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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1980 土地给儿子、继承权给儿子,不是仅仅因为农民有重男轻女的观念,还因为现实的女性婚后离家远居他乡的婚姻制度安排,这种安排造成了儿子是最方便、最靠近的养老资源。虽然按照法律规定儿子和女儿在照顾父母、尽赡养义务方面权利、义务一样,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女儿婚后从夫居,除了极少数嫁在本村的人,绝大多数远嫁其他村庄,儿子和女儿所尽的养老义务是不同的。由于农民的一切收益来自土地,农村老人的收入必然包含在土地种植成本及收益中。老人失去劳动能力后,是儿子帮他种地交税;老人晚年养老,主要也是由儿子负担的。在父母重病或者去世时,所花费用也是由儿子承担的。女儿在葬礼后的“写账”,也就是一次性地给哥哥或弟弟一些丧葬费或慰问金,其性质并非尽赡养义务,而是亲属的自愿资助。女儿的“账”同儿子在父母失去劳动能力到去世期间的长期供养,从质到量都是不能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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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1982 后村有少数几例女儿分担养老责任的事例,都属于女儿从事非农职业的情况。其中一例是在村里开小卖部的国,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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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1984 女儿给父母养老钱,我们家是女儿每年拿一千元,儿子拿两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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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1986 还有一位在外地就业的女人文,她因为有工资,所以给父母的钱甚至超过儿子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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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1988 给的比儿子多,半年看一次,因在外地工作。另有一位在外打工的根也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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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1990 给父母钱,比儿子给得多,多久看他们没准,但至少每月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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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1992 但是这几个事例毕竟属于例外。以上事实可以解释,为什么农民比城市人更“封建”、“重男轻女”,因为农民没有退休金,又没有国家提供的医疗保险,他们的老年生活来源在很大程度上靠儿子,而不是靠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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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1994 由于这个延续了几千年的养老方式在农村并没有什么改变,即使老百姓重男轻女的思想已有变化,传统的赡养方式、继承方式也难以改变。在人口居住分散、没有迁徙自由、耕地随户口走、“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的情况下,子女均分老人遗产,虽符合法律法规,但有悖传统习俗,更主要的是没有现实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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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1996 只要女儿出嫁离家离村这种情况存在,只要婚后从夫居处这样的制度安排没有改变,财产就不可能由儿女均分,对父母的赡养责任也不可能由儿女均分。这是先进的男女平权的法律与传统的婚姻习俗的矛盾。这就是在继承权和赡养义务上男女平等的理念和规定,在遭遇到婚后居处和婚姻制度的现实这面无法逾越的死墙时所面临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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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2009 后村的女人们:农村性别权力关系 [:1703180923]
1703182010 后村的女人们:农村性别权力关系 第3章 作为妻子和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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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2012 本章将探讨后村的女人作为妻子和母亲的种种经历和处境,其中包括相亲和恋爱、结婚、婚后居处、婆媳关系与亲子关系、婚后与娘家的关系、性、生育、夫妻关系、外遇、家庭暴力、离婚、丧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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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2014 后村的女人们:农村性别权力关系 [:1703180924]
1703182015 1.相亲和恋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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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2017 调查问及调查对象相亲和恋爱的经历。其中包括当初男朋友是怎么认识的、谈恋爱了没有、谈了多长时间、最后的结婚对象是如何确定下来的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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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2019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其主旨是反对包办婚姻,禁止买卖婚姻。这部婚姻法对于传统婚俗的冲击是巨大的,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中国的婚姻体制。其中最主要的一个变化就是在选择结婚对象上增加了感情因素所占的分量。虽然这种改变在城市远远大于农村,但是农村延续了数千年的婚姻习俗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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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2021 从统计资料看,我国农村与城市的婚姻决定方式还是有很大差别的,城市女性自己决定与谁结婚的比例已经高达六成半,父母决定的只有两成,自己与父母共同商定的占到一成半。而相比之下,农村女性的婚姻对象自己决定的只占四成,父母决定的占将近四成,自己与父母共同商定的占两成。拿农村女性与男性相比,自己决定的要少一成,父母决定的多了一成,证明女性婚姻更多地依赖父母的决定。(详见表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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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2023 表3-1 全国城乡分性别婚姻决定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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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2028 总的看来,婚姻对象的决定模式在城乡之间的差异超过男女之间的差异。自由恋爱、自主选择确定结婚对象的做法在城市的普及程度远远超过农村。表3-1显示,在农村,女性自己决定结婚对象的比例超过四成,这个比例是让人感到意外的。因为从后村调查的结果来看,自己决定的婚姻并没有这么高的比例。在后村,大多数人的婚姻是父母与本人共同商定的,而无论是完全由父母决定的还是完全由自己决定的都是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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