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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涉及的哈贝马斯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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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Knowledge and Human Interests,trans. by Jeremy Shapiro, Boston M.A.:Beacon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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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Theory and Practice,trans. by John Viertel, Boston:Beacon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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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Legitimation Crisis,trans. by Thomas McMarthy, Boston, M.A.:Beacon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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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Communication and the Evolution of Society,trans. by Thomas McMarthy. Boston, M.A.:Beacon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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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New Social Movements,”Telos49, pp. 3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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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vol. 1,trans. by Thomas McMarthy, Boston, M.A.:Beacon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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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vol. 2,trans. by Thomas McMarthy, Boston, M.A.:Beacon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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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a.The Structural Transformation of the Public Sphere:An Inquiry into a Category of Bourgeois Society,trans. by Thomas Burger, Cambridge,M.A.:MIT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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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b.The New Conservatism:Cultural Criticism and the Historians’Debate,ed. and trans. by Shierry Weber Nicholsen, Cambridge,M.A.:MIT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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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a.Moral Consciousness and Communicative Action,trans. by Christian Lenhardt and Shierry Weber Nicholsen, Cambridge,M.A.:MIT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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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b.“What does Socialism Mean Today? The Rectifying Revolution and the Need for New Thinking on the Left,”New Left Review,18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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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a.Postmetaphysical Thinking,trans. by William Mark Hohengarten, Cambridge,M.A.:MIT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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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b.Fakitizitat und Geltung:Beitrage zur Diskurstheorie des Rechts und des Demokratischen Rechtsstaats, Frankfurt:Suhrka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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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c.“Citizenship and National Identity:Some Reflections of the Future of Europe,”Praxis International,12/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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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凡引述哈贝马斯著作处,均在括号中直接以出版年份加以标明。哈贝马斯出版的著作及年份见文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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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分子和公共政治 宪法爱国主义和民主政治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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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爱国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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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爱国主义和民主政治文化是哈贝马斯宪政观的两个核心思想。这二者也是他在思考东德、西德统一所产生的民族认同和公民身份问题时的基本着眼点。哈贝马斯坚持以民主共同政治文化,而不是民族性为国家统一的基础。在德国特定的条件下,其理由为:第一,1989年后中欧、东欧形势和民族国家间冲突,让人们看到民族国家并非解决之道;第二,民族主义的兴起大大阻碍了经济和民主改革,造成了欧洲经济联合体的困难,使得民族认同与全球融合对立起来;第三,两德统一后,对来自非、亚、拉移民的排斥,落后于时代的清一色“欧洲”文化堡垒思想再度回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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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认为,存在多元文化差异的人类共同体是不能以民族认同来维系的。作为统一和融合的基础,民族主义缺乏价值规范的基础。提出现代国家统一的价值规范问题,是哈贝马斯“宪法爱国主义”的精髓。哈贝马斯提出的问题是:非强制性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结合会是什么样的?哈贝马斯认为这种结合应从政治文化的形式普遍性得出它的原则标准。哈贝马斯认为,战后德国宪法,即“基本法”(Grundgesetz),体现了理性的民主政治文化的精神,因此必须将其确立为两德统一的基础。哈贝马斯反对把两德的统一仅仅当作“在法律行政上重新组织成一部自行运转的经济机器”。1统一后的德国必须回答,德国将是一个怎样的国家。哈贝马斯指出,一个民主国家的理性宪法体现了一种预先确立的、抽象化的原则性社会契约,它是一切具体共识和妥协的基础:“在多元化的社会中,宪法代表一种形式的共识。公民们在处理集体生活时需要有这样的原则,这些原则因为符合了所有人的利益,因而可以得到所有人的理性赞同。这样一种社群关系是建立在相互承认的基础上的,每个人都可以期待别人待他如自由和平等之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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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普遍性”是相对于实体文化或实体生存世界而言的。形式普遍性承认由差异构成的多元文化整体。形式普遍性的关键在于,一个人在宪法共和国中的公民身份(共和精神)和他对一个文化群体的亲近感(民族感情)之间所存在的关系,并不具有严格的概念纽结。这一关系只是历史的偶然,人们并不非要有相同的民族背景才能在一起共同提倡和维护普遍的公民权利:“今天的‘公民’指的不仅是某个国家的成员,而且是由民权所定义的身份”。3对于现代人来说,要紧的不是学会在民族文化中生活,而是在政治文化中生活;要紧的不是去寻根或寻回与他人同根的感情,而是学会如何批判地审视自己的利益以便进入理性的协商程序。这便是具有形式普遍性的民主政治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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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指出:“公民们要组织和平共存,其原则之所以获得所有人的正当认可,是因为它们符合所有人的相同利益。这样的集体是由人们相互承认的关系所建构的。由于这样的关系,每个人都可以要求任何他人尊重他的自由和平等。所有的人都应享有同等的保护和尊重,他们作为个体,作为种族和文化成员及作为政体成员(公民)都具有不容侵犯的尊严。”4哈贝马斯所强调的法治程序性和形式性绝不等于空洞或无内容。恰恰相反,这种程序性和形式性是以普遍的人权和民权为其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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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在现代国家统一问题上的基本观点是:民族和传统文化所形成的共同体是前政治性的共同体,它的成员的身份不是公民,而是民族或文化群体成员。现代意义上的政治共同体与民族或者传统文化共同体不同,它的维持框架不是自然的血缘或文化亲情,而是刻意构建,因此也是“非自然”的社会公约。这个社会公约就是宪法。社会成员由宪法获得政治共同体成员的公民身份,承担起公民身份也就意味着把与此不同类的民族或文化身份搁置起来。社会成员对国家的忠诚和热爱应当是一种政治性的归属感,是他在以宪法为象征的政治共同体内的成员身份的表现,哈贝马斯称其为“宪法爱国主义”。哈贝马斯的宪法爱国主义观对我们思考当前中国面临的统一问题(包括“回归”、“不回不归”和“回而不归”)具有直接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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