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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9218 上面这段记载,因在中国古籍中迄今还不易找到旁证,初看似乎难以置信,但是季羡林经过研究,认为这记载“可能是真实的情况”【8】。他依据《罗摩衍那》、巴利文《本生经》、汉译佛经《大智度论》等经典中共有的妓女与降雨相联系的情节,正确指出《中国志》中“描绘的妓女的活动实际上就是原始巫术的继承”【9】。这一结论虽不能证明《中国志》中所述明代妓女是巫娼(事实上当然也不是),却足以间接支持王书奴对于上古曾有巫娼的推测——因为巫娼的遗迹已经确切可见【10】。而巫娼与圣娼在理念上的相通之处在于,她们都负有与神交通、为神服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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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9221 (二)官营:中国娼妓的早期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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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9223 中国官营娼妓——中国娼妓业有确切记载可考的最早形态——通常被追溯到齐桓公,这在先秦典籍中有几处传述,听上去像是当时一个时髦的话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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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9225 齐桓公宫中七市,女闾七百,国人非之。(《战国策·东周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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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9227 昔者桓公宫中二市,妇闾二百,被发而御妇人。(《韩非子·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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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9229 桓公被发而御妇人,日游于市。(《韩非子·外储说右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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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9231 齐桓公这一举措(据说出自管仲的“策划”)被王书奴推为“全世界官娼鼻祖”【11】。此举的用意,后人猜测不一。清代有人认为是“征其夜合之资以充国用,此即花粉钱之始也”,现代人也多相信此说【12】。高罗佩则另有异说,认为“这些妇女无疑全是供桓公一人享用的。……可见古书所说桓公宫中的‘女市’只能用来证明桓公纵欲过度,而不能用来证明管仲建立了声名狼藉的馆舍”【13】。要说桓公设女闾是“征其夜合之资以充国用”,似乎并无实据;但无论他是否借此充实国库,也无论是否仅他自己一人享用众妓女,女闾的官营娼妓性质都不会改变。因为从后世长期存在的官妓情况看,官方设置她们不仅不指望从她们身上弄钱,相反还要为她们费钱。后世达官贵人又有家妓,主要用以侍奉家主一人,但以之荐客赠人也无不可;若女闾之设果如高罗佩推断的那样仅以侍奉桓公一人,则视之为桓公家妓可也——但国君的“家妓”,自然属于“官家”。总之,女闾之设已是官营娼妓业的早期形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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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9233 官营娼妓的传统在中国持续了约两千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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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9235 自齐桓公女闾之后,首先可以注意到的是供军士解决性饥渴的营妓。《吴越春秋》云“越王勾践输有过寡妇于山上,使士之忧思者游之,以娱其意”;《越绝书》记述更详:“独妇山者,勾践将伐吴,徙寡妇置山上,……盖勾践所以游军士也。”接下去就是汉武帝的举措,《汉武外史》云“汉武帝始置营妓,以待军士之无妻室者”。这种随军妓女(多半总是在军队驻地临时设置,到和平时期就会相当固定)的传统,古今中外皆可见到许多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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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9237 至唐代,可考的史料大为丰富。官营娼妓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形,前人谓之“宫妓”与“官妓”。两者的区别其实也很简单——前者供天子独自享用,后者则为各级文武官员服务。宫妓主要是提供音乐舞蹈曲艺等以娱天子(天子当然也可以“赐”群臣同观共乐),故有教坊之设,以资培训与管理,性服务应是次要的——天子的性对象实在太多了。官妓最常见的服务是以色、艺为官员们佐酒助兴,例如新进士们挟妓宴游的“曲江之会”,一直是令文士们艳羡不已的风流佳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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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9239 两宋时代官营娼妓仍然兴盛。邓之诫《骨董琐记》归纳云:“宋太宗灭北汉,夺其妇女随营,是为营妓之始。后复设官妓,以给事州郡官幕不携眷者。”南宋时有名的“瓦舍”,据说也是从随军营妓发展而来,吴自牧《梦粱录》云:“瓦舍者,……不知始于何时。顷者京师甚为士庶放荡不羁之所,亦为子弟流连破坏之场。绍兴间,杨沂中因驻军多西北人,是以于城内外创立瓦舍,招集妓乐,以为军卒暇日娱戏之地。今贵家子弟郎君,因此荡游破坏,尤甚于汴都。杭城之瓦舍,城内外不下十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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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9241 官营娼妓业在元、明两代依旧持续不衰,至清代始被革除。