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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1580 西方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大致相当于马克思的政治和思想上层建筑。对制度最一般的表述是舒尔茨“管束人们行为的一系列规则”的定义[10]。由于被认为是“同义反复”[11],一些人试图揭示制度更本质的内涵,如凡勃伦认为制度“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12];斯密特认为,“制度是有关人们有序关系的集合,它界定人们的权利、责任、特权以及所面对的其他人的权利”[13]。一些采用描述性的定义,如诺思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14]。由于“不同学派和时代赋予这个词如此之多可供选择的含义,以至于除了将它笼统地与行为规则性联系在一起外,已不可能给出一个普适的定义来”[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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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1582 在西方制度经济学体系中,制度可以是一个个具体的制度安排,即“管束特定行动模型和关系的一套行为规则”;也可以是一种结构,即“一个社会中正式的和不正式的制度安排的总和”[16]。诺思又把制度结构称为制度环境,“‘结构’是指那些我们相信是决定绩效基础因素的社会特征。在此我把一个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制度、技术、人口及意识形态包括在里面”[17],而制度环境是“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基本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基础规则”[18]。制度也可按不同标准划分为一些较宽泛和不无重叠的结构类型,如按产生方式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外在制度和内在制度、公共选择的制度和个人选择的制度,按地位和作用划分为基础性(核心)制度和一般性(配套)制度、统帅性制度和低层次制度、名义制度和实际制度等[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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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1584 在马克思的制度体系中,生产力的变化是制度变迁的根源和最终动因。“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的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20]。熊彼特认为,“马克思的理论具有一种为其他经济理论所没有的意义,即它是进化的”,“仅仅是这个事实,使我们有权把马克思称为伟大的经济分析家”[21]。诺思也承认,“马克思强调在有效率的经济组织中产权的重要作用,以及在现有的产权制度与新技术的生产潜力之间产生的不适应性。这是一个根本性的贡献”[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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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1586 按西方制度经济学的理解,“制度在一个社会中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建立一个人们相互作用的稳定的(但不一定是有效的)结构来减少不确定性”[23]。因此,制度本身应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应是明确的和稳定的[24]。但制度又是可以变化的,一些制度还应该是灵活的,制度变迁即“制度创立、变更及随着时间变化而被打破的方式”[25]。西方制度经济学虽然“没有提供一个革命的理论”,未能说明“常常是暴力和革命的结果”的“非连续性变迁”[26]。但仍注意到制度变迁往往是由一个特定制度安排不均衡引起并渐渐地传递到其他制度安排上,最终引起制度结构的变动。只不过他们更关注所谓连续性变迁,即在总体制度框架和根本制度不变的前提下,各种具体制度的创新、调整和变迁。所以,阿尔钦强调虽然某个制度结构中的基本特性在个别制度安排变迁累积到一个临界点时会发生变化,但制度变迁的过程仍类似于一种进化的过程[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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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1588 诺思认为原有制度均衡打破来自人口和知识变化引起的“资本存量的变化”[28]。而“规则之所以被修改,是因为人们认识到重建交换关系(政治的或经济的),他们会干得更好”[29],且只有“预期的净收益超过预期的成本”时,一项制度才会被创新[30]。由于制度安排是公共产品,存在外部性和“搭便车”问题。当一项制度被创造出来后,不承担创造制度成本的个人和集团也能得到同样的服务或进行模仿。制度也就是可以创设或移植的[31],移植制度虽可以节约创制成本,但并不能免除推广、执行和监督等成本。“因为制度安排‘嵌在’制度结构中”,“特定制度安排的交易费用还取决于其他诸如法律、习惯、意识形态等制度安排”,“某些制度安排从抽象的理论观点看可能是有利的,但由于它与制度结构中其他现行制度安排不相容,因而是不适用的”[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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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1590 林毅夫还注意到制度变迁的两种具体方式,即诱致性和强制性变迁。