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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会议决定重新考虑,那么立即回到该实质动议的辩论阶段,但同一天内每个人对同一动议的辩论不超过两次的约束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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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条 取消或修改已通过的决定要求“三分之二表决”,请参阅第7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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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条 被否决的动议,可以在下一次会议上重提,并按照新动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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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辩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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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条 同一天内,对同一个动议,每个人的辩论发言不得超过两次,每次辩论发言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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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条 发言人应该首先表明自己的立场(赞成或反对),然后阐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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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条 如果发言人的立场难以分辨,主持人可以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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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条 辩论必须切题,发言必须是关于“是否应该通过当前的动议”;主持人应该制止显然与当前待决议题无关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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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条 禁止人身攻击,禁止质疑或评论他人的动机、习惯或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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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条 如果对已经发生的事实存在争议,应展开调查,而不是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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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条 如果对未来某项行动的可行性存在争议,应展开调查,为争论提供客观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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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表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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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条 只有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才可以发起表决,只有主持人可以发起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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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人再要求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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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有人都用尽了发言权(发言次数已到);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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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刚刚通过了“立刻表决”的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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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条 表决时先请赞成方表决,再请反对方表决,不要请弃权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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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条 默认的表决方式是举手表决,且不需要计数。主持人说:“现在表决的动议是……所有参成通过这个动议的请举手,[稍候,主持人观察举手者的数量,但不一定要计数,下同],请放下。所有反对的请举手,[稍候],请放下。”由主持人判断是否达到所需的表决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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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条“起立重新表决”:参会者有权质疑主持人对表决结果的判断,只要有一位会员要求“重新表决”,会议就必须进行计数的起立表决,也就是主持人请赞成方起立,等待工作人员计数,然后主持人请赞成方就座,再请反对方起立,等待工作人员计数,最后请反对方就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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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条 表决时不可以问“不同意的请举手”,必须问“反对的请举手”,因为“不同意”包括“反对”和“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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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条 主持人需要保持中立,所以不参与表决,除非主持人(本身也是会员)在正反两方都已表决之后发现自己的一票可以改变表决结果,只有此时主持人可以选择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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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条“过半数表决”是指:赞成方/出席且投票者>1/2,即“赞成方”超过“反对方”。平局意味着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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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条“三分之二表决”是指:赞成方/出席且投票者≥2/3,即“赞成方”达到或者超过“反对方”的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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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条 对于重大问题,任何会员可以动议“点名表决”(每个人的意见会被记录在案)或“不记名书面表决”(投票可以更为自由),该动议要求附议,不可辩论,过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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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条 主持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在会场气氛比较一致的情况下,采用“一致同意”的简化表决方式提高会议效率,特别是针对一些不可辩论的程序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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