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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181 但这种合作的产生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科尔曼“每个人都控制着能使对方获利的资源,这样他们就必须从事与对方发生关系的活动”,更不是“用自己控制的与自身无益或益处不大的资源与他人交换”[68]。此时的“囚徒困境”博弈不是对一般的收益成本的选择,而是对生存还是毁灭的选择,此外不存在任何第三条道路。或者也可以把它看作是一个第三方博弈,即资源稀缺包括与自然、其他物种竞争。因此,这里把它称为“元囚徒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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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183 元囚徒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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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188 这里唯一的问题是信息的完全性,即最初的人(类)知道不合作就等于毁灭吗?答案应该是可以肯定的,这或许就是人类对合作的兴趣在生物脑演化的阶段上早于竞争的原因[69]。实际上答案的取得即信息问题解决的可能方法是试错(演化博弈)和学习(理性递增),这似乎又说明“霍布斯丛林”曾经可能的存在,或者“是人类历史某些特定时期的情况”[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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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190 针对这种合作起源理论,诺思对人性假设和博弈规则的调整、重复博弈和完全信息提出了批评,但除了“制度的演进为解决复杂交换时的合作方案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71]这个循环论证式的答案外,没有给我们更多的解释。林岗等也认为,马克思强调了“人的独立性以及通过契约建立独立体之间的自由交易,是历史的结果而不是历史的起点”,因为“在人类社会产生之初,由于个人抗御和利用自然、获取生存资料的能力十分低下,为维持生存、延续种群,原始先民不能不在血缘联系的基础上,以氏族、部落和公社的形式结合为共同体。在这种社会形态中,共同体的存在是个人生存的前提,……因而个体与群体的利益是统一的”[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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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192 事实上,马克思强调“个体是社会的本质。……因此,人是一个特殊的个体,并且恰好是它的特殊性使它成为一个个体,成为现实的、个体的共同存在物”[73]。在人类成长的过程中,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为了大部分或绝大部分个体以及共同体的生存和发展,有时也不得不牺牲一些个体,通常是老弱病残之类[74]。那时的场面是残酷的,还没有尊老助弱的道德和伦理准则,甚至带有一点霍布斯“自然状态”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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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194 而且,即使仅从林岗等援引的历史学、人类学和考古学所提供的史实中,我们也不难发现,合作、共同体的形成和遵从“是由无数不同的人在分散化的试错过程中获得的”[75],即人类及其个体不断试错和多次博弈的结果。斯考特、阿克斯罗德等假定人类社会一开始处于一种利益相互冲突的“霍布斯状态”或“自然状态”,由于潜在合作收益或剩余的存在,人们经过多次博弈会发现这个增量,从而形成合作的意识和制度,跳出“霍布斯状态”[76]。这也就是说,在从猿到人的几百万年演化史中,一个一个、一代一代的个体,一幕一幕“血淋淋”的教训,促使人选择以共同体的方式与自然界、其他物种,甚至是与人类的其他共同体竞争。共同体之所以成为个体的必然选择,就是因为合作剩余在总体上符合当时个体的成本收益计算。正是为解决“人的非独立性”所导致的生存、安全等问题才使得个体之间的合作不可或缺。这种合作剩余因此才成为个体的必然选择,由此也才产生了这种被称为“个体生存的前提”的结果,并导致各种共同体的不断推出。这样,我们甚至可以说“经济人”是天生的,否则共同体既不会产生也不会瓦解[77]。所以,共同体的存在是个人生存的前提,又是个人生存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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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196 这样,“返回一人经济”成为人类的一个基本边界;不至“返回一人经济”是最基本的合作剩余,是共同体提供的最基本的公共产品。正如奥尔森所说“组织的实质之一就是它提供了不可分的、普遍的利益”,“满足了任一公共利益就意味着已经向那一集团提供公共的或集体的物品”,虽然“纯粹私人或个人的利益可以通过个人的、没有组织的行动来增进,而且通常更为有效,但与组织相比,当个人的、没有组织的行动能够同样、甚至更好地服务于个人利益时,建立组织显然就毫无意义了”,但“即使在讨论没有组织的集团时……,‘集团’一词也意味着‘一些有共同利益的个人’”。而就合作(剩余)的产生来看,如果把合作剩余作为一个基本边界,与其用奥尔森“试图增进那些共同利益”来描述集团或合作的目的性[78],还不如用“维持”更准确[79]。