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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条 发言时不能进行人身攻击,不能质疑或评论他人的动机、习惯或偏好,否则主持人有权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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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动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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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条 动议的提出、讨论及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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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议:动议人取得发言权后,提出动议,表达方式是“我有一个动议……”提出动议的时候不要解释理由,在讨论阶段,主持人可请动议人优先解释动议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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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议:除主持人和动议人之外,任何其他参会者如果认为现在应该讨论这个动议,则不用取得发言权,可以直接举手并喊“我附议!”。动议只要有一票附议,主持人即应提交会议讨论、修改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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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述动议:动议得到附议之后,主持人必须请会议讨论,可以这样宣布:“某某人提议出一个动议,某某人附议……。请大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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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讨论:针对当前动议的利弊展开讨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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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表决:主持人提请会议就“是否通过某某事的动议”进行表决(表决通过所要求的比例必须按照《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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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宣布结果:主持人宣布动议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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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条 如果动议提出之后无人马上附议,主持人应该、且只应该询问一遍“有人附议吗?”如果仍然没有人附议,则动议无效,不进行讨论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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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条 动议的措辞要正式,最好是书面的,如果是口语表达,一定要简洁准确,要着眼于具体行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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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条 参会者可提出“搁置当前动议,以后再议”的建议并陈述理由,主持人应允许一位反对搁置的人发表意见,然后提请会议表决,如果赞成搁置者达到或超过出席成员的三分之二,当前动议被搁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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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条 主持人不可以提出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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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表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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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条 只能在没有参会者再请求发言或参会者都已用完发言权后,才能提请表决。只有主持人可以提请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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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条 表决应采取举手表决的形式,也可由会议决定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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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条 表决时主持人先请赞成方表决,再请反对方表决,不要请弃权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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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条 如果主持人有会议表决权,则可以参加表决,但如果是举手表决,则主持人必须在最后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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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条 表决的时候,任何参会者都无权再发言对自己的投票做任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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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条 在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之前,任何参会者都可以改变自己的投票,之后则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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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选举大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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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条 选举前要成立“选举委员会”,负责提出选举办法的草案。“选举委员会”的构成及人选由执行理事会、监事会、章程委员会联合会成员提议并表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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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条 “选举委员会”要制订选举办法,提交理事大会讨论、修改并表决。选举严格按照理事大会表决后的选举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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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条 任何会员,只需经一名会员提名并公开表示接受提名,即可成为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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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条 任何会员都可以提名一名或多名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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