实际上,由于制度的供求和制度的复杂性,又衍生出更多的模型,如需求诱致型和供给主导型变迁[33]、被动式外部冲击型和主动式外部冲击型变迁等[34]。但盛洪认为在公共选择领域,人们通过“投票”的方式“自然”地选择了制度,甚至是“对自己不利的制度”,但公共决策的结果是强制性的,因此在“自然的选择”和“强加的”制度之间并没有那么势不两立[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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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1592 对于制度变迁中的人口因素,诺思认为,“一个经济包含着不同集团的活动,这些活动具有不同的生产函数,以反映一个政治-经济单位的技术、资源基数和人口”。而人口变化是“资本存量变化的最明显的根源”,并批评马克思“轻视人口变动在历史上的重要作用”[36]。实际上,马克思强调“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37],但“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产、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38]。作为社会生产力基本因素,人口本身也受到生产力其他要素和生产关系的制约,“单是由于后来的每一代人所得到的生产力都是前一代人已经取得而被他们当做原料来为新生产服务这一事实,就形成人们的历史中的联系,就形成人类的历史”[39]。恩格斯进一步总结了“两种生产”理论,指出“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蒂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蕃衍。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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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1594 在马克思的理论中,阶级矛盾及它所导致的社会革命是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生产力冲破旧制度的桎梏、创造与自身发展相适应的制度形式的直接动因和重要杠杆,代表先进生产力的集团或阶级是制度变迁的推动力量。但正如拉坦所说,“马克思比他的同时代学者更深刻地洞见了技术与制度变迁之间的历史关系。他将发明看作是一个社会进程,而不是先验的洞见或偶然的天赋灵感的结果。在马克思的体系中,阶级斗争反映了经济制度的演进与生产技术进步之间的不断‘冲突’。尽管马克思强调了生产方式的变化(技术变迁)与生产关系的变化(制度变迁)之间的辩证关系,但他相信前者提供了社会组织变迁的更为动态的力量”[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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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1596 奥尔森承认,“任何组织或集团一般都会分化为彼此对立的小集团或派别”,但又认为其中的“成员也有其各自独立的共同利益”,“如果组成阶级的个体采取理性的行为,就不会产生争取阶级利益的行为”,强调“马克思关于社会阶级的理论与其假设的追求个人利益的理性、自私的行为不相一致。马克思预言的阶级行动没有成为现实,这并非如一些批评家所说的是经济动机不重要了,而是由于没有采取阶级行动的个体经济激励”[42]。诺思也承认,“马克思主义理论可以解释改变产权的大集团行动,但无法为克服搭便车问题提供一个令人信服的理论基础”,因为“各个阶级都是如此庞大和不同的群体,不能充当基本的行动单位”,马克思主义者关于“阶级内部的划分问题,但这一讨论只相当于特定的推论”[43]。因此,制度变迁的承担者是社会变革集团或个人,其中初级行为团体是制度变迁的创新者、策划者和推动者,次级行动团体是制度变迁的参与实施者[44]。而马克思强调的是“阶级的胜利对于其他未能争得统治地位的阶级中的许多个人说来也是有利的,但这只是就这种胜利使这些个人有可能上升到统治阶级行列这一点讲的”。而且“某一阶级的个人所结成的,受他们反对另一个阶级的那种共同利益所制约的社会关系,总是构成这样一个集体,而个人只是作为普通的个人隶属于这个集体,只是由于他们还处在本阶级的生存条件下才隶属于这个集团”[45]。但“这里涉及的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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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1598 从制度演进的趋势看,“制度变迁总是意味着制度从效率较低的形式走向效率较高的形式”,“任何存在弊端的制度或制度中的弊端总是要被淘汰掉的”,但“它不能解释,在人类历史的某些时期,人们确实生活在一个对大多数人都不利的制度结构下”,“并且这种效率较低的制度未必不是从效率较高的制度中演变过来的”[47]。诺思以“路径依赖”来解释社会、政治或经济演进的不同模式特别是绩效极差的经济长期存在的问题[48],但威廉姆森的研究表明,“节约”才是技术和组织变迁中的主要现象[49];列波维茨威和马格利斯的研究也表明是“好的产品获胜”,并认为路径依赖分析框架只不过是有启发意义的分析思路[50];刘元春还归纳了路径依赖存在的理论问题[51]。对于制度变迁中退出低效“闭锁”的情况,杨大力提出了路径断裂,即一种路径的终止[52];陈岩提出了路径逆转和路径跃迁,即同一路径上从增长到停止或从停止到增长的转化和从一个增长路径向另一个能取得更高增长路径的转化[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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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1600 盛洪认为,由于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在公共选择领域中的对立,每个个人的理性“也可能合成为对每个人都不利的公共决策或制度安排”。