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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庆堃曾经在他的研究中国家庭制度的著作中指出:“传统的家庭实施性别与年龄两项控制,用以保护家庭的稳定,并维护了传统文化的长期稳定。这种控制机制具有多重功能,与社会需求相互吻合。”[6]在我看来,性别方面的控制,是全世界各国的共性,年龄方面的控制是中国的特性。因此,中国的男权制家庭曾经带有特别浓重的父权制色彩。与单纯的性别控制相比,这是一个性别与年龄压迫共存的制度,生活在其中的人们所受到的是性别和年龄的双重压迫,是一种更为沉重的压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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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婚姻制度中的一个延续了几千年的习俗是婚后从夫居制。这种居住制度本身就造成了妇女的低下地位,造成卢宾意义上的女人交易:结婚这件事不是一个男人同一个女人的结合,而是两群男人之间通过女人这个管道的结交、交易。女人的娘家村失去了一个女人,女人的婆家村得到了一个女人。为此,男方要交彩礼钱——他们“买”到了一个女人。在这个交易当中,女人不是同男人地位同等的人,从极端意义上来说,她只是男人交易的一个物,他是交易者,她是被交易的物。这种情况一天不改变,男权制就一天不会消亡。因此,我们只能期望农村的都市化。只有城市化和婚后新居制才能最终改变这种传统的婚姻制度,也才能带来真正的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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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导致男权制的制度是财产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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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学调查表明,在狩猎采集社会男女是平等的,因为妇女提供食品的60%~80%,性别的分工很灵活。可是一旦定居和出现农业,女性留在家庭附近耕种,男性游牧。“男人开始觉得自己的工作优于妇女的工作,并且认为财产也是他们的,而不是同妇女共同拥有的”。[7]家庭财产的男性拥有制度和男性继承制度也是中国农村实行了几千年的一个男权制度。它决定了妇女地位的低下,它使人们不愿意生女孩,它使社会观念变得重男轻女。这种制度对法律文本的改变完全无动于衷,可见其基础之深厚、影响之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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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有女性主义者说:“完全或甚至主要是靠自上而下的策略,要使中国农村妇女地位发生革命性的变化,从本质上讲始终是不可能的。”[8]立法的改变就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改变的尝试,但是这种尝试遭遇了以习俗面目出现的传统的强烈抵制。这一习俗的改变恐怕只有农村都市化才能改变,只有农村的以家庭为本位的生活方式改变为以个人为本位的生活方式,才能最终被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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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农村性别权力状况的基本估计问题上,王跃生认为:“从社会趋势上看,20世纪40~80年代中国社会变革的进步意义在于,婚育和家庭行为中的平等意识和个人发展权利受到鼓励。平等是全面的。不仅父母与子女之间,而且公婆与媳妇之间,还有家庭男女成员之间,都无地位的高低差异。”[9]我的后村调查结果远没有他的结论这么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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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村调查对我国农村的性别权力关系做了一个全面的考察,所谓权力既包括直接的外在的权力,比如村里的行政领导班子,也包括间接的行为规则方面的权力,比如女人在来客人时是不是上桌吃饭。考察结果表明,在农村,虽然女人们已经迈出了争取男女平等的最重要的一步:普遍参加家庭外的社会生产劳动,但是由观念习俗所主宰的乡村日常生活仍带有强烈的男权制色彩。它表现在农村女性生命周期中的各个阶段:作为女儿,她们在营养、教育、医疗、家务劳动、继承权等方面仍然与儿子不同,拥有的机会和资源较少;作为妻子和母亲,她们在恋爱、结婚、婚后居处、亲子关系与婆媳关系、与娘家的联系、性、生育、家事的决定、外遇与离婚、家庭暴力、丧偶与改嫁等方面,也都与男性有不同的境遇,一般来说,是处于较为不利的一方;作为劳动者,她们无论是在劳动分工、收入还是在村庄的政治参与方面也都在与男性的对比中处于劣势。农村妇女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具有典型的自我排斥、自我贬低的倾向。这些就是从此次调查得出的一些主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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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研究中国农村妇女的学者曾经指出:“中国人的生活中没有任何其他的分化性特征比社会性别更深刻、持久且不对称。”[10]她的结论虽然有些过于极端——例如,城乡区别也许比性别区别更不对称——但是社会性别的区别当得起中国社会各类分化因素当中最持久的一种分化。什么时候这种社会意义上的差别真正消失了(生理意义上的差别当然永远不会改变),中国的妇女解放事业才算是获得了最后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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