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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完全准确地弄明白这段话,也大非易事【18】;为省枝蔓,这里仅简述由考据所得的结论。上面这段话的意思是:诸侯娶某国之女为妻时,女方两个同姓之国也各送一女从嫁,此二女称为“媵”;这样已有三女,而此三女又各有两女陪着一起嫁过去,这样就有九女,也就是所谓“一娶九女”、“一聘九女”。这三国的陪嫁两女中,一个是新妇(正妻及两媵)之侄女,一个是新妇之妹。既嫁过去之后,这九女就要为该诸侯侍寝——注意这里“御”不一定指性交,而是侍寝(侍寝时诸侯当然可以和她们性交,但不是必须性交),轮流的法则就是上引郑玄注所述:以五日为周期,前三夜每夜由一国的陪嫁侄、娣二女侍寝;第四夜由两媵侍寝,正妻即“夫人”地位最尊贵,她在第五夜时和诸侯睡觉,因此夜仅一女在房,故谓之“专夜”。上述这套一娶九女、九女侍寝(天子则有一百二十一女,以十五日为周期轮流,其中十三夜侍寝之女皆多达九人)之说,只能视为“儒家经典中所记述的古代礼制”,是否真正实行过,并无确切证据——只有王莽刻意复古,曾一本正经打算实行(见《汉书·王莽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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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大圈子绕过来,“五日之御”已可明白,于是上引《礼记》和《白虎通》之说也就很容易理解了:只要未满五十岁——对古代妇女来说这已是非常老的年龄了,就必须让她参加五日一周的侍寝行列。姑不论这规定里明显含有“要让妾获得性满足”之意,就看对性生活考虑、规定到如此细致,也足见先哲对人欲是何等关心重视而且不加忌讳。早期儒家对性生活似乎普遍都很重视,例如在《荀子·大略》里也可以看到“霜降逆女,冰泮杀止,内十日一御”之类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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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经典虽然承认人类的性欲及其满足是极为重要之事,但并不就此主张完全放纵性欲。总的来说,儒家先哲赞成对情欲有所节制。有人认为“礼”的功能,就在于节制情欲,这种说法至少从表面上看是可通的。不过在儒家经典的有关论述中,给人印象最深刻的却不是强调以礼节欲,而是反复告诫不可过分拘礼以免违背人情或压抑人欲。还是从“读原著”入手。《孟子·告子下》一开头就有一段当时哲学家们的问难逸事:有人问屋庐子:礼与食、礼与色孰重,屋庐子都说“礼重”,不料对方接下去设了两个怪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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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礼食则饥而死,不以礼食则得食,必以礼乎?亲迎(以礼娶妻)则不得妻,不亲迎则得妻,必亲迎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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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庐子无法回答,跑到孟子那里去求教。孟子意识到设问者是故意将情境夸张到极端(不以礼食就饿死,不按礼仪娶妻就一辈子打光棍——“食色性也”,“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现在“礼”被置于与此两大欲完全对立的位置)。照理说在这样的情境中,回答应该是宁可不以礼食也要吃饭,宁可不亲迎也要娶妻;但如果这样照直说出来,就要与前面“礼重”的答辞相互矛盾了。于是孟子先分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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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重于羽者,岂谓一钩金与一舆羽之谓哉?取食之重者与礼之轻者而比之,奚啻食重?取色之重者与礼之轻者而比之,奚啻色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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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指明了食、色有时比礼更重要,先前屋庐子笼统地断言“礼重”是不妥的。孟子也设想了极端的情境——加重礼的一端,叫屋庐子去反问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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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之臂而夺之食则得食,不则不得食,则将之乎?逾东家墙而搂其处子则得妻,不搂则不得妻,则将搂之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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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是显而易见的:娶妻最好是行亲迎之礼,但如果行亲迎之礼与得妻两者不能兼顾,则得妻为重,亲迎之礼为轻。然而为得妻也不能不择手段毫无顾忌,要是非得逾墙去对东邻处女实行非礼才能得妻,那就只好打光棍,先将娶妻之事放一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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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到了宋明理学中“存天理,灭人欲”之说甚嚣尘上的时代,还有一句先儒古训经常被开明之士引来为人欲辩护,即所谓“发乎情,止乎礼”。这话原出《毛诗·周南·关雎》前的序文(通常称为《诗大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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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变风发乎情,止乎礼义。发乎情,民之性也;止乎礼义,先王之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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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情止礼”之说原是针对《诗经》中国风部分而言的,国风中有大量情诗恋歌——《关雎》就是地道的情诗。有情有爱,发为诗歌以咏叹之,这被认为是“民之性”,是无可非议的;只消在行动上接受礼义的适当节制即可。潘光旦曾将“发情止礼”之说与《新约·马太福音》第五章如下之说作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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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听见有话说,“不可奸淫”,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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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典型的诛心之论——哪怕没有任何实际行动,对内心的动机也要声讨禁止。而在《诗经》中,对美人的爱恋总是大胆地抒发咏叹,这与我们前面讨论过的承认好色为人之本性、饮食男女皆为应该满足的人之大欲等儒家早期基本观点是一脉相承的——所以《诗经》才能成为儒家基本经典之一。孔子对《诗经》的两句考语,也非常明确地说明了这部古代诗集与儒家基本观念之间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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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三百,一言以蔽之,曰“思无邪”。(《论语·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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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雎》,乐而不淫,哀而不伤。(《论语·八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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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乐而不淫,哀而不伤”正可与《诗大序》中的“发乎情,止乎礼义”相互发明,都强调了情欲之正当而有节制(当然,孔子对《诗》还有别的考语)。这样的看法在古代并不孤立,比如《荀子·大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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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风》之好色也,传曰:盈其欲而不愆其止。其诚可比于金石,其声可内于宗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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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史记·屈原贾生列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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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风》好色而不淫,《小雅》怨诽而不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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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作“不过分”讲;“不愆其止”作“行动上不违背礼义”讲,都是“发乎情,止乎礼义”的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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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先哲在人欲与礼义之间所持的通达、体谅之意,潘光旦有很好的体会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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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恋的倾向,是“发乎情”,是“民之性”;单恋的原则和归宿是“止乎礼义”,是“先王之泽”,先王之泽就是传统的文教的影响。教男女于婚姻之外,对其他异性的人丝毫不发生与不表示爱慕的心思,是不可能的;但教他们在表示爱慕的时候,应当有相当的分寸,相当的限度,最好不要到达一个推车撞壁的境界,甚至于不到一个悬崖勒马的地步,是可能的。中国的性道德的观念,以至于一般的道德观念,至少在佛家上场以前,是不作诛心之论的。【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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