这也解释了“提供一个经济地使用资源框架,从而促进福利的增加”的“最初签订契约的得利”[80]。从这个意义上看,契约论的解释可能更接近集团起源的史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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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198 合作使得鲁宾孙以真正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代替了“今天”的鲁宾孙和“明天”的鲁宾孙之间的关系;以真正的“人与人之间对自然物的权利的让与和取得关系”和“所有权的转移”代替了“今天”的鲁宾孙和“明天”的鲁宾孙“权利的让与和取得关系”和“所有权的转移”;以“还取决于其他人的行动”换取在与自然、其他物种竞争中生命的延续和相互提供保护,在一人世界的自然限制的基础上,增加了他人行动的限制。鲁宾孙这时的权利是自身能力(人力资本)、自然资源和合作者权利的函数,形成了最初合作中的产权、收益、成本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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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200 这时,合作仍不需要“利他主义”或“同情心”,而仅靠经济人就可以推演出来。不能说那些通过对人性的假设、博弈规则的调整或重复博弈的设计对合作起源的研究没有意义,而应当说这些研究搞错了起点。这时也不需要霍布斯的“利维坦”,因为在稀缺及与自然和其他物种竞争的前提下,没有哪一个“经济人”愿意并能够独享世界,似乎在“霍布斯丛林”之前人类已建立了契约制度安排[81],无怪乎“从亚里士多德到马克思都作了这样的断言,人是社会动物”[82]。当然,这里仍可以从马克思、诺思意义上的“意识形态”或“经济人”偏好[83],引出返回一人经济的选择,广泛存在的“个人在成本收益计算中仅以获得更多的尊严作为利益取向的行为模式”,以及“人们自愿作出巨大牺牲而从事并无明显报酬的活动(历史上无数个人和集团为了抽象的事业而被关进监狱或牺牲)”[84]等情况,但“生不如死”或者“好死不如赖活着”等也一定程度反映了这两种选择及背后的收益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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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206 中国户籍制度变迁:个人权利与社会控制 2.3 对人的控制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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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208 实际上,这里还有一个合作(制度)的“非中性”[85],即同一制度安排对不同的人会产生不同影响的问题。从制度本身来看,制度的公正可以是“对个人行为的公正:即个人和权力机关应对同等情况下的他一视同仁(无歧视、程序公正)”,也可以是“一种社会准则:即社会地位和交往的结果应该是平等的”。这也就是说,即使是双方一致同意而建立的合作(制度),其公正也是相对的,不可避免地倾向于对待人们行为的起点、过程,或某方面结果的公平。而人们往往倾向于“公正意味着,原则上,凭自己资源进行竞争并获得平等待遇,人人都拥有同样的自由权。但它绝不意味着人人都同样幸运或在竞争中都获得同样的结果”[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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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210 从集体物品的提供来看,奥尔森注意到“在一个大型的潜在集团中,即使意见完全一致,集团也不会通过成员自发的理性行动组织起来实现集团目标”[87],在小集团中也“存在着(提供的集体物品数量的)小的成员‘剥削’(提供最大数量的集体物品的)大的成员的令人吃惊的倾向”,因为“最大的成员,即会单独提供最大数量的集体物品的成员,其分担提供集体物品负担的份额与其收益相比是不成比例的。根据定义,小成员占他提供的集体物品所带来的收益的份额小于大成员,因此他就缺乏激励来提供额外的集体物品。一个小成员一旦免费地从最大的成员那里获取一定量的集体物品,就已经比他自己能购买的要多了,所以他就根本不会受到激励自己出钱去获取任何集体物品”[88]。布坎南也认为,即使在公共选择过程中实行了一致同意规则,也不能完全避免人们转嫁成本或凭空受益[89]。因此,合作和制度从一开始就不可能是绝对公正和公平的,集团也从一开始就存在分化的倾向,只不过最初不具备这样的条件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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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212 从主体来看,张曙光认为,“由于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偏好和利益,因而制度非中性是由主体的差异性所决定的”[90]。斯密德认为“人们是富裕还是贫穷,取决于他们的偏好、遗传基因以及人力资本……的结论有些过于简单化”,但“财富分配上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应该是人们获取新的有价值的资源和知识的能力”[91]。我们假设过两个无差别的鲁宾孙的情况,但由于人在智力、体力、资源的获取能力和消耗,以及偏好和利益等方面的差异,组成共同体的个人不可能具备完全的同质性,即使是双方完全平等的合作或交易也会因为交易主体本身的“不平等”而产生不平等的结果,而不仅是对收益的评价。