同时强调只要时间足够长,只要“对自己不利的制度”出现的次数足够多,人们就会逐渐把公共选择过程中的弊端和“对自己不利的制度”联系起来,最终淘汰掉这种制度[54]。实际上,马克思早就指出,“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之前,是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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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1602 而对于整个制度和制度变迁的效率,马克思主张适应生产力的性质的制度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是有效率的;相反,则是无效率的。但西方制度经济学认为马克思的标准过于“大而化之”,并试图把成本-效益分析引入制度效率分析中,但这种努力也存在巨大困难。一是交易费用概念外延过于广泛,在实践中不能计量,在理论上也缺少明确的数量分析准则,二是产权制度的效率优劣体现为交易费用的大小,而交易费用的比较又决定产权制度的选择[56],是一种“循环论证”[57]。尤其是社会可能是由不完全同质的个人组成的,“当利益发生冲突时,不可能有总的成本-收益计算”[58]。帕累托效率标准、潜在的帕累托状态和适应效率都存在类似的问题[59]。此外,帕累托状态是一个静态的资源配置效率标准,难以运用于动态的制度变迁过程[60];把帕累托效率标准当作制度效率标准,也会碰到社会福利边界上存在多个帕累托解的问题[61]。因此,从短期(静态)来看,不同制度的选择可以来自每个人对不同的制度成本-收益的判断。而从长期(动态)来看,马克思关于制度是否适应社会生产力性质的评价标准,也许更基本、更原则,也更能反映制度的本质[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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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1604 1.3.1.2 国家和意识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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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1606 马克思认为国家是阶级社会的政治结构中的特有结构和基本(核心)设置,而社会的政治结构是建立在经济结构基础上,与观念结构相对应的上层建筑。对于国家的起源,恩格斯指出在人类早期公社中“一开始就存在着一定的共同利益,维护这种利益的工作,虽然是在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却不能不由个别成员来担当……这些职位被赋予了某种全权,这是国家权力的萌芽……在一些场合形成了各个公社之间的共同利益,在另一些场合又形成了各个公社之间的相抵触的利益,而这些公社集合为更大的整体又引起新的分工,建立新的机构来保护共同利益和反对相抵触的利益”[63],“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64],但后来这种力量“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65]。而且国家“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66]。如果统治阶级代表先进生产力,国家为保护统治阶级利益所制定的制度就有利于经济增长;相反,国家则保护落后的生产关系,阻碍经济增长。但“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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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1608 诺思则把国家起源归纳为“契约理论与掠夺理论或剥削理论”,并把马克思的国家归入“掠夺论或剥削论”,认为“契约论解释了最初签订契约的得利,但未说明不同利益成员其后的最大化行为,而掠夺论忽略了契约最初签订的得利而着眼于掌握国家控制权的人从其选民中榨取租金”,同时提出“‘暴力潜能’分配理论使两者统一起来。契约论假定主体间暴力潜能的平等分配,而掠夺论假定不平等的分配”[68]。对国家“暴力论”,恩格斯在批判杜林“本原的东西必须从直接的政治暴力中去寻找”时就指出,“必须用被施加暴力的东西,被掠夺的东西来说明,——用那个时代的产品和生产力以及从它们自身中产生出来的它们的分配来说明”[69],“这都是因为改变了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因而是由于经济的原因产生的。在这里暴力根本没有起任何作用”[70],而“在全部暴力论中,正确的仅有:到目前为止,一切社会形式为了保存自己都需要暴力,甚至有一部分是通过暴力建立起来的。这种具有组织形式的暴力叫做国家”[71]。而对“国家契约论”,马克思指出,“一个除自己的劳动力外没有任何其他财产的人,在任何社会的和文化的状态中,都不得不为占有劳动的物质条件的他人做奴隶”[72],“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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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1610 诺思虽未发展出从集团到国家的连续然而是本质的变化和演进关系,但在概括政治、经济组织“共同的基本特征”基础上提出了“新古典国家”,即“具有一个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统治者的国家模型”[74]。