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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代,旌表节妇烈女的范围包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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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节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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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三十岁以前守节,至五十岁;或年未五十而身故,其守节已及十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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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烈妇、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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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遭寇守节致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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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因强奸不从致死,及因人调戏羞愤自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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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妇被亲属逼嫁致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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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养之女尚未成婚,拒夫调奸致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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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贞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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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夫死,闻讣自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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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夫死,在夫家守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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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当代农村妇女对寡妇再婚与守节的看法,可以看出传统文化的价值观念已经被大多数人放弃,但是在社会意识当中,在人们的集体无意识当中,寡妇再婚总是不如守节好。从已有的调查看,八九成的人都认为丈夫死后妻子可以再婚,离婚再嫁也没有什么不光彩,但是女性对再婚持这种态度的比例比男性要低,证明女性当中传统观念的影响保留得比男性多一些。(详见表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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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21 山东农村已婚男女对妇女再婚的态度(%)[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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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村调查设计了这样一个问题:有无丧偶情况,对于寡妇再嫁的看法,寡妇再嫁可否带走财产和子女。人们在这个问题上分为两派,多数派认为没有什么不可以;少数则认为这样做是不光彩的,违反传统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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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寡妇再嫁的观点有下列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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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岁的星是从时代变迁角度支持寡妇再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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寡妇可以改嫁。这年头谁还愿意傻乎乎地为落个好名儿,受一辈子罪啊!能遇到合适的,就走,遇不到合适的,走不成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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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着装打扮最入时的女人永也是从时代的改变看待这个问题的,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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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嘛(什么)社会了,寡妇不走,谁给立牌坊?不走,在这村里受气啊?那不让寡妇改嫁的,准有自己的孬心眼子,是个好玩意儿就不能管别人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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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的观点是从寡妇的生活困难出发的,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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寡妇可以改嫁。人家没法混了,也只能走,要是不走,怪不容易的。等孩子大了,修房盖屋娶媳妇,多么难啊!不走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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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的说法是源于理性,从寡妇的实际需要出发,从她的行为并不侵害别人的利益出发。相比之下,提倡寡妇守节的习俗显得没有什么道理,是非理性的。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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寡妇心里比咱难受,人家有个想法,咱们得理解。再说,跟咱又没关系,人家改嫁,又不来抢咱家的宅子、地,也不花咱的钱,咱不管人家这事。从感情上,是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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