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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人都知道,《联邦宪法》不得了,是块二百多年的金字招牌。为了它,制宪会议从5月25日开到9月17日,差不多也可以被称作一场“建国战争”。十年前的独立战争是为了从日不落帝国那里争得新大陆的自由、平等、权力和利益,他们付出的是鲜血和生命。而这一次,制宪代表们为在这个国家之内的自由、平等、权力和利益而战,他们的“战场”是国家权限,是各邦的政治经济权利,是两院席位,是如何限制未来政府及官员可能的集权与腐败,等等。付出的,是智慧、耐心、坚持和妥协,当然,也得到了丰厚的回报。《联邦宪法》(这部宪法在当时的全部十三个州获得批准的过程又是一场“战争”,历时三年)和1789年制定的宪法修正案《权利法案》遗泽至今,奠定了一个伟大国家的基础,这两个文本也成为许多新生国家参照和学习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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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是带着议事规则的高度关注重读历史,袁天鹏最感兴趣的是这样的细节:第一次大陆会议前两天的议程分别是:1.核查每位代表的身份和资格;2.通过四条“辩论与表决的行为准则”;3.通过决议成立了专门委员会来讨论殖民地的权利,然后,会议进入正题。费城制宪会议之初,开头几天的议程是这样的:5月25日,选出大会主席华盛顿;选出大会秘书杰克逊;选出“议事规则委员会”委员韦思、汉密尔顿、平克尼;5月28日,大会讨论通过《议事规则》;5月29日,大会讨论并补充《议事规则》,然后,会议进入正题。叫“辩论与表决的行为准则”也好,称《议事规则》也罢,总而言之,当他们坐到一起做的头一件事,就是制定本次会议的规则,已是约定俗成的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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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操作的民主:罗伯特议事规则下乡全纪录 《罗伯特议事规则》的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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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议事规则的修订一直处在“进行时”。美国建国后,大量涌现了各种非立法性质的社团组织,包括政治的、文化的、科学的、慈善的、宗教的,等等,迫切需要一套适用的议事规则。议事规则不是有强制效力的法律,它只是一个如何开会的程序,在这个程序之下讨论出来的成果有的成了法律。在美国这个奇怪的地方,出了不少跟法律较真的人,也有的人,专门跟议事规则较真,亨利·马丁·罗伯特将军就是其中登峰造极的人。罗伯特虽然一直身在行伍,但热心公共事务,特别是教会组织和民间教育,1863年,美国内战时期,这位26岁的工程兵军官去搞“军民共建”,帮忙主持会议,没想到把会开砸了。“我一定要了解议事规则,否则绝不参加任何会议。”从此,罗伯特就开始死磕议事规则,边实践,边摸索总结,在前人智慧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提高,1876年出版《罗伯特议事规则》。“在总体原则上,以国会的规则为基础;在具体细节上,以一般社团组织的需求为对象;不仅仅要包括组织和运作会议的方法,包括官员及其职责,包括各种动议的名称,还要系统地阐述每种动议的目的、效果、可辩论性、可修改性;如果可以辩论,那么辩论可以在多大程度上针对主动议展开;还有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出该动议,当该动议待决时可以提出其他什么动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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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面世的《罗伯特议事规则》首印四千册,因为担心卖不出去,罗伯特自己买下了一千册送人,但四个月内就销售一空,随即印发了修改增补后的第二版。议事规则所受到的关注出乎罗伯特本人的预料,前三版就卖出了五十万册。后来,对议事规则的完善和修订成了罗伯特家族的事业,直到2000年出版了第十版,累计销售五百多万册。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议事会中都在使用这一规则,上自联合国大会,下至学校班会,常会在本机构的议事规则中看到“未尽事宜,以《罗伯特议事规则》为准”的字样。特别是在美国民间组织中,这一规则被广泛采用(美国参议院用的仍是《杰斐逊规则》),据说90%的机构都在用它。如果你觉得边学边用太麻烦,也没关系,可以请人帮忙。议事专家就是专门执行规则、为人提供各种会议服务的。“美国议事专家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Parliamentarians,简称“NAP”),是美国历史最久、规模最大、影响最广的议事规则推广机构和议事专家培养机构,分支机构遍布美国各州以及世界各地。议事专家专门负责会议指导、主持会议,帮助订立章程等,他们个个精通《罗伯特议事规则》,因为NAP要求申请人参加闭卷考试,考试内容全部出自《罗伯特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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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一步一步捋下来,再重温自己在学生议会一桩一件的细节,袁天鹏豁然开朗:原来当时看似不起眼的东西,都包含这么深刻的道理。