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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少年及第的新进士,意气骄奢,又极易赢得诸妓的青眼,“春风得意马蹄疾,一日看遍长安花”,自然要及时行乐,尽情享受人生。他们作为未来的官员,有特权享受官妓的侍奉;而他们对诸妓出手阔绰,厚赠钱物,实质上也已隐含着官妓向私妓转化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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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妓女的义务究竟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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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问题上可能存在着广泛的误解。一般人往往一说起“妓女”立刻就联想到“卖淫”、“睡觉”和“性交”,而实际上这种联想在古今中外都只是对一部分下等妓女才大致正确。有的现代论著也从上述想当然的联想出发,认为官妓有义务为官员侍寝,比如“唐代地方官妓是官给衣粮,她们向官员献身是一种义务,一般是不收费的”【17】,等等。其实,官妓对官员的义务,乃至后来私妓对狎客的义务,都不是如“献身”那样直截了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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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国古代的情形而论,不管“巫娼”是否曾有过,有一点是几乎所有的论者都公认的,即娼妓从一开始就与音乐、舞蹈密不可分。“妓”(或“伎”)总是与“歌妓”、“舞妓”、“妓乐”之类被视为一体。即使越王勾践的“独妇山”和汉武帝的“营妓”可以假定为供军士满足情欲的下级妓女(其实她们很可能也只是以歌舞娱悦军士、以肉体侍奉军官而已),那么后来各地的官妓肯定不是这样。官妓们通常的义务是在官员们宴饮时佐酒助兴,具体包括劝酒、司令、奏乐、歌舞以及与官员们说笑聊天等等,这其间当然会有打情骂俏、眉目传情乃至拥抱爱抚等情状,但这与上床性交还差得很远。事实上,后来的私妓,一直到20世纪初的妓女,只要不是那种最下等的,她们与狎客之间的情事,或者说她们为狎客所尽的义务,在大部分情况下,也只是如此而已。要理解、想象古代官妓和后来私妓中的中上等妓女为狎客所提供的服务情况,其实也很简单——在大多数情况下,这就与近年政府一再明令禁止的“三陪”非常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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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官妓与她们侍奉的官员之间究竟是否会发生性关系呢?答案是:有时候会,但这不是她们的义务。当地的高级军政首长,位高权重,若要召唤管区的官妓来侍寝,按常理推断是可能的,但这似乎也要那妓女情愿才行。我在前面(第四章Ⅲ之二)曾提到宋代赵抃镇蜀时晚上想召妓女而后又自悔的事例,但那也是因为他白天已对那妓女有了好感,那妓女也用“枝头梅子岂无媒”的乖巧对答表达了乐意侍奉长官的意向。在一般情况下,一个官员要想和官妓发生性关系,还必须经过一个类似“恋爱”(其实也可以说确实是恋爱)的追求过程,在此过程中,他需要向妓女献上殷勤——诸如赠送钱物、为她写诗、帮她扬名等等,以求赢得芳心。在唐、宋时代笔记小说中记载的大量官员文士与妓女的恋爱故事和传说,表明这种情况是非常普遍的。前述为外国使臣侍寝事,即或有之也是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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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深化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我们不妨再看后来私妓与狎客之间的性关系。许多现代论著中都想当然地将妓女与狎客之间的关系看成赤裸裸的金钱与肉体关系,即卖淫的关系。但事实上,对于中高级妓女而言,情况远非如此。一般狎客在她们那里能得到的,仍然只是“三陪”,与官员和官妓的情形相似。如要想得到妓女的“献身”,狎客同样必须大献殷勤,仍不外送钱赠物、写诗吹嘘、大摆排场之类;而对于妓女中的“高级”人物来说,靠上述这一套还不够,还必须以风度、仪态、能力乃至学识魄力之类济之,方能打动芳心,遂其所愿。这其间仍是一个热恋、追求的过程。如果妓女看不上某狎客,那他就是花钱再多,也无法强求妓女与他发生性关系。从大量明、清时代以娼妓为主题的笔记以及清末《海上花列传》、《九尾龟》等长篇小说中,都可找到上述情形的无数例证——反例却可以说几乎一个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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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可知官妓和后来的中高级私妓对于狎客的义务,只是“三陪”之类;在她们与狎客之间,性关系既不是必需的,更不是可以强迫的——必须由狎客殷勤追求赢得芳心才可建立,这就是那一行中的“游戏规则”。所以,对于这些妓女而言,不应该将她们理解为“男人可以合法与之性交的人”,而应理解为“男人可以合法与之接触并将恋爱行为指向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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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私妓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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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人曾将私妓——不受官府管辖而独立营业的妓女们——的出现估计得非常迟,比如纪昀认为“至藏蓄粉黛,以分夜合之资,则明以前无是事,家有家妓,官有官妓故也。教坊既废,此风乃炽”(《阅微草堂笔记》卷十三)。前引谢肇淛关于“私窠子”的论述,也给人以私妓起于明朝的印象。但实际上根据现有史料可知,私妓至迟在唐代已经不罕见——当然很可能更早就已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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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里志》中就有关于私妓的记载。