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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7380 同县孟氏有女,状肥丑而黑,力举石臼,择对不嫁,至年三十。父母问其故,女曰:欲得贤如梁伯鸾者。鸿闻而聘之。……大喜曰:此真梁鸿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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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7382 注意这一例中也是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闻而聘之”的过程中就应有“媒妁”去传言),但实际上完全按照女方选择的意愿而成。不过梁鸿孟光都是“特立独行”之人,他们的故事虽留下“举案齐眉”的典故,却也未必有很大的普遍意义,这里姑备参考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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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7384 女子主动委身于男子,愿作他的配偶,这在古代称为“奔”。在早期史料中,“奔”并无贬义。下面是一些事例:《左传·昭公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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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7387 泉丘人有女梦以其帷幕孟氏之庙,遂奔僖子,其僚从之。盟于清丘之社曰:有子,无相弃也。僖子使助氏之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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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7390 泉丘人之女奔孟僖子,她的女伴也一同去,孟僖子让她们住在氏地方为妾。又《左传·昭公十九年》:“楚子之在蔡也,袝阳封人之女奔之,生太子建。”也是奔而得到收纳之例。再如《国语·周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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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7392 恭王游于泾上,密康公从。有三女奔之。其母曰:必致之于王!夫兽三为群,人三为众,女三为粲。……夫粲,美之物也,众以美物归汝,而何德以堪之?王犹不堪,况尔小丑乎!小丑备物,终必亡。康公不献。一年,王灭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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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7394 三女来奔,康公之母认为康公平庸之人,不堪享此艳福,叫他将奔女献给周王。康公不听,果然招祸。不过三女是奔康公而去,康公纳之,正是使她们的爱情意愿得到满足的表现,似乎不应责备康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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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7396 关于女子主动追求男子,自宋儒大倡礼教后,演变为两条歧路:其一是朱熹之类的道学家,将此斥为“淫奔”,深恶而痛绝之。其二是士大夫心理上的“奔女情结”,总是幻想女子多情来奔,使得坦然主动追求所爱女性的健康开朗心态大受损害。关于这两点我在后面的章节中还要详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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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7398 相传宋人见到史书上汉、唐公主再嫁之事,大惊不可解。其实中国古代女子夫死再嫁或离婚改嫁都是很常见的。其中有的出于旁人意愿,但多半是自己也情愿的。比如汉景帝王皇后之母臧儿,先嫁王仲,生一子二女;王仲死又嫁长陵田氏,生田蚡、田胜【7】。又如卓文君与司马相如,也是在文君寡居后才恋爱成婚的【8】。苏武出使匈奴被扣押,其妻误以为他已死,也再嫁【9】。骆俊为袁术所害,其妻再嫁华歆【10】。孙权两女,丈夫去世后都重新结婚【11】。袁熙之妻,即非常有名的甄氏,在袁熙败亡后嫁给曹丕,曹植《洛神赋》的传说故事就是围绕她而起【12】。刘瑁妻穆氏,在刘瑁死后嫁给刘备【13】。孙权的徐夫人,原是陆尚之妻,陆尚死,嫁给孙权【14】。那时寡妇再嫁是普遍情形,曹操还特地留下“顾我万年之后,汝曹皆当出嫁”的遗言给众妾,令她们改嫁【15】。还有著名的蔡文姬,先为卫仲道妻,卫仲道死,她被匈奴所掳,成为左贤王夫人,归汉后,再嫁为董祀之妻【16】。在这些例子中,甄氏之归曹丕是身不由己,不知道她愿意与否;文姬之为左贤王夫人,出于被迫。其余情形,似乎女子也都情愿。至于前述平阳公主之再嫁卫青,更是出自本愿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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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7400 在上述各例中,娶了寡妇的基本上都是上层社会人士,有四位还是帝王。可见那时寡妇之再嫁,既不招惹是非,更不受任何歧视,这种情形实在是比当代中国社会还要开明合理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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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7402 离婚及妇女之改嫁,在古代原是有合理地位的。《春秋》上常有某夫人或某氏“来归”的记载,就是女子离了婚回娘家。《礼记·杂记下》记载着一套“诸侯出夫人”(休妻)的仪节和辞令,双方好合好散,十分客气。《白虎通·谏诤》也重复了前代“绝交令可友,弃妻令可嫁”的告诫,主张要为已离婚的女子保留改嫁他人、重结良缘的余地。这里可以提到《礼记·曾子问》中一段颇为奇怪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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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7404 三月而庙见,称来妇也。择日而祭于祢,成妇之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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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7406 曾子问曰:女未庙见而死,则如之何?孔子曰:不迁于祖,不袝于皇姑,婿不杖、不菲、不次,归葬于女氏之党,示未成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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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7408 这是说新妇入门,要三月后行了庙见之礼,才算获得正式的身份。那么这三个月岂不就成了在现代社会也算比较新潮的“试婚期”?这对于道学家来说是不可想象的,所以他们很难解释这一段的意义。我们当然也不能将当今的观念强加于古人,比较合理的解释之一,似乎仍可从“弃妻令可嫁”上去着眼——若此三月内双方不和谐,这婚姻仍可取消,而女子从“礼”上说尚未成为人家之妇,就有利于她另择佳偶。当然,这必须是对处女贞操尚不重视——事实上直到唐代仍是不十分重视的——才行,因为此三月之内夫妇之间当然要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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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7410 女子主动提出离婚,同样可以实行。传说中的姜太公就有这样的遭遇,《说苑·尊贤》云:“太公望,故老妇之出夫也。”不少现代人认为古代中国妇女没有主动提出离婚的权利,这是误解。据近年学者的研究,在汉代,妻子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提出离婚,而且能够获得舆论支持和法律认可。这些条件是【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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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7412 丈夫操行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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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7414 丈夫有恶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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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7416 丈夫家贫难以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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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7418 男女双方家庭矛盾尖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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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7420 如按这些条件来看,朱买臣妻之求去,合于第三款条件;而《孔雀东南飞》故事中的刘兰芝,也可以援第四款而要求离婚(如果她不那么在乎焦仲卿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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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7422 汉朝还有一件离婚事例值得注意,即汉武帝的生母、景帝王皇后的婚史,她是前文再嫁事例中提到的臧儿之长女,《史记·外戚世家》载其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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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7424 臧儿长女嫁为金王孙妇,生一女矣,而臧儿卜筮之,曰(她与王仲所生)两女皆当贵。因欲奇两女,乃夺金氏。金氏怒,不肯予决,乃内之太子宫。太子幸爱之,生三女一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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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7426 臧儿因卜筮之言,相信自己两女皆当大贵,就让已为金王孙之妻的长女离婚,转而将她献给太子。不久太子即皇帝位,即汉景帝。后来汉武帝即位,还亲自到长陵小市去将自己那位同母异父姐姐从民间接回宫中相认。臧儿让女儿离婚,出于势利,固不可取;但此女后来贵为皇后、太后,却并未因以前的婚史而蒙羞,武帝接异父姐姐回宫同享富贵,可见也不讳言此事。如果与当今征婚启事中“有婚史无孩”、“有短暂婚史”等套语背后的心态相比,汉朝人恐怕更坦荡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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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7428 唐代在两性关系方面更为开放,贞操观念淡薄。诸如未婚少女私结情好、有夫之妇另觅情人、离婚改嫁等事,在正史和笔记小说、传奇故事及诗文中留下大量事例【18】。而敦煌卷子中保存下来的五件唐代离婚文书,具有特殊价值,尤能反映出当时人们对离婚的心态。其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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