关于官营娼妓业的沿革、盛况、官妓的来源与构成、官妓与官员的交往等各种情况,王书奴等人先前著作中已有较详细的描述【15】,彼详则此略,本书不再多谈。我下面想要稍作讨论的,是以往尚未见作出明确论述的两个问题,而它们对于理解和把握官私娼妓业的运作又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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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9244 (三)官妓是否以赢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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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9246 至少从原则上说,官妓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大体上,政府对她们实行某种供给制,即所谓“官给衣粮”。这可以考察一些史料来推断和佐证。唐代范摅《云溪友议》记杜慥、韦任符二人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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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9248 池州杜少府慥,亳州韦中丞任符,二公皆长年务求释道。乐营子女,厚给衣粮,任其外住。若有饮宴,方一召来。柳际花间,任其娱乐。谯中举子张鲁封为诗……云:杜叟学仙轻蕙质,韦公事佛畏青蛾。乐营都是闲人也,两地风情日渐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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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9250 杜、韦二人因学道禁欲,不事声色,所以很少令所属官妓执役,却仍对她们“厚给衣粮,任其外住”。这是唐代的例证。到元代,有著名的《马可波罗游记》中的一段记载,明确谈到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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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9252 新都城和旧都近郊公开卖淫为生的娼妓达二万五千余人。每一百个和每一千个妓女,各有一个特别指派的宦官监督,而这些官员又受总管管辖。管理娼妓的用意是这样的:每当外国专使来到京都,并负有关系大汗利益的使命,照例由皇家招待。为了对外客表示盛情的款待,特别命令总管给使节团的每一个人,每夜送去一个高等妓女,每夜换一个人。妓女们也把这种差役看成是自己对皇帝应尽的义务,所以不收取任何报酬。【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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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9254 虽然《马可波罗游记》的记载未可尽信,特别是有些细节难免夸张失真之嫌,但官妓侍寝而不取报酬这一点确实与中国文献中的有关记载相合。降及明代,私娼已经繁盛而官妓制度渐近尾声,但仍有史料表明官妓的非赢利性质,谢肇淛《五杂俎》记其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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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9256 今时娼妓满布天下,其大都会之地,动以千百计,其他偏州僻邑往往有之。……而京师教坊,官收其税钱,谓之“脂粉钱”;隶郡县者,则为乐户,听使令而已——唐宋皆以官妓佐酒,国初犹然。……又有不隶于官,家居而卖奸者,俗谓之“私窠子”,盖不胜数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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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9258 可见那时各地官妓仍只须为官府执役即可,并无赢利的压力。而“京师教坊”之纳税,或系“转换经营机制”;至于各地之“私窠子”,那是不纳税的,故谓之“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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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9260 官妓虽能从官府获得衣粮而有基本的生活保障,但作为狎客的官吏仍会送给她们钱物以博取她们的欢心。以常理而论,“缠头之费”对她们来说应该还是很重要的。这也可以通过一些事例来考察,比如唐代孙棨《北里志》中就有不少材料,稍举几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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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9262 京中饮妓籍属教坊,凡朝士宴聚,须假诸曹署行牒,然后能致于他处。惟新进士设宴顾吏,故便可行牒追,其所赠之资则倍于常数。(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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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9264 刘覃登第年十六七,永宁相国邺之爱子,自广陵入举,辎重数十车,名马数十驷。时同年郑宾先辈扇之,极嗜欲于长安中。(为见天水仙哥一面)而所费已百余金矣。(天水仙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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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9266 小润字子美,少时颇籍籍者。小天崔垂休变化年(二十岁进士及第)溺惑之,所费甚广。(王团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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