比如“王团儿”条记王“己为假母,有女数人”,这些“女儿”中有的就是王团儿所调养的私妓,因为据《北里志》作者孙棨有点自作多情的记述说,诸女中有名福娘者,对他十分倾心,要他为自己赎身,曾泣告孙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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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幸未系教坊籍,君子倘有意,一二百金之费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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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系教坊籍”,尚属“自由”之身,所以送给孙棨的诗中有“非同覆水应收得,只问仙郎有意无”之句,说明福娘的确是私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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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唐人小说中的名篇之一,白行简所撰《李娃传》中,李娃也是私妓无疑。小说中只说李娃是“长安之倡女也”、“狭邪女李氏”,在整个故事中李娃没有任何官妓的义务和使役,完全可以自由支配自己——先与荥阳公子同居,又抛弃公子,再同居,最后嫁给公子为妻,封汧国夫人。再从一些细节看,也都与李娃的私妓身份相符。比如公子初与李娃同居,为她荡尽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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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余,资财仆马荡然。迩来姥意渐怠,娃情弥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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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见李娃的营生以赢利为目的。到公子成了穷人之后,姥与李娃设计将公子骗至外面,而她们当天就搬了家,使公子无从寻找她们的踪迹,公子遂流落街头。如果李娃是官妓,此计就行不通——公子仍可很容易地打听到她们的下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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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世的唐诗中,咏及妓女的篇什甚多;虽然其中大部分都是反映文士与官妓之间的应酬交往,但也有一些诗篇透露出私妓的光景。比如施肩吾《襄阳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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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堤女儿郎莫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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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五五结同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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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晨对镜冶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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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欲取郎千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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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张潮《襄阳行》中的“襄阳传近大堤北,君到襄阳莫回惑,大堤诸女儿,怜钱不怜德”等句,这些以赢利为目的“大堤女儿”,应属私妓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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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总的情况而言,官妓在唐代娼妓业中显然占主导地位。这虽无法获得社会学的统计资料作为直接佐证,但从唐代诗文、小说中所反映的情况推断,也可知其大概。另一方面,私妓也已出现,且与官妓并行不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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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宋时代,官妓制度依然盛行,这从宋词和宋人笔记中的大量有关作品和记载不难看出。但私妓有了进一步的发展,特别是到了南宋时,私妓中的高级妓女似乎已与官妓平分秋色,宋人笔记中有不少材料可以证实这一点。比如宋代的酒楼,普遍以售色来促进业务——让妓女在酒楼陪客侑酒,周密《武林旧事》卷六记其事:杭州城“和乐楼”等十一座官营酒楼用官妓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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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库(那时酒楼常被称为“库”)设官妓数十人,……饮客登楼,则以名牌点唤侑樽,谓之“点花牌”。……然名娼皆深藏邃阁,未易招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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