况。妻妾共处的来的家庭共有三个儿子(妻两个儿子,妾一个儿子),她的丈夫打算把自己名下的三个面粉厂给一个儿子一个,不打算给妻妾留。配偶没有财产继承权,都给儿子。这种做法隐含的意义是:儿子是自家的骨血,而配偶是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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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过,这三个面粉厂,将来按赚钱情况,分给三个小子。没偏没向,一人一个。俺和他那一个,都没资格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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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做法实际上是违反继承法的,因为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在这里,习俗又一次压倒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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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19世纪的西方观察家对中国人的养老留有这样的印象:“从理论上讲,中国人对于尊敬老年人的确附加了重要意义……儿子也确实在赡养年老的父母。但就我经验所及,在履行这一义务时,几乎没有什么真正的爱或尊重可言。这一责任与其说是源于真正的情感,倒不如说是源于中国的继承法,后者除了规定财产的传承外,还授予一家之主终身对其家人拥有并行使某些权力和特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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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观察者看到了中国文化中继承与赡养的互换关系。赡养则继承,不赡养则不继承,这个逻辑虽然不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却是现实生活的逻辑,习俗的逻辑。既然女儿没有赡养父母的责任,也就没有继承财产的权利。在我们看到农村女儿和儿子继承权的不平等以及与之配套的观念习俗时,应当看到其背后的逻辑,即女儿和儿子在赡养父母的制度安排上的区别。这是婚姻制度、婚后居处制度的必然结果,不是仅仅法律条文的改变就能改变得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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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也由于婚后居处制度的安排,农村的父母会认为女儿是别人家的人,或早晚要从家人变成外人,财产当然不能给外人,于是出现宁给侄子不给女儿的怪异想法。难怪村妇平说:“没儿子的户家,宁肯把家产给侄子、堂兄弟,也不给自己的闺女呢!”其实,从把女儿当外人的逻辑出发,财产宁给侄子不给女儿就一点也不怪异,而是很自然的想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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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亏小家庭普遍取代了大家庭和家族,即使女儿还是普遍没有财产继承权,至少在那些没有儿子来继承财产的家庭,女儿可以行使继承权,而不必由侄子去继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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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调查到的资料中,被调查到的93个妇女回答没有继承权,只有6人回答有。这6人中,3人父母没有生男孩,2人父母健在,1人的哥哥上完大学在城市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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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目前的调查结果,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在后村,女孩和父母、兄弟的关系,是“亲戚”关系,和男孩相比,绝大多数女孩没有继承权。但在考虑这个问题的实际重要性时,还有一些因素应当考虑,否则这个结论就有些武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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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所谓“遗产”究竟是什么,有多少使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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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的老人绝大多数没有退休金。他们过了六七十岁,没有劳动能力了,把口粮地分给儿子种,儿子替他们种地、交税,管他们吃饭。而老人去世后,户口没了,土地也被村里收回;老人所留下的“资产”,不过是几件穿过的衣裳、几件破旧的过时的桌子、椅子,或者外加几个碗、碟、盆,值不了几个钱。在后村调查中发现,少数老人可能会留下一套老得没法住的破房,儿子们早就有了自己的宽敞住房,一般老人留下的房子就空着,没人住,时间长了就倒塌了。(农民的平房使用期限一般在二三十年,老人住了一辈子,到去世时房子基本没有使用价值了。)在我们的调查对象中,有三位在2006年8~9月间家里有老人去世,其中两位老人的旧房子,在老人在世时就被儿子自己花钱翻盖成了新房,老人留下的遗产是:用了一辈子的一个水缸、一大一小两口铁锅,几件旧衣裳、半桶食用油。另一位受访者的母亲去世前,已患老年痴呆症多年,由两个儿子轮流照顾。属于她生前置办的资产只有一只蜂窝煤炉子,其他的物品均是儿子购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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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没有多少使用价值的“遗产”,儿子要了没多大用处,女儿要了更没有多大用处。女儿都嫁到外村了,老人留下的破房子白送给她,她也不会要的——她不可能带着丈夫和孩子,抛下自己家的房子,回娘家村住破屋。再说,就算她来娘家村住了,她的庄稼搬不来、她全家人的土地搬不来,而离开土地她就没法生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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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现在农村有些人家已经有了将来死后可以称为遗产的产业,如自办的企业、作坊、商店,而所有这些真正可以称得上是遗产的东西目前还是按照当地的习俗,全部由儿子继承,女儿是完全没份的。在人们普遍没有遗产的情况下,财产继承权的问题就不成其为问题。但是,在真正的遗产出现之后,法定继承权(儿子女儿平分)和习俗继承权(由儿子单独继承)的矛盾就会随之显现出来。目前,由于婚后居处和养老责任的传统安排仍在延续,传统的继承权习俗尚未遭到质疑。但是,这个问题的提出是早晚的事,习俗与法律的矛盾是无法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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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按照目前的养老习俗,失去劳动能力后,农村老人完全靠儿子赡养,女儿不担负养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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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老人只要有户口就有一份地,只要还有这份地,就得按国家和各级政府规定承担税费(现在农业税逐步取消,但农民仍有民兵训练费、公路养护费、合作医疗费、零散税等多种名目的税费)。即使他们年老失去劳动能力,常年卧病在床也不能豁免。在他们失去劳动力之后,嫁到外村的女儿,不可能时时牵着牲畜、带着农具大老远地跑回娘家村替父母照顾庄稼,所以农民只能把土地及税费义务一起交给同村居住的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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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给儿子、继承权给儿子,不是仅仅因为农民有重男轻女的观念,还因为现实的女性婚后离家远居他乡的婚姻制度安排,这种安排造成了儿子是最方便、最靠近的养老资源。虽然按照法律规定儿子和女儿在照顾父母、尽赡养义务方面权利、义务一样,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女儿婚后从夫居,除了极少数嫁在本村的人,绝大多数远嫁其他村庄,儿子和女儿所尽的养老义务是不同的。由于农民的一切收益来自土地,农村老人的收入必然包含在土地种植成本及收益中。老人失去劳动能力后,是儿子帮他种地交税;老人晚年养老,主要也是由儿子负担的。在父母重病或者去世时,所花费用也是由儿子承担的。女儿在葬礼后的“写账”,也就是一次性地给哥哥或弟弟一些丧葬费或慰问金,其性质并非尽赡养义务,而是亲属的自愿资助。女儿的“账”同儿子在父母失去劳动能力到去世期间的长期供养,从质到量都是不能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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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村有少数几例女儿分担养老责任的事例,都属于女儿从事非农职业的情况。其中一例是在村里开小卖部的国,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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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给父母养老钱,我们家是女儿每年拿一千元,儿子拿两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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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位在外地就业的女人文,她因为有工资,所以给父母的钱甚至超过儿子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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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的比儿子多,半年看一次,因在外地工作。另有一位在外打工的根也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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