作为游戏规则制定者和维护者的国家也是“经济人”,要通过对社会提供保护和公正等公共产品和服务作为交换取得收入。国家目标是界定产权和降低交易费用以使统治者租金和社会产出最大化,两个目标存在持久的冲突,决定着国家的兴衰,这就是所谓的“诺思悖论”。但其中“一个是直接收益,一个是间接收益,即‘国家税收’要通过提供有效率的产权制度,从而推动经济增长才能实现。也许国家常常更倾向于直接的垄断租金,从而常常做出‘杀鸡取卵’的事情,……但是国家并非总是这样做。而且既然是新古典主义的国家,作为经济人在多数情况下总是必然在直接收益与间接收益之间寻求一种均衡,……诺思显然是把‘国家’与‘统治者’等同,把‘租金’和‘国家税收’都视为同一个主体的收入”[75],没有“把国家和社会公共机构明确加以区分”[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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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1612 诺思还讨论了统治者及其代理人、与之竞争的国家或国内潜在统治者的问题。对于统治者及其代理人的关系,按照理性经济人的设定,“虽然统治者尽力去监督,但无论哪一个组织机构,其代理人都不完全受约束。他们的利益并不完全与统治者一致,其结果是,统治者在其代理人头上或多或少耗费一些垄断租金,在某些情形下,代理人与选民在瓜分某些垄断租金时存在着共谋”。对于“统治者自己的代理人”和“其他能控制足够的资源来取得军事力量的人”等国内的潜在统治者,“如果势力接近候选统治者的集团的财富或收入受到产权的不利影响,那么统治者就会受到威胁,因而统治者会同意一个有利于这些集团的产权结构而无视它对效率的影响”。诺思虽然认为“统治者垄断权力的程度是各个不同选民集团替代度的函数”,也注意到“选民也许会以某种代价转向某个竞争的统治者(即另一个现存的政治-经济单位)或支持在现存国家中某个统治者的竞争者”,但并未更多关注被统治阶级可能因收入过低、与统治阶级收入差距过大而引起反抗的情况。对于与统治者竞争的国家,特别是“在与更有效率的邻邦相处的情形下,相对无效率的产权将威胁到一个国家的生存,统治者面临着或者灭亡或者修改基本的所有权结构以使社会降低交易费用和提高增长率的选择”。同样,统治者还对社会流动进行权衡,因为“资本存量的变化越快,现存制度体系越不稳定”[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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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1614 在马克思制度体系中,社会意识是由个体意识、群体意识等意识形式相互作用的有机系统,是社会经济结构之上与政治结构或政治上层建筑相对应的思想或观念上层建筑。社会意识是对社会存在(包括经济基础和同属上层建筑的政治系统)的反映。不同个人或集团的意识以及它们之间相互交织,实际都源于个人独特或共同的社会地位与经历。社会存在的变化或迟或早也必然引起反映它的社会意识形态的变化。而社会意识中的意识形态则是“反映一定社会集团(在阶级社会就是阶级)经济政治利益的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观念体系”[78]。马克思强调“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79],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往往成为国家意识形态。而诺思承认“马克思使‘意识’依赖于一个人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这种见解是对发展成‘阶级意识’的一个重大贡献”,但认为意识形态是“由相互联系的、包罗万象的世界观构成”的,是“人们对‘客观’存在变化的不同反映”,产权、交换价格、收入以及信息成本四种相对价格的变化,“会改变个人对制度公平性的原有看法,并导致他(或她)的意识形态方面的改变”[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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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1616 马克思认为社会意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对社会存在产生能动的反作用,先进的社会意识对社会发展起促进作用,反之起阻碍作用。能动作用集中表现在对社会现实的评判上,即维护或批判与其性质相同或相对立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形态。同时,评判还会从“外部”转向“内部”,即对自身的意识形态的批判。类似,诺思也认为意识形态“必须解释现存的产权结构和交换条件是如何成为更大的体制的组成部分的”。意识形态的“一个固定部分乃是关于‘制度’的公平或公正的评判”,评判也就“意味着有一种关于可能的非此即彼的选择观念——即在相互对立的理性和意识形态中选择”。“如果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旨在使人们相信现存的规则与正义是共存的”,就“要使人们出于一种道德感来遵守这些规则”,相反则“不仅要使人们确信他们众目睽睽的不公正是现行体制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而且要使人们确信只有通过人们参与改变现行体制的活动,一个公正的体制才能到来”[81]。用马克思的话就是,“要使人民革命和市民社会个别阶级的解放相吻合,……社会的一切缺点就必须集中于另一个阶级,一定的等级就必须成为一般障碍的化身,成为一切等级所共通的障碍的体现;一种特殊的社会领域就必须被看成是整个社会公认的罪恶,因此,从这个领域解放出来就表现为普遍的自我解放”[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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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1618 马克思认为社会意识具有调控个人、群体、社会的功能,并通过对社会主体的引导、支配而展开的社会活动来实现。