这让他觉得有意思,吸引他一步一步往下探索。比如,国内遇事追求“单数”,特别是设置有投票权的理事会成员或者决策机构更是如此,有些理事会章程里会专门注明理事必须是单数,即使这样还经常会被平局困扰,而这个“终极天问”在美国人那里根本不是问题,平局就是不通过——又简单又明确。所以美国人的决策机构从来不追求单数设置,而且,即使设置了单数又如何,有缺席的情况,也有弃权的权利,那不照样还会出现平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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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在国内几年的经历,很多国内的老大难问题在规则思维之下举重若轻,根本不成其为问题。能让老美绕过这样一个个困惑的不是折冲樽俎的技巧,而是因为他们有规则,这么一个可操作、可执行的议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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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议事的规则,既是民主民权的产物,又能够实现民主、保障民权,两者互为因果,彼此生成。《罗伯特议事规则》之所以受到广泛认可,在于它最大限度地保护了竞争环境中的各方利益,能够实现“逐利与制衡的完美结合”,如罗伯特本人所言:“要让强势一方懂得他们应该让弱势一方有机会自由完整地表达自己的意见,而让弱势一方明白既然他们的意见不占多数,就应该体面地让步,把对方的观点作为全体的决定来承认,积极地去参与实施,同时,他们仍有权利通过规则来改变局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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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操作的民主:罗伯特议事规则下乡全纪录 最新版《罗伯特议事规则》:一个完备的操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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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公司之后,袁天鹏跟很多朋友聊,观察其他公司的情况,发现自己遇到的问题其实非常普遍。哪怕血缘关系再亲、哥们儿义气多好,一开始可以掩盖,但这种矛盾实际上是在积累,并没有被化解掉,到了一定的时候依然会演变成分崩离析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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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孙中山到民国、从民国到晚清……袁天鹏一步一步倒推着读了一些历史书。一部中国历史各有各的解读,鲁迅先生看出了“吃人”,吴思拎出了“潜规则”,袁天鹏看到的是,千百年来,我们习惯于两种模式:一种就是这个集体里面有一个强人,其他人被这个强人踩在下面,这种结构可以是稳定的;而另外一个结构是没有一个强人,所有人就打成一锅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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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么有一个强人,大家都听这个强人的,要么就是大家谁也不听谁的,再就没有一个中间模式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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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的代价一定是踩人或者被踩吗?可不可能这样:谁也没有把谁踩在下面,但是大家依然可以和平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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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天鹏想找到一个中间的模式。他想,一定有很多人像自己一样,既不想把别人踩在脚下,也不想被人踩在脚下。不踩别人,不被人踩,群体共处,平等合作,这就是所谓的“自治”。怎样实现自治?就回到了孙中山当年的问题:一伙人怎么才能形成一个决定、怎么才能做主呢?孙中山的逻辑是:人民要做主,首先要学会怎么去做集体决策,集体决策就要开会,所以要学会怎么开会,就要用到议事规则。孙中山的答案是——西方人有现成的办法,就是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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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规则在西方经历了几百年发展,已成体系,网上查到的信息说2000年出了《罗伯特议事规则》第十版,袁天鹏请朋友从美国买了一本,被那大部头吓了一跳:七百多页!