因此,合作中仍是“既有得利者也有失利者”[92],而“就单个的问题或资源而言,不可能有平等的权利”[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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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214 由于占据优势的一方有着进一步控制弱势一方及其资源的激励,在不可能退出合作或交易的情况下,随着交易的持续,优势的一方将进一步扩大优势和资源的实际占有。如果时间允许,弱势的一方最终完全可能沦为优势一方的“奴隶”。因此,这种通过控制人及其权利(资源能力)进而控制其他资源的需求,实际上是包括后世的户籍制度在内的所有控制产生的直接源头。当然优势方对弱势方的控制也是有底线的,他仍需维持弱势方的基本生存,否则他也将回到“一人世界”,这也为以后分化出来的统治者划出了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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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220 中国户籍制度变迁:个人权利与社会控制 2.4 人类早期集团对人的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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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222 人类最初社会常被描绘成原始的“共产主义社会”,人们共同决策、共同行动、共同劳动、共享收获被描述为这时的社会特征。事实上,这仅仅是人类早期集团内部的部分情况。由于面临与其他物种包括与其他人类集团的竞争,集团内部单个生产或独享收获都有“害人终害己”的危险,收益(食物)共享是集团及其成员存在的基本保证,公有形式的产权也就成为每一个集团成员的需要。集团成员之间共享收获,相互占有劳动,地位大致平等。但由于自然差异,决策、劳动只可能是具有决策、劳动能力的人的事情,至少儿童是难以参与的,老弱病残等也会个别、偶然地脱离直接生产,但他们仍要参与食物的分配。集团生存的制约使个体行动部分转化为义务。而老弱病残等个别、偶然脱离直接生产的个体参与食物分配,则可以被看作是集团及其成员对这些个体的某种补偿或对未来自己处于这些情况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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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224 另外,无论是狩猎还是采集,事实上都存在由于能力、技术、智力、资源和机遇等客观的原因在集团成员之间造成的贡献大小不一,甚至还可能存在“比如原始人一起出去狩猎,面对一只猛犸象,其他人都冲锋陷阵,有一个人躲在后面,但分享食物的时候他却出现了”等“搭便车”的情况[94]。“搭便车”存在的原因在于集团中的个体是“经济人”,用奥尔森的话说就是“尽管集团的全体成员对获得这一集团利益有着共同的兴趣,但他们对承担为获得这一集体利益而要付出的成本却没有共同兴趣。每个人都希望别人付出全部成本,而且不管他自己是否分担了成本,一般总能得到提供的利益”[95]。但“一个自私者的生存适应性……还取决于他与其他自私者的交往”[96]。在资源稀缺和与自然、其他物种竞争的前提下,集团中的个体仍难以突破“返回一人经济”的基本边界。鲍尔斯和金迪斯的计算机仿真也证实:一个完全自私的人类集团,由于无法建立稳定的合作秩序,最终会趋于灭亡[97]。这就保证了“返回一人经济”的基本边界一定程度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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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226 奥尔森认为“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98]。这一结论得到了广泛认同,但只是部分正确。事实上,“搭便车”是所有集团(不论大小)都要面对的问题,只是小集团因为人数少,遵从合作即“发现违反规则和条令的行为,规定契约的签订,及其制定与颁布处罚(或奖励)措施”的成本低;而大集团人数多,遵从合作成本高,甚至遵从合作的“成本是如此之高,以致在对个人的最大化行为缺乏某种制约的情况下,任何规则的执行都将使政治或经济制度无法存在”[99]。所以,是大集团而不是“小集团中的情况要复杂得多”,才使“在许多情况下小集团比大集团更有效率、更富有生命力”。奥尔森已经发现“即使在最小的集团里,集体物品的提供一般也不会达到最优水平”,因为“一个个体成员这样只能获得他为获取更多的集体物品而支出的费用所带来的部分利益,他在达到对集团整体来说是最优数量之前就会停止购买集体物品。另外,一个集团成员从他人那里免费得到的集体物品会进一步降低他自己支付成本来提供那一物品的动力”[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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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228 总的来看,“返回一人经济”的基本边界即“害人终害己”的威胁和较小的规模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人类集团的搭便车,集团的公有产权的实施成本也非常低。而对“搭便车”考察、识别的高成本,也使这时的人们还难以在生产上(特别是狩猎)区分“你的”、“我的”和“他的”。但收益(食物)在集团内部的共享不等于不需要计量,因此在集团内部实际也存在你、我及“你的”、“我的”的区别,至少需要在食物分配时计算人数以便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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