诺思承认“马克思主义革命者显然清楚搭便车问题给马克思主义理论和革命实践所带来的非常现实的问题”,但批评马克思“简单地忽略了搭便车问题,而使人们的信念发生了一个大的飞跃,认为人们将会置自我利益于不顾而按一个阶级的利益行事,甚至做出相当大的个人牺牲”。同时又认为“意识形态是一种节约机制,通过它,人们认识了他们所处的环境,并被一种‘世界观’引导,从而使决策过程简单明了”;强调意识形态“必须克服搭便车问题,其基本目的在于促进一些群体不再按有关成本与收益的简单的、享乐主义的和个人的计算来行事”[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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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1620 需要注意的是,一些人特别是统治者往往会坚持某种与自己个别“经验”相一致的意识形态,甚至试图通过改变自己和他人来满足和验证这种意识形态,这既可能造成节约也可能造成逆向的“节约”。另外,如果团体或国家所选择的意识形态严重脱离社会大多数成员一般意向水平,哪怕其在理论上是先进的,也无法发挥它的预想功能,而且即使是一种在理论上正确的意识形态,也还可能会因为实践的错误而走入歧途,造成意识形态功能的失灵[84],正如马克思所告诫的“同社会相对立的政府或国家将不复存在”[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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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1622 1.3.1.3 权利、人权和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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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1624 费因伯格认为不可能给权利下一个“正规的定义”,而应看作一个“简单的、不可定义、不可分析的原初概念”[86]。但不同研究者仍通过界定和解释权利来确定理论原点、阐发主张。一些人概括了权利的不同解释和含义,如利益及保障利益的法律工具、狭义的法律权利、权力、自由权和特权[87];权力、利益、资格和有效的要求权等[88]。一些人强调了权利的要素,如正义或伦理上的正当,权力、特权、制度或要求,控制他人的能力,权力、特权或豁免,利益或资格及要求[89];资格、主张、自由、利益、法力、可能、规范和选择等[90]。一些人认为依据不同要素阐述的权利概念反映了不同的权利本质,如自由说、意志说、利益说、折中说、法的力量说[91];资格说、主张说、可能说、规范说、选择说等[92]。夏勇认为,从微观看,一项具体权利的产生无非是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权威和能力)和自由五个要素的形成。从宏观看,权利概念的产生也就是这五个要素逐渐形成的历史过程[93],但权利定义的起点却指向了“需求”而非他所说的“正义”,即“只要自己认为是合理、正当的需求,就可以称之为‘权利’”[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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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1626 实际上,对权利本原的解释无外乎是伦理的和实证的界定。“格劳秀斯和19世纪的形而上学法学家们强调的是伦理因素,即把利益的道德评价作为保障利益的根据”[95],而实证主义和功利主义着重权利的客观方面,即从现实的利益关系来理解权利本质[96]。虽然“选择论与利益论的对立,代表了西方权利学说的两种传统”[97],但他们的共同指向仍是利益。因此,王浦劬强调权利本质上是利益之间的关系[98];刘星认为“没有‘利益’,我们根本无法理解‘权利’的具体的实质内容”[99];张文显强调权利核心是“获得利益的手段”[100],不管权利的具体客体如何,上升到抽象的概念,对权利主体来说,它总是一种利益或必须包含某种利益[101]。强调权利的利益本质,并非要改变现有的权利理论,而是提醒“人们注意权利背后的利益”[102]。由于经济人追求的利益又受到资源稀缺性的制约,这里把权利定义为人控制资源的能力[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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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1628 “人权”由“人”(或“人的”)和“权利”两部分构成。这里的权利是特定的,是作为人权的权利,作为“每个人都享有或应该享有”的权利[104]。但人权只是权利的一部分,“人权的客体不能完全覆盖权利的客体”[105],所以马克思说人权是“权利的最一般形式”[106]。但人权并非本原和独立的东西,而是社会主体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发展出的权利要求。人权的提出主要基于与权力的对抗,或者说是资产阶级对抗封建权力的要求。“社会的经济进步,把摆脱封建桎梏和通过消除封建不平等来确立权利平等的要求提到日程上来,这种要求就必定迅速地获得更大的规模”,而资产阶级“也必须为广大农民要求同样平等的权利,……由于人们不再生活在像罗马帝国那样的世界帝国中,而是生活在那些相互平等地交往并且处在差不多相同的资产阶级发展阶段的独立国家所组成的体系中,所以这种要求就很自然地获得了普遍的、超出个别国家范围的性质,而自由和平等也很自然地被宣布为人权”[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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