第一感觉是“太搞笑了”:这样的东西怎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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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记得罗伯特最早整理出来的议事规则写在几张小纸片上,是可以折叠起来放到钱包里的。首版Robert’s Rules of Order全文不过一万字,但现在前言就接近两万字,把一个简单的会议规程整成这么一个大块头一定有它的道理,袁天鹏说服自己去认真读读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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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看下来之后,袁天鹏觉得的确有道理。这本书发展到这么厚,第一个变化是“内容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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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说,不管是当年在学生议会拿到的册子,还是看早年的商务版,都提到“章程”,要“以章程为准”,但章程里应该规定什么、章程是怎么制定出来的?没有说。现在的书里,有专门的一章就是《章程》,还有一章叫《章程的修改》,专门讲章程。这其实是完整系统地在讲一个组织怎么成立。成立一个组织最根本的东西就是把章程定下来,章程包括哪些内容,定章程的时候要注意哪些细节,比如说法定人数怎么确定?什么样的参会人数是合适的?对于不同的组织来说,包括定期的会议怎么开?临时的会议怎么开?怎么去做临时的通知?怎么保护知情权?它有一套系统的建议供不同的组织参照、选择。当然,你用不着的话可以根本就不动它,用得着的时候,通过这些内容,可以学习怎么来建立一个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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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本还有一个改动,就是有详尽的分析与注释,不仅列出“怎么做”,还阐述了“为什么这么做”。正文开始前有七百多字的一章叫做“议事规则的根本原则”,袁天鹏刚一看到开头的几项觉得很怪异,比如,上面说议事规则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以下个人或者是群体的权利:第一个就是多数方的权利;第二个就是少数方的权利(袁天鹏的第一个疑惑:明明说了少数服从多数,什么叫做保障少数方的权利?);第三个是缺席方的权利(袁天鹏的第二个疑惑:你都缺席了还有什么权利啊?);第四个是个人的权利;第五是所有这些人加在一起的整体的权利。看到这里,袁天鹏把书一合,两腿往桌下一伸:废话呀,你倒是说得全乎,啥都要保护,这不就是空话么?把“权利”挂在前头,就是典型的美国式空话。它下来接着又说:“议事规则正是基于对这些权利的一个谨慎小心的平衡和保护,才发展成今天的这个样子。”袁天鹏回忆一下自己在学生议会的经历,好像似乎大概差不多就是奔着这个方向去做的吧,“我到底要看看它是怎么做到的!”看看它到底用什么方式来保护这些权利。一条一条看下来,还真找到了具体的方法,比如说一定要做事先告知,你开会要讨论什么内容,一定要提前告诉所有的人,并且还规定了怎么送达这样的方式,这个就是“保护缺席者的权利”,我可以不来,但是你不能够侵犯我的知情权。一条一条看下来,似乎所有人的权利真的都被顾及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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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通读之后,袁天鹏有一种“豁然开朗”的感觉,对规则、对组织治理、对成员之间关系都有了系统了解,能从这本大厚书里看到一个组织是怎么来的,应该建立什么样的架构,组织的每一步怎么运作,会怎么开,决策怎么做,做出决策怎么去执行,发现问题回过头来怎么修改,一下子整个系统就建立起来了。哇,这个第十版,真是一个里程碑性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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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天鹏激动了好一阵子:实现自治的道路应该有很多,我们还需要在黑暗里摸索多久?如果把这样一套完整的概念介绍过来,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自治”这个概念。议事规则不是法律,尽管在这样的规则之下,产生了许多法律条文,但这个规则本身却没有任何强制效力,是一个共同约定自愿遵守的东西。议事规则的合法性源自组织的授权,而不是要反过来去掌控组织的命运。罗伯特坚持:“一个组织必须通过正式的程序以书面的形式指定本规则为其‘议事规范’,本规则才能真正生效”,而且,组织自己制订的“特别议事规则”优先于罗氏规则本身。用我们的话来说,规则是死的,人是活的,用什么样的议事规则,决定权在组织成员自己的手里,可以全文照搬,也可以选择摘录,还可以自己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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